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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篇一
;摘 要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从维护自身利益以及缓解税负等角度出发,纳税人应该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其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通过纳税筹划为个人减负。本文首先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概述,然后剖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最后提出当前时期下如何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从而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水平。
一、引言
随着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不断优化与改善,人们的工资水平也呈现出逐年升高的变化趋势。在这样的社会发展条件之下,是否认真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关乎人们所获取薪资的具体数额,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面的问题是关系到每个人的根本性问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然而,随着近年来的税制改革,使得纳税筹划也发生了改变,这也对纳税者的根本利益产生了直接影响。本文着重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对策,旨在为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水平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依据。
从个税角度而言,所谓个人所得税主要指的用于调整国家与自然人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居民,还包括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主语指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根据个人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经济来源,合理预判相关涉税事项,从而开展相应的筹划工作,从而促使税收优惠幅度达到最大,从而有效缓解纳税自然人的税负,从而促使个人税后效益最大。
(二)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必要性分析
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具有很多方面的必要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能够更好地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纳税筹划相关知识进行了解,有利于纳税人更好地了解税收情况,提升纳税人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纳税者务必要提高税收意识水平,应该对税收予以适当的了解,对如何合法地避税节税加以了解。如此,纳税人便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对纳税相关优缺点进行明确,从而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从而有效规避逃税以及漏税等方面的风险。第二,可以基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计划,选择相应的形式以及对比方案,协助纳税人有效减税,从而使得纳税人的现金成本显著降低,提升纳税人的资金水平,从而推动生产规模和业务范围的扩大,推动纳税自然人的健康发展。第三,可以拉动内需。内需不足会对消费产生较大的影响,进一步体现为纳税人可支配收入水平下降。除了国家宣布的减税政策以外,若想要实现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水平显著提高,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纳税人的纳税筹划就显得十分重要。第四,不断健全以及完善国家相关税法。对于大部分税收计划而言,其目标均较为明确、措施均较为具体、政策均较为完善,所以说,在税收政策条件下,应该开展有针对性、有计划的纳税筹划活动。
三、当前时期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理念相对滞后
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个企事业单位均制定了相关的薪酬发放制度,其中包括税收扣除资金,工作人员奖金福利也存在一定的绩点。因此,各个企事业单位纳税筹划意识水平普遍不高,无法以市场发展现状以及税收政策为重要依据制定相关工作方案,从而使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施效率显著降低。此外,有相当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均将发展焦点放在市场、服务等方面,对于税收缴纳工作未给予高度重视及关注,税收法律意识水平低下,将节税、逃税以及漏税等混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对纳税筹划工作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二)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前面已经提及,纳税筹划对于国家税收相关政策制定具有反馈效应。所以说,国家每年也会根据实际状况对税收制度加以调整,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难度显著提升。很大一部分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今年还能够合法避税,之后可能就会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事业单位就应该强化政策宣传,从而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人员专业水平偏低
纳税筹划属于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它不仅牵涉到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财务管理以及会计等方面的内容也均有涉及,且在纳税筹划之中,除了应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该将项目间的关系进行统筹和安排。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人应该具备前瞻性的眼光,只有充分权衡以及趋利避害才可以。常常也会有一些会计工作人员虽然从事本行业很久,但由于专业素质水平偏低,其牵涉的纳税筹划工作方案并未充分地发挥作用。
新税法下要积极开展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首先要求纳税义务人应该清晰地意识到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地意识到唯有通过开展合理的纳税筹划工作方可实现自身权益的最大化。随着新税法的颁布,纳税义务人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扣除项目进行合理选择。而且企事业单位也需要按照工作人员的实际状况,帮助工作人员积极开展纳税筹划等方面的工作,从而使工作人员经济效益得到显著提升,最大限度地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强化收入形式的优化与改善
