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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稿结束陈词辩论赛结束稿篇一
本次“指点江山”辩论赛由管理技术学院金融系团总支学生会学习部、组织部与工商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学习部联合举办。这是自管院五系团总支学生会成立以来,金融系首次与其他系交流。本次比赛的规模比较宏大,共有43支队伍参加了比赛。本次比赛共分为五场,分别为初赛、复赛、半决赛(一)、半决赛(二)和决赛。
(1)主持人不了解辩论赛的环节,出现了弄混环节的状况;
(2)比赛时使用的麦克风数量少,且麦克风的作用太小;
(3)比赛前对于评委和嘉宾的是否到来为做最后的确认,以致主持人在念名单时有嘉宾未到。
(4)主持人的培训,辩论赛是一个正规的比赛,所以对于主持人的要求就要高一些,但是这次活动的五场比赛中主持人方面总是会出现一些问题,尤其是最后决赛的主持人。
辩论稿结束陈词辩论赛结束稿篇二
虽然自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刑事审判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吸收了对抗制要素,做好刑事辩论工作,今天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刑事辩论的总结陈词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
通常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可以分作两大类别,一种是对于事实问题的争议,一种是对于法律条文含义的争议。例如,前文所引的高尔吉亚为帕拉墨得的辩护,涉及到的是叛国罪,这里就需要有证据证明他有里通外国的行为,那么证人就必须到法庭上来,三头六面地相互对质,从而使相关事实能够得到印证。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人们设计了各式各样的方法让证人讲出真相,例如宣誓以及对伪证者加以处罚等等,然而,法庭上的虚假证词仍然是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故意作伪当然占相当的比例,不过,也有不少证词失实是源于时间推移等原因所造成的证人记忆错误。无论怎样的原因,总需要通过法庭的辩论和质证去伪存真,使真相水落石出。
林肯:在目睹枪击之前你一直和洛克伍德在一起吗?
证人:是的。
林肯:你站得非常靠近他们?
证人:不,有大约20尺远吧。
林肯:不是10尺么?
证人:不,20尺,也许更远些。
林肯:你们是在空旷的草地上?
证人:不,在林子里。
林肯:什么林子?
证人:桦木林。
林肯:八月里树上的叶子还是相当密实的吧?
证人:相当密实。
林肯:你认为这把手枪是当时所用的那把吗?
证人:看上去很像。
林肯:你能够看到被告开枪射击,能够看到枪管伸起这样的情况?
证人:是的。
林肯:开枪的地方离布道会场地多远?
证人:有一公里多远。
林肯:当时的灯光在哪里?
证人:在牧师的讲台上。
林肯:有一公里多远?
证人:是的,我已经第二次回答了。
林肯:你是否看到洛克伍德或格雷森点着蜡烛?
证人:不!我们要蜡烛干嘛?
林肯:那么,你如何看到枪击?
证人:借着月光!(傲慢地)
证人:是的,我刚才已经告诉过你。
法庭上的听众热情高涨,仔细地听取询问的每一个字。只见林肯从口袋里掏出一本蓝色封面的天文历,不紧不慢地翻到其中一页,告诉法官和陪审团,那一天前半夜是不可能有月光的;月亮要到后半夜一点才会爬出来。更富戏剧性的是,在伪证被揭穿之后,林肯一个回马枪杀过来,转而指控这位证人才是真凶。最终真相大白,杀人者果然便是苏维恩本人。
我们不厌其烦地引用这段法庭辩论,是因为不如此则无法显示在某些疑难案件的审理中律师辩论对于揭露事实真相的巨大意义。实际上,司法体系能够使纠纷和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并进而妥帖地保护人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依赖法庭程序的设计,尤其是两造之间唇枪舌剑的辩论,有助于证词谬误的揭露,有助于冤狱的避免。不仅仅事实方面的争议,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面的争议也经常需要通过辩论而获得解决。
