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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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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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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篇一

为进一步加快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引导全市各县(市)区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精神,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凡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新引进的总部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省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6)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地方级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2)用地优惠

①为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境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

②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3)办公用房补助

①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原则上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

(4)经营贡献奖励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6)人才支持

①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符合《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经市政府认定后发放住房补贴、给予科研经费支持等。市引进人才服务中心和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将为总部经济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②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i 市财政按其上一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返还,返还期不超过三年。

ii 其子女入园、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优质学校入学入园。

iii 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优秀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市公务员局组织专家委员认定可破格评审。

iv 高管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相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③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工作的博士后,每年每人资助5万元。

④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居留签注或一年多次往返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子以审批办理。

(二)现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5)上在全省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500万元;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上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应全部改制为分支机构。

(7)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企业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新兴产业、对市财政或经济增长贡献大,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2、扶持政策

(1)用地优惠

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申请总部办公大楼建设用地,总部办公大楼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为底价挂牌出让;以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确定的宗地价格低于土地取得费、前期开发费及出让规费之和的,按成本价为底价挂牌出让。

②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以现批准用途与原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楼面地价的差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还应按规定缴交划拨工业用地转出让有关土地费税。

③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④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收取方式。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划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批准可分期付款缴纳土地出让金。

⑤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自用为主,未经批准不得转让。

(2)办公用房补助

①现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②总部企业在享受补贴和奖励期间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退还。(3)经营贡献奖励

本比上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4)人才支持

比照新设立总部企业相关政策。

(三)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1、认定条件

(1)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

(2)在福州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福州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2、扶持政策

(1)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环比新增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前2年全部免收市级行政性收费,后3年市级行政性收费减半。

二、认定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认定审核程序

1、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县(市)区政府核实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申请表格详见附件1,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2、初步审核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政府核实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相关部门审核。相关部门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提交的审核意见,综合提出审核意见。

3、审定发证

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通过后发放认定证书。

(二)申报材料

1、现有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经审计的企业上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6)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7)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新设立或迁入本市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母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5)申请用地扶持的,提供企业与土地交易中心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企业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缴费凭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

(6)申请购置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按市国土、房产交易登记有关规定办理的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申请租赁办公用房补助的,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支付租金的发票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经委、商贸服务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工商管理局、外经贸局、城乡规划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文化新闻出版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该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确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设在市发改委,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的发展总部经济的工作。

2、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3、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二)优化发展环境

为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环境,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加快制定《福州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明确各县(市)区总部经济规划区和集聚区,使全市总部经济形成清晰的功能区分,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的保障,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以满足总部企业用地需求。在中心城区集中建设或改造一批高档商务楼宇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动总部经济发展。

(三)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四)政策实施

1、企业总部税收按属地原则在总部经济区属地各县(市)区缴纳入库。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分成比例承担。

2、市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适度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总部经济发展及奖励情况每年相应安排专项资金。

3、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各区发展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涉及市、区的分享部分,按奖励金额根据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担。

4、扶持金融服务业总部发展的相关政策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128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0〕225号)等政策实施。

5、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结算办法,以及用于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等后续管理费用,对各县(市)区发展总部经济考核奖励等,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6、总部企业申请财税支持的申报、审批、拨款等程序,另行制定办法。

四、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鼓励境内外企业在福州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试行)》(榕政综〔2008〕198号)同时废止。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办法。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

3、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篇二

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东莞 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他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藕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经过近30年的粗放型发展,如何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实现新的跨跃式发展是我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发展总部经济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群层次,应对产业转移、解决资源能源紧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扎根东莞的必要措施。发展总部经济将为我市实现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城市功能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领域,对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总部经济是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高端环节,吸引国内外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在我市集聚发展,对改变我市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为我市带来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带动效应、劳动就业效应和社会资本效应等五种经济效应。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为目标,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大力营造适合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服务环境,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加快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高端环节,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在我市聚集,推动我市在更高层次融入全球经济,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快实现经济社会双转型。

三、基本原则

坚持总部经济与城市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把我市总部经济定位与城市发展定位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以服务我市支柱产业的职能总部为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坚持制造业与服务业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发展直接为制造业服务的总部,也要发展独立的服务型总部;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进国内外大企业总部,也要鼓励和引导现有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