按照我国制定的一次性奖励的征税通知,相关工作人员在获得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季度奖、单项考核奖等类型的奖金时,均应计入该月薪資当中,然后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缴纳个税。若企事业单位为了激励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而发放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奖金时,那么就会计入工作人员当月总工资当中,然后缴纳相应的个税。对此,企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固定的纳税税率来给工作人员发放奖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能够转换收入形式,为个人实现合理的避税。
个税在国内包含很多类型,随之而形成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也非常之多。如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却由于工作需要延迟退休年龄,而不得不征收个税,在这种情况下个税征收方面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这样的规定能够使得企事业单位工作水平高的已经退休的工作人员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五、结语
当前时期下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存在很多方面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理念相对滞后、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相关人员专业水平偏低等,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与顺利实施。对此,纳税人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水平,在法定条件下做到合理避税,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为中国科学院电子学研究所苏州研究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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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即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笔者认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纳税人有必要了解正确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并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月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而应纳税所得额=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通过该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使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降低,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降低应税收入,二是最大限度使用费用扣除标准,三是通过纳税筹划适用最低级次的税率。
(一)企业将员工税前工资降低,但为员工提供免费住所和集体福利设施,例如上下班由公司提供免费班车进行接送。现通过案例来分析将应税收入降低并转化为集体福利后的税收筹划效果。
下面分别计算税收筹划前后小王每月的实际收入变化:
筹划前:
(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20%-555=745(元)
筹划后: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0%-105=295(元)
税收筹划后,企业将小王税前工资薪金收入从原来的10000元下调为每月7500元,但每月税后实际收入7205元大于筹划前的税后收入6755元,最终每月税后收入增加450元。
(二)企业将每月员工的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以及差旅费津贴,从工资表中剔除,由员工每月拿发票进行实报实销。
目前各地方对于员工取得的办公通讯费以及交通费补贴具体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天津市地税局规定:“(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单位对于办公通讯费用应当尽量采用让员工用通讯发票进行实报实销的形式进行报销,而不是将该办公通讯补贴做到工资表与工资一并发放。而浙江地税局则规定:“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浙江地税局的上述规定,在税收筹划时企业就可以将200元以内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做到工资表中与工资一同发放。交通费补贴的筹划可以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三)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三险一金”的缴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提高缴存“三险一金”的金额(特别是提高缴纳住房金的金额)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
(一)将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一年内均衡分布取得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每个月减除3500元。而对于以下人员在减除3500元的基础上,可以另外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所以这一类人员每月可以共减除4800元的费用,具体的适用范围如下: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扣除标准的作用在于通过调节税基,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所以,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费用扣除标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随之下降。其具体操作方法为均衡取得月工资薪金收入从而使每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都能被充分使用,并且在累进税率形式下,均衡发放工资。除了能够充分使用费用扣除标准外,还能适用较低的税率使总税负降到最低。
