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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前工作报告篇一
各有关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做好冬季供暖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迅速成立专门组织,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具体抓,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做好应对天气突然变化提前供暖和保证整个冬季供暖的各项工作。
各供暖单位要在取暖期到来前对供暖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重点是锅炉房、供暖管网以及各种安全设施等,要认真排除各种隐患,保障供暖设施安全运行;要将资金重点向供暖储煤倾斜,确保燃煤储备充足,保障居民小区供暖正常有序;要建立严格的值班和交接班登记制度,坚持每周对供暖燃煤储备、设备安全运行、供暖温度等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要组建供暖维修队伍,制定并完善冬季供暖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得到有效处理;要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做到司炉人员持证上岗,收费人员文明收费。
各有关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全市上下保供暖的工作局面。房管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对供暖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发现的各种问题深入研究,积极制定应对措施。物价部门要在充分调研和征求各方面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今年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同时,要监督各供暖单位保证供暖质量并按规定收费,依法保护供暖单位和居民双方的合法权益。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供暖设备的检查检验和供暖期内业主室内温度争议的核定。安监部门要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劳动部门要确保司炉工持证上岗。各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居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采暖费收缴工作。公安部门要切实维护好供暖收费秩序,对扰乱供暖、收费秩序的,要依法严惩。市法院要对无故拖欠采暖费的用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全市供暖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牵头负责所属单位(包括改制、破产单位)住宅小区按规定供暖。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服务公司要切实做好相应住宅小区的供暖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居民取暖的企业,有关部门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法吊销其企业资质。
为确保供暖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房管、物价、质监、安监、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供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供暖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房管局二楼,联系电话:2222963。各有关单位要在xx年11月5日前将本单位相关住宅小区的管道、锅炉检修、储煤等供暖准备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主管负责人联系方式书面报供暖工作办公室。供暖工作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并通报全市供暖工作进展情况,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供暖单位进行现场督导。凡在供暖期间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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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xx日
供暖前工作报告篇二
供暖公司自成立之日起,积极响应一个声音、十分努力、百般维护、千万珍惜的精神以及供暖公司提倡的融瑞丽治业精神、暖社区四季如春的服务理念,结合甲方工作的指导方针与瑞丽物业的服务宗旨,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交予的供暖任务,接受任务后能够迅速做出安排,在甲方及物业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基本能够圆满完成赋予的各项供暖工作任务,保障供暖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
前期工作
1、