四、组织领导

建立由市有关领导为召集人的“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集市经贸局、发改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局、社保局、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外经贸局、统计局、外事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及市府法制局等部门,统筹协调指导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包括:研究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重点招商方向和目标,协调解决发展总部经济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对发展总部经济的各项措施进行绩效评价等。

市经贸局负责研究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对总部企业的认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制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研究分析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总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对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问题,提出初步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等工作。

五、科学规划

(一)以市中心区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四个街道和石龙、塘厦、长安、樟木头、麻涌、大朗、虎门、常平等八个中心镇以及松山湖、虎门港、东莞生态园、长安滨海新区为主要空间载体,科学规划总部经济基地。积极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引导总部集聚布局,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总部与产业园区紧密结合,综合型总部与职能型总部相对集中的总部经济基地。

(二)加强对总部经济基地的规划建设,把项目建设和总部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加快松山湖等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商务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市中心区四个街道资源的统筹整合,带动全市资源向市中心区和三个龙头园区集聚,同时,进一步提升中心镇的集聚力和辐射力,为总部经济的发展提供高层次的物质承载空间。市中心区四个街道重点引进和培育商贸、会展、金融、信息、中介等企业总部;松山湖主要强化总部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重点引进和培育研发、测试、品牌孵化、产业创新、工业设计、创意产业等企业总部,打造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总部基地;虎门港重点引进和培育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仓储、能源、化工、汽车、装备制造等企业总部,打造物流总部基地;东莞生态园以发挥先进制造优势为重点,引进和培育先进制造业核心机构,打造先进制造业总部基地;长安滨海新区重点发展创意设计、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经济技术中介、网络信息、金融和投资服务等高端服务业总部。

(三)八个中心镇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大力度引进和培育有利于优化提升本地特色产业水平的总部企业。

(四)除了从全市的层面做好总部经济总体规划外,市规划的总部经济基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区域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发展方向、目标和措施。

六、发展方向 把城市发展定位、产业优势与总部经济的发展方向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我市强大的产业优势,以发展各种职能总部为主,明确引进和培育的重点。一是吸引现有外资企业的专业职能总部,如研发中心、营销中心、检测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投资中心、结算中心等;二是加强与香港的合作,吸引香港高端服务业的大陆总部;三是培育特色产业总部,按照“内强总部,外拓基地”的思路,重点培植本土特色产业民营企业总部,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外建新的生产基地,把研发、营销、人才、品牌等根植东莞,内强总部,做强做大;四是发挥毗邻香港,莞港关系密切的优势,吸引国内有意开拓国际市场的中国500强和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总部落户东莞;五是吸引国外大型企业,争取引进国际上影响大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七、配套服务

(一)建立专业化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物流、会展、商贸、金融、咨询、设计、法律、教育、培训、中介等与产业配套的生产性服务业,建立专业化、国际化、高端化的生产性服务体系。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优化服务业结构和空间布局,推进服务业与总部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为总部企业提供良好的支援服务。

(二)完善城市规划管理。有效推进交通设施、市政配套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医疗卫生保健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优化城市配套功能,强化科学管理,有效解决城市交通、社会治安等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加强生态、环保建设,营造舒适优美的城市环境。

(三)建设“数字化东莞”。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教育信息化,构建多层面信息体系;建设高质量的现代化通讯系统,为总部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全面的咨讯服务。

(四)加大城市营销力度。创新城市营销的理念、策略、手段和方式,形成完整的营销体系和制度,对城市定位、城市精神、城市文化以及优势产业、特色产业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整合推广,努力提高城市品位,打造城市品牌,增加城市知名度,扩大城市影响力。

(五)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发展较成熟的产业集群打造区域品牌,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品牌孵化培育中心和品牌集聚辐射中心。鼓励行业中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集体参加国际展会,提升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形象和实力,增强对跨国公司的吸引力。

(六)建设培育人才载体。加快引进国内一流高等院校、著名研究机构来莞设置分院校和技术开发总部;积极推进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和具备条件的企业与跨国公司人力资源部合作,建设各类引进和培育精英人才的联合培训平台;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以及多元投入、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现有高层次人才载体的引领作用。

(七)加大基础教育投入。进一步加大我市基础教育的投入,一方面要进一步提升我市现有中小学的教育水平,另一方面积极引进国际教育机构,通过举办国际学校及中外合作办学等形式,满足国际、国内高端人才子女教育的需要。

