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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建议篇一
又到一年高校毕业季,金融圈内一些和毕业有关的八卦便很是应景。
在北京一所国内顶尖的商学院,就曾流传过这样一个段子:该院一位资深教授与友人餐叙时被问及理财心得,教授即答,别的建议没有,只是千万不可以买南方某大型基金公司的基金。友人不解何故,教授遂解释道:“他们公司好几个基金经理都是在我们院毕业的,我参加过他们的硕士论文答辩。文章写成那样,投资水平又能高到哪里去?”
对此,一位基金业老人指出,这位教授的说法“并不科学”。“作为我国金融从业人员中收入最高的群体之一,即便个别基金经理的毕业论文写得不好,但之后在市场上磨练段时间,总归是有长进的。”
的确,毕业论文水平和从业后变身金融精英之间没有太直接的联系,不过,这并不妨碍人们从基金经理们那些年的毕业论文中发现其他精彩之处,或许会更真切地理解何谓“人生如戏”。
在国内公募基金界,学科背景为金融、经济或管理学的基金经理无疑是绝对主流,但也有例外者。仅从他们的毕业论文选题来看,和基金经理那是八竿子打不着的。比如,一位从业9年的资深基金经理,博士论文的题目是《我国膨润土的矿物学和物理化学性质研究》。
即便是出身金融经济专业的基金经理,回看他们的毕业论文和此后的投资经历,也是颇有戏剧性。
2003年,一名叫黄林的研究生提交了题为《试论我国债券基金的发展及其评价体系的构建》的硕士毕业论文。这篇论文中对于中国债券类基金发展的预测在2011年后也大多成为现实。不过此时,这位黄同学却已无缘金融业了。2010年3月,时任国海_基金经理的黄林因涉嫌老鼠仓而遭遇立案调查,并最终被证监会处以10年市场禁入的处罚。
而北京某基金公司的一位基金经理,虽未涉及违规,但同样可称之为“悲催”。在他的硕士毕业论文中,这位基金经理论述了如何根据有效财务信息评价公司的真实投资价值,并在文中重点对识别公司财务造假的具体方法进行归纳。然而不幸的是,由这位经理掌管的基金在近几年却是“十处踩雷,九处有他”,多次遭遇重仓股爆发财务造假丑闻的“黑天鹅”事件。
当然也不全是令人忧伤的故事。南方某大型基金公司中,一位以频繁换手、追击重组题材股为主要风格的基金经理,在数年前的硕士毕业论文中提出了这样一个核心观点:中国证券市场迫切需要具备长期持有理念的机构投资者。
财务造假建议篇二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在会计凭证上造假、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在成本核算上造假、在税金核算上造假、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等,具体请详见。
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而当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本文拟就财务会计造假的现状、成因及打击财务会计造假作一粗浅探讨。
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帐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称,2000年对15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亿,虚减资产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亿,虚减利润亿,造假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造假通常采用的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在原始凭证上造假,或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假餐饮费票、假销售收入票等假票据现象异常突出,劳务费、临时工资等自制凭证更是以虚开实;或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非法谋利,以少开多、大头小尾的票据司空见惯;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公款行贿、个人购买的物品等非法事项在形式上合法的费用中列支。造假者让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入记帐程序,编造虚假的记帐凭证。
2.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有的企业单位存在大量的现金收入,从而私设“小金库”;也有的企业单位将销售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不按规章制度存入规定的开户行,擅自存入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一些企业另立帐簿,还有一些企业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造假帐制造虚盈,往往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将一些已支付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帐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挤入工程成本。更有甚者,南通市某制造玩具的合资企业月底竟将期间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帐户,而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时,再从“待摊费用”帐户转回期间费用帐户,然后再转入“本年利润”帐户,随意调节利润。
4.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些合资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照顾,将应当在本年计入的收入挂在帐上,转到下年度结算;有些企业为了偷逃增值税,竟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浙江金华“中国第一大税案”充分说明了造假者的肆意妄为;有些企业为了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如实为营运收入,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期少纳营业税。
财务会计造假不仅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削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
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部门把经营者的考核奖励、职务升迁、职工工资分配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银行放贷也是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效益状况为依据,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有的企业不在优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上下功夫,不是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做文章,或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完成效益指标以分配工资和获得奖励;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或为了谋取贷款;或为了个人的名利和地位,在会计帐务中弄虚作假。
2.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执法状况普遍存在过宽的现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极少影响企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的利益,执法缺少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年年见到公布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公告,却不见公布造假的企业单位的名称,更不见公布对造假责任人的处罚,执法者的缺席与渎职造成了财务会计造假的放纵和泛滥。有法不依,法将不法;违法不究,使造假者心存侥幸;执法不严、处理不硬,导致造假者胆大为妄为。
3.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存的国有产权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化,所有权关系模糊,实际占有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者脱离了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和约束,可以任意造假。
4.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些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内部牵制制度不完善。从企业外部来看,一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监督机关为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各有取舍,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二是社会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社会服务功能远远没有真正地体现出来。
5.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帐。由于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领导人,他们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领导人的压力,对违法事件不抵制,按照领导人的意图做假帐。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主动做假帐。
打击财务会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