(10月8日赤城人员到位)进行岗前培训及熟悉锅炉供暖系统和附属设备情况;成立供暖公司技术组;巡视、检查锅炉房各供暖系统等前期准备工作。
2、
在甲方的主导和锅炉安装队及施工方有效的配合与支持下,小区于10月22日、23日进行了锅炉注水试压工作。总体来讲,没有出现较大的问题基本顺利(南区板楼试验完成54%,家中无人28%。北区塔楼试验完成47%,家中无人30%)。但是通过打压检查发现:北区塔楼存在主要问题有管道井、调节阀漏水、法兰盘垫漏水、过滤阀接口处漏水、采暖计量表接口处漏水、住户三通阀漏水和住户室内地埋管漏水,以及塔楼末端图纸没有设计安装压力表,不便于锅炉房人员观测了解末端压力,造成锅炉房无法准确定压;南区试压情况较好,个别存在滴、漏水现象。以上问题发现后在本部门人员与施工方及各部门配合下已全部解决。
3、
小区于11月
4、0
5、06户型)、13#1004室高低区供回水供暖系统管道井接反等现象。
4、
维修供暖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暖气不热、供暖系统噪音、采暖系统跑、冒、滴、漏水,并成立维修监察回访组,监察回访对出现的问题维修工是否予以彻底解决以及室内测温、水质化验等工作。
二、
能源耗损
南区锅炉房至今购买天燃气270000 m3,北区锅炉房至今购买天燃气264000m3,共计961200元。在确保锅炉房设备安全[文秘范文-http://找文章,到文秘范文]运行的情况下,司炉人员应根据天气变化,调整锅炉出水温度。保证业主居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6°c。根据南北区锅炉房供暖面积,制定了节约能源的基本标准(已上报待定)。
三、
明年计划
1、
5月1日至10月31日收取一期供暖费。
2、
3月至11月签收xx年度供暖协议。
3、
3月15日后排放供暖系统内所有自来水。
4、
3月至11月验收二期入住居室暖气。
5、
3月至11月检修节门、清理管道井、检查压力表各供暖系统。
6、
10月份供暖季度工(司炉、维修)到岗。
7、
3月至11月锅炉房供暖系统进行检修。
8、
10月15日前购买锅炉房软化水用盐,检查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9、
10月×日进行供暖系统注水打压。
10、
11月15日进行正常供暖工作。
1
1、
与区供暖办公室及区技术监督局进行业务相关的沟通工作。
供暖前工作报告篇三
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供暖时间:_________;
供暖地点:_________;
供暖方式:_________;
供暖温度: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为取暖需要,须以甲方要求,在建筑构造下如下要求:_________(见附图)。
第三条 乙方因取暖需要,应当设置以下取暖设备:_________(包括规格、数量、型号、质量等)。
以上取暖设备由甲方负责安装、由乙方负责维护。安装工作应在_________(时间)完成。乙方应当应规定给付安装费用_________元(大写)。
第四条 乙方需增加使用热力数量、变更使用因势利导的,应依规定向甲方提出,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双方依下列方式计算热力供应量,并依有关规定收取费用:_________。
第六条 双方有违约行为的,依下列规定处理:_________。
第七条 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形式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供暖前工作报告篇四
冬季,武汉地处极地大陆气团南下的必经之地,气温骤降,极端最低气温达-19摄氏度,常常冷的使人有滴水成冰的感觉。而武汉又不像北方有暖气,以前有条件的人家,也就烤烤炭火,穷人也就只能硬扛了。
武汉供暖市场相对来说是比较火热的。供暖产品的需求也较大。同样,在武汉的确也较为青睐户式独立供暖系统。这里代理和经营的较多的也是一些比较大的品牌壁挂炉产品,如阿里斯顿壁挂式采暖锅炉、法罗力热能采暖设备、威能德国威能集团壁挂式采暖锅炉、广东万和采暖壁挂炉、美国威玛只能壁挂炉、希尔博壁挂炉等。而在散热器采暖方面,主要代理的品牌有:陇星散热器、馨佳斯散热器、宁帅散热器、北京意莎普散热器、青岛华泰散热器等国内较大的知名品牌。
这里经销壁挂炉与散热器等采暖产品的咨询、设计、施工、安装和售后服务的代理商也比较多,基本上可提供燃气、燃油、散热器采暖、地板辐射采暖多种采暖方案,承接政府、宾馆、企业、家庭住宅、别墅等各类采暖工程。
其中,比较受青睐的户式独立供暖系统以家用锅炉为热源,以燃气为热源,以水为热媒,是比较成熟、普及、主流、舒适、安全、节能、环保的。
因为水暖是公认的人体舒适感最好的一种供暖方式,而户式独立供暖又具备了开启灵活,自成系统的特点,所以,这是一种舒适度极高的供暖方式。
据了解,在20xx年初的那场雪灾之后,基本上对这一地区的采暖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人们对采暖的需求意识大大提高了,目前有部分家庭已经开始安装分户供暖设施了,而且未来的需求态势也比较看好。而在湖北的十堰地区,供暖市场也比较旺盛,雪灾后,这一地区的市民也认识到了采暖的重要性,因没有供热系统设施,分户采暖也开始盛行。
江苏及两广地区供暖市场调研报告
江苏地区一直以来是供暖市场比较薄弱的地区,由于气候以及南方人供暖意识比较薄弱的原因,通过本次调查,我们认识到对于南方市场来说,人们的采暖意识和需求与以往相比,变化不是很大!
江苏地区的供暖经销方式大多以供暖零售为主,但在今年雪灾之后,和往年比较起来,销量还是没什么大的起伏!经销商主要经销的产品都是壁挂炉产品偏多一些,同时大多是一些品牌产品,比如瑰都拉眯、威能,德美拉得;散热器一般有大通、御马、努奥罗等一些知名度比较大的品牌,要么就是在当地直接经销当地产品。通过对大多数经销商的了解,今年的南方雪灾对于南方地区的分户供暖推动作用不是很大。据调查了解,虽然在经历南方雪灾的时候,大家确实很需要供暖,也意识到供暖的重要性了,但是人们认为雪灾毕竟是一场灾害,他不会每年都有的,所以,在供暖这方面,人们还有没有太强的需求意识。
两广地区经销商市场也特别不好做,经销商更新的速度很快,有很多做了一两年就不做的情况也很平常!
