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培训中心章程制度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篇一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罗湖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20xx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一) 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 修改单位章程;
(三) 制定发展规划;
(四) 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罢免、增补中心理事会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校长(主任)由理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一) 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批准;
(四)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 负责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
(七)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20xx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制度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篇二
第一条 为切实有效地依法管理和规范本中心的日常活动,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是成都市高新区 路 号
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万元;出资形式:货币。
第七条 本中心的审批机关是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为准。
第九条 本单位实行董事会决策制度。董事会是本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董事会的组成
(一)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组建,首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会成员由 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二) 本中心董事会由举办者、培训中心经理及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 本中心董事长任期3年
(四) 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 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董事职责的;
3、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一)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2、 修改培训中心章程和制定培训中心的规章制度;
3、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 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7、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 议事程序和规则应秉承公开、公正原则,遵守推进培训中心发展为根本利益的 原则,由董事会会议提出,并经讨论通过后确定。
(二)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董事会其他 成员负责召开。
(三)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
(四) 董事会行使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2、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经理;
3、制订和修改培训中心章程;
4、制订发展规划;
5、审核预算、决算;
6、决定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 董事会应对所提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一般由董事长签名即可。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三)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连任的,可以连任。
(四)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培训中心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培训中心经理负责制,并根据培训中心实际设置教务处,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培训中心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培训活动;
(三)招收学员;
(四)对学员实施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对学员颁发相应的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中心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培训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培训中心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保证培训质量;
(三)维护学员、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培训中心经理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科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执行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决定,接受董事会和审批机关的监督。培训中心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培训中心经理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聘任培训中心经理由董事会依据任职条件讨论决定,由董事会聘任,培训中心经理聘任期为3年,聘任期满离任,经董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三)熟悉培训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组织管理能力;
(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
(五)身体健康、专职在培训中心工作;
(一)执行培训中心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培训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培训、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五)负责培训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培训中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培训中心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培训中心副经理代理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培训中心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职代会的职权是:监督培训中心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培训中心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培训中心经理应予免职;
(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不能全面履行培训中心经理职责的;
(三)培训中心管理混乱或培训质量低下的;
(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培训中心正常工作的;
(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
培训中心经理的免职由董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培训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管理、培训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培训中心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等。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中心的经理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培训业务。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由经理自主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中心应准时参加各有关管理部门召开的会议和活动,准时上报各类报表和信息。
