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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一
砍价,就是现在所说的讨价还价。每当在买衣服的店里交完钱后,店主总会嫣然一笑。因为赚到了钱。而我仿佛是吃了根青橄榄,酸极了。因为自己的零花钱被宰了。现在的人们为了显示自己有多少多少的钱,在买衣服时就任人宰割。我也一样。以前不知父母有多辛苦,整天拿着钱潇洒着。但在我体验了挣钱的辛苦后,才明白了自己犯了多的错误。我决定学会砍价。在学会了一大堆砍价词后,我就决定去实践了。
到了领先商城后,妈妈看上了“声雨竹”的一件风衣。我一看标价,天哪!!!!!688元!!!!!!对我来说,真是个天文数字。刚想拉上妈妈走,可热情的导购员便向妈妈推荐“试试吧。”妈妈爽快的答应了。妈妈穿上风衣真漂亮!!!!!“多少钱?”妈妈明知故问。“688元,很便宜的。”才688元,还不贵?!!!!!“能不能便宜点?”“不行啊,这是新货,不打折的。”阿姨边说边拽着领口。该我上阵了!!!!!我便开始砍价了。“阿姨,您看啊,这料子,一尺50元,那么布料肯定是300元左右,花样加工可能是50元,人工费可能是50元,运费可能是30元,加上您想赚的50元,也才不过480元,哪来的688元呢?您也应该为消费者考虑考虑啊!”阿姨可能是听烦了,说不买就走人。我便气愤的离开了。谁知,她追了上来,说500元,妈妈便心动的走了进去。我觉得刚估的价500元还是有点高,应该470元,便准备和她打口水仗。我挑明了最多出470元,可她一直说拿不上,我急得说:“470元!”她大手一挥,我以为要被赶出去了,哪想一声“拿上吧”跳进耳朵。不一会儿,她便开好了票,我便交上了钱。收钱的还说:“这孩子,有一张能说的嘴啊。”
我成功了!砍价的故事就这样宣告结束,不知你是否和我一样受益匪浅?
清晨起床,我揉着惺忪的眼睛,呼吸着新一天的空气,啊!又是美妙的一天!可是没过多久,这种宁静便被打破了。
“真是的,毛豆明明是两块钱一斤,今天又涨了五毛!还好,我终于砍到原来的价了。”每当听着妈妈说着这些琐事,我都会摸着自己的口袋,里面永远只有几个钢镚,想想也是,自己每次出去买东西,因为碍着面子,都是照着标价收购,从不砍价,以至于每月的零花钱都被“压榨”得所剩无几。不,不行,我可不能就这样“任人宰割”。于是,我拿着口袋里仅剩的几个钢镚走上了街。
在街上,我想着:买些什么好呢?对啦!菲菲的生日快到了,就送她个小礼品吧!于是我走进了礼品店。一进去,我就看中了一个发卡,老板娘像洞悉了我的心思一样,笑眯眯地走过来对我说:“小妹妹,买个发卡送给同学吧,她会喜欢的!”“那,这个发卡多少钱?”“十五!”“十五?阿姨,贵了点,便宜点嘛。”“那就十二吧!”老板娘依旧笑着说。我心想:一开口就降了三元,一定还有降的!于是,我说:“您看,这款式,这色泽……”天哪!我一时之间竟挑出这么多自己都不知存在不存在的毛病。我下意识的偷瞄了老板娘一眼,她的表情已从开心变成无奈,正当我找不到台阶下的时候,老板娘说:“十块,不能再少了。”什么?她还肯降,莫非还有虚头?我咬紧牙关,硬着头皮说:“好阿姨,您看我们这些小学生带给家庭的负担大,父母挣点钱也不容易,您看……”这时阿姨脸上满是不耐烦,我想:完了完了,要赶人了。谁知她摆摆手说:“算了算了,六块!”我心里顿时晴空万里,高高兴兴的结了帐。
砍价并不是什么丢脸的事,为什么人们宁愿“任人宰割”呢?
