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的生命里,我们应该学会把握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写总结时,要注重思路的清晰、逻辑的严谨,尽量避免夹杂主观情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总结的案例,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一
第九条建设项目在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条件论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本身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
(四)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对当地自然条件的影响。
第十条下列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含审批、核准、备案,下同)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一)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化工、建材、机械、轻纺等工业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
(六)机场、码头、水库、电站、重大桥梁、隧道建设项目;。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包括下列内容:
(二)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三)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安全对策措施、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效果评价;。
(四)预评价明确的结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建设项目选址确认书;。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安全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者安全预评价不合格的;。
(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的主要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
(三)建设项目涉及主要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
(四)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五)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
(六)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相关标准和实际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和处置方案不适应安全生产需要的;。
(八)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九)提供虚假资料及相关情况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三)项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申请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未提交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的,一律不予立项。
第十六条对设立安全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审查。
已经通过设立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审查: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
(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
(五)涉及的产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二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下文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批准、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建设工程、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职业卫生、燃气等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以下统称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设施、设备、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负有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完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责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设施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工会有权依法对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工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不得开工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安全设施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十一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四)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五)安全防范措施;。
(六)安全投资概算;。
(七)结论和建议;。
(八)国家、省规定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一)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依法需要报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设计由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一并予以审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审查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设计报批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承担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五条安全设施设计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主要设备、安全生产措施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三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安全设施应当由符合施工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重新进行审查;确需修改的,及时修改完善。
第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效果报告;。
(五)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生产经营单位。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经依法批准的;。
(二)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四)安全设施试运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竣工验收,并出具报告。安全设施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立即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被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按照规定报经审查批准的;。
(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未对安全设施组织专项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指定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三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设计时,设计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设施设计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述;。
(二)设计依据(分项对应);。
(四)建(构)筑物及场地布置;。
(五)生产过程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能力情况;。
(七)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对应防范措施;。
(八)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九)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十)安全预评价报告或者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的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一)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评审资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或者不合格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二条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方可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书:
(一)安全设施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三)其他可用以确认的依据。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组织设计和申请审查。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的,有关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四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所需条件和经费,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设施质量。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竣工后,应当制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总结验收报告。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按原设计施工可能导致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现场核查;发现问题后,应当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六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进行专项监理和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或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出具监理报告和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其他安全防范措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的,其安全设施必须同时试运行;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作详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形成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结果负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全设施试运行自查报告;。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三)监理单位的监理报告;。
(四)质量监督单位的质量监督报告;。
(五)施工单位的施工总结验收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作出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二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安全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二)违反本办法,经整改仍未合格的;。
(三)验收申请材料提交不全的;。
(四)验收申请材料中有一项否定结论的;。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十条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二)安全设施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五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三)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四)上级有关部门可以监督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
(五)上级有关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发现违反本办法进行项目立项、办理行政许可等,应当提出安全监察意见。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安全审查、竣工验收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由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应当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实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情况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设施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不少于3人组成的专家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有关专业审查工作。
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派员或者组织专家组、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结论性意见等有关材料,由出具材料的单位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承担责任。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六
为加强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单位安全施工管理,认真搞好安全目标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手册》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编制本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二、承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三、承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四、承包单位在与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五、承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承包单位必须执行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承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2、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3、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5)承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6)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承包单位必须执行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的安全检查制度:
(3)承包单位必须设立专职安全人员实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工长、班长跟班检查制度和班组自检制度。
5、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检查整改消项制度。
6、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护措施、设备验收制度和施工作业转换后的交接检验制度;
(2)承包单位的中小型机械设备和一般防护设施执行自检后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3)承包单位的大型防护设施和大型机械设备,在自检的基础上申报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接受专职部门的专业验收;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数据,防护装置技术性能,设备履历档案以及防护设施支搭(安装)方案,其方案必须满足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所在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7、承包单位须执行安全防护验收表和施工变化后交接检验制度。
8、承包单位必须执行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和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重要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采购制度。
9、承包单位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0、承包单位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1、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因工伤亡报告制度;
(1)承包单位职工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为工伤事故;
(2)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单位应在1小时内,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的项目主管领导,向其报告事故的详情。同时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者要做好记录或拍照。
(5)如果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承包单位应积极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伤亡人员承包单位应直接负责伤亡者及其家属的接待善后工作,因此发生的资金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因不能积极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自负。
12、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工作奖罚制度:承包单位要教育和约束自己的职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对遵章守纪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者给予处罚。
13、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防范制度:
(1)承包单位要对承包工程范围内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
(12)承包单位应指定至少一名合格的且有经验的安全人员负责安全方案和措施得到实施。
六、承包单位必须执行消防保卫工作要求:
二、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承包单位管理以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利或承包方工人责任造成的案件、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内)等灾害事故,事故经济责任、事故法律责任以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承包方独自承担,因此给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可对其处罚。
七、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八、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上报安全周报、安全月报及其它专项安全、环保检查报告和质量检查周、月报。
九、承包单位必须接受莱钢建设广州分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定期每月一次或不定期对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环保、生产大检查。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七
“四个一批”项目的组织与遴选坚持面向社会,集中社会优势科技资源、集中行业拔尖人才、集中时间、集中资金,形成一批保障安全生产、拉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项目,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四个一批”项目的组织与遴选采取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批复公告等方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
(二)地方推荐。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部委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的项目,由其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审查和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审查和综合审查。
形式审查重点是申报项目资料的符合性和相关性。
专业审查重点是申报项目技术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综合审查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和可推广、可复制性。
(四)网上公示。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
10。
日。
(五)批复公告。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批复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申报单位履行相关手续。
(一)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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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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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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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实施方案中与项目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等。
申请攻关的安全生产关键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科技项目征集指南、事故防治科技发展对策和战略需求,研发的内容应当是当前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
申请转化的安全生产先进成果,应当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有关科技部门验收和第三方性能检测检验报告,证明对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申请推广的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应当符合安全生产技术发展的方向,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可靠性和推广性。
申请建设的安全生产示范工程,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对改善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升防范事故能力,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具有可复制、可推广意义。
2014。
〕
76。
号)进行管理。批准立项的转化、推广和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业务司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归口管理。
安全生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转化、推广和示范工程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业务司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负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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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批复文件;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技术报告;
(四)查新报告;
(五)检测报告;
(六)用户使用报告;
(七)有关图片、数据或视频资料;
(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构对验收单位提交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查,组织验收后要及时总结。
(一)对于市场前景好、实用性强的先进技术和成果,要加大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做大集中度,降低成本和售价,惠及广大用户。
(二)对于没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或标准滞后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并及时进行制修订。
(三)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和拉动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的技术装备,要及时提出淘汰落后和强制推广的工作建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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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一批”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善于总结,自觉接受行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八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骗取立项手续的;。
(二)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的;。
(三)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四)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建设单位未重新申请审查的。
第四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直接参与安全评价的评价人员,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及办理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九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运营、使用过程中用于预防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系统、装置、建(构)筑物。
第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及相关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设施,我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及时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投资个人、单位、组织(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承担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和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加强安全论证。
县级以上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行政许可。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及时处理。
项目安全管理办法模板篇十
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工程建设步伐,确保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扎实抓好9个方面的工作,要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的工作和责任机制。下文是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学校的(新)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校安工程项目建设由市(区)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区为主。
成立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工程实施,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校安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为校安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全面负责工程的各项工作,并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区)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编制校安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负责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校安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六)住建、规划、环保、监察、审计、安全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校安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基建程序,开展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
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依据校安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和施工图及预算,并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校安工程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工程概算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概算。各区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工程造价包干。
第七条建立绿色审批通道。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海府办〔20xx〕11号)精神,对涉及到校安工程的各项行政审批同步进行或并联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发改、环保等部门对校安工程项目的立项、可研、环评等实行集中统一审批。
第八条校安工程项目达到国家标准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不得将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造价不足200万元及设计费、监理费不足50万元的项目可按规定采取邀请招标。
第九条承担校安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条校安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44号)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设计、招标、监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等费用按规定并按保本微利实行招标或竞价谈判。
第十一条校安工程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校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实行施工,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校安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应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应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分年度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安工程建设。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市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四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根据校安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的原则,专款专用,保证效益。
第十五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应当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以及其他专项工程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
第十六条校安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校安工程专款,不能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校安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工程概算控制和工程进度核准制。各项工程款的支付应当按工程进度,由建设业主向市校安办提出申请,经市校安办审核后,市发改委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市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依据资金拨付通知给建设业主拨付工程款。建设业主应严格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拨款取款资料。
第十八条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应当按月将建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报送市校安办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校安办将书面材料进行汇总后按月呈报市校安工程领导小组和贷款银行,抄送市校安办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建立校安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市、区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应当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建立校安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校安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将校安工程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可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章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范和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二十二条校安工程项目实行监理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对校安工程质量负责,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二十四条校安工程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六章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校安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校安工程项目质量。
保证书。
并向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组织市发改、财政、审计、住建、消防、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有关规定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后,由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出具竣工结算报告报市审计部门审批,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市校安办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建立校安工程监督检查机制。市校安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安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指定工作人员或专家,对每个项目实施工作进行全过程指导和监督。及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进行整改,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八条建立校安工程评估机制。市校安办在校安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每个校安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予以通报,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屡次评估不合格的单位,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专项经费;将校安工程实施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建立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市教育局及各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校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对因组织实施不力、管理不善、监督检查不到位而造成学校危房倒塌或建筑质量问题垮塌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校安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20xx年,我国开办安全工程本科专业并在教育部备案的高校有68所,其中大多数高校的安全工程专业是新开办的,近4年申办安全工程专业的高校有40所,比20xx年以前的总和都多,其增长速度极快。其特点是:
(4)20xx年全国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招生人数接近35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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