第二十八条 培训中心按审批机关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培训项目。
第二十九条 培训中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当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三十条 培训中心按时参加年检、每年度结束,按档案规定,建立培训中心档案。
第三十二条 培训中心对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受赠的财产以及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培训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本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三十三条 培训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由本中心制订。
第三十四条 培训中心的经费来源有:(1)组建时举办者的出资;(2)学费收入;(3)社会资助;(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培训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送审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培训中心变更名称、层次、类别、校址和法定代表变更、培训中心经理变更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培训中心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经培训中心董事会同意,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八条 培训中心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由培训中心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九条 培训中心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应向审批机关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妥善安置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得到许可后由培训中心组织清算组,在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培训中心举办者代表、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培训中心的结存财产中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培训中心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 培训中心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培训中心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再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本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培训中心董事会。
培训中心董事会成员签章:
培训中心章程制度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篇三
第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简称为“跆协”。英文为“”,缩写为“gtkda”。
第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群众体育组织,是代表xx市跆拳道项目活动的最高社会团体,是唯一合法组织。并且代表参加相应的国际、国内跆拳道活动,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由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其他合法跆拳道社会团体等自愿组成的xx市体育组织。
第三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下团结xx市跆拳道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分子,努力开展跆拳道运动,推动跆拳道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增进与国际和国内各地区跆拳道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跆联和亚洲跆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xx市跆拳道协会为xx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xx市体育局承认的地方性运动协会。本协会接受xx市体育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市跆拳道协会总部设在长兴路338号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内。
第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跆拳道运动,以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 按照国家体育行政机关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举办国际性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国和地区跆拳道协会的友谊。
(三) 负责协调、组织xx市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俱乐部、道馆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跆拳道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四) 拟定本项目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运动竞赛制度、竞赛规则和竞赛纪律,报请xx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 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六) 根据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xx市体育总会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队教练和运动员,负责组织队、青年队和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和参加国际、国内的跆拳道比赛。
(七) 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 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九) 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 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七条本会吸收各区、市、各行业跆拳道道馆、跆拳道运动组织及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他跆拳道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各会员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控制权。xx市跆拳道协会只承认上述各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跆拳道组织,而跆拳道组织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所批准的。各团体会员组织的会员自然成为xx市跆拳道协会的会员。各会员组织可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长期性的从事跆拳道项目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xx市跆拳道协会的一个会员组织或会员俱乐部要退出xx市跆拳道协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xx市跆拳道协会,一经批准,即失去会员资格及xx市跆拳道协会授予的一切权力,并交回会员证。
(一)不向xx市跆拳道协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xx市跆拳道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xx市跆拳道协会造成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xx市跆拳道协会领导人;