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其法律责任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执法者应严格以新《会计法》为准绳,对财务会计造假者严惩不怠。要树立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形成打击财务会计造假的威慑力,对造假的企业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必须从严从重,使财务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利益,使其不敢造假,这是治理财务会计造假乃至一切打假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应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特别是对指使财会人员进行造假的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执法,在严厉经济处罚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同人事、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该降职的降职,该撤职的撤职,并配合刑事处罚,注意人身刑、财产刑的运用,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
2.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可以考虑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如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作为法人实体,以其产权经营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它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3.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审计部门要着重对厂长、经理的离任、承包终结、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核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税务部门对通过造假帐以逃税漏税的行为要加大检查惩处的力度;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单位帐户和现金的管理,遏制企业单位的现金交易行为,强化信贷监督;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的协调组织,各部门之间注意密切配合,各部门出具的实施监督的检查结论对其他部门均应有效,这样,一可以避免重复监督给企业造成负担;二可以防止单一监督部门与企业通谋作假;三可以避免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四可以保证在各个部门形成监督的合力,使财政、审计、税务、信贷监督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以注册计师制度为核心的社会监督体系。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注册会计师队伍力量仍然不足,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共同造假的案件,如“琼民源案”、“北京长城案”等。鉴于此,要借审计组织脱钩改制的契机,加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去除不合理人员,招聘高素质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强、社会信誉高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大军。同时,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会计审查结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抽查,以更好地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业。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不仅上市公司、三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凡具有公开性质的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这一经济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5.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1)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起以责任会计为主要形式的企业会计管理体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2)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建立严密的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3)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建立体制牵制制度,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会计人员的分工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钱物、钱账要分管。建立程序牵制制度,制证、稽核、记帐、编表要环环紧扣。建立实物牵制制度,批准领导的印鉴和会计、出纳的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账簿牵制制度,帐簿之间建立勾稽关系,并定期进行核对。(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内审机构与财务机构要分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由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综合工作,会计工作岗位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并赋予其一定的责职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6.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做好新《会计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白: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这样,促使他们带头执法,并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会计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要实施奖惩制度,对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要在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奖励,对违反《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会计造假的会计人员,坚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使会计人员在第一道防线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
财务造假建议篇三
1.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危害。
由于企业会计信息可以为企业决策提供科学的信息支持,同时会计信息也是评估以及预测经济决策的主要依据。会计信息失真影响范围较大,对于企业的发展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点:
会计信息失真会严重误导企业投资等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复杂多变对于企业会计信息有着严格的要求,企业如果进行投资或者扩大经营等重要经济活动,必须对企业的经济情况以及财务现状有着准确的把握。因此,如果会计信息失真,则容易造成企业决策者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或者是对经济活动分析判断过程中出现失误,对企业经营发展带来巨大损失。
会计信息失真严重制约企业日常管理。会计信息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料,真实准确的信息有利于为企业投资决策者提供有力的支持。如果会计信息失真,则会影响企业管理者的正常判断,对于企业规范化的管理十分不利,也会制约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
2.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分析。
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原因造成的:
会计制度存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形势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由于会计准则以及企业的会计制度得不到及时优化调整,则会导致会计信息与实际经济活动存在偏差。此外,对于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准则理解不到位,同样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发生。
会计监督力度不足。虽然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会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国家税务部门进行外部监督,但是由于外部监督局限性较大,监督效果十分有限。此外,企业的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力度不足,内外监督的薄弱,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
