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征地补偿申请报告书篇一
泾阳县泾河新城协调办公室:
原泾阳县工业密集区南北大道现更名为泾河新城正阳大道,于2017年征地242.5亩,其中占用焦村东组11.6亩,占用焦村集体4.3亩,占用焦村南尧组5.9亩,占用焦村中组4.7亩,占用焦村西组54亩,占用崇文村东太北组19.6亩,占用崇文村新兴东组46.2亩,占用虎杨村西滩组45.7亩,占用虎杨村新民西组21.9亩,占用蔡壕村后南组14.7亩,占用蔡壕村后北组13.9亩,涉及4村10组,2017年征地补偿费为20700元/亩,与同期在我镇落户企业征地补偿费23500元/亩相差2800元/亩,现泾河新城在正阳大道施工过程中,4个村干部群众提出要求增补征地补偿费,导致正阳大道无法正常施工,现恳请协调办与泾河新城协商解决增补征地补偿费每亩2800元,共计679000元,同时,我镇在配合泾河新城征地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支很大,镇财力有限,无法承担,请同征地款一并解决工作经费为盼。 特此报告。
崇文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征地补偿申请报告书篇二
申请人 (户主):程永燕,女 出生日期:1973年9月11 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星村1组69号。
申请人: 李忠清, 男, 出生日期:1968年5月23 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街道天星村组69号。与陈永燕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一女,李丽莉,1997年8月10日生,现年18岁。
请求事项: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为其申请人提供安臵房小户型一套。
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份申请人一家都在广东深圳务工,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划,需将居民的土地征收便实行征地补偿安臵。于是接到生产队队长黄太碧的电话通知其本人速回签订协议,在办理该业务时相关部门还组建一支专门征地工作组。在签订协议时并未提供合同附件,即相关文件和依据,合同签订至今已长达4年之久,而房屋迟迟未予交付。根据当时的相关规定,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尚未预留机动平方面积。如今其女李丽莉已到18岁了,还房多年拖延,马上成家了,一套90平方实在是住房困难。同时根据征地安臵的相关规定,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应优先提供安臵房源,因此申请人符合此项条件,故提出书面申请,望万州区五桥经开区及其相关部门酌情考虑为谢。
另外,李忠清之父李表良2017年9月20日逝世,其母亲黎国兰随我一起生活,由于房屋受限,2017年10月1日租住与百安坝街道天台新村5号楼1单元101室。申请人李忠清弟兄5人,本人排行老三,其兄长由部队转业安臵定居于四川成都,二哥在广东深圳,还有2弟兄没有成家,因此,兄弟之间共同协商定其母亲随李忠清一起生活.居住。由于原奉节县大树镇茶园村的.房屋早已全部垮塌,现在母亲本人也愿意随李忠清一家共同生活,顾将其母亲的户口迁入我家户上,综上所述,申请人特向贵机关单位及其部门提出申请,恳求调查并支持其请求。此次是我第二次书面申请,特请万州经开区征地组给予书面回答,我深表谢意。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五桥经开区
申请人:
年 月 日
请求事项:
将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于2017年被拆住房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对两申请人补偿安置或者对两申请人进行30平方米住房安置。
事实和理由:
两申请人是渝北区**镇**村4社刘**昆(坤)通过《遗赠赡养协议》指定的合法继承人。2001年9月1日,刘**坤所在渝北区**镇**村4社、5社30.9398公顷土地被渝北区人民政府以渝北府地公[2001]字第8号《征用土地公告》征用,用于渝北区实施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刘**昆(坤)承包的集体土地及其住房属于该次被征地范围。刘**昆(坤)于2002年5月27日与代表贵局的重庆市渝北区民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安置协议》办理了“农转非”养老安置手续,享受征地补偿的人员安置。但贵局却一直不予落实对刘**坤的住房安置,刘**昆(坤)在等待住房安置期间于2017年7月24日因征地造成的废墟恶劣地面导致摔倒去世。2017年4月17日,渝北区人民政府再次以渝北府征公告[2017]字第1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了包括刘**昆(坤)所在渝北区****街道**村4社剩余全部土地。并于2017年在两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刘**昆(坤)的住房予以拆迁。两申请人在得知房屋被拆迁后,曾找贵局落实住房安置问题,贵局却以需要研究才能答复东推西拖!至今仍未落实对申请人的住房补偿安置。
**昆(坤)住房所在土地的征用文件在两年后自动失效,贵局就不能在2003年9月2日后拆迁刘**昆(坤)的住房,因此,贵局于2017年再去拆迁刘**昆(坤)住房的行为于法无据,侵害了两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继承权。
另刘**昆(坤)房屋所在土地于2001年就被征用而纳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地,在2003年9月2日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文件失效后,该房屋在2017年被拆迁时其已经属于城市规划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就应该按照城市规划项目建设用地对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从前述两个方面也可以说明,如果征地补偿实施部门因不予用地而不在两年内或者以房屋未被拆迁不属住房安置对象不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会导致批准征用该土地的文件自动失效。所以,《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关于房屋未被拆迁的人员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规定不具有完全合法性,只能在征地批准文件的两年有效期内适用才是正确的,否则,一旦超过两年,就属于没有在两年内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而与国家的相关上位法及政策规定相悖而违法。
所以,申请人认为贵局不予以落实安置的行为违法,特请求贵局按申请人请求予以住房安置!
盼予以书面答复!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申请人:
征地补偿申请报告书篇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现年_______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__东村一组居民。
申请要求:
要求_________________厂将我的耕地作为厂区用地征用,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有一块耕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厂南面大门对面,东沿河公路南。_________________厂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通过镇、村两级政府与我达成口头协议:_________________厂计划修建排污管道要通过我地,并计划于9月底完工,且承诺复耕,不影响本年度麦播,本着顾全大局的想法,万般无奈下同意铝厂排污道道通过我地,并要求铝厂保质保量尽快复耕。可时至今日,土地根本没有复耕,且损毁程度大大超过预期,这些都可以实地查看,有目共睹。
其三:建筑垃圾遍地,几乎就是建筑垃圾场。
其四:原来耕地上的桐树林因施工几乎全部损毁。鉴于目前耕地的实际损毁情况,特别是与深沟紧邻的东南面挖了一个大约深40-50米、长40米、宽60米的扇面,若要恢复耕地几乎没有可能,况且即使厂方投入巨资恢复,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该地块的东南面与深沟相邻,垒埝势必造成反复塌方,致使长期无法耕种。
对我个人来说,年龄已大,身体多病,一年多来因为此事,频繁奔波于政府和铝厂之间,身心疲惫,想尽快解决此事。为此真诚恳请政府能体谅老百姓的苦衷,帮我尽快解决此事,我将感激不尽。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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