(五)审议xx市跆拳道协会财务预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七)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八)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 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
(二)裁判委员会主任;
(三)竞赛委员会;
(四)考试委员会;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
(六)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自然成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
(三)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专项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
(一)(一)教练委员会(含培训)职责:
(1)组织教练员理论探讨和业务交流;
(2)编写教练员教材;
(3)组织教练员培训;
(4)组织教练员观摩、学习和考察;
(5)负责各级教练员的推荐和选拔;
(6)为xx市队(协会)的组建、指导思想、训练、比赛、管理等提供建议。
(7)为落实跆拳道项目的奥运增光计划,加强xx市跆拳道运动员后备力量的培养,负责xx市青少年业余队教练员、运动员的选拔和训练。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3)编写裁判员教材;
(4)组织裁判员培训;
(5)审批三级以上级裁判员;
(6)选派、指导和监督裁判员工作;
(7)向xx市跆拳道协会推荐申报以及以上裁判员名单。
(8)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有关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制度;
(9)制定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0)国内外跆拳道技术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推广;
(11)组织跆拳道训练理论与实践研究。
(12)跆拳道各类人员培训(其它专业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人员除外);
(13)xx市跆拳道技术发展状况评估。
(三)竞赛委员会职责:
(1)负责竞赛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指导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竞赛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4)制定比赛总日程表,汇总训练安排、颁奖计划及组织实施;
(5)代表承办单位确定比赛场馆分布方案;
(6)会同各项目竞赛委员会统筹安排并落实比赛所需器材和有关设备;
(7)负责奖杯、奖状的设计与制作,竞赛报表的设计、印刷;
(8)负责裁判员和礼仪小姐的组织及技术培训,并负责颁奖的组织实施;
(9)组建竞赛成绩查询中心,为各代表团、各新闻单位提供服务;
(10)与竞赛相关的其他工作。
(四)考试委员会职责:
(1)制定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工作计划;
(2)起草、修改有关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管理规定;
(3)组织与安排xx市跆拳道协会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4)指导和监督xx市跆拳道协会团体委员的考试、考级评定工作。
(五)宣传委员会(含市场开发)职责:
(1)就xx市跆拳道协会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
(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
(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跆拳道新闻宣传;
(4)指导和监督跆拳道比赛电视、广播工作。
(5)组织各类商业性比赛,为协会积累资金;
(7)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大力推广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组织各类群众性跆拳道比赛。
(六)纪律委员会职责:
(1)协助技术代表处理竞赛事宜和技术问题,并确保竞赛的顺利进行;
(2)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
(3)对审议委员和裁判员的表现进行评估;
(4)在比赛中处理竞赛管理和处罚问题。
(5)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执行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xx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拨款;
(二)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会费收入;
(四)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协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经费用于跆拳道项目的发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活动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协会配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工明确,不得一人兼任。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应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应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一)xx市跆拳道协会及其会员组织、 会员俱乐部在跆拳道比赛期间,享有通过电视和广播进行直播、选播的权利。
(二)涉及境外的比赛播出或接收,由xx市跆拳道协会负责。
第四十条
(一)xx市跆拳道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二)全国各级正式比赛、由国际跆联或亚洲跆联委托xx市跆拳道协会承办的比赛,由xx市跆拳道协会直接管理。
(三)xx市跆拳道协会会员组织之间的比赛,由会员组织管理,但必须向xx市跆拳道协会申报并备案;协会会员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必须向xx市跆拳道协会申报,经xx市跆拳道协会批准后并备案。
第四十一条未在xx市跆拳道协会注册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教练员和运动员)不得参加xx市跆拳道协会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
第四十二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表决通过后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商业活动。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处、专项委员会的所有活动,均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xx市跆拳道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制度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篇四
每个人都能够成为学员,要想了解全国状况,首先要掌握本地状况。每个学员最好都能够参预所有的三项考察,力争在一年内完成“学业”。推荐每个学员先阅读《不要指责环保局长——从北京看中国城市环保出路》、《寂静的春天》、《生态经济》、《环球绿色行》、《海洋的变化》等环保书籍,同时多登陆国内各环保组织的网站,了解相关的知识和动向。
1、每个学员的学习期限为一年,自首次参预学习时算起。学员报名就意味着要同时与执行ngo签订一份“免责声明”,每次活动都要交一次意外保险。参加活动前要做好知识预习。
2、每个学员都要登陆可持续教育网站下载相关资料,并用心在网上交流,把自己拍摄的照片心中的感想与他人分享。
3、学员遭遇恶性污染事件时,要向有关部门举报,可监督评估其办理效果,但不要与污染者发生冲突。
4、学员务必用心思考本地生态保护的策略,争取提出中肯有效的意见。在可能的状况下,学员能够就某一类课题进行研究。能够申请相关的ngo进行经费资助和知识资助,也能够在当地相关部门申请资助。
5、学员能够用心地把自己的学习心得对外进行宣讲,也鼓励学员在各类媒体上刊发文章发表看法。
6、考察活动不是为了解决某个点的污染,而是为了全方位了解本城市的环境真相,最终给出理性的解决方案。整个城市有足够数量的人在关注环保问题,才可能更全面更快速地解决共同的困境。因此,学员务必从“自私维权”中思想中跳脱出来,争取进展为“有限公益”,与本地人共同谋划,一齐解决采用用心合理的办法,设计健康的产业方式和生活方式,逐步解决本地的环境问题。
7、每个学员每次参加活动都要与所在小组完成一份共同的作业,即绘制出本次活动的所有考察收获。每个学员在一年学习期间,要参预次课,至少担任次领队。
8、每个学员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但务必自己负担考察和学习的所有支出,包括考察时的路费食宿费用,材料费用自愿购买的书籍费用等。执行ngo不从中牟取任何的利益,只为学员带给服务。
9、学员间倡导友爱合作兼容并包的精神。
