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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一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5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1、2款)。
(一)概念。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盗窃罪、抢夺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三、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127条第2款)。
(一)概念。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质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则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第128条第1款)。
(一)概念。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或者予以私藏的,如果确实不知道是枪支、弹药而携带或者隐藏的,不构成本罪。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130条)。
(一)概念。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情节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及国家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而仍然携带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一)概念。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概念。
指依法配有枪支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的规定,将个人或者单位合法配有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或者该出租、出借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用枪出租、出借给他人及因该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合法配枪的个人和单位,不具备有合法配枪资格的个人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一)概念。
指依法配有枪支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丢失枪支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二
1.清考,任何三本,我都明确告诉你不一定有,根据你们学校教育委员会的会议,在毕业证前颁发前1-2星期会确定是否有清考,并且清考科目也会因为你们学校的惯例确定。
3.高考高考,匆匆的考,匆匆的结束,转眼之间,高考就剩最后一天。加油吧,亲爱的同学们,最后一天的努力不会白费,最后一天的努力就是日后成功的条件。
4.遣词造句法在遇到相同近义词的时候,可分别将两个词语代入到日常表述或用词的语境中,由此可以分辨出两个词语在含义或用法上的差别。以“表现”“体现”两个实词为例,“表现”是能看到的外在的呈现,“体现”的是由表及里抽象出来的内在精神。
5.只要不是你在考场上抄就不算,自己记的东西在考场上就是自己的。
6.问题不合适。
7.一定要靠自己。监考老师最恨的是交头接耳,把考场弄得乱哄哄。只要自己安静的在一旁抄,不影响大局,老师还是会给些面子的。
8.不要蒙。你最好还是踏踏实实,老老实实的去做题。不然后悔的是你自己。
9.刻苦学习努力拼搏迎接期中考试新挑战!
10.视力够好的话把小抄放在桌子底下看。不看的时候脚踏着。
11.组合筛选法是指在组合型选择题中,通过筛选、排除含有错误题肢的组合,或者排除遗漏正确题肢的组合的方法。组合筛选法要求找出自己最熟知的能拿得准的题肢来推知组合选项的正误,这样就可以同时思考所有的题肢,转化为集中思考几个甚至一个题肢.这样做不仅减轻了思考压力,而且节约了解题时间,以利于迅速选出正确答案。
12.每个选择题只有一个立意,即一个中心思想。因而,看到试题后,认真阅读,并要很快地找到它的中心思想,最好用一句话的形式提取出立意。然后,再看题肢的设问,这样就能很快地找到答案。找关键词。一般来说,每个选择题的关键词大多在题干的最后一句话或第一句话中,如“范围关键词”:经济学道理……、哲学道理……等。“内容关键词”:措施是……、制度是……等。“形容词关键词”:根本……、主要……等。“动词关键词”表明……、说明……、体现……等。立意和关键词相结合,对做难度稍大的题目有较大的帮助。
