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一
原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被告: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系被继承人______之____。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1、请求依法判令将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段_______号_______栋_______单元_______号房屋由原告继承。
2、诉讼费用由_______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与___在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双方结婚时均有子女,__________有子女_______人:______________。_______有子女三人:________________。婚后_______与_______未生育有其他子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夫妻共同购买位于______________房屋,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夫妻共同就上述房屋问题立下遗嘱。双方遗嘱确认:如一方先于另一方去世,则该房屋作为在世方的生活费,由在世一方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因病去世。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2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原告与被继承人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的遗嘱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遗嘱,__________已去世,则位于______________房屋作为在世方的__________继承,应由原告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述被告均无权干涉。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二
申诉人(一审被告)。
被申诉人一(一审原告)。
被申诉人二(一审被告)。
申诉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并有**号,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请求解除执行文件,申诉人并未收到执行通知书,也不知判决书何时生效。剥夺了申诉人要求再审的时限。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自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判令《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借款合同与借款借据。
三、请求审查核实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交所有证据真实性。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并加盖骑缝章对质,并对所有提交证据签字或盖章确认。因为实现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脱离买卖合同而存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明显是伪造的房屋买卖合同。
申诉人声明在**号再审案件中提供证据必须有指印为证。
四、请查证**6327号与**号合同买受人是否为同一人。
五、请求判令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20xx年1月5日,申诉人与**中介以xxx名字签主山假日认购书,xx年1月12日申诉人因相信律师基于认购书主体事实存在而签了填空处为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与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两被申诉人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于xx年3月8日签公证书,被申诉人兴业银行于xx年3月15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汇入xxx帐户,申诉人与兴业银行第一次接触是xx年4月19日首次付按揭款和签收借款借据,从买卖合同与公证书的备案章xx年4月19日可知申诉人是在此后才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与公证书,说明兴业银行可不通过申诉人的借据签名先转到被申诉人xxx的账户上,两被申诉人可自行交易。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复印件看到上面填空处内容显失公平,违背如双方未约定应该按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则来履行,此合同主体不是认购书上的出卖人和公证书上的主体感到疑惑,被申诉人xxx声称与买卖合同上出卖人是挂靠关系并不出具原件确认。申诉人要求兴业银行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对比,回复存放在房管所没有原件,但是上诉时却有假买卖合同,两被申诉人明显存在恶意磋商隐瞒事实真相行为。在交首次按揭款时了解在签认购合同前销售人员承诺在规定时间内由开发商交纳财产保险的优惠,但兴业银行告之并未交纳,申诉人担心xxx不诚信,小开发商存活期不是很长影响后期的权益,于xx年9月14日变更了按揭年限为,这份协议却有骑缝章加盖。
xx年申诉人房屋质量问题找不到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机构即xxx相关负责人,致电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东城开发房地产公司回复并未收到申诉人购买主山假日的房款,所以没有责任处理。后对比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发现售楼款专用帐号不同。由于申诉人的买买合同与兴业银行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连贯的、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致电被申诉人兴业银行问基于同一事实的款项为何不是汇入买卖合同中指定房款帐号,兴业银行回避此问题。由于申诉人所持买卖合同复印件后于公证书成立时间,所以一直担心所持合同是假的,但是在xx年交契税时却能够顺利通过并显示买卖合同成立时间为xx年4月5日,同时房管所工作人员告知并未确权办不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7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而兴业银行所签的借贷合同xx年3月8日成立明显违背了国家法令,无法确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被申诉人xxx一直称已确权,多次索要购房发票也无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退房。申诉人不断的被两被申诉人隐瞒事实真相造成权益得不到保证,于xx年初向兴业银行提出要求退房由于找不到xxx负责人而断供,并要求告之合同事实真相。期间也因质量问题找不到开发商至建设局投诉要求退房,书面回复是xxx是有资质的开发商了事。当时被申诉人兴业银行提出由xxx回购房屋,申诉人要求两被申诉人提供文件参考却没有下文。
断供期间收到两被申诉人的律师函与催款单,发现兴业银行从连带保证人xxx帐号划入申诉人的帐号与借款合同内帐号不一致,保证款项帐号也不同。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只有一个卡帐号,兴业银行隐瞒了事实真相单方面的开立并拥有申诉人借款合同帐号即借据上存款户账号,证明借款借据中的申诉人签名只是两被申诉人的交易幌子,申诉人并未实际拥有借据上的'帐号。现发现房屋买卖合同上房号为与公证书内有略微不同,现知房产证上房号与门牌号也不同,而且得知现在也办不到房产证,完全有理由退房。而申诉人的实际还款帐户又无法确认是供的什么款项,脱离两合同存在。银行交易存折也没有17万的交易记录存在,近期银行告之银行借款帐号为虚设帐号,说明申诉人根本就不曾向银行实际的借出款项,不存在借贷行为。
根据《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二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第五十八,第五十九条规定可认定该《借款合同》无效并返还所供款项、利息与借款借据。
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兴业银行提供的上诉证据自相矛盾。兴业银行自行打印的买卖合同非申诉人所签xx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件,而且提供副本显然不可能出现在一式三份约定,明显是造假行为。兴业银行提供的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证明此买卖合同不需办理贷款;其中预售许可证为空白不符贷款流程。预售房款处开户银行为空白和被申诉人xxx的不一样,明显是想隐瞒事实;签章处格式内容与被申诉人xxx不一样,上面竟然有申诉人的签字,上面连合同成立日期也没有,明显是伪造。借款借据在xx年3月15日发放款项先于申诉人拿到买卖合同与公证书,证明申诉人在不知合同有问题情况下签的字,借据上申诉人存款帐户与催款通知上的帐户不同,无法确认真实性。
兴业银行提供个贷催收通知书上扣款帐号明显非贷款合同上的帐号,逾期期数也非断供以来的期数,明显是假证,可向银监调查此事。
综兴业银行所供自相矛盾的假证,两被申诉人恶意隐瞒事实,证明兴业银行与申诉人不存在实质上的借贷关系,申诉人是两被申诉人恶意磋商的被侵害人。