会计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与素质水平地。会计信息质量直接受到会计工作人员综合能力的影响。现阶段部分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业务不熟练,综合理论知识基础薄弱,甚至没有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因此,受到会计工作人员知识水平以及会计工作能力的影响,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时有发生。
利益的驱使影响。在企业会计工作过程中,由于会计工作人员个人利益、职能部门利益或者是企业发展利益的影响,导致在会计信息的处理上,违法违纪,脱离事实的弄虚造假的现象时有发生。
3.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预防措施研究。
强化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对于企业会计工作而言,必须严格依照根据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以及从业准则,制定符合单位自身实际情况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及会计工作措施。通过有力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改善企业会计工作现状,实现企业会计工作体系的协调完善。此外,应该进一步强化企业的会计工作监督管理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会计监督管理体系,构建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应该依照国家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制度,对会计工作进行有效的约束规范。通过有效的企业内部控机制度,构建并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制度框架体系,防范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发生。
重视会计基础工作。避免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发生,必须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会计法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要求,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核算与监督管理职能,实现会计工作处理流程的规范化。此外,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中的相关要求,完善内部控制、会计稽核以及会计人员的轮换工作制度,在根源上避免会计失真现象的发生。
财务造假建议篇四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造假事件依然时有发生,对于财务造假的治理首先得探明原因,其次要看清其手段,然后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对策。本文就财务造假的原因和手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减少或遏制造假的一些建议和方法。
我国股票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推动了国企改革、加速了gdp的增长。但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有发生,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给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增添了一道厚厚的屏障。下面,笔者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手段,以及防范措施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上市公司财务虚假的原因。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有如下原因:。
1.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之一。在我国现有的近2000家上市公司中,改制上市的公司占了相当比重,但凡改制上市公司,都有一个“连体企业”——上市公司的主要关联方:第一大股东(母公司)。在这种状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某些目的,授意并操纵上市公司造假。
2.非法投机机构利诱上市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造假以实现自己谋取暴利的目的。在1998年、1999年度,由于股市行情火暴,吸引了大批资金参与股票炒作,一些大资金为了谋取暴利,联合上市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欺骗中小投资者,2001年前后发生的财务造假大多始于那两年。在2006年和2007年的牛市行情中,同样催生了一些财务虚假的上市公司。
3.实施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是会计报表质量的重要把关者,他们在审计中的不客观必然导致虚假报告的增加。事实上,由于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事务所有意无意的放纵上市公司,让上市公司购买会计政策的行为屡屡得逞,虚假报告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够完善为财务造假留下了空间。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在规定的完整性和谨慎性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造成上市公司部分业务出现制度真空或者出现利润操作空间,为造假者制造了宽松的环境。另外,相关法律对财务造假者的惩罚不重、执法不严,导致造假成本极低,也是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
二、上市公司财务虚假的主要手段。
1.虚增利润,隐瞒亏损,这是盈利能力差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造假行手段。绩差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其目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为了达到证券法规定的再筹资条件;为了保持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身份,使公司股票不至于被st或暂停上市;为了配合股票投机机构炒作本公司的股票等。为了实现利润虚增,公司常用的做法有:公司财务各岗位协调一致,编制虚假销售凭证,虚增收入;利用关联企业或友好企业,通过互相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增利润;对于折旧、利息等不计提或少计提;对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视而不见;利用会计准则的缺陷进行利润操纵等。
2.调节利润,这是业绩较好但不稳定的公司最主要的造假行为。均衡利润是一种常见的会计造假,进行该类造假的上市公司一般是基于以下目的:为了保持良好的公司形象,使企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稳步增长的态势,以稳定股价或刺激股价上涨;为了避免因某一年度利润骤降而使该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证券法或证监会规定的筹资条件。上市公司在调节利润时,常用的方法有: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设置秘密准备等。
3.不谨慎使用资产,变相侵吞中小股东资产,侵犯中小股东利益。这种造假行为一般是在大股东的操纵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以上市公司为工具获取低成本资金,其常见的做法有:在不考虑是否能收回的情况下向大股东提供资金,最终导致公司资金流失,留下亏损隐患;以不公允的价格进行交易,往往是一方面通过从大股东处高价购进原料,另一方面向大股东低价销售产品或其他资产;通过引诱中小投资者配股而自己却放弃配股的方式从中小投资者处获取资金,然后又用该资金对所有投资者进行分配等。
三、上市公司财务虚假的治理。
对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治理:。
1.完善上市机制,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净化会计环境。
针对改制上市存在的缺点,应尽量的实行整体上市,这一方面可以避免“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从而减少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减少关联企业、减少人为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间;另一方面又可以使一般部分整体状况较差的公司被阻拦在股票市场之外,以减少会计造假的潜在可能性,从而净化会计环境。
2.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报表唯一性管理。前面文中提到利用准则漏洞进行利润调节,有鉴于此,应该逐步完善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减少财务造假的空间。另外,有些公司因为不同的目的而提供不同的报表:对税务提交利润虚减后的报表;对社会公众提供利润虚高后的报表。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加强报表惟一性管理:公司报表生成后,提交给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以后所有需要该公司报表的主体都只能从该部门获得报表,从而避免一个企业对不同的对象、基于不同的目的而提交不同的报表,以减少企业财务造假的动机。
3.提高造假成本,严格执行会计法。《公司法》、《刑法》、《会计法》等法律和规范都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置办法,如了对个人和单位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裁判等。笔者认为,对于严重的财务造假应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并且在处罚上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增加造假者的成本,使造假者觉得不合算、风险大,从利益上遏制住财务造假的蔓延。