13.考试作弊是一种道德观念上的缺失。
14.公务员考试行测言语理解与表达之选词填空题解法,如:
15.考试作弊的危害1.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考试的衡量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16.发扬求是创新优良学风,争做高素质创造性人才。
17.正确把握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必须明确原因和结果既是先行后续的关系,又是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18.养成学生的冒险和侥幸心理。
19.虚荣心一天一天的膨胀,并怀疑自己的能力,养成投机取巧的坏习惯,增长了惰性。
20.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考试的衡量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在目前的教育、教学体制下,考试作为教学活动的一个环节,仍是衡定、评判、甄别学生学业成就的一个重要手段。考试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竞争活动。学生可通过考试成绩、通过自己成绩与他人成绩的比较获取对自己学习效果的评价。但参与竞争就要遵守竞争规则,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要养成正确的竞争心理,正确看待付出与得到的关系,在过程与结果之间把更多的心思、精力、努力放在过程上,要看重分数,更应看重自己为取得好分数做了哪些努力,分数是如何取得的。而考试作弊从根本上践踏了竞争规则。作弊者既然参与了竞争活动,想在竞争中取得好结果(或者说避免坏结果进而免除惩罚),却又为如何逃避竞争规则的束缚、逃避惩罚而费尽心机,这种作弊行为破坏了竞争规则,践踏了公平竞争赖以存在的基础,也使得考试的衡量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学生走出校门后将不得不面“对和参与各种各样的竞争,因此,在学校养成良好的竞争心态和竞争品质,尤其是对竞争规则的遵守、对做人信誉和诚实品性的珍视就显得尤其重要。投机、作弊行为在丧失个人诚信的同时,也将失去竞争与发展的机会,更有触犯国家现行管理体制或者法律的危险。
21.考试,是一种严格的知识水平鉴定方法。为了保证结果的公平,考场必须要求有很强的纪律约束,并且专门设有主考、监考等监督考试过程,绝对禁止任何作弊行为,否则将要承担法律和刑事责任。
22.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存在承接、递进关系,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23.口诀:
24.在老师刚发给你卷子的时候,把小抄直接放在桌子上面,和考试卷子放重叠,最危险也就是最安全!考试作弊高手传授心得:考试前一定要找个好座位,原则是“金角、银边、草肚皮”。先占最后一排的两个角,这是考试的最佳位置。此时即使你抄书是被发现了,监考老师也很少会打扰你,因为首先你在角上,他警告你不方便;再者别的考生看不到你在抄书,所以你不会给造成考场混乱。若角被有经验的人占了,那你要赶快挨着墙做,这里好歹也不便于老师去警告你。如果你连边都没占上,只能坐在中间的位置考试,这说明你在备考上已经落后了。考试开始后,一定不要马上动手。一般而言,考试的前45分钟管理最严,考试刚开始嘛,老师还比较有体力,思维也比较集中;而考试1小时之后,便进入了考试的黄金期,此时老师基本上处于体力和精神上的疲劳期,寻场已不太勤,即使看到有人作弊,只要影响不大,他一般是不会管的。但这不说明前45分钟不重要,你在此期间,你要浏览一下试卷,看看各题都考的是书上那部分的,并把卷子上会做的做一做,同时观察一下老师的监考态度,看他是正常人还是神经病。我的忠告是:“遇到有神经病的老师,一定不要作弊。这种人一看有人作弊就兴奋,当他抓住你之后就会有无穷的快感。这种人一般来说都是事业失败的人,平时显不出他来,只有此时他才能找到一些自我。所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这种人也挺可怜的,此时我建议要有同情心,尽量不要作弊。”考试开始一小时后,真正的考试也就考试了。你此时抄书一定要果断、迅速,千万不要心虚。此时最忌讳你抄书的时候看老师注意到你没有。你放心,只要你作弊了,100%会被发现。如果你在看老师的时候,恰好他也看到你,你就不能再抄了,否则老师就会感到自尊受到伤害:“好小子,看到我看见你了,你还抄?!”我估计你就要倒霉了。相反,你抄的时候不抬头,即使老师从你身边过也假装不知,那么老师也不会怪你,心想:“他没看见我,并非对我不尊。”所以他此时最多给你一次警告。当然,最好避免抄书时被老师撞见,这需要你要有很高的警觉。一些额外看法:a考试时的原则:
25.一定要复习好,复习不好,考试抄哪?