一审结束后申诉人被法官要求在笔录上签字,因看到两被申诉人未看内容就匆匆在后面签字走了,本着诚信原则相信书记员的笔录也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发现笔录第一页明显失真,无法认同笔录准确性,如将申诉人性别写为男,未出庭审判长列为出席,独审制为合议庭,长达两小时也被缩短时间了,两小时的辩论不可能全都记住,庭辨中书记员表示笔录电脑资料不见了,发现不少庭辨并未记录进去,由于有录音,并未确认后面的内容,四页笔录(每页都有签字)申诉人签名只是想表示有如期出庭。井法官在辩论中也表示会再审对比合同原件,不料却突然有了判决书,申诉人无法想象出自相矛盾的假证也能立案与胜诉。申诉人法律专业知识不够,不知笔录的重要性,请求再审不以一审笔录作为判决依据。
综上一审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判决以自相矛盾的假证作出判决,明显是偏袒行为。辩论中申诉人请求法官要求被申诉人兴业银行在其出据的证据上签字确认却被拒。
从本案中可看出,被申诉人只要拿着申诉人的签字部份就可以在申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买卖合同与借款合同,并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恶意磋商侵害申诉人的权益,违反公平、公正与诚信原则。
三、一审判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为独审制非判决书中合议庭。被申诉人兴业银行的证据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不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庭审中出现事实不清,法官要求xxx提供合同原件再审,申诉人相信法官之言会再次开庭确认一直疑惑的买卖合同真相。一审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的权利作出了错误的判决,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条文。在自相矛盾的假证情况下错误用《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作出判决。
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支付商品房预售款和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同意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追回流失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可确认公证书内借款合同的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帐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帐户。
根据兴业银行交易记录,未有贷款万的交易记录,因而不存在借贷关系。未办理任何抵押手续,不存在抵押合同。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请中级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申诉日期: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三
范文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
联系方式:
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
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市××中心13楼d座。
联系方式:×××××××。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
诉讼请求: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第18条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日。
附:本讼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及证据来源:
1、《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一份;。
2、购房定金收据1张,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范文二: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四
原告:(自然情况)。
被告:(自然情况)。
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区×9楼×号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其支付房款×万元,并约定××日双方一同至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房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钥匙及《房屋证》,原告遂居住该房屋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依约同原告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拒绝。
原告认为,上述《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实际、全面履行。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济南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日期)
诉讼请求:一、请求认定无线网址非法经营;二、请求认定无线网址虚假宣传;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返还原告无线网址注册费人民币伍万元;四、依法追究第一被告的“扰乱市场秩序罪”刑事责任五、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本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9000元。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六、无线网址注册细则、无线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仲裁书、网站宣传。
证明第一被告诈骗、非法的。
自从不准流氓软件,就没有实际的客户端安装量,通用网址是概念性的产品,没有任何实际效果,第一被告是知道这情况,证明其已经由流氓变成骗子。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五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上诉人: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依法属于侵权纠纷,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不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1、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的经济损失是由于案外人xxxx的盗窃行为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侵权损害,与上诉人的服务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服务合同纠纷,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本案讼争的法律关系。
2、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以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请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其增加的诉讼请求也是在直接侵权行为人xxxx的盗窃行为查明后才提出来的`。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第347项的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
二、原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对涉案财产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上诉人直接承担被上诉人全部损失,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以服务合同纠纷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将导致被上诉人就同一损失可获得双重赔偿,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事实表明,被上诉人的经济损失系案外人xxxx侵权行为所致,被上诉人依法享有向xxxx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若维持原审判决,那么被上诉人仍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途径,向xxxx行使请求权,这必然导致被上诉人就同一损害可获得双重赔偿,明显与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不符,据此原审判决错误。