我经常听姥姥说:“从北京到南京,买家没有卖家精。”意思是提醒人们买东西时要当心,不要被卖家赚去不该赚的钱。
这几天连续阴天,天气也凉快了好多。吃过午饭,妈妈对我说:“咱们带着妹妹逛街去。”我听了高兴极了!要知道,自从有了妹妹,妈妈天天在家带妹妹,很少带我逛街。我们逛到了宝贝衣橱,一件漂亮的小裙子特别适合妹妹穿。妈妈一问价钱,49元。一件不到一岁小孩穿的裙子要49元,况且料子也不是特别好,老板还真敢要价。我小声对妈妈说:“以前买衣服都是您砍价,今天看我的。”妈妈说:你个小孩,砍什么价!”“您就让我砍一次吧,”我请求妈妈。妈妈拗不过我,就同意了。
我对老板说:“老板,这件小裙子能不能便宜点。”老板说:“我这个店刚开业不久,给你便宜点,拉个回头客,45元。”
“呵,您给便宜的真‘多’,才便宜4元钱,能不能再便宜点,”我说。
“真的不能再便宜了?”我又问老板。
老板说:“真的不能再便宜了。”
我说:“人家别的地方和你卖的裙子一模一样,可比你卖的便宜得多!
老板听了我说的话后,对我说:“这样吧,我再给你便宜5元钱,40元钱,你拿一件吧。”
“40元钱我也不要,还是贵,给你个吉利数,26元,卖不卖?”我说。
老板一听我给的价钱,大恼,气冲冲的对我说:“你存心不想买,给的不是个价。”
“谁说我不想买,只要是您按我说的价钱卖给我,我就买。”我说。
“不卖,”老板板着脸说。
“老板不卖,我们走吧,”我拉着妈妈假装要走。这时老板急了,看样子是害怕我们走了,对我说,小姑娘,你再添添,我再降降,行不行?”
我说:“就26元钱,您卖我就买,您不卖,我们就走了。”
老板唉了一声说:“你拿一件吧,小小年纪还真会砍价。”我朝妈妈胜利的笑了笑,妈妈付了钱,我们拿着裙子走了。
卖衣服的谎实在是太大了,不砍价还真吃亏!看来买东西会砍价也是一种生活的本领啊!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二
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3、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4、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5、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6、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7、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三
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了,我们一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作文内容详情如下。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来临,为此我们将有关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内容做了一些整合,希望能给广大消费者一些有用的启示。
为了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这一日期的选定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国国会发表的《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获得消费安全的权利;取得消费资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合法申诉的权利。
从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国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组织的义务,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我国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联以后,在1988年正式提出以纪念315为主题,在这之前86、87年3月15日都曾举行过,但那时候没有明确提出来纪念。直到近年,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才让这个节日在中国真正的浮出水面。对于假冒农资,我国长期以来一直给予严厉痛击。3.15就是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日子。但是,3.15打假只能说是打假的一个缩影,在农资打假方面国家有很多相应政策,而最有影响的就是初,国家工商总局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执法工作正式命名为“红盾护农”行动。20,针对农资价格大幅上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国家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资打假护农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国家领导人对农资打假问题更是坚定不移。年4月1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湖南省衡阳市生产经营劣质化肥问题,第二天,国务院总理就此事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查处并公布结果,提出整改要求,对全国化肥市场立即部署一次普遍检查。
据不完全统计,在2017年“红盾护农”行动中,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顿各类农资市场达3.82万家;查处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违法案件31389件,案值4.4亿元,其中种子案件4953件、案值5334.51万,化肥案件14922件、案值25353.80万元,农药案件7022件、案值8689.22万元。通过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近2.56亿元。
为打击假冒农药、化肥等农资,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2017年,农业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行动包括:(一)召开2017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动员暨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三)组织开展农资质量抽检活动。(四)启动“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试点。(五)组织开展农资知识竞赛活动。(六)组织开展秋季农资打假联合督查。
2017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重点,是吊销一批严重违法经营者的执照,净化农资市场主体;扶持一批规范经营、诚信守法的龙头农资经销企业做大做强,使农资市场秩序初步达到规范。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四
(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初级中学)。
“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我决定进行“现场买卖”,让学生在“实战”中掌握有效方法。
我们设置场景:
同学们推选了一位平时喜好买东西的女生――姜同学。夏天到了,她需要买一条裙子。
上街了,她把街道的所有“商店”逛了一圈,最终选定了一家“商店”。她仔细查看所中意的裙子,开始与“老板”谈价。当她很遗憾的要离开时,“老板”则快速地拉住了她:再讲讲……最后依据她所给的价成交了。
“老板”又说:“这么漂亮的裙子穿在你的身上一定很吸引人。若再加一个披肩装扮,则效果更好。试试?”她心动了。
最后,她提了一大包物件回家。
回家后,她迫不及待的“试穿”,发现裙子居然有点小。第二天一早,她快速的到“商店”里找“老板”要求退货。“老板”很生气,不予理睬。她很伤心。
表演完毕,很多同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谢同学:在出门前可以先上网查查裙子的款式、质量、价格等要素,避免“一窍不通”。
杜同学:可以问问身边的亲友,询问大致“行情”,做到心中有数。不要太相信广告,也不要乱追求“时髦”。
实践出真知!在不知不自觉地谈笑中,学生熟悉了良好的消费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买前】运用自己的知识,保持警惕,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买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不法经营者受到惩治。
同时,学生们也谈论到了一些细节:
1.消费者在购物时要索取发票,这是消费凭证,也可以防止偷税行为发生。
2.消费者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维权时应该注意:
(1)要心平气和、有条有理;
(2)带上相关的发票和其他证据;
(3)不要夸大自己所受的侵害,正确掌握要求赔偿的尺度;
(4)注意适当的时间和时机,避免激化矛盾。
看来大家都是消费“高手”呀!