26.培养“蒙感”:
27.写在尺子背面,不必要时不要翻过来。
28.需要注意的是,因果关系题三不选:一是答非所问者不选;二是与题干规定性重复或变相重复不选;三是因果颠倒者不选。
29.如果校服是裙子的话,写在大腿。老师无论如何不可以要求你掀裙子。
30.单项选择题中,一旦出现一对内容互相对立的选项,则正确选项往往由这两个对立选项中产生。
31.在单项选择题中,如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内容相近或类似,即这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会同时成立,则正确项只能在上述选项之外去寻找。
32.选择题口诀:三长一短选最短,三短一长选最长,长短不一选择b,层次不起就选d,同长为a,同短为c,以抄为主,以蒙为辅,蒙抄结合,一定及格。
33.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
34.荒废学业,丧送一生。
35.仔细审题,答题规范,书写工整。
36.最准的万能选择题口诀蒙题技巧顺口溜。
37.然而考试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此,考试也可以是对于一个目标对一个人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因此这样的考试其实就是让社会中来自不同社会地位的人拥有改变自己的机会。
39.造成整个教育系统的价值观混乱。
40.考试如何蒙选择题。
41.以蒙为主,以抄为辅,蒙抄结合,保证及格。
42.践踏了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了社会的信用危机。
43.荒废学业,丧送一生。因为可以作弊,学生没有用心学习,也就没有学会应该掌握的知识,在参加正式的考试时必然会败北。因为作弊,使自己成了最后的失败者。
44.如何提前撤销处分。
45.排除带入法把最不可能的干扰选项排除掉,再把相似的两项带入句子,综合运用以上各种技巧,最终选出答案。
46.考试,不仅是智力的竞争,更是意志态度精神的竞争。
47.三长一短就选短,三短一长就选长。两长两短就选b,参差不齐c无敌。
48.有些时候,明知山有虎,也要偏向虎山行。一般来说,考试作弊,若警告两次还不改,规定老师就应该把卷子没收。所以你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两次警告机会,在没有受到警告之前,你有充分的理由去抄书。
49.可能会伤害了同学。
50.要想不挂,三十六计,抄为上计。
51.践踏了社会的诚信理念,加剧了社会的信用危机。考试作弊危害了作弊者本人的心理健康,也影响了其他人的心理健康考试作弊行为助长了学生投机取巧的心理和弄虚作假的歪风,损害了勤霍学习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影响了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思想素质的籀高。考试作弊是一种欺骗行为,既欺骗了老师、同学,又欺骗了父母,更欺蛋了自己。诚信品德的丧失,会使道德、知识与价值发生背离,会使道德、知识与俏念发生背离,会使道德、知识与行为发生背离。尤其是作弊被发现其后果将很严重,这会伤害学生的自尊,在心理立投下长久的阴影,同时也破坏了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互信。此外,作弊也是响了别人的心理健康,按照要求遵纪守规的学生面对他人的作弊行为会产生名种各样的想法,他们会觉得自己被欺骗了,自己所付出的汗水、劳动被他人迢过投机取巧所淹没,有谁会觉得舒服,这种负面影响危害性更大。不管是何种心态的考试作弊行为,都集中反映了考生不诚实的一面,“考试作弊”违背了做人最起码的原则。
5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性。
53.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考试的衡量功能无法正常发挥。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三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第120条)。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组织、领导的行为是直接故意,而参加的行为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一般有组织犯罪的界限。恐怖组织通常有自己的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行为人只要具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犯罪,而并不要求在恐怖活动组织中从事了具体犯罪;一般有组织犯罪没有政治或者社会目的,而且是依据所实施的具体犯罪来定罪。
2、区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没有特定政治或者社会目的,只是为了称王称霸而任意胡作非为,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一)概念。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
(一)概念。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也属于交通工具,但劫持航空器并不以破坏航空器为目的,而是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破坏交通工具本身为目的。
2、劫持航空器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界限。两罪都使用了暴力方法,但劫持航空器的手段除了暴力方法之外,还包括胁迫或其他方法,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手段仅限于暴力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只要发生在航空器的使用过程中就构成犯罪,不管航空器是在飞行过程中还是在空港停靠待飞,而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能发生在航空器正在飞行的过程中。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
(一)概念。
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船只、汽车及乘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
(一)概念。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中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及旅客的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第124条第1款)。
(一)概念。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六、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第119条第2款)。
(一)概念。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的倾覆、毁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交通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电力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电力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指由于过失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易燃易爆设备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十、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造成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的损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的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四