10、学员参与学习和考察活动过程中,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要冒进。
11、学员要用心呼应ngo的通知和请求,可视状况自愿参与其他的环保活动。
培训中心章程制度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篇五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跆拳道。
第二条 本社团是在我校校团委领导下的由我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团体。
第三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
1、待国以忠,待亲以孝,待友以信,临阵无退,杀身有择。
2、每天锻炼两个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
第四条 本社团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山东轻工业学院团委和食品与生物工程学院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非营利性适合当代大学生现状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宿迁学院正式学籍;
(二) 承认本社团章程;
(三) 有责任心,对社团工作尽心尽力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由社团执行机构讨论决定同意入会
(三) 由社团执行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
(三)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
(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
(三) 参与社团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社团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社团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
(三)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负责。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社团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社团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
(三) 学习成绩中等以上;
(四) 大学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社团会长不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社团执行机构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 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枝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企业赞助
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按照校团委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和社团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社团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宿迁学院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校团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社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社团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终止前,须在校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社团经校团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会员大会执行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校体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培训中心章程制度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篇六
第一条 为了切实有效的依法管理和规范本单位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市xxx教育培训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性质: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职业培训的非盈利性民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本单位的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人才。
办学规模: 600人/年 。
办学层次: 非学历 。
办学形式: 业余授课 。
办学范围: 中小学生课外辅导等培训 。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审批机关是xx市罗湖区教育局;本单位的原审批机关是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单位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
第九条 举办者出资: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及实物(教学办公等设备)形式出资,2009年04月01日前出齐。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选组成,(以后理事会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 五 名。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理事每届任期 三 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主任);
(二)修改单位章程和制定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培训中心章程制度艺术培训中心章程篇七
第二条本中心自愿举办,从事非赢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中心致力于在人类职业技能发展方面实现客户的梦想,努力成为世界领先的培训机构。在一切活动中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中心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xx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中心位于xx省长沙市八一路135号xx省科技厅内。
第六条认真负责、勤奋工作的员工是基本财富。
第七条我们奉行负责、敬业、创新、合作的精神。
第八条密切跟踪世界职业技能发展领域的最新动态,努力吸收先进成果,创新合作、自主自立,形成领先的核心技术体系与管理体系。
第九条客户就是领导。构建客户、合作者与员工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坚持价值本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原则。
第十条质量是尊严和生命。我们坚持质量品牌至上,产品品牌、组织品牌、服务品牌与质量品牌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以培养高素质人才为己任,坚持人力资本增殖优先于财务资本的增殖。规模扩展和经济效益的实现立足于人才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本中心业务范围包括现代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以及现代管理职业技能发展咨询。
中心的业务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并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十三条伟人与凡人的区别在于对业余时间的有效利用。竭力帮助客户合理利用业余时间充分开发创造潜力。
第十四条我们主要开办1月至3个月的业余培训班级。3个月以下的短期培训专注于职业技能的掌握。3个月以上的培训着重于知识向技能的转化。不主张客户(学员)把时间浪费在不能转化为技能的事物上。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资格认证应该成为业界权威而通行的标准。
第十六条学制有限,但是我们的服务将以优越的效能费用比满足客户终身的需求。
第十七条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根据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审批本单位文化发展纲要。