八、鼓励扶持

(一)制定发展总部经济的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方案》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分批制定有关配套实施细则,加强对总部企业的鼓励和扶持。

(二)加大对总部经济的资金扶持力度。2009年5月1日后新设立或迁入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达到相关指标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综合型总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其高管,在住房、探亲、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该企业当年获一次性奖励金额的10%确定。2009年5月1日前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现有企业,符合相关指标要求,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予以5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年度税收(指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下同)地方分成并缴入我市地方库部分中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经市政府认定为总部企业后,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其房屋租赁合同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有企业因扩大规模或迁入我市规划的总部基地需要新增自用办公用房的,也可享受该项补助政策。总部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租售、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交利息。总部企业及其在东莞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企业研发投入资助、企业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改技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财政资金支持时,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总部经济的奖励扶持资金在“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推出市场公开交易时,对总部企业用地中属于工业用途的,可将招标、拍卖、挂牌的对象设定为总部企业。凡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均可参与市场竞投。对总部企业竞得的土地,属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开发的,可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适当延长开发期限。总部企业用地构成闲置的,经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会审,符合不予征收或减免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条件的,可不予或减免征收土地闲置费。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

(四)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我市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市金融办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在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争取引进国内外风险投资。

(五)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的需求,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定期举办各种互动活动,加强双方的交流。政府在制定有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或涉及企业重大利益的经济政策时,事先广泛征询总部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六)总部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结合总部企业的实际需求,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制定培训计划时,将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外贸政策、国际惯例、国内外经济形势等知识的培训。

(七)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引进人才。对总部企业引进人才,按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和人才迁户规定优先办理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总部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服务。

(八)为总部企业提供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在认定的总部企业中,其年纳税额的地方分成部分增长幅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市教育部门为其就近提供2个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等级学校优质学位。有关实施细则由市经贸局会同市教育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九)为总部企业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在莞的总部企业外籍管理人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优先为其办理签证、居留许可等,工作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至3个工作日;在企业备案工作中,对于年纳税额未能达到规定数额的总部企业,酌情予以受理;对于企业商务备案续期而备案人员无变动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确需到港澳处理紧急商务的总部企业,予以优先受理,并将工作实现由10至15个工作日缩短至5至7个工作日。总部企业中层以上中方管理人员因公务出访可按规定通过因公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十)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协调海关等有关部门为企业做好政策辅导、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服务。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优先服务。对企业在通关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市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和海关的联系,建立专人跟踪协调制度。

九、工作机制

(一)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市工商、税务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的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定期反馈总部企业的数量和主要经济指标,为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提供基础性资料。

(二)加强总部经济分析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市统计局将总部企业全部纳入统计范围,市经贸局负责全面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为市政府准确掌握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扶持政策、明确鼓励发展方向提供依据。

(三)市经贸局在经贸网站上开辟总部经济专栏,全面推广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商务环境和生活环境,宣传我市的投资优势和总部经济的发展状况,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市经贸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门经费用于开展总部企业的认定、统计以及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五)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市经

贸局上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市政府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由市政府责令其按一定比例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市政府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十、其他

(一)我市现有其他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补贴和扶持政策与本方案相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本方案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篇三

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要求,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条 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持续加快发展,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奖励或补助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发展总部经济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鼓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加快投资。鼓励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2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本市现有总部企业,予以连续不超过5年的纳税奖励。奖励数额参照该企业上纳税实际缴入本市地方库、构成本市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中相对前一增量的25%核定。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5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纳税奖励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从产生税收收入达到《南宁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中,同一类型现有总部企业纳税额考核标准的次年起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国家财政税收分配政策调整造成企业纳税的增减,则按同口径计算增减量。

第七条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租赁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15%-25%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综合型总 1

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新设立的总部企业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200-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分3年支付,每年支付三分之一。

第三章 规划与用地

第九条 保障总部企业用地。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按规定程序提供给总部企业,以满足总部企业办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

