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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保护简报篇一
基本农田保护具有保障粮食、生态安全,防止城市过度扩张的重要意义,但在我国基本农田实施规划管制和使用限制,会对农民的经济收入造成影响。下文是合肥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基本农田的保护,稳定耕地面积,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安徽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农产品的基本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直接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
农场及农垦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指导。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和抵制的权利。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八条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时,应严格遵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农业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试行)》。规划要上下衔接,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及农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应预留交通、能源、水利、通信及城镇、村庄等规划建设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不得改变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方式。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城市和独立矿区蔬菜生产基地和拟建设的蔬菜基地;
(五)根据需要予以保护的耕地。
第十条划入基地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分为三级。
一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好,产量高,集中连片。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不得占用。
二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好,产量较高。20xx年前不得占用。
三级基本农田:生产条件较差,产量较低。20xx年内不得占用。
全市一级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基本农田总面积的90%。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统一设置的永久性保护志牌上,应详细标定保护面积、等级、期限、四至界限、管理责任人姓名及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专项档案。
(二)乡(镇)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图;
(三)村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区片块图;
(六)基本农田保护区地块登记表;
(七)乡(镇)各项建设预留地登记表;
(八)其它有关档案资料。
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县(区)级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
以上规划资料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城市规划区的抄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发布《基本农田保护公告》,公告应载明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护措施及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对基本农田的水利、供电、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逐步做到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个人应增加对基本农田建设的设入,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应从本部门掌握的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基本农田地力变化档案,促进土地使用者采用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基本农田综合效益,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农业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评估,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提擅自改变或占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用途、等级、面积;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在农业承包合同中载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耕地改为非耕地;
(二)闲置、荒芜耕地;
(三)建窑、建房、建坟;
(四)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五)排放污染性的废水、废气,堆放固体废弃物;
(六)向基本农田施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肥料、农药;
(七)毁坏水利排灌设施;
(八)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和水土保护林;
(九)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十)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其它建设工程应尽可能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的,按下列程序申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土地管理部门,由省土地管理部门颁《许可证》。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领取《许可证》后,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外,还必须按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造地费。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2倍;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1倍;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的,为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总额的0.5倍;
(四)占用蔬菜基地内的菜地,按照《合肥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再交纳造地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低于造地费的,按造地费标准缴纳。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一)保护基本农田有显著成绩的;
(二)开发复垦后备土地资源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从事基本农田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获得显著成果的。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超过一年未使用的,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或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个人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弃耕撂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回承包经营权。
(二)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三)非法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
(四)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许可证》,擅自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批准文件无效,除责令退还非法占用耕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外,并处每亩500-3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建窑、建坟、采矿等严重毁坏耕种条件,以及将基本农田改为非耕地的,责令其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并按被毁基本农田每平方米10-15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排放污染物造成基本农田损害的,责令责任者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有专门规定外,一律由市或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对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依法实行保护的一项土地行政措施。基本农田保护的对象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生产基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简报篇二
以下提供一篇工作报告给大家参考!
