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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品循环利用篇一
伴随着我国快速城市化的进程,建筑废弃物的大量产生和低效利用带来了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背离了生态效率原则的要求。下文是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了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 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市、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废弃物清运、受纳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发改、贸工、财政、国土房产、规划、环保、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资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接受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
市政府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应当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编制发布强制淘汰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宣传,免费发放有关宣传资料。
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源节约和回收利用意识。
第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编制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的规划。
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内应当划出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余土。
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应当按标准建设,并配备相应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
市主管部门应当另行编制发布建筑废弃物减排的设计指引。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在保证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工艺或者产品。
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浆每立方米四百元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以及有关设计规范对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由设计单位改正后重新审查。
第十六条 推行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建筑工程的门、窗、墙板等非承重构件应当使用预制构配件。
第十七条 推行住宅装修一次到位。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一次到位。
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场所装修完成后八年内不得重新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绿色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施工活动。推广使用定型钢模、组合模板、喷洒批荡等施工方法。禁止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
违反本条规定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的,由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禁止采用砌筑式用房和围挡。
违反本条规定采用砌筑式用房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使用砌筑式围挡的,按照墙体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建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市政道路。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规划变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违法建筑除外。
存在质量问题确需拆除或者改建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论证,并报市规划、国土房产和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点;
(三)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四)建筑废弃物减量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筑废弃物的运输路线、受纳场所。
拆除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鼓励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专业资质后从事拆除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施工。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
第二十五条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作为填充物回用于建设工程。
鼓励回收利用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利用建筑废弃物移动处理设备回收利用建筑废弃物。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回收利用企业应当对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处置建筑废弃物的种类、数量进行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废弃物,施工单位应当交由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运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处置。
