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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古城历史简单介绍一下扬州古城篇一
2、“扬州”一名词最早出现在《尚书.大禹》
4、隋朝开凿大运河,目前在扬州境内的一段是:邗沟
意义:促进了南北经济的交流,成为南北交通的大动脉。
5、鉴真:6次东渡日本,最后一次成功了
评价:对中日两国人民有好和文化交流做出了重要贡献。他的精神永远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宝贵财富。
7、隋唐经济繁盛的原因及表现:
原因:①大运河的开通,促进了南北经济文化的交流
②统治者重视农业生产,采取了轻徭薄赋的政策
表现:①农业的发展:土地资源得到很大开发,水稻种植面积扩大,产量有了很大提高。
②交通区域优势:扬州是运河与长江的交汇点,交通条件得天独厚。江南物产大都在此集散。
在以长安为中心的交通中,扬州起骨干作用。
③ 手工业:造船业、织锦业和铜镜之再也
④茶市很活跃、药材的集散地、是重要的对外贸易港口。
评价:清朝扬州70年得兴衰很大程度上是和两淮盐业连在一起的,特别是大批徽商迁居扬州。
10、郑板桥的书法:扬州八怪,擅长画“兰、竹、石、松、菊”
其中画“兰、竹”最为突出
特点:将书法用笔融于绘画之中
11、史可法:率军坚守孤城——扬州,事件“扬州十日”
精神:不苟且偷生,与扬州城共存亡
12、①扬州火车站:事件2004年4月18日
③联合国人居奖:时间2006年9月
原因:较好保存了旧城,并改善了市民居住环境
④扬泰机场:通航时间:2012年5月8日
13、近代名人:
①江上清:江都革命烈士
主要作品:《我是扬州人》《说扬州》《扬州的夏日》
③吴征镒:中科院院士,著名的植物学家
扬州古城历史简单介绍一下扬州古城篇二
个园是扬州现存历史最悠久,保存最完好的盐商园林,南临扬州著名古巷东关街,北对着扬州内河风光带盐阜东路,是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两淮盐总黄至筠的家宅。为扬州明清私家园林的经典代表。1998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北京颐和园、承德避暑山庄和苏州拙政园并称为中国四大名园。
园主黄至筠为两淮商总五十余年,家资累积巨万。全园占地2.3公顷,整体布局采用古典园林前宅后园的传统形式,在造园上以竹石为主。植竹以品种丰富为旨归,万竿千姿,蔚为大观。叠石以分峰用石为特色,叠出独一无二的四季山,南北称奇,名闻遐迩。此外更有三路豪宅,宏达微著,余光遗响,彰显尽一代盐商家居生活的奢华气象。由于置景独特,构撰巧妙,于疏朗开阔之中,别有一种曲折幽深引人入胜的境界。
进入北大门,迎面而来的就是万竿修竹,竹是个园的精魄,个园的灵魂,游个园,第一要观竹。黄至筠爱竹,并在园内种竹万竿,就连个园的名称也是由竹而来。其实竹在扬州的栽培历史悠久,早在唐代姚合的《扬州春词》里就写到扬州人“有地唯载竹,无家不养鹅”。“竹”历来也为中国文人所爱,不仅是因为竹子姿态清雅,色如碧玉,更主要的因为它“正直,虚心,有气节”的品格。比如张九龄的“高节人相重,虚心世所知”;苏东坡的“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无肉使人瘦,无竹使人俗”;板桥的“一枝一叶总关情”。1997年,个园在四季假山北建“品种竹观赏区”,逐渐恢复当初有竹“百种万竿”的历史原貌。目前是扬州城内最佳赏竹处。总占地面积120xx平方米,现有竹60余种,近20xx0竿。设土山竹林,品种观赏,映碧水榭,竹西佳处等区域。
在个园观竹,既是一次赏心悦目的审美享受,也是一门深奥有趣的学问。竹,既非草本.也非木本,它在植物界中自成特殊的一族。在植物分类学上,竹子是属于禾本科竹亚科,据记载全世界竹类植物约有50余属,1300余种。我国自然分布的竹种就约有30余属,500余种。分丛生和散生两大类,扬州地处江淮,适宜散生竹种和少数比较耐寒的丛生品种。园内现有60余种,从观赏角度可分为观秆和观叶两大类型。观秆类中,又有形与色的分别。像龟甲竹、方竹、螺节竹;佛肚竹、罗汉竹、辣韭矢竹、高节竹等是欣赏其秆形的不同寻常;而紫竹、黄皮刚竹、黄槽刚竹、小琴丝竹、黄金间碧玉竹、金镶玉竹、花毛竹、金明竹、黄皮乌哺鸡竹、花秆哺鸡竹、斑竹、茶秆竹、紫蒲头石竹等则是欣赏秆色。观叶类中,有宽叶形的箬竹、狭长叶形的大明竹、和叶面有各种色彩条纹的菲白竹、铺地竹、黄条金刚竹等。此外,晏竹、芽竹、苦竹、红竹、唐竹、鹅毛竹、平竹、斑苦竹等散生品种,也可在园内找到身影。
龟甲竹是园中最奇特的竹子,它是楠竹的变异品种,属自然生长的变异竹子,因此极为稀少,上千亩竹林中也难见其踪。是珍稀观赏竹种。龟甲竹的节片像龟甲又似龙鳞,凹凸,有致,坚硬粗糙,与其他灵秀、俊逸的竹相比,少了份柔弱飘逸,多了些刚强与坚毅。秆基部节间连续呈不规则的短缩肿胀,并交斜连续如龟甲状。象征着健康长寿,福如东海。
慈孝竹,这一品种称孝顺竹,也叫慈孝竹,丛生竹种,笋期在夏季,新笋紧靠老竹,像是遵从古训“父母在,不远游”。而老竹,则殷殷呵护、扶持着新竹免遭风雨侵袭,平安成长。正如板桥所言“新竹高于旧竹枝,全靠老杆来扶持。”因为气候的关系,个园内丛生竹较少,只有孝顺竹、凤尾竹和小琴丝竹几种。
斑竹在所有的竹子里,最具传奇色彩、也最令人伤感的就是斑竹了。因为它和我们民族传说中一个优美动人的悲剧故事紧密联系在一起。绿色的竹秆上呈现着紫色的斑点,宛如泪痕。根据晋代博物学家张华《博物志》记载: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皇帝尧有两个女儿,一个叫娥皇、一个叫女英,姐妹俩同时嫁给继承皇位的舜帝为妃。舜帝驾崩后,失去了丈夫的姐妹俩昼夜啼哭,泣泪成血,洒到竹子上,长出来的竹子从此部满了斑点。人们把它叫做斑竹。后来,娥皇、女英的泪哭干了,就投入湘江自尽了,传说做了湘水女神,所以斑竹又叫湘妃竹。斑竹是著名观赏竹。其实从生物学的观点来看,斑竹的花纹应该是真菌腐蚀幼竹而成的。不过人们还是更愿意相信它是泪珠染成的,“斑竹一枝千滴泪”所代表的忠贞的爱情,总是令人无限向往的。
碧玉间黄金黄金间碧玉是园内最多的竹子。此竹色彩美丽, 叶片披针形,为优良的观赏竹种。竹秆金黄色,节间带有绿色条纹是黄金间碧玉;竹秆碧绿色,节间是黄色条纹者即碧玉间黄金。具有极高的观赏性。
竹西佳处(竹径)曲径通幽,是江南园林的审美要素之一。而悠长纤瘦的竹林小径,在体现园林意境美方面更胜一筹。进入竹生态区,即有一条数十米长的小路穿越其间,竹影横斜,竹香清幽,筛光漏月。行至竹径尽头,可见一匾额上题着“竹西佳处”。竹西”的来历,出自晚唐诗人杜牧吟咏扬州的诗句,“谁知竹西路,歌吹是扬州”。到了宋代词人姜夔这里,又有“淮左名都,竹西佳处”的词句,后来人们便用“竹西佳处”来指称扬州。“竹西佳处”在这里回归了字面的本来意义,显然是在提示人们:此处竹景最佳。仔细琢磨回味,你会恍然大悟,其实,真正的竹西佳处,都在这条竹林小径上呢。走过竹径是一条由桂花树枝叶交错形成的林荫小径。桂花的花期大多在中秋前后,前后可持续20天左右,不过盛花期也就一个星期的样子,此时天清露冷,所以亦有“冷露无声湿桂花”的说法。每到花开的时候,满园都浮动着清清悠悠的芬芳,令人沉醉。这时,你若是来游园就可以尽情地享受这甜蜜的幽香。微风拂过的时候,细碎的桂花便如雨一般纷纷扬扬,落满你的发稍和衣襟。你现在看到的小楼是“丛书楼”。从名字可以知道这是主人藏书、读书之所。桂花向来和旧时人们仕途得意、飞黄腾达密切相连。黄至筠在园中植桂花、置书楼当然是希望子孙后辈才华出众,仕途通达。楼下有楹联:清气若兰,虚怀当竹:乐情在水,静趣同山。
扬州古城历史简单介绍一下扬州古城篇三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制定了《扬州古城保护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详细内容。