第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副董事长l一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六条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单位设主任。主任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十二条主任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主任列席董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主任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四条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指定的副主任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结构基于战略是建立组织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六条组织的建立,必须有利于实现战略、简化流程、加强协作、促进交流、培养人才。
第三十七条为了始终保持统一性、完整性,在任何涉及标识的合作中,都必须保持控制权。
第三十八条建立管理部门的原则是职能专业化,建立事业部门的原则是对象专业化,建立区域性子机构的原则是地区潜在需求的唤醒和市场地位的需要。管理职务设立的原则是职能专业化与流程优化。
第三十九条中心设立决策委员会、高层管理委员会和职能部门。
第四十条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中心的使命、战略与目标,对中心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确保中心可持续发展。
高层管理委员会包括战略规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是由资深人员组成的咨询机构,负责拟制战略规划与基本政策,审议预算和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审核规划、基本政策和预算的执行结果。审议结果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职能部门代表中心总裁对中心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对各事业部、子中心、业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控。中心职能部门应归口设立,以尽量避免多头领导现象。
高层管理任务应以项目形式予以落实。高层管理项目完成后,形成具体工作和制度,并入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
对项目管理,实行日落法控制。控制项目数量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和提高组织整体运作系统。项目完成验收后,按既定程序转入例行组织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中心管理控制系统进一步完善的中短期目标是:建立健全预算控制体系、成本控制体系、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业务流程体系、审计监控体系、文档体系以及项目管理系统,对关系中心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领域,实行有效的控制,建立起规范运作模式。
第四十二条中心的管理控制遵循分层原则、例外原则、分类控制原则、成果导向原则。同时,鼓励员工和部门主管在管理控制系统不完善的地方,在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变化的时候,按中心宗旨和目标的要求,主动采取积极负责的行动。
经过周密策划,共同研究,在实施过程中受到挫折,应得到鼓励,发生的失败不应受到指责。
第四十三条事业部和子中心的全部利润由中心根据战略和目标统一分配。
第四十四条内部审计是对中心各部门、事业部和子中心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各种内部控制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和评价的一种监控活动。
中心审计部门除了履行财务审计、项目审计、合同审计、离任审计等基本内部审计职能外,还要对计划、关键业务流程及主要管理制度等关系中心目标的重要工作进行审计,把内部审计与业务管理的进步结合起来。
审计机构具有履行审计职能的一切必要权限。直接对总裁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五条部门和员工绩效考核的重点是绩效改进。
中心的战略目标和顾客满意度是建立绩效改进考核指标体系的两个基本出发点。在对战略目标层层分解的基础上确定中心各部门的目标,在对顾客满意度节节展开的基础上,确定流程各环节和岗位的目标。绩效改进考核指标体系应起到牵引作用,使每个部门和每个员工的改进努力朝向共同的方向。
绩效改进考核指标必须是可度量的和重点突出的。指标水平应当是递进的和具有挑战性的。只要我们持续地改进,就会无穷地逼近高质量、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理想目标。
第四十六条以崇高使命、优秀文化和优厚待遇积聚天下一流人才。遵循双向选择的原则,注重人的素质、潜能、品德、学历和经验。
第四十七条推行收入能高能低原则。 在报酬与待遇上,坚定不移向优秀员工倾斜。
工资分配实行基于能力主义的职能工资制;奖金的分配基于价值主义并与部门和个人的绩效改进挂钩;安全退休金等福利的分配,依据工作态度的考评结果;医疗保险按贡献大小,对高级管理和资深专业人员与一般员工实行差别待遇,高级管理和资深专业人员除享受医疗保险外,还享受医疗保健等健康待遇。
我们不会牺牲中心的长期利益去满足员工短期利益分配的最大化,但是保证在经济景气时期与事业发展良好阶段,员工的人均年收入高于区域行业相应的最高水平。同时,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以及事业成长暂时受挫阶段,或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启用自动降薪制度,避免过度裁员与人才流失,确保中心渡过难关。
第四十八条中心推行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原则,利用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与淘汰机制,建立例行的员工解聘和辞退程序。对违反中心纪律和因牟取私利而给中心造成严重损害的员工,根据有关制度强行辞退。中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依据客观公正的考评结果,让最有责任心的明白人担负重要的责任。我们在坚持循序渐进的同时,不拘泥于资历与级别,按中心组织目标与事业机会的要求,依据制度性甄别程序,对有突出才干和突出贡献者实施破格晋升。 对中高级管理人员实现职务轮换。
第四十九条人力资本增殖是中心和每个员工最重要的收益。
人力资本增殖速度必须快于财务资本增殖速度。不能帮助员工有效实现人力资本增殖目标的主管是不称职的主管。不能使自身人力资本不断增殖的员工是不合格的员工。
中心最大限度地协助每一位员工不断提升职业道德和人格品质,不断增强核心能力。
第五十条认为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个人最重要的能力。中心坚定不移地推行终身培训制度与人力资本核算制度。
第五十一条危机意识是管理意识的基础。中心建立预警系统和快速反映机制。以敏锐地发现危机,把握危机向机遇转化的途径和环节。
第五十二条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五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个人出资,其中雷占80%,刘占15%,文占5%;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公开招聘、公正评价、公平分配是基本人才政策。
第六十一条教师是最重要的资产。我们对教师实行聘用制度。我们不搞终身雇佣制,但是不等于不能终身在工作。
第六十二条必须建立自己的骨干教师队伍。但我们坚持以兼职教师为主体。以全职方式或者以兼职方式聘用教师,由工作的需要来决定,同时考虑聘用双方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三条我们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发展战略,确定合理的教师结构。
第六十四条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每五年进行一次修订。在管理者、技术骨干、业务骨干、基层管理人员中推选出10%的员工,进行修改的论证,拟出清晰的提案。然后从这10%的员工中,再推选20%的员工,与董事会、决策委员会一同审议修改部分的提案。并将最终的提案公布,征求广大员工意见。最后,由董事会、决策委员会、优秀员工组成三方等额的代表进行最终审批。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是中心宏观管理的指导原则,是处理中心发展中重大关系的准则。高、中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章程》,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其思想方法,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第六十八条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六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七十条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经x年5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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