供暖前工作报告篇五
集中供热,已有近百年的历史。由于它具有节约 燃料、减少城市 污染等优点,所以发展速度很快。世界上已有20多个国家采用集中供热。下文是山东供暖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 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编制城市、县城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镇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具备天然气供应条件且气源充足稳定的城市,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在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或者采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
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用热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三章供热用热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
(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条 供热用热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申请用热户数达到一定数量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居民采暖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并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用户、供热企业和供热主管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设区的市、县(市)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热费。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用户收取热费,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用户选择向供热企业直接交纳热费的,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供热企业和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应当向用户出具供热企业统一专用发票。
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第二十八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政府采暖热费补贴。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二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三十一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在使用期内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逐步建设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远程智能调控技术平台,实现热源、热网、换热站、用户能耗在线监测和自动调节。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确定改建、迁移、拆除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二)破坏或者擅自安装、拆卸、改装、干扰用热计量设施;
(三)利用供热管道或者支架悬挂物体;
(五)在规定的供热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爆破、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七)其他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组织供热工程竣工验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施工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建、迁移、拆除供热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不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延迟供热、提前结束供热或者拒绝用户直接交纳热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企业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停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或者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
(二)未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审批供热经营许可;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供热工程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供热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供热企业提供生产用热的,其经营许可管理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供用热合同约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集中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 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联片
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
区域
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
城市
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
供暖前工作报告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签订本设备租赁合同,并商定如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设备租赁概况甲方办公区及管理人员宿舍20间,职工宿舍40间,面积1700平方米,房间高2.8米,甲方租赁乙方锅炉、水泵、暖气片、管道等设备一套,对以上宿舍进行供暖,供暖采用水暖方式,乙方必须保证在使用地气温最低时甲方办公区、管理人员宿舍、职工宿舍房间内温度在10度以上。锅炉采用常压水暖锅炉,甲方提供场地、取暖用煤、水、电及锅炉房一间。煤存放在甲方制梁场锅炉房煤场,乙方负责锅炉等供暖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操作、维修、煤的运输、拆除等一切费用。乙方设备操作者可在甲方职工食堂就餐,费用自理。
第二条乙方自行选定的设备和技术质量标准,购进以下设备租给甲方使用。
1、常压锅炉1台、水泵等设备。
2、暖气片60组及管道等设备。
