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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基层工资电网基层员工工作总结篇一
承包方(乙方):
按照《_合同法》的规定,为了明确双方在建设过程中的权力、义务和经济责任,结合该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项目和内容:
4、本工程采用总承包形式,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xx元。
5、根据有关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天。
6、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不属包干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2)在施工中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停水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3)未按合同规定拨付款而影响施工。
(4)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5)非乙方原因无法停电,致使乙方不能连续施工而影响进度。
7、本工程的质量为优良。
8、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及标准:①该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和设计变更;②电力建设工程验收规范。
9、甲方在不防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10、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检查。甲方没有及时检查的,乙方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乙方在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工程方面的国标、行标,特别是主要设备应符合地方供电部门要求。
11、该工程竣工后,由地方供电部门根据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及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承担返工责任。
12、乙方严格按照《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落实本工程施工的各级安全责任制。本工程中非乙方责任发生的一切事故障碍,有相关责任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
13、本工程总造价为元人民币。
14、本工程合同签订后日内,甲方支付本工程造价部分工程款,计人民币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正式送电前)支付工程余款。
15、本合同及附件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16、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需办理签(公)证的,自办毕签(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造价款后终止。
17、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18、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甲方(合同章):
乙方(合同章):
20xx年xx月xx日
电网基层工资电网基层员工工作总结篇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始终“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直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之后,该文件方得示人。
虽然官方已明确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与涨薪不可混为一谈,更不可将涨工资视为并轨的前提,但毫无疑问,工资的上涨明显降低了养老金并轨的难度,也给被改革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养老金并轨的大方向已定,我们内部确实有些人心惶惶,因为如果按照原有工资扣除养老保险,我们到手的钱至少会减少几百元,即便先前有‘先涨再并’ 一说,但在没有看到文件之前,心里终究不踏实。”1月20日,北京市某机关单位公务员魏新宇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1月份所发的工资条来看,他们暂未上调工资,但已经将部分绩效纳入基本工资科目,从而增加了基本工资的比例,虽然此次上调工资的总体数额尚未知晓,但简单计算,应该足以支付并轨后扣除的养老金额度。
在此之前,魏新宇的基本工资与各类津补贴的占比大致是三七开,调整之后,基本工资已接近工资总额一半。
据记者了解,国务院在印发《通知》后,还附带转发了3个具体方案,名称分别是《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其中,机关工作人员的调整方案提出在明确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后,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 元至6135元,其它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同时,本次公务员加薪将在提高各级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冻结规范津贴补贴的增长,并强调各级部门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标准。
有媒体统计,调整后,内地公务员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正国级官员最高基本工资由7020元增至11385元,最低的办事员基本工资由630元增至1320元,从加薪幅度来看,改革明显向基层公务员倾斜。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曾对本报记者表示,我国公务员的基本工资自2006年调整过后基本就没涨过,同时,从2005年的数据来看,机关全部人员 (包括后勤人员以及劳动合同制人员)的工资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员工平均工资(社平工资)的比例关系是1.17∶1,机关公务员(不含后勤等人员)与国有企业员工比例关系是1.09∶1,公务员工资均处于中等偏上水平;2012年,以上两组比例关系分别是1.03∶1和0.94∶1。
也就是说,公务员工资与社平工资基本持平,但比国有企业工资偏低,同时从数据的变化可以看出,公务员工资已由中等偏上向中等偏下靠近,公务员涨薪大势所趋。
而对于事业单位的相关调整,记者仅从相关文件中看到了按照岗位、级别公布出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案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的调整方案,目前还没看到公开的详尽内容。
电网基层工资电网基层员工工作总结篇三
温说了发绩效工资,陈部长心想解决绩效工资,省里统储绩效工资(有钱,市委书记用脑在想如何争取省拔绩效工资,(如果》省下拔绩效工资县委书记可以截留入腰包,《如果》县拔入卫生局局长们可以先大吃喝请客送上级,《如果》局下拔一部分入卫生院院长则感情用事,先亲人后别人。职工还是美梦-场,最终还是从病人的囗贷中掏钱发工资,到时侯又回到解放前,大处方,多捡查,贵价药,多输液,多剖腹产,平产当难产,小病作大病医,无病医成病只要不死就行,防预药过期再用。。。。。。?到时侯医生何愁没钱花,老温你管不了啦,这是我们生财之道哩。叫世人明白消费。
市民若有咨询或投诉,可以登录瑞安新闻网进入瑞网议事厅,点击“网民提问”一栏即可留言。
市卫生局回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我市推行的.绩效工资政策,我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已正式推行绩效工资改革。现在,公共卫生单位已平稳过渡实施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2015年1月份起也开始实施绩效工资政策。
按现行政策工资改革规定,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主要为保障职工的正常生活和安心工作,按职工的职务岗位和工龄等因素核定,分为三个项目,即生活性补贴、岗位津贴和工龄补贴,其中生活性补贴年人均为14500元(包括节假日补贴),按月1208元发放;职务津贴按职务岗位不同定档;工龄津贴根据工龄长短定档。另外,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各单位根据职工承担本单位绩效任务的工作量不同以及考核后实际成绩予以分配,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原则。
目前卫生院职工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已经核批,具体额度请向所在卫生院人事干部处查询。
温说了发绩效工资,陈部长心想解决绩效工资,省里统储绩效工资(有钱,市委书记用脑在想如何争取省拔绩效工资,(如果》省下拔绩效工资县委书记可以截留入腰包,《如果》县拔入卫生局局长们可以先大吃喝请客送上级,《如果》局下拔一部分入卫生院院长则感情用事,先亲人后别人。职工还是美梦-场,最终还是从病人的囗贷中掏钱发工资,到时侯又回到解放前,大处方,多捡查,贵价药,多输液,多剖腹产,平产当难产,小病作大病医,无病医成病只要不死就行,防预药过期再用。。。。。。?到时侯医生何愁没钱花,老温你管不了啦,这是我们生财之道哩。叫世人明白消费。
市民若有咨询或投诉,可以登录瑞安新闻网进入瑞网议事厅,点击“网民提问”一栏即可留言。
市卫生局回复: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和我市推行的绩效工资政策,我市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已正式推行绩效工资改革。现在,公共卫生单位已平稳过渡实施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从2015年1月份起也开始实施绩效工资政策。
电网基层工资电网基层员工工作总结篇四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工程(项目)名称:
主要内容:
质量要求:按电力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工程造价: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费用包干, 甲方自签订合同之日全部付清。