继2019年9月29-10月3日chp三位志愿者王云霞、罗吉华和高巍对阿尔村进行实地考察之后,阿尔村羌文化保护项目正式进入第二阶段工作。此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阿尔村全面启动项目,组建阿尔村志愿者队伍。
一、 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12日)
(一)初拟记录大纲。为便于阿尔村民比较全面地记录本族文化同时又具有可操作性,chp志愿者根据对羌文化和阿尔村的初步了解,草拟了一份记录文化的大纲。这份大纲并非要限制村民的思维,而仅仅发挥一个提示作用。大纲内容最终要经过阿尔村民的讨论才能确定。
(二)设计阿尔村羌文化保护志愿者徽章。这个想法是我们在chp办公室的一次会议上,由项目当地负责人高荣金所提出来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志愿者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于是,chp委托高荣金设计了融入羌文化底蕴和志愿者精神的徽章,先期制作了100个(后来在阿尔村发展志愿者时大大超出预期,补做了600个)。
(三)购买项目所需设备。这些设备是chp提供给阿尔村民在记录民族文化时所使用的,包括一台dv摄像机,两台数码相机,两个移动硬盘,三支录音笔,四个u盘。
(四)与来京的三位释比交流。阿尔村三位知名释比余世荣、朱金龙和余正国于11月上旬来到北京。这三位释比是项目的核心志愿者,对项目的成功开展具有重要影响。我们一起进行了充分交流,包括对记录大纲的意见、对举行阿尔村震后第一个羌历年的想法、关于修缮阿尔古羌碉的吁请等。
二、 阿尔村项目的实地开展过程(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
2019年11月12日,阿尔羌文化保护项目志愿者队伍七人从北京出发,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的王云霞、汶川县文化馆的高荣金(在中央民族大学接受培训)、北京农学院的刘剑骅、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罗吉华、北京电影学院的高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的郭萍和穆永强。11月13日下午四时许,我们再次来到了阿尔村,依然入住在余世华家里,虽然住房很紧张,余大叔还是想办法把我们七人全部安排了下来,他们一家的热情和关怀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温暖,也为项目的开展提供了诸多的便利,非常感谢他们!
此时的阿尔正处于初冬时节。15日晚上,雪花就飞扬进这个山坳。一夜后,阿尔换了一身装束,山上白雪覆盖,白雾缭绕,沟里的溪水氤氲,重重的山,层层的雪。余大叔说,每年羌历年(农历十月初一)前后就会下雪。果不其然,今年的雪如期而至。可是谁也没有想到,这场雪一下就是五天,积雪竟达一尺厚。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奶奶说:“在这个时候下这么大的雪,我从来都没见过。”大雪酿成了大灾,地里还未收成的农作物被大面积冻坏,山上放养的牛羊等牲畜被部分冻死,由于积雪太深,天气太冷,食物难寻,许多牛羊跑下山来。许多村民在房屋重建中还未修好牛圈羊圈等,无奈中只能任由这些牲畜在村中、田地里四处寻食,甚至吃村里的塑料垃圾。气温的低下,使得村中水管多处被冻裂,不少村民只能冒着大雪到离家很远的地方去背水,生活非常不便。村民心中充满了焦虑和忧愁。据村里初步估计,全村的经济损失达上百万。这样的大雪也是我们所始料未及的,之后的几天,我们就天天冒着大雪在村中深一脚浅一脚地四处寻访、开展工作,跌跌撞撞、随时摔倒成为很平常的事情。就是在这样困难的条件下,村民们对于参加项目志愿者的热情却丝毫未减,而我们也更加坚定了工作的信心。
(一) 与村长和村支书会谈
到阿尔的当天晚上,我们与村支书王学林、村长马成龙在余家的火塘屋进行了第一次交流,说明了这次项目工作的内容、期望,以及村里如何恢复震后的第一个羌历年等事宜。这段时间,村里的工作依然很紧张,阿尔村在申请历史文化名村,一旦成功,就会给村里带来3000万的投入资金,这对村里的发展是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过几天,就会有领导来视察。于是整顿村容村貌,要求村民拆掉帐篷等过渡房成为这几天村里工作的首要事情。我们一听,这申请历史文化名村和阿尔村羌文化保护项目的开展正是相得益彰,一个是政府的投入,一个是民间的行动,可以共同促进羌文化的传承以及阿尔村的发展。通过这次交流,我们初步明确了这次项目如何在结合村寨实际情况下来开展,并拟定了接下来几天的工作任务。
(二) 走访核心志愿者
11月14日和15日,我们按照村里先期推荐的名单,走访核心志愿者,与这些志愿者先单独进行充分交流,就项目开展的方式、内容、大纲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在与村里羊皮鼓舞传承人杨骏清的交流中,他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这些核心志愿者里没有妇女,并向我们推荐了几个人选,包括村里的妇联主任朱琼芳、唯一的一位女释比陈星亮以及能歌善舞的王星英奶奶等。于是,我们便在村寨里寻找,她们或是正在地里挖土豆,或是在家里忙碌地干活。听了介绍,又有我们前期在村里所做的铺垫工作,每个人都表示十分愿意加入到记录保护本族文化的志愿者队伍中来。我们还走访了村里的会计杨波、民兵连长何世清、老释比朱光亮、村小校长朱金勇等人。
(三) 召开核心志愿者会议和村民会议
原本我们计划在11月16日晚上举行全村村民大会,可是通过前两天的了解,我们发现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很不现实,一方面是这几天村里工作很紧张,村民也有很多事情,难以集中起来,另一方面是下雪天山上阿尔组的村民如果来参加会议,上上下下很不方便。对此,我们立即做了调整,分别到各个组召开村民会议,这样对村民来说更便利一些。由于立别组在震后整体搬迁到山下,组里的二十多户村民已经分别插入白家夺组和巴夺组,因此,我们的村民会议将分三次举行,即白家夺组、巴夺组和阿尔组。
11月15日晚上,我们在余家召开了第一次村民核心志愿者会议。有21位志愿者参加了会议,这个人数超出了我们的预期。会议由高荣金主持,chp的理念以及项目的内容得到了大家的认同。在会上,大家还根据所讨论的大纲内容推荐了7名小组长以及7名负责技术处理的突击队员,同时我们把预先准备的设备交接给村委会。这次会议非常成功,这意味着志愿者队伍的组织结构基本上搭建起来,有了负责人、小组长和突击队。看着志愿者们在“志愿者承诺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高兴地佩戴起志愿者徽章,我们意识到,项目在村里全面开展的第一步是成功的。