所谓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利益,即国家的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等涉及国家国防方面的利益。(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其中个别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还有部分犯罪只能由战时构成,如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犯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也有少部分是特殊主体,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还有的犯罪则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罪。(4)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部分只能由故意构成,少数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共计21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1.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即非军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界限。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犯罪对象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以及盗窃罪之间的界限。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本罪是指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或职务招摇撞骗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现役军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军人的声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或职务招摇撞骗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界限。
(四)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本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到划清本罪与非罪以及本罪与隐瞒、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五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知识点,欢迎阅读。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
我们着重介绍其中的九个罪名。
(一)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过失引起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生产、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大事故罪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重大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六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七
一、放火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
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如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在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的同时,也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的关键仍然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而又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决水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念。
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决溃蓄水或者防水堤坝,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爆炸罪(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一)概念。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的人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2、区分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也会同时造成公私财产的毁坏,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再对毁坏财物的行为单独定罪,因为爆炸罪已经包含了毁坏财物的内容。如果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不应当认定为爆炸罪。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没有任何条件的限制;(2)犯罪主体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3)主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区分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区别在于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不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投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食用物或者饮用物中,从而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3)主观方面不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六、失火罪(第115条第2款)。
(一)概念。
失火罪,是指行为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是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水利设施,引起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是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本罪定罪处罚。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由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八
1.行为人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4)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即行为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而产生的采取积极行动防止危害结果现实发生的义务。先行行为客观上创设了危险,行为人有义务阻止危险后果的发生。例如,因为过失,将他人拘禁在某一场所,但随后发现自己的失误,行为人就有义务使他人恢复自由,如果不释放被害人,使监禁状态继续维持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犯罪。又如,因为开玩笑,误将朋友推到河中,后者迅速陷入漩涡中,行为人先前的危险创设行为就使其产生了救助义务,在救助较为容易的场合,拒不救助的,可以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对先行行为能否产生作为义务,必须做实质判断,此时,需要考虑:其一,法益是否存在现实的危险?其二,先行行为是否创造、设置了这种危险?某些行为貌似先行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没有创设危险,不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其三,行为人是否因为与被害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被社会期待履行保护义务?换言之,需要考虑法益面临的现实风险是否为行为人所亲自造成。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例如,锅炉工在当班时,故意不给锅炉加水,造成锅炉爆炸的事故,这就是不作为犯罪。至于锅炉工当班时实施了其他何种行为,则不是不作为的内容。