我再请大家打开课本,熟悉教材,其重点为:
1.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能运用消费知识和维权知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能用正确的方法和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随口问道:“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吗?”同学们都笑了。
“生意成功!”最后我宣布。一切尽在不言中,只感觉这节课的时间好短!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五
自从学会了网购,便开始成了“淑女不出门,也能解决衣食住行”的大宅女了,不管什么都是网购,正因为如此,还引起了网购**。
事情是这样的,前阵子看中了一件衣服,老妈建议我买大一码,我说我咨询了客服,买常码就好了。老妈见我如此固执,便也没有说我什么了。我便乐滋滋的在家等待快递的到来,好不容易盼来了,没想到网购**也紧随而至了。
当我美滋滋的打开包裹,一看款式一模一样,很是喜欢,可是,当我准备来试穿时,才发现码子还真的小了,我根本无法穿下。老妈在一旁看到了直笑,看来还是老妈的眼光准啊!我无奈的跑去换货了,极其不情愿的自己垫付了所有的邮费。
回到家,又开始了新一轮的等待。好不容易盼来了,码子正好,料子也好,可是,竟然在领子那里破了一个小洞,虽然不是很显眼,但总觉得碍眼,除非我没有发现它。无奈,我又跑到邮政局,把衣服再次寄过去了。
想不到,一件衣服,也要折腾如此久,这网购**不会还要继续下去吧?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六
砍价,就是现在所说的讨价还价。每当在买衣服的店里交完钱后,店主总会嫣然一笑。因为赚到了钱。而我仿佛是吃了根青橄榄,酸极了。因为自己的零花钱被宰了。现在的人们为了显示自己有多少多少的钱,在买衣服时就任人宰割。我也一样。以前不知父母有多辛苦,整天拿着钱潇洒着。但在我体验了挣钱的辛苦后,才明白了自己犯了多的错误。我决定学会砍价。在学会了一大堆砍价词后,我就决定去实践了。
到了领先商城后,妈妈看上了“声雨竹”的一件风衣。我一看标价,天哪!!!!!688元!!!!!!对我来说,真是个天文数字。刚想拉上妈妈走,可热情的导购员便向妈妈推荐“试试吧。”妈妈爽快的答应了。妈妈穿上风衣真漂亮!!!!!“多少钱?”妈妈明知故问。“688元,很便宜的。”才688元,还不贵?!!!!!“能不能便宜点?”“不行啊,这是新货,不打折的。”阿姨边说边拽着领口。该我上阵了!!!!!我便开始砍价了。“阿姨,您看啊,这料子,一尺50元,那么布料肯定是300元左右,花样加工可能是50元,人工费可能是50元,运费可能是30元,加上您想赚的50元,也才不过480元,哪来的`688元呢?您也应该为消费者考虑考虑啊!”阿姨可能是听烦了,说不买就走人。我便气愤的离开了。谁知,她追了上来,说500元,妈妈便心动的走了进去。我觉得刚估的价500元还是有点高,应该470元,便准备和她打口水仗。我挑明了最多出470元,可她一直说拿不上,我急得说:“470元!”她大手一挥,我以为要被赶出去了,哪想一声“拿上吧”跳进耳朵。不一会儿,她便开好了票,我便交上了钱。收钱的还说:“这孩子,有一张能说的嘴啊。”
我成功了!砍价的故事就这样宣告结束,不知你是否和我一样受益匪浅?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七
说到节日,可能大家首先想到的是祥和与欢乐。但是,“3.15”这个节日就不一样了,这是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得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重视,同时也促进了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更好的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在1983年,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了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不仅仅是3月15日一天我们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当今的社会,每天都是“315”。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好,对社会的要求越来越多,我们应该经常注意身边有没有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有,就可以选择不买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让这个有关部门来解决这件事情。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都应该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八
3月15日,中国迎来第29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为:“消费与民生”。
一是强调消费需求是保持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
二是强调改善民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制定消费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九
今天是消费者权益日,随着经济的发展,有许多商家为了挣更多钱,往往设下许多陷阱,所以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拿到饭店吃饭来说吧,有一次我和爸爸妈妈去饭店吃饭,帐单上一共是二百十一五角,服务员却说要二百十二元。把五角变成一元了,他还会振振有词的说:我们这里就是这样的。或者是我们老板说的。有的消费者心想:就这点钱,算了。可是这5角虽小,那么一天下来就有好多钱了。
再比如说,有些饭店写着:谢绝自带酒水。这其实也是违反消费者权益的事儿,大家以为这件事是经过有关单位批准的,但真的是这样的吗?法律上有这样规定的吗?这就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其实,你肯定发现了,在饭店里一听可乐要10元,在超市里只要四元就够了。还有些商家说:要是让客人带酒水的话,我们只卖点菜,赚什么钱啊。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关部门则要采纳大家的建议,做到天天都是3.15。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十