《扬州古城保护条例(草案)》、《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已由扬州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为了增强地方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两部法规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xx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给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xx年7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扬州古城保护,保持扬州古城传统风貌与特色,继承和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扬州古城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扬州古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断演进形成的城市遗存,其范围为:东至唐子城东护城河、黄金坝路、古运河一线,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荷花池、宝带河一线,西至宝带河、保障河、唐子城西护城河一线,北至唐子城北护城河、上方寺路一线。
第三条 在扬州古城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工程建设、保护管理、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古城保护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古城保护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和古城保护实际需要实施古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古城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古城保护。
第八条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古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古城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古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市人民政府对负有古城保护职责的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的古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每年的九月二十六日为扬州古城保护宣传日。
(四)组织开展对古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七)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八)督促相关部门查处古城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九)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应由市古城办承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扬州古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为古城保护提供咨询;市古城办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古城保护相关部门职责:
(七)市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交通、水利、文化、环保、旅游、宗教、园林、工商等部门协同做好古城保护工作。
广陵区人民政府、邗江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本区域内的古城保护职责,并将责任落实到所属部门单位。
第十四条 扬州古城分为明清历史城区和古城遗址区,实行分区域、差别化保护。
明清历史城区范围为:东至古运河,南至古运河、二道沟,西至二道河,北至北城河;扬州古城的其他区域为古城遗址区范围。
(三)历代城池遗存;
(四)近代以来的工业遗产;
(五)列入保护名录的古典园林、古树名木、古井、古桥梁、古碑刻;
(六)历史地名、商业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八)其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第十六条 古城遗址区保护内容:
(一)广陵城、隋江都宫城、唐子城、南宋宝祐城等历代城池遗址;
(二)唐罗城、五代周小城、宋大城和夹城等城池遗址、遗迹;
(五)历史形成的冈阜、池塘、园林遗址;
(六)凤凰桥街等历史街道;
(八)其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遗址、遗迹。
第十七条 建立扬州古城保护名录,保护名录的编制内容、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扬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清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组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科学论证,广泛征求相关区政府、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实施,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原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调整后的规划方案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古城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突破相关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性指标。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相关部门批准,规划部门在办理古城保护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古城办意见。
市古城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参与市古城保护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一)破坏或损害古城整体风貌和传统格局;
(二)破坏或损害历史文化街区真实性、完整性及其环境风貌;
(四)非法占用或破坏历代城池遗存;
(六)非法占用或破坏近代以来的工业遗产;
(八)非法占用或破坏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遗址、遗迹;
(九)其他涉及明清历史城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古城遗址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挖掘、破坏历代城池遗址、遗迹;
(二)擅自占用历代城池遗址、遗迹;
(三)擅自挖掘、填埋、破坏和污染历史水系;
(四)破坏历史形成的地形地貌;
(五)破坏受保护的历史街道;
(六)其他涉及古城遗址区保护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明清历史城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新建和改造房屋、设置广告、埋设管线、开挖道路等,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古城遗址区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探明的地下文物遗址、遗迹;