4.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年检、继续教育等形式进行;同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抽查,以更好地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业。
参考文献:。
[1]黄清河黄俊婷:企业虚假财务报告的成因分析及防范对策.中国审计,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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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童婉萍:《论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对策》.现代企业,2006。
[6]林银:《会计信息供求对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科技创业月刊,2006。
财务造假建议篇五
摘要:由企业提供会计信息是一种减少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然而由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并不一定都是真实的。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分析了会计造假行为产生的原因,认为会计造假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约束制度缺乏,致使会计造假的收益大于其成本,并在最后试图提出一些治理建议。
关键词:会计信息造假;成本效益分析;新制度经济学。
科斯(1937)认为:“企业可以看作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权威性的契约关系。”由于分工不同,在这一契约关系中,各方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会计的基本目标就是能够为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经济决策的信息,但是如果财务信息大量失真,会计就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会计信息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1.会计信息的经济学属性。
关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学属性,当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公共物品论、私人物品论、标签产品论。本文认为,一方面,会计信息在特定消费群内仍是私人物品,具有私人物品的性质,因为会计信息具有专业性,一般情况下,缺乏专业技术人难以使用,并且会计信息的使用并非完全免费,投资方使用会计信息往往需要“付费”。另一方面,会计信息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信息使用者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会计信息逐步显示出公共物品的特性。也就是说,会计信息同时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特性。根据产权经济学理论,“私人物品在私人产权下使用是有效率的,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是有效率的”。而会计信息的对外披露是政府强制实行的,当具有公共物品特性的财务信息由私人对外提供时,必然会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出现矛盾,出现会计信息的“搭便车者”,正是会计信息产权的模糊性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信息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指人们各种交易行为过程中的成本付出。会计信息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供给、需求和监督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会计信息的供给成本主要包括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会计信息检验成本及发布成本。由于企业对外提供的是统一格式的会计信息,无法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个性化需求,因此,会发生依据各自决策和监督的需要而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的需求交易成本。有些会计信息使用者甚至会直接从社会中介机构购买专业投资意见。会计信息的监督成本主要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的费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的费用。
3.会计信息的外部性。
外部性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造成的,外部性问题与产权界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会计信息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的供求过程之中,企业的受托经营者既是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也是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受托经营者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因此作为信息优势的一方,受托经营者提供的会计信息偏向于首先满足自身的会计信息使用标准,即最大化的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信息。具体表现为,受托经营者利用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提高当期经营绩效,或者平滑各期收益指标,在无法通过合法途径实现预期目标时,甚至采用会计造假的手段。这样,受托经营者基于自身效用最大化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偏离委托者等利益相关者实际使用要求的,他们据此做出的决策很可能给自身造成巨大损失。
二、我国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
在我国,会计造假现象比较严重,一部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以及会计舞弊等违法手段,粉饰财务报表,严重损害了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利益。并且这种现象愈远愈烈,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几年中,会计信息造假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有“假账猛于虎”之说。例如琼民源、红光实业、中航油、st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渤海集团等事件,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事件有琼民源、银广夏、蓝田股份。这些治理比较严格、规模较大的著名企业尚且如此,其他中小企业可想而知。
从历年的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可以看出我国企业会计造假的程度相当严重。2010年财政部对114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和56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调查仍有部分企业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不到位(例如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虚构销售收入8131万元),这些企业通过做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等手段粉饰财务报表。从现实来看,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丑闻的曝光,必然会动摇人们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会计信息造假必然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大隐患。
三、会计信息造假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
1.会计信息造假的成本效益分析。
会计造假的可能成本包括:(1)做假账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几乎为零)。(2)企业的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被曝光后会受到各种经济处罚,例如罚款、并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等。(3)心理成本指责任主体担心造假被发现及受到处罚的成本。心理成本与企业管理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成正比,管理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越高,心理成本越高。当企业的财务丑闻曝光后,管理者因为担心受到法律制裁心理成本会增加。(4)企业管理者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会面临道德风险,在相关行业的道德声誉受损。
会计造假的可能受益包括:(1)对于企业而言,通过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能够获得银行信贷、偷逃国家税款、并能够使企业的股票增值等;(2)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通过粉饰财务报表除了能得到固定工资外,还能获得额外受益,如在职消费、高额薪金、获得晋升或重用机会等;(3)对于企业会计人员来说,因为其所处的从属地位,必然要听从管理者的命令,这样才能在保住职位、获得稳定收入的前提下,获得晋升的机会。(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获得的收益主要是能保住并招揽客户,为事务所带来收入。
