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新公务员法解读心得体会篇一
物权的变动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以买卖合同为例,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1.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于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采用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二、我国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
1. 债权形式主义与区分原则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就是将事实上的权利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与异议登记不同的是,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4.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在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特殊类型。
5. 登记错误赔偿责任
6. 登记收费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二)动产交付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手段,与此相对应,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的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
交付除了现实交付外还有观念交付:
所有权
(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财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该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财产所有权又被称作“对世权”。
(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而他物权则在实行一物一权方面并不十分严格,同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物权(如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或者数个他物权)。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物权法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新公务员法解读心得体会篇二
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一部基本法律,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它的出台和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为民法典的编纂创设了必要的条件。《民法总则》也顺理成章的成为行测考试常识部分的重要考查内容。
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制度的设立完全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监护人的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的人员中依法指定监护人的制度。《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另外《民法总则》在原来《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形式的基础上,新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三十条)和协议确定监护(第三十一条)两种方式,并在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这是我国民事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新公务员法解读心得体会篇三
每一年都有很多学生参加公务员考试,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公务员法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公务员履行公职有《公务员法》这一法律依据;第二,公务员的编制为国家行政编制;第三,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等均由国家财政支付。因为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各有不同,所以如今的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大体分为三类,分别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
“公务员”顾名思义是指政府中办理公务的人员,但是公务员这个词语是从哪来的呢?据考证,公务员这个词是由英语翻译过来的,英文中的“civil servant”直译过来便是“文职服务员”。日语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的公务员叫做“文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改名为“公务员”。其他国家的称呼有“联邦官员”、“政府雇员”等等。在我国,履行公职的人员被称为“公务员”。
