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承担费用承诺书篇一
⑴公司承担___x同志________年____月x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中旬在院期间的全部药费、护理费、误工费和伙食营养费共计______元合计:(大写:______x整)。
⑵公司另外补助___同志的日后误工费、后期手术费及其它各项费用共计______(大写:xx元),___x同志同意一次性处理。
⑶___同志领取一次性补助款后,自愿与公司劳务单位解除所有劳动合约,离开施工现场回原籍自行进行补养及二次手术,日后同公司及劳务用工单位不在发生任何的费用纠缠。
日后不在向任何部门和单位投诉,若再投诉相关单位与公司及劳务用工单位无任何责任关系,用工单位概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协议双方签字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四份,劳务用工单位,伤者家属,伤者及家属代表各保留一份。
报___一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伤者签字:
伤者家属代表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担费用承诺书篇二
中国留学生董小姐数月前在英国丢失一部iphone4手机,英国警方为其找回手机,并跨国邀请她去英国法庭作证,从中国到英国的往返机票、在英国的食宿、交通费用由英国警方承担。
英国莱斯特皇家法院工作人员证实,手机盗窃案昨日在莱斯特皇家法院庭审,英文名为sissi的中国留学生(即董小姐)受邀出庭作证,相关费用由英国警方负担。
手机值3千 出国作证花销约1万
董小姐2012年在英国拉夫堡大学读研究生,去年6月8日在拉夫堡大学宿舍丢失一部iphone4手机。董小姐立即报警,英国警察20多分钟后赶到现场审查,录口供。
“去年8月接到英国警方的电话说在另一个城市谢菲尔德二手市场找到我的手机,并抓获盗窃嫌疑人。”警察告诉董小姐,按照程序,手机需要在盗窃案审判后才能还给她,法庭审理此案可能需要董小姐出庭指认犯罪嫌疑人。
去年9月董小姐结束学业返回中国,把邮箱地址留给英国警方。去年10月29日收到英国莱斯特警方的邮件,告诉她手机盗窃案将在2013年1月16日在莱斯特皇家法院开庭,法庭希望董小姐能跨国出庭指认犯罪嫌疑人,英国警方将负担相关费用。
昨日,董小姐从中国赶往英国莱斯特皇家法院出庭作证。英国警方没有透露董小姐此行花销的具体金额,但董小姐估计总花费在人民币10000元左右。据董小姐称她买iphone4手机花费折合人民币约3000元左右。
“被盗物价值不是警方焦点”
在英国从事法律事务多年的蒂娜女士对记者表示,在英国被盗物品价值多少不是警方处理案件的重点。维护司法公正,将以外国人为犯罪目标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是最重要的。
承担费用承诺书篇三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案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本文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谈谈笔者对司法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的几点看法。
案例一: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返还欠款100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王某签名的欠条一张,王某矢口否认。原告张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遂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交纳鉴定费用2000元。鉴定的结论是,此欠条的笔迹确实是被告王某的。
案例二: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返还欠款100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由被告赵某签名的欠条一张,赵某矢口否认。原告李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遂申请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交纳鉴定费用2000元。鉴定的结论是,此欠条的笔迹不是被告赵某的。
案例三:被告高某烧荒时,不慎把原告吕某果园里的数十颗果树烧毁,双方就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发生了争议。原告吕某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高某赔偿自己的损失10000元,而被告高某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最多只有2000元,只同意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吕某遂申请鉴定,鉴定的结论是,实际损失1500元。
鉴定费用到底应该由原告方承担还是被告方承担。一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方要想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所应当的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求合乎法律规定。仅依此法条,似乎鉴定费用要由原告方承担。但案例一中,如果鉴定费用由原告张某承担的话,张某虽然胜诉追回了1000元的欠款,却付出了2000元的鉴定费用。显然,仅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决此类型的案件,会妨碍原告充分行使自己的诉权,使得判决显失公正。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引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认为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的一种,所以由败诉方承担鉴定费用。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并不包括鉴定费用。另外,案例三中,原告吕某最终部分胜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告高某也要承担一部分鉴定费用,这样有明显的不合理因素。
笔者认为,鉴定费用的承担应当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具体如下:
一、鉴定费用由被告方引起的,由被告方承担。案例一中,此鉴定费用只能由被告王某承担。因鉴定行为之所以发生,是被告王某不承认欠款所引起,被告有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二、鉴定费用由原告方引起的,由原告方承担。案例二中,原告错认为欠条是被告赵某所签,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后果。
三、鉴定费用由双方引起的,应当区分情况:情况一:案例三中,原告吕某要求被告高某赔偿的数额明显高于实际损失,鉴定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因为这里有“碰瓷”的嫌疑,在被告同意赔偿自己2000元损失时,原告仍然要求鉴定,此鉴定行为是原告所引起的,所以应当由原告承担。情况二:假如案例三中,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10000元或10000元以上,那么鉴定费用就要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所想赔偿的损失数额明显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数额,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当然要申请鉴定,所以,此种情况下的鉴定行为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引起的,被告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不利的后果。情况三:假如案例三中,鉴定的结果是原告实际损失是2000元到10000元之间,那么根据各自对实际损失的错误估计,就要按照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用的承担如果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判决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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