四、本案上诉人已经尽到防范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当法律责任。而被上诉人未尽到合理的防范、注意义务,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其无权诉请上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上诉人已经通过树立提示牌、设置保管箱和配备客房保险箱等多种方式,以保证被上诉人的财产安全,尽到了全面的防范注意义务。而被上诉人睡觉前未关闭好房门,贵重财物随意放置,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是导致本案损害后果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其无权诉请上诉人对其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x。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六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邢台市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__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_________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石家庄市__________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七
电话:13810。
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
法人代表。
电话:
被告: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3号。
法人代表。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继续履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10月26日起至工程交付之日止,每日按工程造价的2‰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继续履行《内购材料供应合同》。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了装修购买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房屋,于204月20日与被告上海百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称百居开发区分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与百居(中国)家居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店(以下称百居开发区店)签订了《内购材料供应合同》。二被告同属上海百安居公司,共同收取工程款。合同约定,由百居开发区分公司负责施工,工程款共计元,工期75天,百安居采取特有的“清包工、陪购材料”的方式,原告所需装修材料必需在被告百居开发区店购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预算在年月日至2007年月日往二被告共用的'资金卡内付了材料款和人工费等共计0元,此款现仍有余额。
2007年月日开始施工后先后出现了多处质量问题,经与被告百居开发区分公司多次协商,最后双方于2007年10月26日达成解决方案,赔偿原告损失49593元。此后由于被告方施工负责人变动等原因工程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原告多次向百安居领导投诉、协商未果。6月22日被告方店长带工人在卫生间施工时违章操作,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被小区物业责令整改,并告知以后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与被告的争议一直不能协商解决投诉至北京市工商局消保科,在该科的多次调解下百安居领导在207月31日答应保证在一周内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可是事后工程仍然处于停工状态。
现在室内原告定制的嵌入墙内的十余组壁柜还没有安装,后续的电线、管道等附属设施无法安装。由于工程停工时间长已装修部分无人维护造成墙面乳胶漆发黄,7扇木门和4个房屋的实木地板起翘开裂,这些质量问题难以完全修复。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八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特提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北新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一组照片,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以下问题: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4、外墙渗水,要求被告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5、室外落水管损坏,原告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费200元,以上费用合计7945元。
以上事实,有《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照片、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诉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在卷为凭。
对于以上证明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但对这一事实是否系被上诉人责任且对上诉人造成财务损失,被上诉人是否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并未释明。原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此判决“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也未释明。按照《合同法》,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赔偿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事实上,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既是被上诉人对本园区公共区域部分管理不当的事实,原审一审法院有意规避这一说法,为被上诉人规避违约事实。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帝景嘉园小区内存在问题的事实均在物业合同委托管理事项之内,以上事实分别对应违反本园区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事项1之(门厅);事项2(配电系统);事项1之(外墙面);事项2之(落水管)规定,已构成违约事实。按照《合同法》,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构成对《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的部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审一审法院却没有依此判决被上诉人违约,并支付赔偿金,而且被上诉人更没有提供可以对上述物业违约事实免责的证据,所以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与情与法均无法自圆其说。
关于赔偿金在原审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已经说明《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单方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物业费承担违约责任既缴纳滞纳金,却没有约定物业方违约的惩罚措施,这是很显然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在《合同法》、《民法》中对此显失公平的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原审一审法院应按照《合同法》、《民法》的规定要求物业承担违约责任。另外,2007年9月,帝景嘉园并未交付业主使用,业主又怎么会与物业签订《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故原审一审法院所称“故帝景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到底是谁的真实意思表示?2007年9月的业主委员会又在哪里?显失公平的合同又怎么可以据此不存在的“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而免责。
具体抗辩如下:
1、法理上,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承担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安全保障职责是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首要职责,物业管理公司必须采取对小区内配套服务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等有效安全保障措施,保障业主在用水、用电、供暖、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否则,即应对业主因为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第三人介入侵权的情况下,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使本可以避免或降低的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因此其应为受害人向直接责任人求偿不能的后果承担一种风险责任,这种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赔偿责任。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损害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是补充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在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或无资力赔偿的时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大致可分为两类,即物的安全保障责任和人的安全保障责任。物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采取措施确保被管理小区内的设施安全、设备安全,否则,因设施、设备不安全使业主遭受损害,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人的安全保障责任要求物业公司采取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在小区实施侵权行为,否则即应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预先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物业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保障业主单元对讲门公共设施安全,并对业主造成侵权;没有对小区配电系统进行安全维护管理,造成业主损失;没有对车辆行驶及停泊采取管理措施,甚至知法犯法,侵害业主休息、学习安全权利;没有对公共外墙及落水管进行安全维护,造成业主损失。物业方虽不是直接侵害人,但作为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在庭审前,业主将一份请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交与原审一审法官,请求原审一审法官调取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月-2010年业主的报修记录,此记录本可以证明业主就以上损害事实多次向物业申报维修,但物业现在拒不交出此记录本,还谎称业主从未报修过,借以推脱责任。业主询问原审一审法官调查取证结果时,沈北新区人民法院说: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业主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证据为由判决业主证据不足,此判决为适用法律错误。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与本案相关联的重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调查取证。原审一审法院以物业方无法提供业主报修记录本,进而推断业主没有报修,明显是在偏袒物业方,原审一审法院疑似存在司法不公行为。
二、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原审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无证妄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说:“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因管理园区公共区域部分不善给原告自身造成损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付违约金及财务损失费79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那么“原告的损失”又是谁造成的?“现有证据不足”,“不足”在哪里?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原审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对此疑问均没有任何解释,原审一审判决又依据什么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损失系被告管理不当造成”。上诉人认为原审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对上诉人提交的并以确认的证据及损害事实不去认定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认定事实不准。庭审中及庭审后,被上诉人也未提供上诉人的损失不是被上诉人管理不当造成的证据,但原审一审却认定被上诉人不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而上诉人依据《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物业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原审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
1、停车位与业主窗户距离不足3米,噪音及尾气污染影响业主正常生活,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伤害费1000元。物业公司违规私划车位且违反《物权法》相邻权原则,造成对业主休息权及身体健康的侵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机动车拥有者,是机动车的噪音和尾气对业主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违法在业主窗下不足三米处私化车位,对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管理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且知法犯法。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不确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6之(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及停泊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和2014年03月24日《沈阳晚报》及证人证言。
2、单元门损坏,无法使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600元及租房损失2000元;。
对讲门自2008年开始就不能使用,春秋楼道内灌风灌土,经常有杂物吹进楼道内,且常有外来闲杂人员,更有甚者在楼内拐角处小便。冬天灌风灌雪,卫生、取暖条件极差,因自来水水表被冻,停水事件时有发生。夏天蚊虫爬满进户门,业主一开门,蚊虫跟随进入,半夜经常被蚊子叮醒,严重影响睡眠以致神经衰弱。对讲门已严重丧失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保持楼道卫生清洁功能。业主自家门口如此脏、乱、差环境,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业主在此种环境下无法安心舒适居住,现已在外租房居住。因此问题,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恶化业主外围居住环境、造成对业主侵权的是第三方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及上冻的水表,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区域部分既单元对讲门的维修维护职责,致使单元对讲门腐烂变形,玻璃尽碎,为防止破碎的玻璃伤害到老人孩子,物业用大石块将单元门顶开至墙边,单元门成完全开放状态,致使大风和冷空气、尘土杂物、外来闲散人员、蚊虫长驱直入,甚至冻坏水表,造成停水事故,并冷空气严重影响楼道内业主家墙体的温度,致使与此墙体相连的客厅温度不达标,以上事实致使此房屋以低于本园区其他同类型房屋的价格出租,差额损失2000元。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门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门厅)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单元对讲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及在一审庭审中物业方陈诉的对此单元门多次返厂维修的笔录和在物业处保存的维修记录薄。
3、电压过高,业主自行安装稳压器。要求被上诉人赔偿违约金及损失3345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电压,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设施配电系统既小区自维配电箱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7-8月,业主多次向物业反应电压高造成业主家电器损坏,要求物业及时维修维护,物业也曾派人测过电压,电压表指针瞬间达到最高值270v,物业方将电工拖走后,再无音讯。直至今日本单元电压一直在240v以上,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在与物业长期协商要求供给合格电压未果后,为保护业主用电安全及防止火灾发生,业主自行安装了稳压器,这是业主自救的合理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电压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配电系统)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既配电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证人证言、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7-8月业主报修记录薄、电话录音、沈北新区社会管理服务网96129“3月28日关于编号c201403140004”帝景嘉园电压高诉求的回复。