当企业的造假成本高于其非法所得时,企业才会放弃这种“无效率”行为,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财务信息的产生。
2.构建会计造假的“囚徒博弈”分析模型。
只要有利益,就会有博弈。基于上文的分析,可以构建以下博弈模型。
关于这个模型有两点需要说明:一是两个企业都造假时的收益总和8大于都不造假时的收益总和4,原因是造假者以不正当的手段额外获取了本应属于其他人的利益,换言之就是损人利己。二是之所以造假者比不造假者获利更多,是因为在同等条件下,造假者隐瞒了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从而获得超额收益。
由模型可以看出:即使乙不作假账,甲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获得的收益也会比如实做账获得的收益大,这样,从理性经济人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角度来看,甲乙必然都会选择做假账以获取更多收益,这就造成了大多数企业会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的结果。
财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实际上是一个“囚徒困境”的问题,如果所有企业都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会达到共赢的效果。但是如果一个企业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而其他企业都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以及制度安排的前提下,依据理性经济人假设必然会诱导企业做假账,出现劣质会计信息驱逐优质会计信息的行为。若监管部门不对这样的恶劣行为进行严格惩罚,相当于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滋生的温床,会使会计造假行为更加有恃无恐。
当然这个模型并不十分精确,只是大概的一种设想,但也可以说明一些问题。要想治理会计造假问题,就可以通过设计一种制度来使不造假者的收益大于造假者的收益,比如加大对造假者的监督和惩罚力度,对不造假者进行奖励等,虽然外界惩罚机制不会改变博弈本身的原则,却可以通过改变当事人的效用预期从而改变最终的均衡结果。
3.会计信息造假的制度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提供的一系列规则具体包括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所构成。会计制度机制和会计职业道德机制可以有效约束会计行为,其中会计制度机制包括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法、税法、经济法、会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包括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相对于会计制度,会计职业道德归属于非正式的内在制度,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自律机制,能够内化到财会人员的行为意志中,成为自觉遵守的规范。从会计职业道德约束机制来看,会计信息造假作为一种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归咎为职业道德的缺失。目前,从对企业监管的实际效果看,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缺少协调机制,社会经济监督的各监管主体限于本身的职能任务,所实施的监督各有取舍,而且缺少相互之间的横向配合,不能形成一个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的整体监督体系。
四、一些关于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信息造假正是企业基于成本与收益对比分析后做出的选择,是财务欺诈约束制度不足的后果,那么就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管理: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会计理论的研究,有效界定会计信息的产权,以保证会计准则的中立性,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科斯第一定理可知,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稀缺有价值的资源,通过界定其产权,可以有效降低会计信息外部性造成的损失。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体现着会计信息的产权,并且因为不同会计准则会产生差异化的财务信息,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对会计信息拥有所有权,他们在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利用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以及会计舞弊等违法手段,侵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利益,所有在制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应避免产生这种行为倾向,保持准则的中立性,听取会计准则的使用者的建议。
第二,政府要增强监管力度,以加大造假成本。目前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是在国有企业的基础上改制形成的,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大部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时,被处罚对象一般都归于上市公司,很难具体到责任人,政府相关部门并不会对做假账承担完全责任。而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存在监管不严,缺乏透明度的弊端,例如我国《证券法》中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企业只是采用行政处罚,很难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会计造假被查处的可能性不大,所付出的代价也是极其有限的,以至于造假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为此政府应加大立法、监管与处罚力度,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同时也应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造假的被追究率。
第三,企业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这样才能使正式和非正式的约束制度有一个良好的实施环境和实施机制。会计信息的人为失真的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一方面,企业应该健全董事会制度,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明确审计委员会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管权限以及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减少经营者粉饰财务信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企业要完善对经营者的绩效评价指标,将公司的长远指标,如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业绩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并注重管理者的管理风格和职业操守的培养,以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加强会计队伍和审计队伍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使会计行为的软约束制度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整体不高,部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严重缺乏,当企业经营者产生对虚假财务信息的需求时,处于从属地位的会计人员很难违背经营者的意愿,这样在社会诚信环境不佳情况下,会计人员的道德内律难以抵抗会计造假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的诱惑,从而违背职业道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另一方面,目前我国企业的审计需求是由政府强制要求的,事务所之间为了争夺客户资源往往会开展价格战,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并且由于部分注册会计师自身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素质,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会计审计人员队伍的建设,对会计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考核,强化会计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通过软约束机制防止会计信息的失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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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水澎,秦勉.论会计规范实施机制[j].会计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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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剑媚.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会计信息治理研究[j].财会研究,2012(5).