16日,我们分别在白家夺和巴夺组召开了村民会议。两次会议上,来参会的村民踊跃地报名要成为记录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志愿者,全体呼吁要保护修缮位于阿尔山头的古羌碉,而且都商定各组要举办震后的第一个羌历年,他们认为这既是对传统的恢复,也是在困难时凝聚人心团结力量的举措。17日下午,我们花了两个多小时爬上了阿尔村中地势最高、位于山头的阿尔组,在组长家里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内容与前两次的相同,但这次会议上,村民志愿者提出先期推选出来的几个小组长都并非本组人,由于环境的限制,很不利于工作的交流和开展,于是大家推选了两位年轻人作为本组的负责人。
(四) 培训志愿者
在此阶段工作中,我们通过多种方式对报名参加志愿者的村民进行培训,在核心志愿者会议和三次村民会议上,以及走访志愿者时,都不失时机地介绍项目的理念、方法和目标,我们一起讨论大纲、记录项目、记录格式等方面的内容,并为志愿者提供了专用的记录本和笔,对报名参加技术突击队的志愿者也进行了相关的技术操作培训。我们的核心志愿者余正国经过初步培训,已经用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记录下了羌历年的过程和内容。而其他的一些志愿者也在开始思考自己所要记录的内容,我们11岁的小志愿者余正樱桃就正在向她的妈妈打听羌族的洋芋糍粑是如何做出来的。
(五) 平整诵经台
按照羌族的传统,羌历年只能在村寨的老庙里(也就是诵经台所在)举行。巴夺组的羌历年决定在农历十月初五与初六两天举行,于是组里提前布置好各位村民在羌历年中所要发挥的作用,例如砍杉干、扫雪、准备祭品等,其中一项重要任务便是平整诵经台。
11月20日,农历十月初四。雪终于停了,天终于放晴,能看见高空的蓝色,太阳出来,映在白雪覆盖的世界,那光亮,非常眩目。一群村民带着铁锹、锄头开始清扫从村里到庙基的道路,平整诵经台。村里人说,这是巴夺的老庙宇,供奉着牛神、村寨神、玉皇大帝等神灵。庙宇依山而建,原本很宏伟,上下有石阶梯,还有吊脚楼,可是在“破四旧”的时候被毁一空。如今,这里只看到在20来平米的平台上,还有几处石砌的残垣断壁,石壁上有熏得黑黑的阳尘,供奉台上没有任何神像,只有几块石板提示了神位的所在。一些上了年岁的人还记得以前庙宇的样子,而年轻一代只知道这是庙基。我们也加入了打扫庙基、平整诵经台的行列,拿着锄头铁锹干了起来。虽然没有村民们那样有力、迅速,但是也为羌文化保护尽了一份力。
(六) 举办羌历年
羌历年是羌族最为传统的节日,主要是村民庆祝丰收,请神还愿,企盼来年风调雨顺,并制定新一年的村规民约等。可是近年来,许多羌族村寨并不举办集体性的羌历年,渐渐地,这项传统的内容及其所蕴含的意义被许多人淡忘了。阿尔的几个村寨还保留了这个传统节日,这一次我们之所以选择在11月中旬到达村寨,也是希望能促进震后羌历年的恢复。
11月18日,农历十月初二,白家夺组举办羌历年。早晨十点多,村民们顶着鹅毛大雪,带着羌历年活动所需物品,朝着白家夺废墟上的庙基进发。由于大雪太厚太急,人们只能排成一字艰难前行。在废墟上,80多岁的释比余明龙主持了祭祀仪式,村民杀鸡宰羊,点香燃蜡。雪一直纷纷扬扬地下着,天气越来越冷,这也导致白家夺无法按照传统举行羌历年的一整套仪式。据说,这个寨子几十年来还是第一次举办羌历年祭祀活动。
11月21日-22日,农历十月初五、初六,阿尔最大的村寨巴夺组举办了震后第一个羌历年。三位释比朱金龙、余世荣、余正国于20日晚从北京赶了回来。21日一大早,释比们就忙活开了,做太阳馍馍、月亮馍馍、准备旗帜、猴皮帽、羊皮鼓、请出“张三爷”等。一切准备就绪,村民们跟着释比上庙、请神、敬神、敲鼓唱经、献羊、杀羊、煮羊、分食等等,活动一直持续到第二天的中午。尽管大多数农户遭受了雪灾,尽管有很多人的新房没有建好还住在过渡房里,但这样一个凝聚团结的氛围足以给村里人带来很多安慰。
至此,我们这一阶段的任务基本完成。11月22日下午,我们离开了阿尔村。值得一提的是,在18日那天,我们志愿者小组有四人先行离开阿尔。然而,大雪阻断了山里与外界的联系,厚厚的积雪使车辆无法行使,四人只能冒雪在雪路上徒步行走3个多小时到达龙溪乡。特别要感谢的是,三位村民肩背着重重的行李箱一直把四个志愿者送上了到县城的车,再步行回到村里。他们的热情、纯朴和善良深深打动着我们。
三、 成果
第一,众多村民积极报名参加到阿尔村羌文化保护的志愿者队伍。在核心志愿者会议以及白家夺、巴夺和阿尔组召开的三次村民会议上,冒着大雪来现场报名的就有125人。这些志愿者中,年纪最大的已经83岁,最小的只有11岁。我们在村寨中走访的时候,还经常会有村民主动找到我们说希望成为志愿者。所有志愿者都在“志愿者承诺书”上坚定地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第二,在当地构建起以当地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志愿者组织框架,村民志愿者根据大纲内容推选了7名小组长以及技术负责突击队,并明确规定了小组长的职责。
第三,为了保护悬崖上被地震震裂已经摇摇欲坠的阿尔古羌碉,村民们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写了一份“关于修缮阿尔千年羌碉的吁请书”,在吁请书上签名按手印,并委托我们将这份特殊而珍贵的“吁请书”送到相关领导的手上。
第四,我们对志愿者进行了一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对项目的认识、对记录大纲的确定、记录体例、写作方法等,同时对报名参加技术突击队的志愿者就如何使用设备、如何分类、如何建立记录档案等内容进行技术培训。
第五,在过羌历年之前,村民们集体平整了位于巴夺寨庙基的诵经台。
第六,促进村民对羌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自觉意识,比如巴夺组和白家夺组村民都在保护羌文化志愿者精神的感召下,主动要求举办震后的第一个羌历年。
四、 经验与反思
第一,团队成员的积极配合与互相信任。这一次的七人志愿者团队,在三个月前,大家彼此互不认识,却抱着“想要为羌族做点什么”的想法而聚集在一起。团队成员有着多学科(法学、民族学、艺术、导演等)的专业背景,有着多民族(羌、汉、藏、回)的身份。在工作中,大家会有不同的视角、方法和重点,有时候也会有争论,但理想和目标是一致的,有效沟通、积极配合与互相信任正是我们这个团队即使在面临困难感受艰辛时依然能再走一步的力量。