一、消费者问题的认知。
(一)消费者维权问题的界定。
(二)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1.社会原因。
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分工的实现。考察其发展历史,不难发现消费者问题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人类社会由自然经济发展到商品经济,生产目的与消费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绝大多数的商品不是由其生产者或销售者来消费的,而消费者也并不是其所需消费品的生产者。如此一来,消费者所进行的消费生活,首先要购买所需的商品,其次是使用或消费这些商品。消费生活中一旦发生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与其支出的货币价值不等,就意味着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害。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极为常见,如企业通过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手法损害消费者利益等。
第二,信息不对称。由于社会分工日益发达,商品流通环节增多,消费者在获取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和服务方面也变得日益困难,商品、服务信息的失真最终导致产生不能满足消费者需要的结果,再加之市场中的新型商品、服务增多,在购买过程中如果销售者的宣传、介绍不准确,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事实上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是消费者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生产和经营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一些经济组织和大企业在市场交易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往往会滥用自身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或制订对自己有利的价格条件、产品标准以及不合理的霸王条款等控制、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消费者往往迫于市场供求等情况而不得不接受这种不公平的交易,完全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加之一些中小企业也利用这种市场条件向广大消费者转嫁损失,广大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利益受损者。
2.消费者自身的特质原因。
第一,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格差的存在。首先应该明白,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差不仅仅是指在资金、资本等经济面的格差,还包括与商品、服务的内容、性质相关的知识、信息以及判断力方面的格差。二者之间的格差不是一种简单地差别而是一种特质的差异。从实力的格差可以看出消费者始终处于劣于企业的从属地位。众所周知,企业与消费者实质上是一种非对称的两个群体。
第二,消费者的弱势地位。(1)精神面的弱势。消费者作为自然人,其身体、生命、身心等容易受伤害。比如,使用缺陷商品导致受伤、死亡事故发生,会对消费者造成重大的人身损害。另外,某些消费者担心、顾虑因拒绝劝诱销售人员可能会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者会遭到报复等而无法拒绝讨厌的劝诱销售等等,这是一般消费者的心理特质。(2)经济面的弱势。日常生活中,尽管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相对较小,但是却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活,有时还有可能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日常生活。
第三,缺乏负担转嫁能力。一般来讲,企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会把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损害赔偿费用等)算进商品、服务的成本、价格中,进而转嫁给商品、服务的购买者、消费者,而消费者却没有这种机会也没有这种能力,也就是说消费者只能甘受所发生的损害,并且有时还不得不承担解决纠纷所需要的时间、费用等。
(三)消费者被害。
现实社会中消费者被害的现象屡屡发生。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承受着具体的、各种各样的损失,这不仅包括身体损失与财产损失,还包括由此所带来的让消费者不愉快的精神方面的损失。而这种精神损失在交易中一般是意识不到的,但却是实际存在的。这些均是消费者直接承受的损失,称之为“直接损失”。但是市场中还存在这样的情况,如果消费者在不知情、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继续购买不良商品,那么这些不良商品就会继续留在市场中,生产这些不良商品、效率低下的企业也会继续留在市场中。另外还有消费者在明白了事实真相之后,还想继续购买这种优质的商品,而该商品却已经停止生产退市了。这些情况都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只是消费者一般认识不到这种损失,这是由消费者向市场传达需求信息、介入交易市场而间接产生的损失,称之为“间接损失”。因为市场供求已经形成了定规,所以对消费者来说这种间接损失要比直接损失还要大。
二、现行消费者维权问题解决途径。
(一)消费者法制。