四、技术资料,图纸提供方法:甲方在开工之日前应向乙方提供相关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并指定 同志为施工代表,负责施工中的协调工作。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并指定 同志为施工工地负责人,以便双方共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五、开、竣工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总计工作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六、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工程中途因甲方原因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减少损失,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甲方如对安装标准有特殊要求,必须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如不符合工程质量,甲方有权令其返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其返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违约金额由甲、乙双方约定。
八、乙方工程不符合工程质量、技术要求。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期五日,处以工程总造价1%的违约金。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按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如需分送有关单位,份数另定。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需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 方:(盖章) 乙 方: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电网基层工资电网基层员工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资收入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深化人力资源集约化管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含义:
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收入,是指企业分配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内外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以及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国有股权期权等工资外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集约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公司总部职责:
(一)制定统一的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职工福利和保障等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开展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福利计划,调控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水平。
(四)核定由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五)组织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六)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秩序。
(七)组织开展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
(八)执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下达的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总(分)部职工工资总额预算和计划、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方案。
(二)执行公司总部下达的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管理所属各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和福利计划。
(三)核定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标准,监督指导地市公司级单位管理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企业负责人薪酬。
(四)组织所属各级单位开展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五)组织开展所属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工作。
(六)组织落实工资收入的信息化建设,完善基础资料管理。
(七)执行公司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省公司级单位本部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监督指导主办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制定的工资收入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负责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执行、工资分配制度、福利保障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资分配制度建设。
(四)监督指导主办集体企业工资收入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以下事项,须履行公司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动用工资结余、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企业年金、住房补贴、国有资产股权期权激励等方案,须上报国资委审核批复后执行。
(二)公司工资收入管理办法、工资分配制度、公司党组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职工福利和保障制度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各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方案等,须履行相关决策或民主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
以下事项,公司所属各级单位须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或者核准:
(一)年度工资总额、福利预算。
(二)动用工资结余。
(三)由上级主管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四)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设方案。
(五)建立或者调整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七)建立或调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八)建立住房补贴制度。
(九)国有资产股权、期权激励方案。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十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分级管理:国资委对公司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公司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各级单位执行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公司根据国资委关于工资总额预算的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上报国资委。
第十二条 公司在国资委批复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内,按照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双控”要求,统筹考虑经营效益、劳动效率、业绩考核结果、人员结构、人工成本水平和地区差异等因素,编制下达各省公司级单位工资总额计划。
第十三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业绩考核结果、人工成本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对所属各级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和人均工资水平进行合理调控。对经营亏损和效益下降的所属各级单位,要严格控制其工资增长水平。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必须严格在上级主管单位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执行工资发放,不得违反规定超提、超发工资,不得产生新的工资结余或者将未使用完的工资总额挂往来账。所有工资性支出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规范工资列支渠道。
第十五条 实行货币化改革后企业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住房补贴以及为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等五项福利性补贴,全部纳入工资总额单列管理,不得从其他成本或福利费中列支相关项目。
第四章 工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坚持战略引领、绩效导向、效率公平、激励约束的原则,不断完善工资分配制度,规范工资结构、理顺分配关系,形成收入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全面构建以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为基本模式,与岗位价值、绩效贡献、能力素质三个要素相挂钩,由岗位薪点工资、绩效工资、辅助工资三个工资单元组成,适应公司各单位业务类型和经营特点的差异化工资分配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各单位的主营业务特点、市场化程度、行业惯例等因素,按照业务板块分类设定各工资单元占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