(四)进行工程建设不得破坏古城遗址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街道的环境风貌,不得占用历史水系,不得破坏原有的地形地貌。
第二十五条 在古城从事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等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资质。
第二十六条 明清历史城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迁移和重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确因保护需要,设计方案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在维持古城道路、街巷肌理的基础上,由市古城办组织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相关区政府和专家论证并形成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缮、保养。
第二十八条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物。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所有权人负责建筑物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补助、修缮等措施予以保护。
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使用、维护和修缮,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使用国有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要求采取保护措施,造成建筑物损毁危险且拒不改正的,所有权人可以收回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明清历史城区用于居住的私有产权的建筑,经批准按照古城风貌要求修缮、改建的,市、相关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技术支持和适当资金补助。
第三十条 古城新建和改造的通讯、电力、有线电视等线网设施和燃气管道应当入地埋设,入地埋设确有困难的区域,架空线路应当满足安全、景观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古城街巷道路不得随意挖掘。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网改造应当与道路改造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开挖和修复方案,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建筑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等设施应当经城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古城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消防安全培训。对古城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负责古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四条 古城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设置。
明清历史城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按照保护要求和技术规范统筹改善消防设施,确因古城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指导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明清历史城区内的单位、住户和商户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救护等应急通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体现扬州历史文化内涵的历史地名应当保留,确需更改或者取消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古城利用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弘扬文化、改善民生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古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的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
文物保护单位和古代城市遗址可以通过博物馆、遗址公园、遗址保护棚等形式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 鼓励依法吸纳社会资本合理利用古城资源、发展旅游等相关产业。
对于利用社会资本保护修缮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可依法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保护明清历史城区原住居民的民风民俗,鼓励原住居民在明清历史城区居住,利用自有资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四十条 古城内鼓励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二)制作、销售旅游纪念品、传统特色产品;
(三)开发、收藏、展示民间工艺品及交易;
(四)经营民俗客栈、特色餐馆等旅游服务;
(五)休闲娱乐业和民间艺术表演。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由建设、城管、文物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或毁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由文物、城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或毁损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城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在文物、历史建筑上涂污、刻划的,由文物主管部门、城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文物、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分别由市规划、文物、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保护规划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外,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体现扬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历史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筑物。
第四十八条 平山堂城遗址和南门外大街参照本条例予以保护。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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