第三条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使用权归甲方,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第五条设备租赁期限为20__年10月20日至20__年5月30日,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4800元,该合同单价已包含本供暖工程的材料、设计、制造、包装、进出场费、装车、安装、调试、税费、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运输、维修及、检测、取证、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甲方无须再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第六条如因甲方的原因而提前终止租赁,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租期付完租金。
第七条本合同期满,乙方在甲方的配合下保证不损坏甲方现有房屋及其它设施的情况下拆除锅炉、暖气片及附属设备,如有损坏,从租赁费中照价赔偿,锅炉、暖气片及附属设备的拆除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验收标准、方法工程完工后,要求所有供暖区域在当地最低气温保持在10摄氏度以上。
第九条、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及条件乙方对本工程材料、施工施工质量、维修负责时间为一个采暖期,如出现故障,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4个小时内修复,如未及时修复,每超过12小时,对乙方罚款1000,从合同总金额中扣除。
第十条、合同价款合同总金额148000元,大写: 壹拾肆万捌仟元整该合同单价已包含本供暖工程的材料、设计、制造、包装、进出场费、装车、安装、调试、税费、技术、指导、培训、咨询、服务、运输、维修及安装保险、检测、取证、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以及技术服务等其他各项有关费用,卸车、安装吊装费等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无须再向乙方另外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及期限工程施工完毕,付合同总金额80%,在当地最低气温零下26度左右厂房内温度达到10以上,付款10%,余款10%在20__年5月30日前付清。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6份,承租人执4份,出租人执2份。
第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订立时间:
供暖前工作报告篇七
供热人: 。 用热人: 。 为了明确双方在供热、用热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
(一)供热地点: 。
(二)用热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11月5日起至次年4月5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人保证室内供热温度在摄氏16度以上。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支付期限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参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按每平方米 元收取供热费。
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供热费以现金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维护管理
失修损坏程度严重,供热人建议及时修复、更换。
2、本楼楼内公用部位的供热设施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产生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
3、由于本楼地下供暖管路已经大部分损坏,急需维修、更换,此项费用由本楼各用热户分担。如不更换造成影响供热供热人不因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用热人用热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热义务。
(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供热费。
(三)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四)不得擅自改变供热设施,杜绝私接放水装置或私增管路、暖气片。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责任,供热人可以减收部分供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
供热人不承担责任:
(l)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人逾期交供热费的,还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滞纳金。
2、如在供热过程中因用户设备损坏或用热人擅自改变供热设施,影响全楼供热损失由用户承担,全楼放水停热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元。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10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协议生效期限
本协议一式两份,供热人与用热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供热人: 用热人:
年 月 日
供暖前工作报告篇八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全市迎峰度冬电煤保障供应工作方案的通知》(忻政办发电〔20xx〕156号)要求,为统筹做好20xx年全县冬季热源厂供暖保障工作,确保全县集中供暖用煤稳定供应,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坚持保障民生,确保全县热源厂热力供应;坚持安全稳定,切实保障热力供应各环节稳定运行和安全可靠;坚持市场机制,鼓励积极通过市场化方式做好热力供应保障各项工作。
组 长:狄文俊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丁建生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治超服务中心负责人
李志效 县能源局局长
张宝生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王继宁 县财政局局长
吕玉森 县发改局局长
李树文 县交通局局长
胡增海 县应急局局长
侯清云 市生态环境局宁武分局局长
辛建平 县能源局副局长
弓伟才 国网宁武供电公司经理
宁武县焱安热力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宁武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东寨镇怡景苑供热公司主要负责人、各涉及保供任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能源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志效局长兼任。负责统筹协调热源厂供暖用煤保障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热源企业情况。目前全县共有集中供热企业3家,分别是宁武县焱安热力有限公司、宁武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宁武县东寨镇怡景苑供热公司。20xx年宁武县焱安热力有限公司供暖面积约250万平方米,用户17000多户,预计耗煤13万吨;宁武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暖面积约155万平方米,用户15600多户,预计耗煤8万吨;东寨镇怡景苑供热公司供暖面积约3万平方米,预计耗煤0.3万吨;总计用煤21.3万吨。