第十九条 公司制定工资项目名录,统一规范各工资单元的工资项目构成。公司各级单位应精简整合专项奖项目,统一纳入绩效工资单元;清理规范津补贴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必须保留且经上级主管单位核准同意的,应明确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纳入辅助工资单元。第二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科学确定、合理调整内部分配关系,适当拉开职工工资水平差距,使工资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以及优秀人才、高端紧缺人才倾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调整方案、重大奖励方案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应当通过必要的决策程序、民主程序或审核备案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价值评价、岗位动态管理、全员绩效管理、能力素质评价等措施,不断优化完善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
第五章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第二十三条 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其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分配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其薪酬与其他职工薪酬分开管理。各级单位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薪酬水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确定和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外,不得领取核定薪酬标准之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资公司我方企业负责人薪酬,依据其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经公司审核后提交其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单位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相关规定,层层建立完善管理制度,逐级实施预算管理,严禁用公款支付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消费费用,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
第六章 管理机关工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实行“双控”。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职工工资增幅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的平均增幅。
第二十八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本部工资总额实行“单独申报、单独审批、单独统计”的管理方式,与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分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省公司级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控制计划,在人员编制范围内,按实际人数和公司核定的工资水平发放,不得自行确定本部工资计划和水平,不得在计划外另行发放货币性收入。
第三十条 地市公司级和县公司级单位管理机关的工资总额和人均工资水平,由上级主管单位合理调控。
第七章 职工福利和保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职工福利和保障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逐步构建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施年度福利计划和预算管理,对职工福利费和非货币性福利项目实行年度计划控制,福利计划各项目费用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规范福利项目管理,优化福利结构,合理平衡单位内部福利水平。各级单位应依法合规、统筹使用福利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新增福利项目、扩大福利项目执行范围,应严格区分福利、工资及其他成本费用,规范福利费列支渠道,严禁挤占、违规使用职工福利费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属地政策,加强基本社会保险管理,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做到各项基本社会保险应保必保,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亏损单位原则上不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各级单位,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应提交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可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建立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和使用应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应执行公司统一规定的缴存标准,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缴存水平。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工资收入管理机制,规范工资收入秩序,完善台帐、报表等统计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断完善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单位自查与上级主管单位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不定期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公司各级单位工资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资收入各类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工资收入重大事项申报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年度工资总额、福利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工资内外收入构成项目的来源和列支情况。
(五)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管理机关工资的执行情况。
(六)年度人力资源统计报表填报的准确情况。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按照监督检查内容,于次年一季度对上年的工资收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公司不定期地选择部分单位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组织人资、审计、财务、监察等部门,对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反映存在问题的重点单位,开展工资收入专项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工资收入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出现以下情形的,上级主管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清退违规所得、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和福利费用、扣减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通报批评等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年度工资总额、福利支出超过上级主管单位核定数的。
(二)违反有关工资收入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工资性支出,或挤占、违规使用福利费的。
(三)未经许可,自行改变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擅自调整薪酬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
(四)擅自提高企业年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或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不按规定申报工资收入重大事项,或不严格执行公司审批、核准意见的。
(六)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工资收入监督检查内容和人力资源统计报表,虚报、瞒报、漏报工资收入和人员情况以及拖延报告时间的。
(七)其他违反工资收入法律法规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网人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工资收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人资〔2005〕59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公司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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