众所周知,消费者法制是为了解决消费者问题而设置的法律制度,也是为了实现消费者政策目的的手段之一。在消费者政策中,为了解决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法制所采权的手段、策略大致上有:1.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是多数行业法制所采取的手法。一般来讲,行政规制有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之分。比如,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所实行的许可制、认证制,事前对其开业条件以及禁止销售未得到许可的商品、服务等的规制均属于事前规制的例子。然而,对诸如劝诱销售行为、商品标示、商业广告等,则规定了企业应该遵守的义务与承担的责任,如果违反则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制裁等,这些规制均属于事后规制。可见,以行政权力规制企业,可以间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2.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为了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与透明性,政府通过行政手段介入市场,规制市场中企业的竞争行为,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再通过市场机制,淘汰那些效率低下的企业,选择那些高效的企业留在市场,以抑制、减少消费者问题。3.民事规制。民事规制是指通过诉讼程序、裁判规范直接介入企业与消费者的契约关系,确保消费者权益的手段。
(二)消费者行政。
原则上,消费者的被害救济主要是依靠司法途径来解决,而防止消费者被害以及制止消费者被害扩大等问题则主要是由消费者行政来解决的。这里所说的消费者行政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种行政行为,也称消费者保护行政或消费者政策。消费者问题是由消费者自己认识到之后,由消费者自己通过消费者运动提出来的。通常情况下,即便是消费者意识到了自己已蒙受损失,但如果消费者自己不予理睬,那么加害企业是根本认识不到的。因此,需要消费者行政部门从消费者的角度考察消费生活的真实情况以及受害事实,谋求解决问题的方法,真正发挥行政部门的作用。比如,依据生活中消费者遭受不合格商品的损害而投诉到相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可向消费者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与建议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中调解被害者(消费者)与加害企业之间的关系,促使二者协商解决纠纷。
作为解决消费者问题的行政手段,介入市场的方法有两种。其一,利用行政权利来规制、管制强势的企业,本文称之为“规制行政”。具体执行者主要包括各个行业的主管机关,即各类行业法的主要执行机关;其二,相对于强势的企业来讲,处于劣势、弱势的消费者十分需要帮助与支援,对从事这类援助消费者事务的行政,本文称之为“援助行政”。如社会组织性质的消费者协会、各主管机关内设置的消费者投诉中心等均属于该类“援助行政”机构。这些组织、部门虽然没有规制、管制企业的权利,但作为行政机关则承担着消费者教育、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处理消费者投诉等职责。
1.规制行政。
规制行政是政府部门规制企业的活动,其内容主要涵盖商品与服务的安全以及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合理的商品标示、合理的交易条件与合理的契约等方面。鉴于消费者受害问题具有轻微性和多数性、综合性等特点,规制行政在解决消费者问题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未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受害问题在法庭上是得不到救济的,但行政部门可以对这种可能使消费者受害的企业进行规制,由此可以防止其再发生。其次,对于那些损失金额较小以及给多数消费者带来了较小损失的情况,考虑到诉讼成本,很少有消费者提起诉讼。如果政府对此不管不问,就会助长这种不正当行为滋生蔓延,对此只有行政部门才能监督监管这些企业的行为。再者,即便是消费者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因判决时间太长,消费者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而且再有同样行为的企业出现时,这种方法却没有直接的作用效果。相比而言,规制行政行动迅速,可以防止受害的再发生,防患于未然。
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放松、缓和规制早已是西方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的一项国策,行政规制也不例外。然而,放松、缓和行政规制实际上就是放松对市场中企业的管制,给予企业更大、更多的自由,这无疑会减弱消费者行政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促使消费者尽可能地选择司法手段来解决问题。其实,目前解决消费者问题的私法制度并不健全,再加上消费者自身的权利意识不高,消费者在自身权利遭受侵害时一般情况下是无动于衷的,消费者司法途径并没有得到有效地运用,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强化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是当前的紧急课题。但事实上,消费者教育问题的处理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它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短时期内很难提升消费者素质。由于消费者自身的素质限定了消费者自身保护能力,那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也就只有依靠政府了。此时,政府不能一味地缓和、减少甚至撤废一些行政规制,相反,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应该进一步强化行政规制。