例如,某公司员工的工资是由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绩效奖金和不定期的其他奖金组成,在这种形式下员工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波动幅度较大,有的月份可能只有基本工资;有的月份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和其他奖金同时发放。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3500元或4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就会导致只发基本工资的月份,员工不能充分使用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节税。而在同时发放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和其他奖金的月份由于累进税率的原因,又使得税率要选用较高级次的税率,大大加重了员工的税收负担。这时,企业就可以事先估计职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摊发放,超过全年免征额的部分,年底以年终奖或绩效工资的形式发放。
例:a公司员工小刘是营销人员,9月份由于营销业绩不好取得基本工资为2000元,10月份除了取得基本工资外还取得业务提成5000元,并在该月份发放了国庆节过节费1500元,下面以这两个月为例来分析进行税收筹划后均衡取得收入和不均衡取得收入的税收负担的区别。
9月份工资为20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预估两个月合计收入为10500元,分两个月均衡取得,9月份发放5000元,10月份发放5500元,那么9月、10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5000-3500)×3%=45(元),(5500-3500)×10%-105=95(元),一共是140元。税收筹划后由于均衡取得收入,每个月都充分使用了费用扣除标准并且使得税率降低,从而比税收筹划前要少缴纳445-140=305(元)。
如前所述,可以预计全年收入从而均衡发放每月工资,不仅能够最大额度使用费用扣除标准,还能够选用较低等级的税率。
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转换。因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所以当月工资薪金的税率小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时,可以考虑将一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通过月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发放。
例:王某每个月的收入为3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那么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商数=24000÷12=2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计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000-500)×10%-105=2245(元)。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3500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为0,因此,在这种方式下,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45元。如果企业对王某的全年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将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中的6000元分摊到每个月工资中进行发放,分摊后王某的月工资为3500元每月,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那么,在这种发放方式下,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商数=18000÷12=1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8000×3%=540(元),工资所得3500元仍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所以不必纳税,那么全年应纳税额合计为540元。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发现,由于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工资薪金进行转换,使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够适用比转换之前更低级次的税率,使王某全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245-540=1705(元)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篇三
;[摘 要] 随着我国基建实力的不断增强,对国际标准的掌握越来越熟练,近年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走出国门承揽各类型的总承包项目。文章主要对海外总承包项目税收筹划进行简要论述,描述筹划的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中图分类号:f406.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基建实力的不断增强,对国际标准的掌握越来越熟练,近年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走出国门承揽各类型的总承包项目。海外工程总承包项目大多具有金额大,所在国政治、法律体系严格,税收监管苛刻等特点,如何能有效进行纳税筹划、做好工程项目的税收管理是我们企业实现预期收益的重要手段,本文浅析海外epc工程总承包項目在投标、执行过程中的税收管理工作。
一、海外项目注册方式的选择
海外epc总承包项目,大多以分公司、子公司或以单体项目部的名义注册执行项目及在当地缴纳税款。进入海外市场后,选择合适的当地注册方式是实现最优纳税筹划的基础。以笔者所在阿尔及利亚为例,考虑到业主支付外币的方式、项目外汇输出、付款的便捷性,以及阿国投标市场的特点,如果epc总承包项目工期超过183天,承揽企业以其公司总部名义进行投标工作的话,即阿尔及利亚法律界定的非居民企业执行项目是最优的纳税筹划及项目执行的注册方式,涉及的税收政策享受阿国居民企业待遇。通过项目注册,优点是:业主外汇部分工程款直接汇款至企业的离岸账户,不需在本地开立外币账户,以免当地对外币监管的复杂性;
项目投标期间可以继承公司总部的资质与业绩,便于通过资格审查;
项目成立、注销方式简便、灵活;
接受当地税务机关审计是以项目周期为限,避免了过于频繁的当地税务稽查;
执行的项目可享受本国居民企业的纳税政策;
由于外汇直接汇回企业境外离岸账户,项目利润无红利分配税。但这种方式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缺点:不能取得本地招标项目;
不同项目的会计账务不能混淆,资金不能互用;
项目账户仅能收取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项和保险赔款,其他款项不能收取;
项目结束后半年,当地币账户将被强制关闭,剩余金额收缴国库。
在当地同样存在着以子公司或办事处名义注册取得项目的方式,该种注册方式可以享受阿国居民的企业税收待遇,但外汇输出和支付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严格监管,同时子公司继承母公司资质也存在认定的问题,子公司产生的盈余,如汇回国内,需要缴纳15%的红利分配税,公司的成立与关闭均会遇到复杂的行政手续。而办事处仅能作为企业在阿尔及利亚的业务协调单位,不能进行实际的项目经营[1]。