财务造假建议篇六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证。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第四,南特公司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账外涉及到了偷税的问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该受到相应的偷税处罚。
财务造假建议篇七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有如下原因:。
1.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健全,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之一。在我国现有的近2000家上市公司中,改制上市的公司占了相当比重,但凡改制上市公司,都有一个“连体企业”——上市公司的主要关联方:第一大股东(母公司)。在这种状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某些目的,授意并操纵上市公司造假。
2.非法投机机构利诱上市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造假以实现自己谋取暴利的目的。在1998年、1999年度,由于股市行情火暴,吸引了大批资金参与股票炒作,一些大资金为了谋取暴利,联合上市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欺骗中小投资者,2001年前后发生的财务造假大多始于那两年。在2006年和2007年的牛市行情中,同样催生了一些财务虚假的上市公司。
3.实施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是会计报表质量的重要把关者,他们在审计中的不客观必然导致虚假报告的增加。事实上,由于事务所之间的恶性竞争,使得事务所有意无意的放纵上市公司,让上市公司购买会计政策的行为屡屡得逞,虚假报告的出现就成为必然。
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不够完善为财务造假留下了空间。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新会计准则在规定的完整性和谨慎性方面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造成上市公司部分业务出现制度真空或者出现利润操作空间,为造假者制造了宽松的环境。另外,相关法律对财务造假者的惩罚不重、执法不严,导致造假成本极低,也是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
二、上市公司财务虚假的主要手段。
1.虚增利润,隐瞒亏损,这是盈利能力差的上市公司最主要的造假行手段。绩差上市公司虚增利润,其目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为了达到证券法规定的再筹资条件;为了保持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身份,使公司股票不至于被st或暂停上市;为了配合股票投机机构炒作本公司的股票等。为了实现利润虚增,公司常用的做法有:公司财务各岗位协调一致,编制虚假销售凭证,虚增收入;利用关联企业或友好企业,通过互相开销售发票的方式虚增利润;对于折旧、利息等不计提或少计提;对企业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视而不见;利用会计准则的缺陷进行利润操纵等。
2.调节利润,这是业绩较好但不稳定的公司最主要的造假行为。均衡利润是一种常见的会计造假,进行该类造假的上市公司一般是基于以下目的:为了保持良好的公司形象,使企业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呈稳步增长的态势,以稳定股价或刺激股价上涨;为了避免因某一年度利润骤降而使该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证券法或证监会规定的筹资条件。上市公司在调节利润时,常用的方法有: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提前或延后确认费用;设置秘密准备等。
三、上市公司财务虚假的治理。
对于上述财务造假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治理:。
1.完善上市机制,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净化会计环境。
针对改制上市存在的缺点,应尽量的实行整体上市,这一方面可以避免“一股独大”和股权分置问题,从而减少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减少关联企业、减少人为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间;另一方面又可以使一般部分整体状况较差的公司被阻拦在股票市场之外,以减少会计造假的潜在可能性,从而净化会计环境。
2.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报表唯一性管理。前面文中提到利用准则漏洞进行利润调节,有鉴于此,应该逐步完善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减少财务造假的空间。另外,有些公司因为不同的目的而提供不同的报表:对税务提交利润虚减后的报表;对社会公众提供利润虚高后的报表。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加强报表惟一性管理:公司报表生成后,提交给一个专门的管理部门,以后所有需要该公司报表的主体都只能从该部门获得报表,从而避免一个企业对不同的对象、基于不同的目的而提交不同的报表,以减少企业财务造假的动机。
3.提高造假成本,严格执行会计法。《公司法》、《刑法》、《会计法》等法律和规范都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置办法,如了对个人和单位的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经济处罚、刑事裁判等。笔者认为,对于严重的财务造假应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并且在处罚上要严格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增加造假者的成本,使造假者觉得不合算、风险大,从利益上遏制住财务造假的蔓延。
财务造假建议篇八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特别是这几年国际经济的不景气,在中国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及大众资产性投资的兴起,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越来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当前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低劣,不仅相关性不高,而且可靠性缺失,严重影响投资者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就是会计信息失真。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对策。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简介。
会计信息是指会计单位通过财务报表、财务报告或附注等形式向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信息使用者揭示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会计信息是否失真,是评价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的工作质量与可靠程度的重要标准。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输出与输入不一致产生的信息虚假,即财务报告反映的情况与原始凭证(包括依据原始凭证所作的进一步处理)不符。会计信息失真有多种表现,归纳起来看,不外两种类型。从横向看,信息流向失实。从纵向看,流量失实。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历史及现状。