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不同工程项目建筑余土的交换利用。不同工程项目交换利用建筑余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处理方案中注明。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余土排放或者需求信息提前发送到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 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排放数量、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收取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以下简称排放费)。排放费全额上缴财政,全部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排放费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排放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筑废弃物回收处置的实际需要以及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类后的建筑废弃物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新建全装修成品房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排放的,免收排放费。
第三十条实行建筑废弃物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市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式多联。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经现场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确认后交运输单位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后,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月底前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联单记载的分类情况、数量核收排放费。未按规定填写联单或者联单上记载的数量与可能排放量明显不一致的,按其应缴未缴部分加倍收取排放费。
运输建筑废弃物不能提供联单的,按其数量加倍征收排放费。受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查明排放单位、车辆牌号、建筑废弃物分类情况以及运载数量后予以接收,并通知主管部门。
联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建筑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
禁止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以外倾倒抛洒建筑废弃物。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应当将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并交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运至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
第三十三条 鼓励投资兴办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
在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从事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企业,由市主管部门招标确定。
第三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发布建筑废弃物及其再生产品的使用技术规范或者指引,引导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以及生产再生产品。
第三十五条 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专业检测机构的名单由市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六条 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市主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工程与其他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比例做出规定。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未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体积每立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具体使用比例由市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强制淘汰目录、设计指引、收费标准等,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罚款处罚的,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处罚办法,与本条例同时施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1、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易产生安全隐患
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在郊区,坑塘沟渠多是建筑垃圾的首选堆放地,这不仅降低了对水体的调蓄能力,也将导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
2、建筑垃圾对水资源污染严重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渗滤液或淋滤液,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垃圾堆放场对地表水体的污染途径主要有:垃圾在搬运过程中散落在堆放场附近的水塘、水沟中;垃圾堆放场淋滤液在地表漫流,流入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中淋滤液在土层中会渗到附近地表水体中。垃圾堆放场对地下水的影响则主要是垃圾污染随淋滤液渗入含水层,其次由受垃圾污染的河湖坑塘渗入补给含水层造成深度污染。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3、建筑垃圾影响空气质量