我们所讲的海外项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是有本质区别的,纳税筹划是在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的法律制度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的税收筹划方法,如合同分解、转移定价、关联交易等方式使企业成本流向高税负国家,达到企业或项目的综合税负最低的状态。海外项目需要纳税筹划大多也是因为项目所在国与国内由于税制、会计处理、法律法规等差异造成的,通过合理筹划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或超额缴纳税收。
我国大多数企业承揽海外项目过程中,由于内部管理和当地税务监管的需要而设立内部帐(以下简称内帐)与外部账(以下简称外账),内帐即完全满足国内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需要,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记录的帐套,外账即为了满足项目经营所在国的会计管理和税务管理需要,按照当地的会计准则记录的帐套。要想做好纳税筹划管理,我们的主要目的也是尽量实现内外帐一体化,内外帐税赋水平一致,最大限度消灭内外帐差异。
在实际情况下,海外项目管理多会遇到所在国不认可项目实际费的税前抵扣,如发生的总部垫付管理性费用支出,筹资费用,部分服务类费用也可能面临着所在国税率较高的预扣税等。通常我们还会遇到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这种重复征税分为税制性重复征税、经济性重复征税和法律性的重复征税。这些都是我们需要通过纳税筹划尽量合理、合法消除内外帐产生的税收差异,从而在国际项目竞标中取得更大的优势。
一个完整的海外项目的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从项目投标期间开始策划,首先要明确企业或项目的注册模式;
其次要对投标报价组成进行分解,根据所在国要求提出合并或分拆投标合同的建议;
项目中标后,需对前期筹划方案进行更新与细化,制定纳税筹划细则;
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既定筹划细则,定期分析筹划结果,结合本地财务、税收法律法规变化不断地纠偏与监督;
项目关闭后要对项目纳税筹划方案做好总结,同时做好所在国税务机关审计的准备。
海外项目根据所在国不同,需要筹划的税种有所区别,但大体上筹划的主要税种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劳动保险税费等。其中主要税种之一就是企业所得税,税基为企业应纳税所得,即应纳税收入减税前可抵扣费用的金额,筹划的主要目标尽量让企业税前成本从低税率国家转移到高税率国家;
第二大筹划税种为增值税,虽然增值税为价外税,但由于海外项目工程预付款支付在前,且大部分国家要求预付款也需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如不提前做好筹划,将导致项目后期增值税进项税大于销项税,与税务机关产生债权关系,进入到复杂的税收返还程序;
第三类筹划税种为营业税,部分国家仍对工程项目保留营业税种,即有营业行为就要缴税,分包的层级越多,就涉及到重复缴纳问题,营业税的筹划主要涉及到分包模式的筹划;
其他筹划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和社保费用等。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是确保税前费用抵扣的合理、合法性,驻外企业应根据所在国定的要求,尽量购买当地物资、使用当地设计、分包资源,雇佣当地管理人员,减少中方等非当地人员和项目所在国境外的支出,确保当地支出成本最大化,避免境外费用税前抵扣的不确定性。如果当地发展落后,如设计、分包或物资采购不能满足需要,管理人员素质较低,则可以通过核实项目经营所在国与国内或其他国家是否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合理利用税收协议规避设计、服务分包在当地缴纳源代扣税。也可以通过导管公司进行合理的关联交易进行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指跨国企业关联方之间就关联交易业务,如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制定和采用交易价格。大部分国家对企业筹融资费用及管理费分摊有一定的认定标准,需准备所在国要求的详细资料备查,确保税前抵扣费用合理、合法。从增值税筹划来看,主要是向税务机关申请历史项目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与新项目增值税销项税合并纳税,同时在收到预付款前期,筹划好与本地分包单位的成本预提工作,项目合同签订后也可通过国内借款,在预付款到位之前提前支出部分成本,避免前期缴纳大额的预付款增值税;
营业税的筹划要避免多重分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营业税支出,尽量减少分包层级。
海外项目的纳税筹划工作是一把手工程,很多企业认为纳税筹划工作由财务部自行完成即可,在实践中只有高度重视海外纳税筹划工作,了解筹划的要点,做好纳税筹划各部门工作的安排,建立联动机制,奖优罚劣,才能促进各部门共同做好此项工作[2]。
海外项目的纳税筹划也要遵循合法、合理、前瞻性、多样性、动态性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各企业财务总监在进行纳税风险管控时,要跟进企业规模和纳税业务的繁杂程度设置好税务管理机构;
要搜集最新的税收法规,搭建信息沟通平台,在整个公司范围内实现税务信息共享;
要建立健全的税收管理制度,能使企业的涉税岗位各司其职,责权利匹配;
要监控企业纳税业务,要确定企业哪些经营行为涉及纳税问题;
聘用合适的中介机构;
理智应对税务稽查。在筹划过程中也要横向(企业间)与纵向(时间轴)搜集项目经营国税务实例,透彻研究税收条款,出具分析报告,做好应变,同时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海外总承包项目的筹划的结果要注意合理性,不可偏离所在国行业利润及费用组成的通用标准,积极通过事务所与其他国际公司同类项目或同行业对标。当发生所在国审计争议时,要合理利用所在国法律程序,敢于通过申述、行政诉讼手段解决企业合理的税收诉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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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率,许多公司都聘用高级管理人才,给予高管人员的收入形式有比公司内普通员工高得多的月工资、股票期权、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各种实物福利。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使高管人员的税负更低是许多高管人员关心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最新高管人员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技巧的知识,欢迎阅读。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其收入都很高,许多公司给高级人员每月支付较高的工资,到年终也有较高的年终奖金,针对这种情况,纳税筹划的技巧是把公司高管的一年收入分成两部分:月工资和年终奖,准确划分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要么削减每月的部分工资,加到年终奖;要么削减部分年终奖,分摊到每个月的工资里去。这两种“削峰填谷”的操作要视企业给高管人员工资和年终奖的多少而进行权衡确定。