4、外墙渗水,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抹灰产生的费用8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外墙,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维修维护职责,2008年-2010年业主就此外墙渗水的问题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曾在外墙做打胶处理,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渗水问题,后业主自己购买了外墙防水胶,先后两次自己和雇佣工人进行维修,渗水现象不再发生,但目前仍有裂缝,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1之(外墙面)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保存在物业手中的2008年-2010年业主报修记录薄。
5、室外落水管损坏,上诉人自购材料更换,要求被上诉人给付材料费200元。在此事件中,首先确认造成对业主侵权且造成财产损失的是第三方是室外落水管,而这一危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对园区公共部位既室外落水管的维修维护职责,业主要求物业更换,物业推脱说没有原材料,换不了,因业主心力交瘁,无力再与物业抗争,遂业主自己买了落水管自行更换。这是合理的业主自我救济行为。
本案中,被上诉人存在违反法定的对安全保障义务、对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管理不当的过错是确定且明显的,被上诉人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与上诉人因第三人既外墙落水管实施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物业管理法》、《合同法》、《民法》中规定的相关权利职责对等原则及合同违约规定,按照《帝景嘉园物业服务合同》第二项委托管理事项2之(落水管)约定,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本园区公共部位既外墙落水管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见照片、业主维修费用明细。
综上,由于被上诉人疏于管理,未能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业主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安全保障职责及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部位的管理维修维护职责,导致了上诉人财产受到损失,因而被上诉人的疏于管理、应急不力的行为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四要素:具有过错、行为违法、上诉人具有受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同时,上诉人自身并没有过错(上诉人已缴纳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损害事实从2008年7月开始发生,缴费期间业主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物业方至今也没有彻底解决损害事实,故自2008年12月1日起,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依法行使抗辩权)。因而被上诉人应对其过错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适用法律不当、认证事实不清的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想其中关系,但是上诉人及其愤怒,恳请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主持正义,依法撤销原审一审法院的判决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九
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理。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理。
反诉请求:
1.要求被反诉人支付__________费_____________元。
2.被反诉人应负担案件全部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__________ 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_________________。反诉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基于上述事实,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提出反诉,请法院依法公正判决,以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x0)徐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一
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与被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____万元,归还期限为____年,即到____年___月____日被告必须归还借款,并约定了以被告合法拥用有的土地使用权证(______(____)字第_____号证)为债务设定抵押。现已届至还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没有还款给原告,并且将设定已经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_____________使用,侵犯了原告对抵押权的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想要与被告协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二
近年来,不时发生承包。
合同。
纠纷的案件,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承包合同纠纷起诉状,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原告:石家庄市××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被告:邢台××公司。
住所地:邢台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
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00000元;。
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x5年订立合同,约定原告订购被告桌椅等办公用品。签订合同后原告预先支付价款10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致使原告不能按时使用,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判决被告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石家庄市××公司。
×年×月×日。
原告:李,男,汉族,43岁,住xx市榆阳区,联系电话:
被告:卜,男,汉族,42岁,住,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工程款73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x6年9月30日与被告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就被告位于xx市经济开发区锦园小区4#住宅楼,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具体承包范围为原告按期完成被告的地下室至六层内的涂料粉刷工程,工程价款为4.20元每平方米。原告按期完成了被告的8225平方米工程粉刷面积,工程总价款为32300元。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5000元,还欠原告7300元未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辞不支付。故原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0年3月12日。
。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三
原告: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_________元的_______、_______及_______等设备。
《_______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_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_______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_________元货款,尚欠原告货款_________元。
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被告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计划》,内容为“经过三方详细核对,由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及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_______公司的货款分别为_______元及_______元,经三方友好协商,现计划如下的还款计划,所有货款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全部付清,分别为两月每月还款_______万元,最后一个月还款_______元”,可是,在《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_______元货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_______元,而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原告支付过货款。