第二,围绕项目目标灵活调整策略,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在进入村寨的实际工作中,遇到许多与我们在北京所预想不到的情况,例如原本我们打算一次性召开全村的村民大会,可是由于气候及村里的实际困难,我们立即决定到各个村寨分组召开,虽然于我们来说增加了工作内容,但是这样方便了村民;再如羌历年的举办,期间也经历了些小挫折。最终,我们都比较顺利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三,充分尊重当地人的意见和文化权利。对于当地人来说,村里几百年来传承的文化模式和文化特点,只有当地村民是最熟悉的,他们当然是本文化最权威的发言人。在记录保护文化以及宣传文化的过程中,当地人所掌握的地方知识以及所要诉求的文化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
第四,淡化外来者和外来专家的角色。项目的理念一直是,让阿尔村羌民自己行动起来保护自己的文化。我们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无非是“推动”,而不是强加干涉。即使在对村民进行的培训中,我们也一直强调文化主体人的作用,而只是进行简单的技术培训,不进行任何价值判断和记录内容的筛选。
第一,目前村里报名的志愿者人数很多,在项目进行中,如何分工是个问题。虽然我们初步建立了志愿者的组织结构,有了大家推选的几个小组长,可是村里负责人能否把这些志愿者有效地组织起来,把大家的热情延续下去,成为一支记录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志愿大军,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当地有一些村民对此项目仍存在一定的疑虑。一些村民在想,我们做这些事情,到时候出版了书,公开了拍摄影像,是否为了赚钱?到时候这些书卖了钱,有了稿费,该如何分配?那些设备是不是就成了村里少部分人的“私有财物”?针对这些忧虑,一方面需要我们就项目理念和目标多做解释,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在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与村民仔细商量,充分尊重村民和村干部的意见。
第三,充分尊重当地人的意见和文化权利。对于当地人来说,村里几百年来传承的文化模式和文化特点,只有当地村民是最熟悉的,他们当然是本文化最权威的发言人。在记录保护文化以及宣传文化的过程中,当地人所掌握的地方知识以及所要诉求的文化权利,应得到充分的尊重。
第四,淡化外来者和外来专家的角色。项目的理念一直是,让阿尔村羌民自己行动起来保护自己的文化。我们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无非是“推动”,而不是强加干涉。即使在对村民进行的培训中,我们也一直强调文化主体人的作用,而只是进行简单的技术培训,不进行任何价值判断和记录内容的筛选。
第一,目前村里报名的志愿者人数很多,在项目进行中,如何分工是个问题。虽然我们初步建立了志愿者的组织结构,有了大家推选的几个小组长,可是村里负责人能否把这些志愿者有效地组织起来,把大家的热情延续下去,成为一支记录保护本民族文化的志愿大军,是一个要考虑的问题。
第二,当地有一些村民对此项目仍存在一定的疑虑。一些村民在想,我们做这些事情,到时候出版了书,公开了拍摄影像,是否为了赚钱?到时候这些书卖了钱,有了稿费,该如何分配?那些设备是不是就成了村里少部分人的“私有财物”?针对这些忧虑,一方面需要我们就项目理念和目标多做解释,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在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时与村民仔细商量,充分尊重村民和村干部的意见。
基本农田保护简报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全省基本农田面积的稳定,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对耕地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基本农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长期稳定并重点建设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对主要农产品的基本需求而划定的、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区域。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以外,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田承包经营者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按规定获取收益,同时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服从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八条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合理布局,相对集中,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城市、村庄和集镇等长期规划相协调。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用地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包括下列耕地:
(一)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城镇及工矿区所必需的蔬菜生产用地;
(三)名、特、优、稀作物的生产用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和推广部门所必需的试验田和良种繁育场地;