目前,规制行政对违法企业实施制裁的手段主要有征收金钱、没收违法所得利益等。征收金钱措施一般在行政法规或《刑法》中有规定,比如,《刑法》的“罚金刑”以及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罚款”等。为了保障商品、服务的品质、度量以及价格等标识的真实性、安全性,有些行政规定中还设置了相关的刑事处罚规定。毋庸置疑,这种带有处罚的规制对于被规制的企业来说无疑是迫使其遵章守法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实践中虽然有处以刑罚的规定却很少有企业被处于刑罚的案例,这是因为对违法企业处以刑罚的一系列手续,不是由行政执行机关来履行的,而是由检察官、法官履行的。行政执行机关的职权仅限于对于那些重大、恶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告发,而现实中行政机关对涉及到消费者问题的案件的告发并不积极。再者,行政罚款是对于违反行政上义务之行为处以行政处罚的措施之一,是一种非刑事的处罚手段。通常情况下,罚款是对于那些并非十分恶质、重大、情节构不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处的行政处罚,也可谓是主管机关保护消费者常用的措施之一。
2.援助行政。
信息差别是消费者问题发生的原因之一。如果能够抑制强者滥用权力,帮助弱者大量收集信息,就会缩小这种差别。但是只靠企业与消费者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这就需要有一个能够抑制强者、扶持弱者的第三者的介入,这个第三者只能由政府行政部门来充当。一般来讲,政府行政部门的援助行政包括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诉讼援助、消费者教育、向消费者提供合理可信赖的信息、商品检验、支援消费者运动等。
接下来再考察一下援助行政的消费者协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援助解决消费者问题的情况。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的主管部门所设置的消费者咨询、申诉中心等一般会受理一些消费者的投诉。事实上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纠纷时,如果没有企业自发、自愿、主动地参与协商,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愿意协商的话,可以说问题是得不到解决的。因为这些部门并不具有对企业的命令、劝告、处分等权限,解决消费者问题确属不易。然而消费者纠纷最终能够得以解决大多数得益于企业顾及到自己的影响、面子等,不愿使问题长期化、复杂化进而决定草草了事,最终大都是通过非正式的调解、劝说而得以解决的。其实,该解决问题的方式并不能使消费者达到实质上的满意、公平,也只能算是解决问题的一种途径。再者,企业的违法行为尽管导致了多数消费者被害,但最终能够得以救济的也只限于向主管机关投诉的消费者。如此一来,市场中的违法企业,其违法所得(非法利益)大都落入了自己的腰包,即便是受到主管机关的行政处分,除去受到的处分(轻微罚款)以及对消费者的少量、小额赔偿后,一般还有大量的剩余利益,总之,有利可图的可能性还是很高的,这是诱发企业违法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在消费者行政工作中,因为规制行政涉及到对企业活动的制约,按照法治国家的理念,原则上是需要法律或条例依据的。而援助行政只是向消费者提供行政服务,基本上是不需要上述的法律依据的。可见,规制行政与援助行政在行政处理程序上存在着质的不同。但无论是规制行政或援助行政对消费者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从消费者立场来看,消费者保护规制权限大都分布在各个行政主管机关,消费者保护只不过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所带来的一种反射利益而已,消费者保护政策也只不过是处于行政规制的次元的、间接的位置,因此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差日益扩大的今日,预防消费者被害以及有效制止消费者被害的扩大等方面,消费者行政的作用愈发显得重要。
三、现行维权制度的问题。
(一)行政措施的局限性。
现实中,行政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制裁一般持消极态度。近年来该问题虽然有所变化,但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制行政则时常被产业振兴行政所埋没,对消费者的权利、利益缺乏考虑,再加之各个产业大都是垂直型行政规制,对于别的产业或者是新兴、新型产业的消费者被害案件处理大都是相互推诿,或者由于主管机关管辖不清楚而导致消费者的被害程度扩大。依据法定行政程序,一般情况下上述行政规制通常是以主管机关的禁止命令形式要求违法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以及停止营业活动等,然而,这些禁止命令中却不含有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救济)的具体内容。为此,已经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很难得到救济。
众所周知,刑事处罚是制裁违法企业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在适用过程中的“慎重论”一直存在,加之行政机关对刑事告发不积极,致使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刑事规制的运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民事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援助制度尚未确立,诉讼过程中消费者也几乎得不到行政机关的援助。
无论是个别的消费者被害,或者是存在多数被害者,我国的消费者规制行政中均没有规定对消费者进行救济的措施。行政规制的主要任务是对市场中的企业进行规制。目前,规制行政的主要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运用的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以及《反垄断法》等。在所规制的行政处分措施中,比如,营业停止命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对个别责任人的刑事处罚措施等等,主要是针对市场中的违法企业的,一般不涉及事件的另一当事人即消费者,也就是说根本没有给予被害者救济的措施规定。学理上讲,行政规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对违法行为进行规制、处罚的',由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消费者被害是属于次元的问题,实际上是加害者(违法企业)与消费者(被害者)的一种民事纠纷问题,这其实是行政规制的局限性所在。
