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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篇一
25.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规定,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在我省开展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高校须编制广东分专业招生计划。除经教育部批准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其他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我省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26.属地在我省的高校须通过“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省招生办公室上报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并注明专业收费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须符合教育部和省招生办公室相关规定,并一同上报。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计划中相关说明须与招生章程保持一致。省内各市属高校要严格按省的要求,严格控制分区域招生的本市生源计划。
27.招生章程是高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是高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是开展招生工作的重要依据。高校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招生章程。
28.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校本部、分校或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联系电话、网址、颁发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收费标准、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预留计划数、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等招生信息,特别是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相关考试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政策性加分考生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录取规则、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招生章程内容应清晰明了,不得存有歧义。高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9.高校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省招生办公室核定后,上传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高校上报生源计划时,须将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上传至“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30.省招生办公室根据高校上报的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分“文科、艺术”版,“理科、体育”版二册分别汇总编印出版《广东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31.各高校分专业招生生源计划,一经公布,原则上不得更改。录取时,高校须按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及操作办法录取新生。因生源不平衡问题需调整计划的,要集体研究决定,对因调整不当造成遗留问题的,由招生高校自行负责处理;生源总量不足的,由省招生办公室安排征集志愿或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篇二
(一)我区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各考试科目均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并由其制订答案及评分参考。
(二)全国统考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三)自治区组织命制的全区艺术专业统一考试、高考外语口试(含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外语其他语种口试),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四)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五)各级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广西招生考试院,广西招生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六)统考科目设置为“3+小综合”。“3”是指语文、数学(分文、理)、外语3门科目,是每个考生的必考科目;“小综合”是指“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文科综合”是指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综合,“理科综合”是指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的综合。其中,外语考试的语种为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包括听力考试,听力考试满分为30分,该成绩计入总分。
报名参加高考并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应按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本人基本信息、残疾情况、所申请的合理便利以及需自带物品等,并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及广西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扫描件),由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签署意见后报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听力残疾考生,经批准后可免除外语听力考试。获准免除外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外语科成绩,按“笔试成绩×外语科满分值/笔试部分满分值”计算。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语种为英语的,口试成绩使用英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其他语种的须参加广西招生考试院另行组织的外语口试。
报考退役士兵专升本的考生,要考政治、英语2门文化科目和1门专业基础课。专业基础课根据招生专业所隶属的学科门类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测试。
(七)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安排如下:
(八)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原则上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照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的,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九)广西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所有统考科目均实行网上评卷。
各高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中学要积极支持、配合高考评卷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推荐教师参加2016年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的通知》(桂招考委办〔2016〕7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为参加评卷工作的教师提供便利条件。
(十)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校在我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所需上线考生数,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十一)6月23日左右发放高考成绩。高考成绩采取三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发放考生成绩通知单;二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三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指定的其他途径查询。
考生对成绩有疑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报考所在地的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指定地点登记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广西招生考试院组织进行,核查是否漏评、分数合计是否有误,不复核评分宽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县(市、区)招办领取复核结果。
六、招生章程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篇三
1.考生电子档案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体检信息,高考成绩(含加分)信息,外语口试成绩信息,志愿信息,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信息,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 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考生及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和填涂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档案采集信息各表内容),如因填写、填涂错误影响考生录取,造成后果由填写、填涂人负责。
2.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我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依据。
3.市、县(市、区)招考办负责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确认,并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各市招考办要按规定格式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上报省招考办。
4.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负责组织有关中学、单位完成组建,内容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体格检查确认表、综合素质评价表(省内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使用)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其他考生使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以及有关考生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表、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
已被录取的考生根据录取高校的要求,自带由中学(往届生由县区招考办)密封后的本人纸质档案,交录取高校。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篇四
为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除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外,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2021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1年以上(含1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2.2022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2年以上(含2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2年以上(含2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2年以上(含2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3.2023年及以后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3年以上(含3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3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3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4.在藏户籍计算时间,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当年高考的7月31日。
5.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为加强我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户籍制度改革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除在藏干部职工子女外,户籍从外省(区、市)迁入我区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2021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1年以上(含1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2.2022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2年以上(含2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2年以上(含2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2年以上(含2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3.2023年及以后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西藏户籍3年以上(含3年)、西藏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3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3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
4.在藏户籍计算时间,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当年高考的7月31日。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篇五
2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我省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要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省内高校按照教育厅要求,通过“河南省学历教育招生章程核定系统”按时上传招生章程待核定申请材料;高校主管部门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5.高校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均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章程在本校网站公布,并通过“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网上核对系统”填报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省招办汇总并向社会及考生公布高校招生计划时一并公布高校网址。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网站(http://)、河南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链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以便考生查阅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未按时在“阳光高考”平台传送招生章程或其内容不全、未经高校主管部门核定、与国家及我省规定不符而产生的有关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篇六
北京市受教育部委托实行分省命题,考试和评卷工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考试科目
文史类: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注:具体考试时长以实际听力播放时间为准。
外语听力实行一年两考。英语科目第一次听力考试于2018年12月15日进行,第二次听力考试于3月16日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模式;其他外语科目第一次听力考试于1月8日进行,第二次考试于6月8日进行。
(三)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文/理)、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实行网上评卷。
(四)成绩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高考满分750分。
外语听力考试满分30分,取两次听力考试的最高成绩与其他部分试题成绩一同组成外语科目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考生考试成绩在市高招办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高招办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五)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
本科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批次按照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篇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办法:
按照《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豫招普〔2018〕26号)文件要求办理。
二、考生电子档案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篇八
59.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60.特殊类型招生(含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本科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试点、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职教师资、第二学士学位、残障生单考、高职院校自主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招生)的高校或专业的招生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1.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62.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63.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教育部有最新要求的,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64.本规定由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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