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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一
法的源泉是指法的创立的方式,即发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a.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b.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性。c.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和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经济权力、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涉外经济法律客体是指涉外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一般是指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
对外贸易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的一种职能行为。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涉外经济法之中的,在涉外经济管理和涉外经济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经济义务: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权利:指涉外经济法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
配额: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
对外贸易调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补贴:指出口国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效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现汇贸易:指在对外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贸易。
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全球配额:指进口国家对某种商品规定了一个总体进口数量,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只要不超过配额都可使用,超过了就不准进口。
国别配额:指进口国家在某种商品总配额内,根据该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的不同关系程度,为了区别对待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一定数量的配额,超过配额规定的就不准进口。
协定配额:指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经过谈判,规定了出口国向进口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数量和年增长率,并以协定形式固定下来便于双方遵守。
主动配额:指出口国根据本国及出口市场的容纳量,主动采取的出口数量的限制。 被动配额:指因进口国家的限制,进口国被动采取的出口数量的限制。
对外贸易秩序: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突发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机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商品。
间歇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
持续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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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二
1、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2、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3、经济法调整原则(即经济法原则,是指由经济法所确立,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通常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
4、法的调整方法(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基本方式和手段)
5、经济法主体(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接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及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
6、法律责任(是指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
7、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模式中可以为或不为的某一定行为)
8、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行为模式中人们必须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
9、法律制裁(是指由国家机关强制违法行为人履行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11、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2、经济法客体(即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体权利指向的对象是权利客体;主体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义务客体)
13、经济法的核心(通常是指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及在一定国家一定历史时期经济法立法体系中,何种法律处于最重要和主导的地位)
1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总称)
15、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经济法在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时所采用的行为规范方式和法律后果形式)
16、经济法的制裁(是国家机关强制经济法义务违反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付出代价,以履行其经济法责任)
17、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以及其内容、地位和作用的一门法学学科)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18、反垄断法
答: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行政性垄断
答:行政性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20、垄断
答:垄断是一种经济想象,有时是指一种垄断结构状态,又是指垄断行为。作为结构状态,垄断是指经济力高度集中,是企业的资本、生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的大规模化;作为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形成垄断状态或谋求形成垄断状态的各种行为,以及凭借垄断结构状态(垄断地位)所实施的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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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三
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集体商标: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依法求偿权:又称索赔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等。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使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在交易中实施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关交易的重要真实信息的行动。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 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券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物的个人或组织。
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桂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产品质量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内幕交易: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经营者集中:又称企业合并、企业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或者企业之间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或通过合同等方式,使一个企业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企业。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内容做部分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和企业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书面合同。
无效合同:指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因其不完全符合生效要件,其效力尚未确定,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我国《公司法》中所称的公司仅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是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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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四
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抵押物虽可折价、拍卖、变卖,但抵押物新所有权人无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2)抵押在先,出租在后
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②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五
合伙企业的特征:1有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企业”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资本“三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公司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设立的,所定章程还应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宣告破产的情形有:1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因法律事由,被人民法院终止重整程序2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且未被批准,或者重整计划已通过但未被批准,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5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6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或已通过但未被人民法院认可,被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7因债务人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裁定无效8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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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六
外商投资企业: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缔约过失责任:指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集体商标: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业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进行注册并由全体成员共同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商标。
依法求偿权:又称索赔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者等。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违约责任: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的,是违反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使用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欺诈行为:指经营者在交易中实施的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事关交易的重要真实信息的行动。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 破产程序清算: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债券人或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行清算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物的个人或组织。
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至破产程序终止期间,桂管理人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破产申请: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 破产管理人: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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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七
,是以不同的交货地点为标准,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与风险的划分。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带有很大随意性。
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时,进口方不得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在关于产品销售的法律实施方面,不得用来歧视外国产品,保护本国产品。
: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与简答总结》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八
法的源泉是指法的创立的方式,即发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
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指我国对外经济管理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责,对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的主体进行领导、协调、组织、监督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涉外经济合作关系:是指我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在涉外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概念:我国涉外经济法是调整在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中所产生的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含以下三层含义:a.涉外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那就是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涉外经济合作关系。b.涉外经济法虽然属于国内法的范畴,是我国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性。c.涉外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我国在对外经济、贸易、技术交往和对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活动中,根据涉外经济法的规定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经济权力、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涉外经济法律客体是指涉外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一般是指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
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对外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合作关系。
对外贸易关系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对外贸易管理和合作活动,享有对外贸易权利,承担对外贸易义务的当事人。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的一种职能行为。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管理对外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倾销的概念“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涉外经济法之中的,在涉外经济管理和涉外经济合作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经济义务:指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经济权利:指涉外经济法主体在涉外经济管理和合作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管理: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
配额: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
对外贸易调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事项予以查证的过程。 补贴:指出口国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效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现汇贸易:指在对外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清偿工具的贸易。
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全球配额:指进口国家对某种商品规定了一个总体进口数量,对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只要不超过配额都可使用,超过了就不准进口。
国别配额:指进口国家在某种商品总配额内,根据该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的不同关系程度,为了区别对待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按国别和地区分配给一定数量的配额,超过配额规定的就不准进口。
协定配额:指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经过谈判,规定了出口国向进口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商品数量和年增长率,并以协定形式固定下来便于双方遵守。
主动配额:指出口国根据本国及出口市场的容纳量,主动采取的出口数量的限制。 被动配额:指因进口国家的限制,进口国被动采取的出口数量的限制。
对外贸易秩序:指国家运用法律措施规范对外贸易竞争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交易,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从而形成对外贸易井然有序的发展局面。
突发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机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海外市场大量地低价抛售商品。
间歇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了在某一海外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而以低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向该市场抛售商品。
持续性倾销: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一方面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而大规模地进行生产,另一方面为了维持国内价格结构而将其中一部分商品长期地低价向海外市场销售。
《涉外经济法同步名词解释》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经济法中抵押权的名词解释经济法中抵押和质押的区别篇九
2、中国经济法p9
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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