(五)本行政区域内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高产、稳产的连片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界线,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计划、农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控制指标以乡(镇)为单位具体划定。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省基本农田保护的总体规划由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下达,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县(市),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根据市下达的控制指标制定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具体方案,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予以公布,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的建设规划,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水利、供电、排灌、道路、林网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能排能灌,沟、渠、田、林、路配套,适应机械化作业,具有较强的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证基本农田持续高产稳产。
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当坚持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培肥地力,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质量管理,建立基本农田地力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地力变化情况,并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提供施肥技术指导。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建设。基本农田的环境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关基本农田建设的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事业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事业,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采用先进技术,推动农业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农业综合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对基本农田的生产投入和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农业劳动者应将增加基本农田的投入作为农业投入的重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并在地方财政、农业发展、育林、水利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非农业建筑设施需要翻建或新建的,必须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迁出,并按基本农田标准的要求做好复垦工作。
第十九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国有农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农业企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界定范围、面积;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奖惩事项。
个人或集体承包基本农田的,应当在农业承包合同中载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二十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作物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耕作改制和种植结构调整不能毁坏基本农田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堆放固体废弃物和发展林果业。
(二)弃耕、抛荒和破坏地力;
(三)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排放污染物;
(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凡占用基本农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占一补一"的原则,组织再造。确实无条件进行再造的,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组织安排另地再造。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因基本农田被占用或再造以及其他原因必需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搞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动态监测,对所辖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状况实行定期检查,并公告检查结果,接受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征用基本农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主要由造地补偿费、荒芜费、耕地占用税构成。
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由省、市、县统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的再造、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基本农田面积的相对稳定和质量的逐步提高。