虽然法庭辩论是如此重要,但是要让辩论顺利开展,还需要有配套的制度环境。首先是要有大量优秀律师和检察官的积极参与。律师和检察官在行业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辩论和询问技巧,好比优秀的医生能够轻易地发现患者的病情,富于经验的律师可以更迅捷地揭露被刻意或无意掩盖的真相。威尔曼告诉我们,从事法庭辩论和询问的律师“需要有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对广泛常识的清晰把握、无穷的耐心和自制力、通过直觉而透视人心的能力、从表情判断个性进而觉察动机的能力、精确有力的行为特点、对于与案件相关知识的精湛理解、极度的谨慎以及——这是最重要的——质证过程中敏锐地揭露证词弱点的能力。”这样的律师对于揭示真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律师以及检察官之外,证据规则尤其是确保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的规则是另一个要件。案件事实方面的争议需要通过证人证言来廓清,如果该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出庭,律师以及检察官再优秀、再努力,也难免堂吉诃德战风车的尴尬。在刑事案件中,证人是否出庭更是涉及到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的大问题。当我们听说目前我国刑事审判中证人的出庭率不足10%时,感到极度忧虑,原因正在于此。
法庭论辩能够顺利开展的第三个要件是主审法官对案件的判断握有完整的权力。很明显,律师以及检察官在法庭之上的慷慨陈词、口若悬河,目的都在于说服他们眼前的裁判者。如果端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并不是真正的裁判者,而是法庭之外的其他人或机构,那么法庭审判就沦为纯粹的表演,口若悬河变成了废话连篇,律师或检察官不免会想:法官面前的废话1吨何如院长那里的微言1克管用?于是,庭审的走过场、私下的“勾兑”以及法官尊严的日益丧失就成为必然的了。
共2页,当前第1页12辩论稿结束陈词辩论赛结束稿篇三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不敢说对方辩友顽固,但是我不得不指出对方辩友的几个错误。
第二,刚才岁方辩友说我们的城市化是一个静态过程,殊不知城市化是一个发先问题并不断改进的过程啊!第三,刚才对方辩友说农村变成城市不行,城市变成农村不行,那情对方辩友为我们新中国的建设之一个方向吧!
下面请允许我继续阐述我方的观点,城市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鉴于刚才对方一再混淆概念,我不得不重申城市化和生活质量是两个问题。
首先,城市化是一个社会概念,即面而非点。再者,城市化也并不是简单的将农村变为城市,否则社会的发展将要是“灭耕地,存水泥”了。
再者,对于生活质量,生活包括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两个方面,所以我们所说的生活质量也包括物质生活质量和精神生活质量两个方面。下面请允许我从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物质生活质量角度,城市化在政府规范的指导下,通过人们去力求新的生产,犹如无形手在推动经济的发展,使生产力得以进步,生产关系完善,从而提高了作为物质生活质量标准的第一、第二产业的水平,当然,这只是从理论上看,那事实又是怎样呢?工业革命以后,全球变进行城市化,虽然我国开始较晚,但成绩斐然,从大范围看,gdp数额增长一支独秀,生产力突飞猛进,生产关系日益完善,从小看,我们从住草房到住楼房,从吃不起窝窝头到能买粮,城市化功不可没啊!
第二、从精神生活质量角度来看,首先城市化让人们集中的生活工作在了一起,提供了一种不断完善车的城市化生活模式,提供了更各种场所,让人们可以地更好交流、沟通。再者,城市化通过经济手段,不断推动教育文化的发展等产业的发展,提高作为生活质量标准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水平,再次,城市化过程中,随着物质生活不断丰富,新鲜血液不断注入,人们的观念眼界不断提升,比如说辩论赛的产生就是一例,当然一切事物都不理想的,也并非完美的,城市化也不例外,难免会有弊端,城市化不可能提高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我们。
所以我们应该从整体的,主流的眼光去看待城市化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当我拿起这张白纸,我希望大家说这是一张白纸,而不是一个墨点啊。最后让我们放眼社会,城市化给人们带来的提高下辖呢日益见,才被作为一次项方针提了出来。感谢我们亲爱的祖国和党委为我们指出了走城市化的道路,,让我们沿着城市化的额道路大踏步地想走下去吧!因为千言万语,千事万例均已经证明了,城市化确能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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