(二)民事救济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现行消费者法制允许违法者得到违法利益,即违法者有利可图。本来,消费者问题是以企业与消费者即作为市场中的购买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一种民事纠纷为中心的,其解决途径原则上应是依据私人之间民事程序来解决,但是把消费者问题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现实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原因如下:
首先,由于我国消费者私法还不尽完善,实施过程中大都依据行政法规(行业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矫正来处理,为此,依据民事程序进行救济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其次,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消费者问题往往被看作是一个民事上的纠纷案件,因此在处理过程中行政执法者很少有制裁违法企业、征缴违法所得的。因此需要倡导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消费者尽量不要接受行政方面的救济,而应该直接寻求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归根结底,行政法规上的禁止规定只不过是发动、启用行政权的一个要件而已,实质上它并不能来直接救济消费者,因为这些行政禁令是直接作用于企业的,最好的结果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些停止被害、防止被害扩大的间接利益。消费者可依据违反行政法规的事实,主张违法企业行为是一种不法行为,鼓励消费者寻求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自身问题。但是民事诉讼中一般会认定消费者的过失,这样一来,损害赔偿金大都与消费者的过失相抵消,结果得利的还是那些违法企业。即便是这种民事救济制度相当完善,因其执行主体的消费者对自己这种权利的无知、不行使,或者即便是消费者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却不去救济、不采取任何行动,其结果还是不能实现民事救济法律制度的价值。
四、消费者权益维护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赋予行政机关救济消费者之权限。
首先,行政机关具有发布行政处罚命令的权限,但是通常这些行政处罚大都是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罚款等,无权发布救济消费者的命令。各行业的主管机关依规定只能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制裁,并不包含对消费者的救济措施。法理上,作为公法的行政规定、规章等一般不涉及私人之间的契约问题,这也是基本的公私法理论。鉴于此,作为一种理论探讨,可以考虑创设一种赋予行政机关命令违法企业救济消费者权限的制度来直接救济消费者。
其次,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界定标准问题。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中使用较多、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的一种制裁手段,也是行政处罚的主要类型之一。我国对于违法所得的界定标准有两种。其一,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包括成本和税收在内的全部违法财产。其二,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两种标准在现实执法中均有采用。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法律或者立法解释对违法所得作出统一规定,行政机关计算违法所得的依据只是散见于各种司法解释或者部门规章。在新形势下,应当尽快改变这一状况,以满足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违法所得应该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获取的一切财物。如果违法所得仅指违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那么没收违法所得在实质上就由行政处罚降低成了一种追缴,违法行为人所受到的也就不再是惩罚,而只是交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再者,一般情况下规制行政并不涉及消费者的私人救济,而援助行政对前来投诉的消费者则表现出较高的积极性。而且,目前这种没有规制权限的援助行政则是积极参与消费者救济,这种趋势得到了快速的拓展。为此笔者建议赋予援助行政的组织、部门、单位等一些在具体活动中的权利,这并不是要求赋予如规制机关那样的命令权、规制权,而是调解、斡旋这样的作为非公式的裁判外纠纷解决机关(adr)的一些权利。[4]将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由行政机关来代替行使,或者针对目前援助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现状,不能只限于口头支援,而是真正深入到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来促使解决消费者损害赔偿问题。
(二)创设民事制裁金制度。