股权激励主要可以分为股票期权激励和股票激励两种形式。根据税收政策的差异以及纳税筹划的需要,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股权激励又可以分为以权益结算和以现金结算两种形式。以权益结算是指,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它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等;以现金结算是指,公司的激励方案最终是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的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结算的,其最常用的工具有: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对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与股票期权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进行了统一。即只要公司决定其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权益结算的方式,无论授予的是股票还是期权,其纳税规定都是一致。基于此,对股权激励的纳税筹划问题,主要探讨以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和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纳税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如期权本身在授予时即约定可以公开交易),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也就是说,在授予股票期权时,一般是不产生纳税义务的。无论是授予股票期权还是直接授予股票,其纳税义务都是发生在真正取得股票时。即若直接授予股票,纳税义务马上发生;若授予股票期权,员工在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不发生纳税义务,当员工行权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其应纳税额为: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当公司分红时,激励对象确认红利所得的实现,按20%的税率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自2005年6月13日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于非上市公司,则应把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061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的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40号中6个月期限的分期缴纳规定,不仅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存在纳税困难的高管的资金压力,还为拓展了纳税筹划的渠道。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可以使用6个月内的收入,或者在6个月跨年的基础上,在《公司法》允许范围内再转让部分股份,作为纳税资金来源;此外,由于增加了6个月的缓冲期,高管人员可综合个人现金流情况、股价预期等因素,更为灵活的选择行权时间。
例如不同于一般激励对象在股价高点行权后可立即抛售获益,高管人员也可为降低行权收入的纳税基数而选择在股价低点行权,再按股权强制锁定要求,继续持有一段时间后选择适当的时点再行售出股权,减轻税负。
根据财税[2009]5号以及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如果授予人将所持有的股票流通变现,则在变现的当天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我国目前对个人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061号);对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以及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相关税收优惠,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以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单位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财税[2009]5号也明确了股票增值权也参照以上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股权激励计划采取以现金形式结算时,在结算的当天确认“工资薪金”所得的实现。根据《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把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后再确定适用的税率,能大大降低税负。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每年只能用一次,实务中可以把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单位等以现金支付的股权计划解释成具有年薪或年终奖金的双重性质,从而使用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这样既没有增加公司的成本,又使激励对象获得相对有竞争力的税后收入。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篇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即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税。笔者认为,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从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纳税人有必要了解正确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并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企业将员工税前工资降低,但为员工提供免费住所和集体福利设施,例如上下班由公司提供免费班车进行接送。现通过案例来分析将应税收入降低并转化为集体福利后的税收筹划效果。
下面分别计算税收筹划前后小王每月的实际收入变化:
筹划前:
(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500×20%-555=745(元)
筹划后:
(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每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0%-105=295(元)
税收筹划后,企业将小王税前工资薪金收入从原来的10000元下调为每月7500元,但每月税后实际收入7205元大于筹划前的税后收入6755元,最终每月税后收入增加450元。
(二)企业将每月员工的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以及差旅费津贴,从工资表中剔除,由员工每月拿发票进行实报实销。