不作为之所以能够成为与作为相并列的行为,在于它与作为一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说它与作为一样,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反过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牛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例如,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盖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将立即死亡时,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符合上述条件的,就具备了不作为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有兰点特别值得注意:第一,由于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在描述行为时所使用的动词能否包括不作为也不一定明确,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应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所以,在判断某种不作为是否成立犯罪时,需要慎重。第二,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的一般客观条件,并不直接成立犯罪,只有当某种不作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才成立犯罪。不能以不作为的成立条件取代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即使存在某种“不作为”,但并不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第三,不要将作为犯等同于故意犯,将不作为犯等同于过失犯。作为与不作为是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故意与过失是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作为既可能成立故意犯,也可能成立过失犯;过失犯既可能表现为作为,也可能表现为不作为。
刑法理论一般将不作为犯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纯正不作为犯或真正不作为犯,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二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或不真正不作为犯,即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许多犯罪既可能由作为构成,也可能由不作为构成。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犯,就是不纯正不作为犯。例如,刑法第416条所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就是纯正不作为犯。再如,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的,则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九
危害结果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2,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3.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4.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不考试的危害模板篇十
导语:现在常用的食品色素包括两类:天然色素与人工合成色素。天然色素来自天然物,主要由植物组织中提取,也包括来自动物和微生物的一些色素。人工合成色素是指用人工化学合成方法所制得的有机色素,主要是以煤焦油中分离出来的苯胺染料为原料制成的。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由于人们没有认识到合成色素的危害,并且合成色素与天然色素相比较,具有色泽鲜艳、着色力强、性质稳定和价格便宜等优点,许多国家在食品加工行业普遍使用合成色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在食品中使用合成色素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提出了疑问。与此同时,大量的研究报告指出,几乎所有的合成色素都不能向人体提供营养物质,某些合成色素甚至会危害人体健康。吃着精美点心、快餐盒饭、香喷喷的热狗时,瞟一眼印刷精美的包装食品上的营养成分表,你就会发现每种食品中都有添加剂成分。据了解,转化脂肪、精制谷物制品、食盐、高果糖浆四种成分是在加工食品中最多见的,这几种成分危害着人体健康。
水溶性合成色素,鲜艳的黄光红色,单色品种。可安全地用于食品、饮料、药品、化妆品、饲料、烟草、玩具、食品包装材料等的着色。
转化脂肪主要见于面包店松饼、爽脆的'饼干、微波炉爆米花和快餐店的油炸薯条等食品中。据最新研究显示,转化脂肪对心脏的危害是饱和脂肪的两倍,估计每年能引起3万至10万人因心脏病提前死亡。
据悉,从2006年开始,转化脂肪将被要求在外包装的营养成分表中列出。
如果你选择精制谷物制品如白面包、白米饭或白面食而放弃全谷物的话,患心脏病的危险可增加30%以上。称是“由小麦粉或全谷物制造”或白面包上撒一些燕麦片或涂些褐色糖浆等食品与原有的精制谷制一样,有增加高胆固醇、高血压、心脏病发作、胰岛素抵抗、糖尿病或腹部肥胖的危险。
钠是维持生命的一种必需成分,但当你吃入超过身体所需的食盐会怎样呢?身体会保留更多体液以稀释血流中的过量钠。因而增加了血液的容量,促使心脏搏动更费力;同时会使静脉和动脉变得狭窄,会使血压升高。
高果糖广泛用于冷冻食品中,也用于全麦面包、汉堡包和松饼。还可以加进啤酒、软饮料,甚至番茄酱中。有研究者提出这种液体甜味料可能会扰乱人体新陈代谢,增加患心脏病和糖尿病危险。
有些若过量也有危害,如: 柠檬酸、甜菊糖苷、阿斯巴甜、甜蜜素、芬兰白色素、香兰素、乙基麦芽酚、山梨酸钾……基本上都没有危害,只要它的添加得不过量。
【简介】山梨酸是国际粮农组织和卫生组织推荐的高效安全的防腐保鲜剂,广泛应用于食品、饮料、烟草、农药、化妆品等行业,作为不饱和酸,也可用于树脂、香料和橡胶工业。
【防腐性】
山梨酸(钾)能有效地抑制霉菌,酵母菌和好氧性细菌的活性,还能防止肉毒杆菌、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等有害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但对厌氧性芽孢菌与嗜酸乳杆菌等有益微生物几乎无效,其抑止发育的作用比杀菌作用更强,从而达到有效地延长食品的保存时间,并保持原有食品的风味。
其防腐效果是同类产品苯甲酸钠的5-10倍。
【安全性】
由于山梨酸(钾)是一种不饱和脂肪酸(盐)它可以被人体的代谢系统吸收而迅速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在体内无残留。 其毒性仅为食盐的1/2,是苯甲酸钠的1/40 。
“甜蜜素”也叫环己基氨基磺酸钠,通常是指环己基氨基磺酸的钠盐或钙盐。“甜蜜素”的甜味纯正,甜度通常认为是蔗糖的30倍,在美国曾成为一种消费量很大的人工甜味剂,公认为安全物质,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69年。这一年美国国家科学院研究委员会收到有关甜蜜素为致癌物的实验证据,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为此立即发布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并于1970年8月发出了全面禁止的命令。1982年9月,abbott实验室和能量控制委员会在大量试验事实的基础上,以最新的研究事实证明甜蜜素的食用安全性,许多国际组织也相继发表大量评论明确表示甜蜜素为安全物质,但fda至今还没有最终解决这个问题。尽管如此,目前仍有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继续承认甜蜜素的甜味剂地位,允许甜蜜素的使用。
根据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1996)的规定,“甜蜜素”可以作为甜味剂,其使用范围为:一,酱菜、调味酱汁、配置酒、糕点、饼干、面包、雪糕、冰淇淋、冰棍、饮料等,其最大使用量为0.65g/kg;二,蜜饯,最大使用量为1.0g/kg;三,陈皮、话梅、话李、杨梅干等,最大使用量8.0g/kg。
正确防范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应:
一、在超市买东西,务必养成翻过来看“背面”的习惯。尽量买含添加剂少的食品。
二、选择加工度低的食品。买食品的时候,要尽量选择加工度低的食品。加工度越高,添加剂也就越多。请不要忘记,光线越强,影子也就越深。
三、“知道”了以后再吃。希望大家在知道了食品中含有什么样的添加剂之后再吃。
四、不要直奔便宜货——便宜是有原因的,在价格战的背后,有食品加工业者在暗中活动。
五、具有“简单的怀疑”精神。“为什么这种明太鱼子的颜色这么漂亮?”“为什么这种汉堡包会这么便宜?”具备了“简单的怀疑”精神,在挑选加工食品的时候,真相自然而然就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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