依据《_____》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_____》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等法律之规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男,x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庆城县马岭镇x村二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x1010x5x0。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号xx市场x幢x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x10000x1x43。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二路号xx室。
法定代表人汪,经理。
上诉人赵因买卖纠纷一案于x0年xx月1日收到未央区法院(x0)未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上诉如下: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被上诉人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
2、判令被上诉人陕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该判决适用程序不当。
上诉人赵不具有主体资格。x年x月25日,上诉人赵向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陕西xx公司欠西安xx公司货款500万元正(五百万元)”。该欠条内容明确载明双方主体是陕西xx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机电公司,且该欠条内容并没有利息约定。机电公司收到欠条后,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xx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这充分说明xx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且xx公司和机电公司之间的欠条内容不涉及上诉人赵。机电公司将上诉人赵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程序不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x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x条的规定。
二、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审法院于x年xx月xx日向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查询机电公司给xx公司开具的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经询上述两份增值税发票已于x年x月x日由xx公司进行了申报抵扣。这也充分印证了机电公司和xx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外,xx公司和西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于x年x月xx日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而该买卖合同的标的正是机电公司和xx公司于x年x月x日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由于xx公司并不生产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履行其与实业公司的合同,所以才与机电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xx公司购买机电公司货物的目的是转卖给实业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上诉人赵始终没有成为合同关系的主体,机电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赵是合同的主体。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赵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并由此认定上诉人赵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属事实不清。
三、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机电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更不存在约定利息的问题,机电公司将上诉人赵列为被告且原审法院判令赵向机电公司支付欠货款及利息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应该依法驳回对xx公司的诉请。
最后,该判决仅凭赵手写的一张欠条而认定上诉人赵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免失于草率。该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敬请中级人民法院慎重考虑。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赵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xx年六月十日。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五
男女方: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于______年____月相识,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因双方夫妻性格不和,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已无任何和好可能,现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双方现有一子,无固定房屋,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四、孩子由男方抚养,方每月支付生活费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方可随时探望孩子。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时间:
时间: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六
原告:_________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人,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被告:____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职工,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__________小区_____单元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_____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__元。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厦_____楼。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委托被告发布户外广告一事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广告发布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并支付了全部广告发布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但在此过程中,被告却未能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撤下了原告委托其发布的户外广告。根据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的约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甲方(即“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定金和终止履行期间的广告发布费。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提前停止发布广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双方订立的合同之约定,已经构成了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纠纷上诉状篇十八
为响应落实银监会的相关要求,湖南信托自9月1日起,以“多一份金融了解,多一份财富保障”为主题,在长沙市多个小区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服务活动,为期一个月。
本次金融知识宣传内容涵盖多种公众常见的问题,重点围绕个人征信知识普及、防范诈骗、防范非法集资等内容,向广大客户宣传、讲解金融服务知识。同时,湖南信托在营业网点大堂专门开辟了“金融知识进万家”活动区域,集中摆放宣传折页,张贴活动海报,在网点电子屏上滚动播出活动宣传口号。
湖南信托将建立健全公众金融普及教育长效机制,把金融知识宣传服务工作常态化,进一步提升员工普及金融知识的意识,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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