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使用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提出安排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基本农田的再造和建设,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档案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15元/亩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主要经办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批准文件无效,限期拆除在非法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可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经批准征用的基本农田一年以上不使用的,每年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除按规定收取闲置费外,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并向原批准征用机关备案。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人为造成基本农田抛荒的应限期耕种,在恢复耕种前,每年收取闲置费。
第三十一条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砂、采石、建房、建窑、建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耕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治理,恢复原耕种条件,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地力退化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耕种条件,培肥地力,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排放污染物质造成基本农田严重损害的,应当赔偿受损害单位或个人的损失,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故意损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的,责令恢复原标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挪用基本农田建设保护基金的,责令立即退回,并对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占用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分,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并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基本农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农田保护简报篇四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
第十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第十九条
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条
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第二十五条
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要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
(二)基本农田的地力等级;
(三)保护措施;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权责令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其他农业生产用地划为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业生产用地的保护和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农田保护简报篇五
第七条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所占耕地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基本农田的具体数量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中载明基本农田的数量和位置。
第九条 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建成的标准农田和新增加的连片耕地、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实行特殊保护的耕地,可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五)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确认。
第十二条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经验收确认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置保护标志,并在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基本农田保护区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保护区地块名称、编号、面积与四至范围;?
(三)保护区责任人;?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变更台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基本农田保护区资料档案,应当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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