民事上的损害赔偿大都遵循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而针对消费者问题还应该加入制裁的成分,也就是说“制裁”与“赔偿”应该同一化。这方面可以参考美国“民事制裁金”(civilpenalty或民事处罚)的制裁制度来具体设定。根据该制度,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各州不但可以依据州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处以行政罚款,而且州的司法长官(attorneygeneral)还可依据民事制裁金的制度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这只是违法企业一次违法的代价,若是多次违法还可以合计计算求偿。()该制度不但可以制裁违法企业,同时又可以救济被害的消费者。
(三)确立民事诉讼中的援助制度。
依据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消费者几乎得不到行政机关的援助。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导入诉讼援助制度。美国有“法庭之友”(amicuscuriae)[5]这一概念,即对于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在处理过程中第三者可以向法院提供与案件相关联的信息、意见。美国的消费者行政机关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若有消费者提诉违法企业,那么行政机关可以作为“法庭之友”的第三者,向法院提供相关的信息、证据。因为消费者行政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也是为了弥补作为私诉的消费者诉讼的不足,实现社会正义,援助弱者的一种制度设计。
(四)强化自主规制。
近年来,自主规制的重要性一直被社会关注,国家应积极引导、鼓励这一社会现象的发展及变化。可以以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自主规制行业在自主规则中导入损害赔偿、制裁制度。一般来讲,自主规制领域大都是由行业协会来组织的,因此有必要在行业协会的章程、规约中明文规定制裁、损害赔偿等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
315维护消费者权益作文优秀篇十一
一、设计意图:
《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一课是第八课的第二框题,通过学习,让学生掌握一些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知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寻求解决的`一般途径;学会运用智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学习和掌握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增强自己的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当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学会理性消费,选择适当合理的消费行为,培养良好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在设计时我认为可采用讲授法、案例分析法、情感体验法、漫画分析达到教学目标。所以,在教学设计中,我设计了两个活动,几张漫画,两个案例让学生参与,讨论,教师归纳,学生在学习中掌握本节课内容。
二、实践结果:
(一)通过课堂教学,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教学过程流畅,学生参与热情高,效果较好。有几个突出亮点:
1、设计思路清晰,知识能在学生的活动中生成,活动一环紧扣一环,教学流程顺畅。能煽动学生积极参与的热情。
2、在教学过程中,做到了心中有学生。课堂中的素材选取能吸引学生,引发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利于学生理解本节课内容。
3、这堂课选用了许多精美的图片,这些图片又很生动地展示本节课内容,学生能一目了然地理解课文内容,起到了化难为易的作用。
三、课后反思。
从这堂课的设计和实施当中,我深深体会到思想政治课作为一门较为特殊的课程,如何贯彻理论联系实际,举例,即选择课程资源显得相当重要。可以说举例是一门艺术,举例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每堂课的教学效果和最终的教学目的。
人们常说“经历就是一笔财富”,我认为人的经历再加上对这些经历进行过充分深入的反思感悟后才真正算是一笔财富。特别是身为一名教师,教龄固然重要,但“教师的成长=经验+反思”这个公式永远是真理。在十五年多的从教日子里,我深深体会这点。为了更好地运用举例这一教学手段,我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锁定教育性。
为了实现每位学生的发展,即实现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目标的统一。初中思想政治课作为一门特殊的课程,对学生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培养形成显得更为重要,所以思想教育性是政治课教学的本质职能,这就要求课堂举例时要锁定教育性,始终把教育性放在首位。
(二)围绕启发性。
教学过程不是为了举例而举例,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必须选择精致而具有启发性的例子,这样才能抛砖引玉,引导学生思维,启发学生明白教师为什么要举这个例子,这个例子又是怎样说明相关知识的,这样才能在他们的头脑中留下深刻的印象。教师在讲解概念时应先从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入手,在一环扣一环的例子提问中,同学们兴趣会很高,积极思考,抢着回答,问题很快得到解决,课本内容自然就牢记心中。
(三)结合时代性。
政治课永远都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国际风云的变幻,经济和科技的日新月异,法制的日益健全,社会的发展变化,信息网络四通发达,为思想政治课提供生动而丰富的素材,这就要求教师在举例时根据教材观点结合一些国内外重大新闻材料,加强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为政治课增添时代活力,更能增强政治课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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