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建筑垃圾随意堆放,不仅占用土地,而且污染环境,并且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空气质量。
废纸板和废木材在厌氧条件下可溶出木质素和单宁酸并分解生成挥发性有机酸,这种有害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就会污染大气;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又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造成对空气的二次污染。
4、建筑垃圾占用土地 降低土壤质量
随着城市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垃圾与人争地的现象已到了相当严重的地步,大多数郊区垃圾堆放场多以露天堆放为主,经历长期的日晒雨淋后,垃圾中的有害物质(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筑垃圾中的油漆、涂料和沥青等释放出的多环芳烃构化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渗入土壤中,从而发生一系列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如过滤、吸附、沉淀,或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郊区土壤的污染,从而降低了土壤质量。
此外,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也会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另外城市建筑垃圾中重金属的含量较高,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其将发生化学反应,使得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增加,这将使作物中重金属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净能力,也很难通过稀释扩散办法减轻其污染程度,必须采取耗资巨大的改造土壤的办法来解决。
废弃物品循环利用篇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一、乙方遵依《_________》规定办理相关废弃物清理作业。
二、乙方依进厂申请表(含废弃物基本数据表及其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交付甲方清除处理废弃物,并依申请表内容所纪录之废弃物种类、性质与数量交付。
三、乙方至迟应于清运前提供废弃物性质左证数据与甲方。前述左证资料应为中文或英文。
废弃物品循环利用篇三
;摘 要:该文总结了当前菌渣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模式,主要包括:菌渣重复利用技术模式、菌渣肥料化利用技术模式、菌渣饲料化利用技术模式、菌渣能源化利用技术模式、菌渣药物化利用技术模式和菌渣环境净化利用技术模式;并提出菌渣废弃物循环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应该重点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1)深入研究菌渣废物多级循环利用内在机制及标准化利用技术;(2)深入研究菌渣肥料化利用的长期环境效应;(3)加强菌渣废弃物循环利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问题研究;(4)菌渣废弃物多级循环利用过程中应该加强研究的其它若干问题。
关键词:菌渣废弃物 循环利用 技术模式 存在问题 研究展望
(institute of soil and fertilizer, fujian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 fuzhou fujian,350013 china)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食用菌生产国,产量占世界总产量70%以上[1]。据统计,2011年我国食用菌生产总量达到2571.7万t,产值超过1400亿元,出口创汇24.07亿美元[2]。食用菌产业已成为我国广大农村的支柱产业。但是人们在生产出大量优质食用菌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菌渣废弃物。研究显示,每生产1 kg的食用菌,大约可产生5 kg的菌渣[3]。据此以2011年我国食用菌总产量推算,菌渣产生量高达1.3亿t。由此可见,我国食用菌菌渣的产生量是非常之巨大的,如何资源化利用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在我国有不少食用菌栽培区对菌渣的营养价值、利用方法了解不多,菌渣往往被随地丢弃或燃烧,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及环境污染,严重制约着我国食用菌产业的提升。
食用菌菌渣又叫菌糠、下脚料、废料、废菌棒等,是指人们利用农副产品下脚料(如秸秆、木屑、玉米芯等)为主料栽培食用菌时,鲜菇采收后遗留的培养基,是一类由食用菌菌丝残体及经食用菌酶解、结构发生质变的粗纤维、粗蛋白、多糖及其他营养成分组成的复合物,在农业生产上有比较高的利用价值。因此,如何资源化利用菌渣对于食用菌产业的加工再生产、产业链延伸及实现循环农业等均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无论从食用菌产业特性,还是从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来看,对废弃物资源进行多级循环利用已成为现代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必然与核心竞争力[4],食用菌菌渣的高效循环利用已成为共识。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当前食用菌菌渣处理模式尚不够成熟,处理手段尚不多,应用范围比较狭窄,菌渣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普遍存在[5]。本研究在归纳总结出当前菌渣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当前菌渣废弃物循环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今后重点的研究方向,旨在为我国食用菌菌渣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深入研究提供借鉴。
1 菌渣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模式
1.1 菌渣重复利用技术模式
