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柱偏位处理规范篇一
关于公文处理规范问题,大家知道多少了解多少?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公文处理规范问题,欢迎阅读!
格式指的是一定的规格样式。公文格式是指公文各个组成部分的标注排列次序和编排式样,包括对纸张的规格尺寸、页面区域划分、文字符号的形体尺寸、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等的规定。
一、公文组成要素
份号、秘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18个要素组成。组成公文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3部分。
眉首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包括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主体 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
版记 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包括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
二、公文用纸
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排版要求
(二)字体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红色标识;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附注、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时间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正文以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正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
从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20xx〕14号),现行的1996年 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20xx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包括总则、种类、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附则共8章,42条。
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一)《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 (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二)《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 3个环节 (在 《办法》中,这 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二、增加了公文种类
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二)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四)“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五)“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二)“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六、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一)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2个环节。
(二)“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 4个,其中,“起草”、
七、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作出具体规定。
行文规则是从公文拟制到运转全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制度,是以行文关系为核心的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的总和,是维护现行领导体制、保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使公文迅速、准确传递和尽快发挥效力而必须遵循的准则。行文规则包含行文关系、行文制度、行文方式等内容。
一、公文的行文关系
二、公文的行文方向与方式
(一)下行文 (二)上行文(请示、报告、议案等) (三)平行文:
三、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一般规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要少发文,发短文。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3.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二)上行文规则
1.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2.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3.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4.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或其他个人报送公文,更不能同时直接主送几位领导者。
5.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三)下行文规则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互相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2.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3.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5.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部门行文(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四)联合行文规则:
1.“同级”是前提;协商要一致。
2.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
3.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4.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5.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6.应当确有必要,联合机关不宜过多,并应明确主办机关。
7.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8.联合行文一般应先由主办机关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9.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
柱偏位处理规范篇二
一、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努力营造健康向上的学校文化,积极创建绿色校园。
二、用心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科学回收资源,绿色消费;合理利用资源,重视环保。
三、认真做好课间劳动,积极开展绿化校园、美化校园、净化校园工程,共建绿色校园。
四、自觉遵守学校环境卫生制度,落实包干区负责制。
五、认真贯彻“垃圾不落地,泇中更美丽”号召,把每月的第二周作为“全面自查周”,相互监督,相互提醒。
六、自觉树立维护环境意识,积极深入社区、公共场所宣传卫生习惯做校内校外的文明使者。全面提高环境与发展意识,为和谐社会的创建做出应有的贡献。
“蔚蓝的天空,绿色的校园”是我校开展垃圾不落地活动口号,也是长抓不懈工作机制。让我们共同携手,为社会的环境卫生事业、为营建校园更优美的环境,作出更大地努力!
柱偏位处理规范篇三
超市的各种收入,应怎样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呢?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例如某超市为a企业销售电器,合同约定按销售收入2%比例返利给超市50000元;则某超市的帐务处理如下: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50000/(1 17%)×17%=7264.96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税金及附加 165
贷:应交税金——营业税 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17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29059.83
二是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货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货方据此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同时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会计上按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借:销售(营业)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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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与“非平销返利”财税处理
一、超市收到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类似收入的处理
1.对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借:银行存款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42735.0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264.96
2.对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服务业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开具服务业发票。(本文由“会计强人”工作人员摘自网络,如牵涉到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删除)
例如:某超市收到供货b企业广告费3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3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16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城市维护建设税10.5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4.50
二、供货企业支付返利、返点、促销费、进店费、管理费等支出的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94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3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4.0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5.98
2.对支付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场超市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供货方根据商场超市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从销售费用列支。
例如:b企业向某商场支付上架费5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超市收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征税规定各不同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一般界定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扺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1、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货物没有增值,且用于企业内部,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也不需要考虑其价格变动,因此,当货物改变用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时,只需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贷:原材料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0
借:在建工程(5000 5000×17%)5850
贷:原材料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502、购入的货物用于企业外部。比如企业将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在这种情况下,货物虽然没有增值,但其价格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由于货物已经离开企业,其价值已经实现,尽管没有作为销售处理,但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确认销项税额。
3、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比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尽管货物没有离开企业,但其价值有增值,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经实现,因此应视同销售,按其价格确认增值额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67200
贷:库存商品5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0×17%)10200
如果上述产品是用于对外投资、捐赠等,也需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二、企业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8775
贷:原材料7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1275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库存商品3700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400
贷:生产成本3700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三、企业平销返利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4]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0月从另一纳税人处购得商品10000件,每件10元,合计货款100000元,税金17000元。供货方按10%进行返利,并用现金形式支付。
a企业购入商品时,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
a企业在收到返利时,会计账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库存商品10000(若结算后收到返利则应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实务中,购买方直接从销售方取得货币资金、购买方直接从向销售方支付的货款中坐扣、购买方向销售方索取或坐扣有关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购买方在销售方直接或间接列支或报销有关费用、购买方取得销售方支付的费用补偿等情况都应按返利原则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四、增值税出口退税行为中进项税额转出的运用分析
按照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零税率,为出品产品所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退回。但在实际工作中,进项税额只是部分退回,未退回的部分不能再抵扣,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
贷:银行存款11700
借:银行存款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商品应纳税额)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900
借:主营业务成本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0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为出口产品所购货物的进项税额由于未全部退回,则未退回的部分视为企业购进货物的代价,应反映为销售成本。企业购入外销商品一批,价款10000元,进项税额1700元,共计11700元;该商品出口,国家退税900元,其余800元未退。从总体上来看,企业购进货物的全部代价是11700元,国家退税900元,实际代价为10800元。由于不含增值税的价款10000元直接作为存货处理,在货物出口后,已经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因此,未退回的800元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要转为主营业务成本。其结果是,主营业务成本共计为10800元,反映购进商品的实际成本。
出”会计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虽然并未影响当期的应税所得,但随着在建工程的完工、折旧的计提,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相应的增值税将在以后的期限内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因此对于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需要会计人员在账务处理、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予以关注,以正确计算企业损益,同时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柱偏位处理规范篇四
淘宝发布《淘宝赠品问题争议处理规范》更新公示通知,将对原《淘宝争议处理规则》的解读版“淘宝赠品问题的争议处理”,更新为《淘宝赠品问题争议处理规范》。据悉,这次规则变更将于2016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
所谓赠品,是买家以购买交易商品为前提而获得的卖家承诺或双方约定的赠予物或服务。据悉,在卖家与买家的交易中,赠品的争议时常涌现,尤其是当卖家对赠品内容含混不清、有歧义时,容易造成买家误解,产生了相关的争议。对此,为了让淘宝赠品争议问题的规范更加清晰、完整,淘宝更新《淘宝赠品问题争议处理规范》。从变更内容看,这次调整主要删除《淘宝争议处理规则》中已覆盖的'内容,并对描述做了明确和简化。
值得卖家注意的是, 卖家应当明示赠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要素,若表述内容出现含混不清、有歧义等情形的,按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进行认定。
不过,对于交易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买家应当确保赠品完好且一并退回。如果因买家原因导致赠品无法退回,或退回途中损毁、灭失的,卖家不得以此拒绝交易商品退货,但可按赠品价值自交易货款中扣除相应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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