总体上看,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低下问题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据调查,的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不满意。根据国家_2001年下半年组织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32份上市公司2000年的年报中,有23份严重失真,造成的财务会计信息虚假金额高达亿元。
缩小亏损的程度,在资本市场上树立“美好”的形象。
根据以上调查不难看出,当时,我国上市公司中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具有普遍性,能够达到可靠性和公允性两个基本质量特征的会计信息披露较少,而与此同时,会计造假在金额上不断扩大,参与主体不断增加,出现了管理层、董事会甚至社会中介部门联合造假现象,社会危害程度极其严重。舞弊、失真、造假、信用危机等已成为人们对资本市场和会计界最为普遍的看法,人们对会计信息质量纷纷质疑,整个市场的信用关系陷入了低谷。针对会计信息失真这一世界性难题,我国上市公司相关监管部门也采取了相应对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于2002年颁发实施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框架性文件,同时财政部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对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进行了多次完善,证监会也从多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约束,从公司内、外部治理两个角度对上市公司进行了约束与治理,从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了制度性保证。近年来,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得到了较有效的治理,但由于公司治理还不够完善,在一定程度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还是存在的,并且继续影响着投资者的利益。
三、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1)会计人员素质低。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这种“产品”的“生产者”,他们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我国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却不高。一方面,在一线从事财会工作的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为数甚少,会计后续教育缺乏力度,许多会计师并不熟悉新的会计制度,一些年轻的会计人员缺乏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业务操作技能,对比较复杂的会计业务很难较好地处理;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坚持原则、严格执法、敢于同违规违纪作斗争的少,相反对违规违纪熟视无睹,甚至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的多。因此,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低下和会计信息失真。
(2)领导的人为因素。一些企业负责人出于种种目的利用自己的权利,指使会计人员造假,他们有的虚增利润骗取贷款,有的隐瞒利润逃避交税,有的甚至虚列数据来掩盖其贪污受贿的罪行。这些人,把国家、集体的企业当成自己的小作坊,胆大妄为,无所顾忌,任意造假,致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这是当前的普遍现象,也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
(3)社会审计监督不力。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存在着许多问题。如,在人员数量上,现有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法》关于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度报表都要经注会审计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在质量,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上,程度不同地存在着素质偏低、偏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松驰的问题。在审计过程中,往往是查帐容易,处理难,这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对内部人的监督,滋生其舞弊的可能。
四、应对会计信息是真的对策。
首先,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首先,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既要掌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又要能通过对会计核算资料的考核分析来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为企业的现代化经营与管理提供参考。其次,会计人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做到敬业爱岗、熟悉法规、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搞好服务、保密守信,以“不做假账”为道德准绳,以《会计法》为行为准则,做到自律、自重,依法理财。
其次,.改革会计凭证审核程序。改革会计凭证审核一贯采取的“领导先批示?会计后审核”的程序为“会计先审核?领导再批示”的程序?对重大事项要实行会计小组联签审批制度。这样?在会计凭证进入会计信息系统之前?由会计人员首先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确认?实行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人违法行为的牵制。
最后,加大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新《会计法》虽然对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和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实施再监督?但更关键的是如何实施监督职能。财政、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应每半年对会计单位的账证联合审查一次?年终再经审计机关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年审。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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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建议篇九
摘要:从我国近几十年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农业企业是财务造假的重灾区。财务造假通过一些手段使企业的各种财务问题和漏洞不被发现,从而使造假主体获得造假收益。财务造假会使投资者接受并相信错误的财务信息,从而误导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影响资源配置,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使人民大众和国家利益受损。本论文通过对农业企业财务造假高发的原因的分析,结合行业现状和我国国情,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业企业;财务造假;资源配置。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有很多以种植、养殖、食品加工等为基础的农业企业。农业企业的发展情况的好坏影响着我国未来的经济走势。当前我国农业企业普遍存在规模小,创新能力较弱等特点,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农业生产的不一般性,从源头上限定了农业企业不同于其他一般企业的会计特点。但自打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发生了许多起农业企业造假案,诸如银广夏、蓝田、绿大地、万福生科,给经济社会带来极其恶劣的影响。造假主体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针对这样一个现状,处理好农业企业造假问题就显得刻不容缓起来。