第十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建设若干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企业用地。在规划企业用地的同时,规划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支持鼓励在总部基地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总部楼宇,为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第十一条 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单独或联合建设总部楼宇。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总部楼宇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供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并在出让公告中列明规划设计要点及竞买资格条件;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总部楼宇,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二条 多个总部企业需联合竞标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楼宇的,各总部企业应当签订联合竞买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签订《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单独建设或联合建设的总部楼宇和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未经批准不得出售或转让,不得改变用途。总部企业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总部楼宇物业,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 定期对购买或租赁政府投资建设总部用房的企业进行评估,依据总部企业的成长性和在本地纳税增长情况对其购买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 用地审批中,在必备申报材料具备、其他前置条件承诺在一定时限内补齐的前提下,先行通过总部企业用地预审。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六条 为总部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比照本市重大招商项目有关规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七条 总部企业在本市内开展连锁经营,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凭总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直接到经营地工商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给予优惠政策。对总部企业副职以上(含副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全市人才引进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本市工作且居住一年以上的,对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有意向办理本市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办理出国出境证件的,给予优先办理。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便利,子女入学的,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待遇;需要就医的,享受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 市人事、外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权限范围内,为在本市的总部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一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一至五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统筹安排总部企业、总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为总部企业建设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电、气等公共服务。

第二十一条 总部企业在建设期内,按规定由本市收取并支配使用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本市权限范围内能免则免,不能免的按最低限额收取。配合做好通关协调服务工作,为总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货物进出关和开展服务贸易提供便利。

第五章 管理与调整

第二十二条 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本规定的扶持政策和其他同类型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5

年内不得更改。

第二十三条 总部企业应按要求向统计部门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总部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或奖励的,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列优惠扶持政策具体执行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城区、开发区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或区域发展总部经济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篇四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10‟47号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经2010年10月9日第19次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暂行办法通知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0月13日印发-1-

石景山区鼓励民营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七次全会有关精神,顺应石景山区产业结构调整和首钢搬迁的需要,积极吸引国内外大型民营企业在石景山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引导和扶持石景山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实力, 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总部企业,是指从其他省、市、自治区新迁入或新设立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或民营控股企业,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并注册在石景山区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石景山区的产业发展导向;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四)实际办公面积实现入区财政贡献额达到一定水平。

第二章 财税优惠政策

第四条设立石景山区促进民营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自2010年开始,设立专项资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房屋补贴、贷款贴息、争创名牌奖励等鼓励和促进区域内民营总部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 支持新设立或新迁入石景山区民营总部企业的发展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石景山区并在石景山区生产经营的民营总部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3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万元人民币;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二)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民营总部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入区财政贡献额的40%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45%提供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按其对区财政贡献额的50%提供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资金支持;对年入区财政贡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企一策”。

(三)对新引进的民营企业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购买办公用房并经营生产的可以享受房屋补助。其中,新购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享受上述补助的民营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追缴其已经获得的补助。

(四)对新引进的民营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两年内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租金补助。享受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3-

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退还已经获得的补助。

(五)购买办公用房和租用办公用房享受房屋补助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建设的总部型企业不再享受购房和租房补助。

第六条 支持民营总部企业贷款融资。对民营总部企业获得的自用扩大生产经营的贷款,经认定后,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自贷款之日起三年内给予50%的贴息,每年不超过50万元,连续三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落户石景山区三年以上并快速发展的民营总部企业。对本办法出台前已在我区设立的民营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比照上述新引进民营总部企业的相应条款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鼓励楼宇业主创造“总部楼”、打造“亿元楼”。楼宇业主吸引民营总部型企业,以单体建筑面积为计算单位,年入区财政贡献额1亿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批准,给予楼宇业主一定的奖励。

第三章 民营总部企业的评比与奖励

第九条 成立民营总部企业家俱乐部,支持组建民营总部企业协会。不定期组织民营总部企业进行项目推介、政企互动,为企业发展搭建交流、商机互动平台。

第十条 对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民营总部企业,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一次性奖-4-

励,标准为企业获得资格的当年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开展评选“石景山区十佳民营总部企业”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对获得“石景山区十佳民营总部企业”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民营总部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北京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总部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民营总部企业上市融资。对民营总部企业上市成功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政府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民营总部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满足民营总部企业的办公用地需求。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民营总部企业,可直接办理石景山区crd绿卡,与持卡企业享受同等的“绿色通道服务”。民营总部企业的项目直接纳入重大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工商注册可享受《石景山区重点企业个性化服务办法》(石政办发[2009]48号)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指标,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总部企业管理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手续,为其家属、子女办理随迁手续、提供区内优质教育资源,解决其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中所包括的财税扶持政策与其它区政府发布的财税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其它类型总部型企业经区招商办批准后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三年。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 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篇五