不同食用菌类型的生物学特性各异,其对培养基质营养成分的要求也不同,将一种食用菌生产后的菌渣经过适当处理作为配料重新栽培另一种食用菌效果较好。若菌渣中的菌丝生长较好,未被杂菌污染,便可将其晒干粉碎后按一定比例添加到新原料中进行重复利用。菌渣重复利用技术一般用于制作菌种和做栽培料。(1)制作菌种:利用晒干、无霉变的菌渣废料替代部分新料,可占总料的30%~40%,制出的菌种与用全部新料制的菌种无明显差异。(2)做栽培料:食用菌生产完毕的菌渣废料,仍含有各种营养成分及大量的有机物质,经适当的处理后,还可作为另一种菇类的栽培原料。因食用菌种类不同,对培养料中营养成分的利用率也不一样[6]。如草腐型和木腐型食用菌对菌棒中的木质素和纤维素的利用率不同,种植过草腐型食用菌的菌渣可再利用种植木腐型食用菌,同样种植过木腐型的菌渣可再利用种植草腐型食用菌。
1.2 菌渣肥料化利用技术模式
食用菌收获后的菌渣废物含有大量的有机质和氮、磷、钾等作物生产所必需的营养元素,是一种很好的有机肥源[7];同时,菌渣的角质层在食用菌栽培过程中被破坏而呈疏松多孔结构,是很好的土壤结构改良剂[8];此外,菌渣中的菌丝体在其生长过程中会分泌一些促进生化反应的生物活性酶,在这些酶的作用下,菌渣中的复杂有机物质被分解并释放出更多的容易被植物吸收利用的营养成分;菌丝体的存在还为多种微生物提供了适宜的活动场所。因此,菌渣作为农作物生产的有机肥源已为人们普遍接受。目前,菌渣肥料化利用的主要技术模式有:(1)菌渣直接还田利用模式,主要有林间套种鸡腿菇种植模式、架式栽培的菌渣经堆沤后还田利用模式、大棚蔬菜和食用菌轮作模式、配制花卉营养土利用模式,等等;(2)生产有机肥料模式;(3)生产无土栽培基质模式。
1.3 菌渣饲料化利用技术模式
菌渣是食用菌栽培料经过多种微生物发酵降解作用后的产物,其中的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木质素等在很大程度上均被降解,而粗蛋白和粗脂肪含量则明显增加;同时,菌渣中含有较丰富的氨基酸、维生素和ca、mg、zn、fe等中微量营养元素[9-10],加上其具有蘑菇香味,适口性良好,因此具有很高的饲料价值。菌渣饲料化加工技术主要有:直接饲用技术、干燥储藏技术、短期发酵技术、长期发酵技术等等。目前,菌渣饲料化利用的主要技术模式有:(1)饲养畜禽利用模式。选取那些菌丝生长洁白、未被污染的菌渣,堆积发酵3~4d,促使其进一步发酵腐熟,而后晒干、捣碎,再与饲料按1∶4体积比混合,即成为食用菌菌渣饲料。食用菌菌渣饲料具有促进动物生长、增加体重、养肥增膘,且适口性较好,可用作牛、猪、羊、鸡、鱼等动物饲料,该项技术工艺简单,易掌握,并能降低养殖成本,提高效益。(2)高含量蛋白饲料开发利用模式。如,将菌渣废料集中堆沤,适当增加湿度,可饲养大量的蛴蜡、菇蚊、菇蝇幼虫等腐食性小动物,为其它动物提供活体动物蛋白,用这些昆虫作饲料喂鲶鱼、肉鸡等,可节约大量的饲料投资,降低成本;同时,饲养的鱼及肉鸡等个大体肥,营养价值较高[11]。
1.4 菌渣能源化利用技术模式
目前,菌渣能源化利用的主要技术模式有:(1)沼气化利用技术模式。菌渣中含有丰富的有机质、菌丝体及营养元素等,很适合沼气微生物的繁殖,而且产气快、效果好。同时,菌渣中的好气污染菌在厌氧产沼环境中将被彻底杀灭,从而确保了产地环境安全。用菌渣生产的沼气是一种清洁能源,可用作煮饭、烧水和照明等日常生活燃气,还可用于储粮、水果保鲜等;沼渣可用于育秧、肥田或经过处理后再作为食用菌的培养料;沼液可用于浸种、叶肥追施、饲料添加剂等。(2)燃料化利用技术模式。菌渣中含有大量的木质素和纤维素,晒干后可作燃料。在菌种生产和熟料栽培时能当作灭菌燃料;或在冬季自然温度低、不采取辅助升温措施很难出菇的情况下,替代煤或木炭等燃料。以菌渣为燃料,其燃烧不像燃煤那样会产生硫化物污染食用菌子实体的问题[12-13]。因此,使用菌渣燃料,不仅节约了能源,还节省了生产成本,同时也解决了废料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1.5 菌渣药物化利用技术模式
食用菌菌丝在生长过程中,会分泌激素类物质和特殊的酶,因此,菌渣中含有糖类、有机酸类、激素、酶等物质,具有生态高值化利用的潜力。提取菌渣废料中的激素和抗菌素,可制成增产素和抗菌素。据报道[14],平菇发酵液中的多糖物质对炭疽菌有抑制作用;高等担子菌水浸提液对植物浸染有抑制作用;用菌渣中菌丝浸出物的稀释液制成植物激素喷洒于农作物上,不仅能促进发育,增加产量,还使作物茎叶茁壮,防疫抗病力增强。
1.6 菌渣环境净化利用技术模式
菌渣用于环境污染修复领域的研究近年来也有少量报道[15-16]。已有研究表明,菌渣可以作为生物活性材料应用于净化土壤或水体中的苯环类结构有机污染物,达到土壤或水体的污染生态修复目的。lau等[17]的研究表明,在常温条件下,用1%的蘑菇渣处理100 mg pahl-1,对萘和菲的生物降解率分别高达82%和59%;而在受pah(多环芳烃)污染土壤中添加5%的蘑菇渣堆肥材料,于80℃下培养2d,可显著降低土壤中pah。law等[18]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室温条件下,1 g蘑菇渣堆肥可去除水体中pcp(五氯苯酚)最高达15.5mg,pcp去除率高达88.9%,其中生物吸附和生物降解去除率分别为18.8%和70.1%。涂响等[19]研究了香菇菇渣吸附水体中pb2+的试验结果表明,在ph值为4.09~6.00时,当水体中pb2+浓度分别为20、50和100mg·l-1时,香菇菌渣的最佳用量分别为1、2和5g·l-1。蒋元继等[20]的研究结果表明,香菇菌渣可有效去除水体中的pb2+,当菌渣用量为3.00g·l-1,水体中初始pb2+浓度为20mg·l-1时,经菌渣吸附作用处理后,水体中的铅去除率高达97%。
虽然目前对菌渣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模式有多种多样,并取得了比较好的废物利用效果,但在菌渣多级循环利用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今后应该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的深入研究。
(1)深入研究菌渣废物多级循环利用内在机制及标准化利用技术。例如,将菌渣用作饲料、肥料等方面相关机理的研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21-22],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确定;菌渣堆肥化工艺和参数控制规范化技术尚缺乏[23];关于以食用菌菌渣为主料进行有机肥和有机—无机肥的发酵技术标准也未见制定,需要今后加强研究制定,以利于菌渣多级循环利用技术模式进一步大面积推广应用。
(2)深入研究菌渣肥料化利用的长期环境效应。虽然施用菌渣肥对作物增产、土壤改良等效应在田间短期试验已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长期施用菌渣肥对农田土壤的基本物理化学性状、土壤微生物区系演变、土壤酶活性以及田间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的影响研究目前报道较少。因此,今后应加强施用菌渣肥的田间长期定位监测研究工作,为科学评价长期连续施用菌渣肥对改良农田土壤质量及探讨土壤碳库演变规律提供科学依据,并为菌渣肥料的科学施用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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