一、农业企业财务造假案频发的原因。
(一)造假容易,并且具有隐蔽性。农业企业造假容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业企业存货及盘点的特殊性。进行存货盘点能够掌握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而对于农业企业进行准确的存货盘点似乎更难。农业企业的存货一般是生物资产,生物资产核查清楚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因为它有很大的调整范围。给你一片海域,你很难算清楚究竟有多少海参;给你一个花圃,你也弄不清是按着多大的行距种了多少朵花;给你一个池塘,你很难去数清有多少条鱼。农业企业的的库存盘点常常需要相关专家的帮忙才能进行,但即使这样也不能得到十分准确的结果,所以一般会取一个评估的约值,这样就存在了一个造假的漏洞,使造假者有可乘之机。
(二)造假成本低,获利高。造假成本远远小于其所获得的造假利润是促使农业企业不断进行财务造假的另一个动因,这里所说的成本主要包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两个方面。经济成本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支农政策体现的。我国十分重视农业企业的发展,农业企业各种税的征收率都很低,甚至存在免税的情况,使得农业企业的造假成本微乎其微。法律成本是指法律对造假行为的震慑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还不完善,违规处罚和监管力度不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三)农业企业生存压力大。农业产业靠天吃饭的不稳定性导致农业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农业产业具有强周期性,生长期较长,投资回报期也较长,农业企业的盈利能力普遍不高。市场情况一旦有变,农业企业就很有可能产生巨大损失,长期保持稳定的盈利水平对农业企业来说是十分困难的。整个农业行业的低收益、少利润不断促使农业企业造假案频频发生。
二、农业企业财务造假的危害。
(一)对造假主体的危害。财务造假行为一旦曝光,造假主体会受到严厉处罚,可能会面临经济上和法律上的双重处罚。公司高管等造假人员会受到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甚至可能锒铛入狱;会计师事务所等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也会受到处罚,甚至无法经营,而且使整个行业都面临诚信危机,严重影响行业发展。
(二)对投资者的危害。财务造假使投资者承受巨大损失,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农业企业屡次爆出黑天鹅事件,使广大投资者对农业上市公司敬而远之。农业企业造假一般最直接损害的是投资者们的利益,尤其是千千万万的小股民,此外还有一些机构投资者等遭受巨大损失。
(三)对市场经济的危害。财务造假影响了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使市场合理分配资源的作用不能够很好的发挥出来。我们都知道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是以真实财务信息为前提的,而财务造假行为提供了不真实的财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们掌握了错误的会计信息,做出错误判断,误导整个市场,严重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甚至会导致资源的逆向配置。
三、农业企业财务造假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继续加大对农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因为农业企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且农业企业在生存过程中较之其他企业具有更大的压力,我国对农业企业一直有政策上的偏向性。但我们还需要继续给予农业企业特殊优惠,加大对农业企业资金投入,人才培养,科技支持,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企业的发展。
(二)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准则是指导企业进行会计工作的工具,要不断完善会计准则,力求理论联系实际,规范详细、可操作性强。严谨周密的会计准则是减少农业企业财务造假不可或缺的一项措施。2007年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会计政策、方法更具有了灵活性。但是,会计准则的制订并没有就此告终,还必须保持更新,制度不要晚于问题,要有预见性和有驾驭经济发展的能力,从根本上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增强会计信息透明度,降低农业企业财务造假的可能。
(三)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大对财务造假主体的惩罚力度,使违规成本大大提升,这样企业领导者在权衡利益与成本时,就会有所忌惮,从而到达减少财务造假的目的。当务之急是加快建立民事赔偿规则,对进行财务造假的企业和参与造假的中介机构要处以严峻的处罚,因为只有当财务造假的代价过于昂贵时,财务造假者们才会投鼠忌器,不敢轻易进行造假,从而达到减少财务造假的目的。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的治理机构,改变一股独大的现状。目前农业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用脚投票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督作用没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多元化的持股方式以及提高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积极性会起到限制控股大股东的表决权的作用,从而发挥出股东大会的职能。继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他们必须独立,直接对广大投资者负责。而且独立董事必须熟练专业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监督会计方面的工作,防止虚假财务信息的产生。同时要特别注意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问题,保证这一点才能够切实落实内部控制制度,达到监督财务造假的目的。
(五)规范中介机构,强化外部监督。中介服务机构是市场经济自然发展的结果,中介机构使市场能够健康并且秩序井然的运行。但是,中介服务机构作为营利性组织,很容易和客户互相勾结,做一些违法乱纪的事情。中介机构本应该发挥其外部监督作用,但大量的经济现实告诉我们,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在农业企业财务造假中充当了帮凶的角色。当农业企业上市的时候,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处于同一利益链中,他们最重要的责任是保证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可靠。但也恰恰是因为与发行人利益的绑定,面对利益的诱惑,这些中介机构就会忽视企业粉饰会计报表和进行财务造假的行为,甚至为企业的舞弊行为出谋划策,使财务造假更为隐蔽。因此,为了防范农业企业财务造假,规范中介机构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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