东莞市举办“突破与崛起——东莞总部经济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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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突破与崛起——东莞总部经济发展论坛”在松山湖凯悦酒店隆重举行。本届论坛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由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办,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办。论坛以“突破与崛起”为主题,围绕“中国经济与全球失衡”、“总部经济提升城市产业竞争力”、“对东莞发展总部经济的思考”等主要议题展开深入探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杨建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肖学,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邓志广等领导出席了论坛,周其仁、赵弘、李惠武、邹建华等国内著名经济学者,陈尧燊、李锦、董保玉等知名企业家,以及相关部门、镇街、协会、企业等代表共300多人参加了论坛。

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为启动仪式。杨建初主任、肖学副主任、邓志广副市长、陈桂明局长分别作了致辞。杨建初主任指出,总部经济作为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资源配置的一种新方式,是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增强经济竞争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重要途径。东莞总部经济发展方兴未艾,经济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为我省经济特别是产业转型升级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发挥了重要示范的作用。本次论坛的举办,既是积极顺应形势,充分把握机遇,探索创新发展模式的务实之举,也是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我省发展总部经济产生重要推动作用。肖学副主任肯定了东莞举办总部经济发展论坛的做法,他认为,发展总部经济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群层次,促进产业转移,解决资源能源紧缺,推动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措施,已经成为推动城市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他指出,将积极推动有优势的省属企业,不失时机地抓住东莞发展总部经济的难得机遇,与东莞地区的国内外企业开展合作,特别是在电力能源、金属冶炼、矿产开发、交通运输、节能环保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以实现互利双赢,共同发展。邓志广副市长指出,加快东莞总部经济发展,是我市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重要举措,对于我市提高区域知名度、信誉度,进一步优化商务环境,推进多元文化融合与互动具有重要意义。他希望,通过这样高层次的学术理论和实践经验交流活动,在座各位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总部企业负责人积极沟通、交流和合作,分享先进理念,借鉴发展经验,集中探讨总部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深入研究培育和引进总部企业的可行路径,交流推动总部经济发展壮大的思路和对策,努力把我市的总部经济打造成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城市转型升级的动力引擎,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陈桂明局长指出,目前东莞已进入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社会双转型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将为我市实现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城市功能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领域。近年来,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条件逐步具备,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较高的城市知名度,现代化的基础设施,宽松的制度环境,高素质的人才和科研教育资源等,并有自身特有的比较优势。松山湖科技产业园、中央商务区、虎门港已初步具备了承接总部企业的功能,徐记食品、生益科技、众生药业等一批总部企业在我市逐步成长起来,各类中资、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也相继聚集,与此同时,我市近期又引入了生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部及后援中心、正威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等多个企业总部,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注入了新的力量。

活动的第二个环节为授牌仪式。我市16家企业被认定为东莞首批总部企业,并于论坛现场获得授牌。首批总部企业分布在食品、医药、电子通讯、服饰、地产等几大行业,分别是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时尚电器有限公司、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坚朗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东莞虎彩印刷有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服装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南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小猪班纳服饰有限公司、中信华南(集团)东莞有限公司。

活动的第三个环节为主题演讲。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周其仁教授以“中国经济与全球失衡”为主题展开精彩演讲,视野开阔,引人入胜,启发深思,“两个海平面相遇”的比喻让大家留下了深刻印象。北京市社会科学院中国总部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总部经济创始人赵弘结合多年的理论研究经验,以“总部经济提升城市产业竞争力”为主题,深入阐述了总部经济对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战略价值,并为我市发展总部经济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建议。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广东省委党校特聘教授李惠武以“对东莞发展总部经济的几点思考”为主题,对东莞发展总部经济作了全面的分析,提出了宝贵意见。此外,东莞市东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尧燊、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锦、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保玉作为企业家类主讲嘉宾,分别根据各自企业的发展现状,就总部企业与总部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透彻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与期望,赢得了现场企业代表一致的认同。

活动的第四个环节为互动交流。主题演讲结束后,领导、企业代表以及新闻媒体记者对总部企业与经济的发展问题进行互动交流,各方代表就当前总部企业与经济所面临的问题积极发言,深入讨论,对一系列问题提出了有意义、有创意的建议,为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拓宽了思路,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推动城市功能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本次总部经济发展论坛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2010年1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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