目前各地方对于员工取得的办公通讯费以及交通费补贴具体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天津市地税局规定:“(1)单位因工作需要为个人负担的办公通讯费用,采取全额或限额实报实销的,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不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2)单位为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用以补贴及其他形式发放的,应计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单位对于办公通讯费用应当尽量采用让员工用通讯发票进行实报实销的形式进行报销,而不是将该办公通讯补贴做到工资表与工资一并发放。而浙江地税局则规定:“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针对浙江地税局的上述规定,在税收筹划时企业就可以将200元以内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做到工资表中与工资一同发放。交通费补贴的筹划可以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参照上述方法处理。
(三)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三险一金”的缴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因此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提高缴存“三险一金”的金额(特别是提高缴纳住房金的金额)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
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每个月减除3500元。而对于以下人员在减除3500元的基础上,可以另外再减除1300元的附加费用,所以这一类人员每月可以共减除4800元的费用,具体的适用范围如下: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此外,附加减除费用也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扣除标准的作用在于通过调节税基,影响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应纳税额。所以,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费用扣除标准,使得应纳税所得额随之下降。其具体操作方法为均衡取得月工资薪金收入从而使每个月的费用扣除标准都能被充分使用,并且在累进税率形式下,均衡发放工资。除了能够充分使用费用扣除标准外,还能适用较低的税率使总税负降到最低。
例如,某公司员工的工资是由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绩效奖金和不定期的其他奖金组成,在这种形式下员工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波动幅度较大,有的月份可能只有基本工资;有的月份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和其他奖金同时发放。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低于3500元或4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那么就会导致只发基本工资的.月份,员工不能充分使用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节税。而在同时发放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和其他奖金的月份由于累进税率的原因,又使得税率要选用较高级次的税率,大大加重了员工的税收负担。这时,企业就可以事先估计职工一年的全部收入,按月均摊发放,超过全年免征额的部分,年底以年终奖或绩效工资的形式发放。
例:a公司员工小刘是营销人员,9月份由于营销业绩不好取得基本工资为2000元,10月份除了取得基本工资外还取得业务提成5000元,并在该月份发放了国庆节过节费1500元,下面以这两个月为例来分析进行税收筹划后均衡取得收入和不均衡取得收入的税收负担的区别。
9月份工资为20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预估两个月合计收入为10500元,分两个月均衡取得,9月份发放5000元,10月份发放5500元,那么9月、10月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为:(5000-3500)×3%=45(元),(5500-3500)×10%-105=95(元),一共是140元。税收筹划后由于均衡取得收入,每个月都充分使用了费用扣除标准并且使得税率降低,从而比税收筹划前要少缴纳445-140=305(元)。
如前所述,可以预计全年收入从而均衡发放每月工资,不仅能够最大额度使用费用扣除标准,还能够选用较低等级的税率。
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转换。因为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所以当月工资薪金的税率小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率时,可以考虑将一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通过月工资薪金的形式进行发放。
例:王某每个月的收入为3000元,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那么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商数=24000÷12=2000(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05,计算出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4000-500)×10%-105=2245(元)。工资薪金所得未超过3500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额为0,因此,在这种方式下,王某全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45元。如果企业对王某的全年所得进行纳税筹划,将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中的6000元分摊到每个月工资中进行发放,分摊后王某的月工资为3500元每月,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8000元,那么,在这种发放方式下,王某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商数=18000÷12=1500(元),适用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税额=18000×3%=540(元),工资所得3500元仍未超过费用扣除标准,所以不必纳税,那么全年应纳税额合计为540元。通过以上的计算,我们发现,由于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工资薪金进行转换,使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能够适用比转换之前更低级次的税率,使王某全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2245-540=17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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