所谓“公务员考试”,就是指通过考试制度来选拔人才进入到公务员队伍,履行国家公职。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科举制度,可以认为是一项公务员考试制度。当下,我国实行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其依据来自于《公务员法》。我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招录,实行“凡进必考”的制度。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在我国的各级机关单位中,存在着一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简称“参公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虽不具有行政编制,而是事业编制,但其在录用、晋升、考核、离退等方面均完全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工资福利由政府财政负担,因而,参公管理人员的录用也是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进行的,公务员考试提供的职位中就包括参公管理职位。
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1、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公务员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考试招考的是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层次)
公务员考试招考的是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我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新公务员法解读心得体会篇四
(一)找什么
核心词汇——与题干中作答对象重合的词语;对于作答对象进行核心描述的名词、动词;高频词、高档词;不主观臆造词汇。
(二)怎么找
秉持宁滥勿缺的原则,通过核心词、核心句和大意概括寻找要点。
(三)找不准、找不全
1、注重标记:每找到一个要点要进行勾画,做好标记,需要概括的案例型段落,在旁边做好概括标注。
2、多写多练:至少准备二十套真题(国考、省考、选调生等均可),每天一套,做完后对照答案找到与答案不一致的地方,思考为何不同,总结方法,二十套都做完后,回过头再重新做一遍,将依然存疑之处再次标注,总结方法。
二、加工
(一)要点提炼
砍掉虚词:代词、连词、形容词、副词......留下名词、动词。
(二)要点合并
题干或要求中明确提出分类合理、层次清楚时;要点条数较多且内容有重合时;合并方法:同主体、同范围、同义法。
(三)要点逻辑
1、总分:适用于绝大多数概括类题目,如概括原因、意义、危害、争议等。
2、并列:适用于概括概念类题目,具体按照内涵+外延进行书写。
3、递进:适用于概括内容或体现出一定规律的题目,如概括流程,需体现出时间性。
(四)要点呈现
梳理出的要点有一些是十分确定的要点,即核心词非常突出或标志词很明显,也有一些是自己拿捏不准、无法确定的要点,而题干规定的字数有限,找出的所有要点并不一定都能写到答案中去,因此为了保证拿到更多的分数,在呈现答案是要按照要点的确定、不确定情况进行罗列,先写确定的,不确定的具体写多少依据字数来定。
三、书写
在字数允许范围内,在每一个小要点之前呈现出一个概括的词语或短句,这样能够让考官一眼看出该要点的大致内容,层次更清晰、更鲜明。
新公务员法解读心得体会篇五
类比推理一直是我们行测考试中的重点题型。这种题型其实就是给出一组由两个词或三个词组成的题干,让我们去选择选项。而在这种题型中,有一些迷惑性比较强的选项,让我们在做题目时举棋不定,又或者是下定决心选了答案之后却不如人意,这其实是由于我们忽略了一个原则:横向优于纵向。
【例题1】白醋:消毒
a.热水器:加热 b.汽油:去渍
c.白糖:调味 d.人参:滋补
【解析】b。在这道题中我们可以发现,题干给出的白醋与消毒之间其实是一种功能关系,白醋可以消毒,在选项中我们可以发现四个选项都存在这种功能关系,所以很多同学观察到白醋和白糖都属于调味品之后,就自然而然地认为c选项更好一些。需要我们注意的是白醋与白糖的关系属于纵向关系,根据我们横向优于纵向的原则,应该先考虑题干横向间的关系,再考虑纵向。我们可以发现,白醋主要是用于调味的,次要功能才是消毒,所以我们可以看一下选项中是否有同样是次要功能的b选项,汽油的主要功能是为提供提供动力,次要功能才是去渍,所以正确选项是b。
通过这道例题,我们可以发现,横向优于纵向的原则能够帮助我们在选择时理清思路。这也提示我们,在做题时一定要将题干词项间关系考虑清楚,如果观察不细致或者马虎大意,很容易就会把正确选项给忽略。
【例题2】豺狼:凶残
a.喜鹊:报喜 b.小鸟:依人
c.蜜蜂:勤劳 d.梅花:坚强
【解析】c。我们可以发现题干给出的豺狼和凶残之间其实是偏正关系——凶残的豺狼,所以我们需要在选项中找到一个同样是偏正关系的选项,a选项喜鹊报喜是主谓关系,排除;b选项小鸟依人是一个成语,指的是像小鸟那样依靠着人,从词语成分看,它其实也是主谓关系,排除;c项勤劳的蜜蜂,符合题干的关系,保留。d选项坚强的梅花也符合,我们保留。那么横向间的关系我们分析结束后,接下来再看纵向,豺狼是动物,蜜蜂也是动物,所以我们选c。
新公务员法解读心得体会篇六
听课听得很明白,自己做题的时候却不会做,做不出来。
这是因为复习体系不完善,知识点不熟,基础还是不够扎实。很多同学都有边做题边翻书翻笔记的习惯,题目做出来就以为自己会做了,其实不是这样。当你翻笔记做出来的题其实你并没有掌握,只是当时做出来了,过段时间很可能不会。同学们要改掉这个坏习惯,不管什么时候,做题一定不要看书,做完题好好整理,经常翻看笔记,重要的点要多背一背,不要觉得简单就不去背,不去记,也不要觉得自己会了就不去复习,各个知识点一定要多看才能夯实基础。
常见瓶颈二
在这里要告诉同学们的是,至少对于‘申论’而言,题海战术是很有用的,但知识点的体系框架更重要,因为刷申论题目只是更换不同的材料,一个材料读懂了,不代表所有的材料都懂。因此,首先以试题为主。第一遍刷试题,主要对比答案,看自己的差距。第二遍精读试题材料,摸透命题人的思路,揣摩命题方式。第三遍,查漏补缺,对比第一遍和第二遍,总结问题。最后,整体熟悉申论做题思路。当你有这样的怀疑的时候,一定不要放弃,一定要坚持下去,当你做题够多的时候,你会突然发现题目都变简单了,大部分得体一看就会有思路,当那个时候,你也就复习得差不多了,所以,希望同学们一定不要自我怀疑,不要放弃,一定要坚持下去。
常见瓶颈三
考试将近,作文无素材,提笔不会写。写了自己不满意。
面对众多信息渠道,要在考试将近如何储备自己的知识库。首先,精简自己积累渠道,比如:只盯着一个软件去看重点领域的知识。其次,一定要下笔去写,哪怕无思路。其实,这所有的经验就两个字:坚持。这两个字最容易说也最难做。所有的成功经验看起来都像是心灵鸡汤,但却是所有过来人最精华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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