(二)全力保障热源企业煤源供应。为全力保障我县冬季集中供热取暖基本用煤,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任务分解表与宁武县焱安热力有限公司、宁武县广厦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宁武县东寨镇怡景苑供热公司三家热源企业签订供煤协议。供煤热值不低于4000大卡,政府指导供煤价格500元/吨,各煤矿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降低煤质标准。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在冬季供暖期间,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各煤矿企业和供热公司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各煤炭企业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做好从业人员特别是一线人员的疫情查验和健康防护,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保障从业人员自身安全。
(四)认真执行差异化政策措施。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切实保障好供热用煤运输。要结合应急预案,做好极端天气下的交通疏导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在发生安全事故、环境空气质量较差等特殊情况时,要结合实际分类处置,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杜绝“一刀切”的工作方式,全力保障供热用煤生产和运输正常秩序。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保障供热用煤供应的责任,层层压实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要加强部门间、企业间沟通联系,强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监测分析。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运行监测,提高应急保障能力,指导煤炭企业与热力企业加强协调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供热用煤储存低于7天的热力企业要报县政府说明情况;要及时有效处置度冬煤电保障工作中的突发事件,确保供热用煤稳定供应。
(三)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迎峰度冬供热用煤任务的细化和落实,完善监管手段,提升监管能力,确保各项保供措施落实到位。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对于工作推进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供暖前工作报告篇九
掌握集中供热系统运行及管理情况;室内外采暖的设计及安装;了解集中供暖系统中换热站主要设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设计方案。
目前,大部分正在尝试使用分户计量的采暖系统,把终端用户的采暖系统改为分户式系统,在分户计量收费的前提下,交换入户更加适应供热、用热以及中间管理环节的要求,对热力公司、物业公司和终端用户都是有利无弊,能够充分利用热能,更加符合市场化的要求,在给终端用户带来方便、安全的同时,使供热系统得到了简化,调控简单、直接,管理方便,设备维护成本大大降低,系统运行更加经济方便,深受用户和企业的欢迎。
换热站主要设备及概念:
随着商品经济发展,热商品化,热力公司开始提高供热质量,才有直供站,这属于集中供热。还有锅炉供热,省掉电厂环节,但是效率低,污染大已近淘汰。集中供热是发展反向,间供站为主。间供站原理:电厂为一次线,小区为二次线,热源(电厂)热网(一二次线管网)热用户(居民楼和单位)连接处为换热站。
换热站就是换热的地方把有热电场产生的高温蒸汽传输到各个居民小区里,将蒸汽的热量传送到小区管网中,就像一个变压器一样把高温蒸汽转换成七八十度的水再供暖。
设备有板式换热器,循环泵,一二次线除污器,补水泵,水箱,计量表,控制阀门等。
熟悉空调系统的构造、工艺流程、设备及安装方法。
中央空调都是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室内机主要由蒸发器、送风系统、控制器和外壳组成。室外机主要由送风系统(风叶和电机)、冷凝器、压缩机、管路系统、电路和外壳等组成。
现将中央空调的工作原理介绍如下:
冷(热)水机组的基本工作过程是:室外的制冷机组对冷(热)媒水进行制冷降温(或加热升温),然后由水泵将降温后的冷媒(热)水输送到安装在室内的风机盘管机组中,由风机盘管机组采取就地回风的方式与室内空气进行热交换实现对室内空气处理的目的。
风管(道)式机组的基本工作过程是:供冷时,室外的制冷机组吸收来自室内机组的制冷剂蒸气经压缩、冷凝后向各室内机组输送液体制冷剂。供热时,室外的制冷机组吸收来自冷凝器的制冷剂蒸气经压缩后向各室内机组输送汽体制冷剂,室内机组通过布置在天花板上的回风口将空气吸入,进行热交换后送入安装在室内各房间天花板中的风管(道)内,并通过出风口上的散流器向室内各房间输送空气。在风管(道)上设计有新风门和排风门,可以按一定比例置换空气,以保证室内空气的质量。
变频一拖多机组的基本工作过程是:供冷时,室外的.制冷机组吸收来自室内机组的制冷剂蒸气经压缩、冷凝后向各室内机组输送液体制冷剂。供热时,室外的制冷机组吸收来自冷凝器的制冷剂蒸气经压缩后向各室内机组输送汽体制冷剂。各室内机组通过暗装的方式布置在天花板上。通过其回风口将空气吸入,进行热交换后送入,再从送风口将处理后的空气采取就地回风的方式送回室内。
机组在能量调节方式上由微电脑控制,室外机组的变频式压缩机根据室内冷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压缩机的工作状态,以满足室内冷热负荷的要求。
通过本次实习,我能较好的按照实习任务书上的要求基本完成本次实习,对于原先陌生的设备有了较为透彻的理解,尤其对分户式计量供暖系统、天然气锅炉房的工作原理及中央空调的工作原理有了较深的理解,在了解这些知识的过程中,我查阅了很多关于暖通专业的很多知识,感觉这次实习使我进步很大。
通过本次实习,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建筑设备专业的知识,对本专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所学知识有了更好的巩固和掌握,真是受益匪浅。
同时,我深刻地知道了,实践源于真知,而只有更好更牢固掌握知识,多想多问多查,学会自己上网找资料,学会去观察设备上的参数,学会思考各种设备的工作,才能在实践中有较大的收获。
多错误,从而使我们在对建筑设备工程上完成了我们认识水平上的一个飞跃。在指导老师和师傅的帮助下我们解决了许多问题,发现了许多不足,明白了学习重心所在,知识运用于何处。对于自己专业知识掌握不扎实,缺乏独立思考探索的意识等等缺点,我将在今后的学习与工作中不断加以改正,认真学好专业知识,以求真正地将理论运用于实践,用实践指导理论。真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实习机会!
最后,我感谢为此次实习付出辛勤努力的指导老师和师傅们。我感受到做实习报告是要真真正正用心去做的一件事情,希望这次的实习的经历能让我在以后学习中激励我继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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