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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执行申请书篇一
住址:广东省******号电话:******
系申请人的妻子,联系方式同申请人。
被申请人:******,男,.***生,汉族,身份证:******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号,电话:******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先行向申请人支付医药费15万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由贵院立案受理,诉讼请求约112万元。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人的法定监护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3日签订《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申请人的医药费由被申请人支付三份之一。签订协议当天,被申请人支付了5万元,之后直接拒绝支付,而另外两人已按约定足额支付。现申请人已使用医药费共30万元,欠医院约7万元,按约定被申请人应承担10万元。鉴于被申请人存在再次拒绝支付及转移财产的可能,以及后期医药费约30万元,按协议书应承担的比例特向贵院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15万元作为医药费。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12月8日
优先执行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住xxxx。
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申请人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申请人贾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申请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住xx。
2.由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x年7月24日作出(x)x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书,贾士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赔偿费69870.5元,李大均承担连带责任;贾士伟与李大均在履行上述义务的同时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18元。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年x月x日
附:
1、(x)x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优先执行申请书篇三
被申请人:广州信和永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妮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明路华普广场西塔1010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支付申请人三个月工资共 元。
事实和理由: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纠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也有履行能力,由于年关将至,被申请人已拖欠申请人三个月工资共 元,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先予执行,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广州市 人民法院
优先执行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赡养费纠纷,已由贵院受理。现因申请人急需赡养费维持生活,特申请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
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立即给付现金3000元人民币,以赡养申请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年╳月╳日,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感情破裂,双方互不往来。╳╳年╳月╳日,申请人所在工厂破产,工作无着,积蓄用尽。退休后生活亦无法维持,要求被申请人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被申请人多方推诿拒绝。申请人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至今已经1年零3个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裁定被申请人先予支付3000元赡养费。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秦╳
╳╳╳╳年╳╳月╳╳日
优先执行申请书篇五
住所地:______
负责人: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年七月一日至__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__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法院
申请人:
______北京分公司
年月日
优先执行申请书篇六
住 址:海口市东方洋路外贸冷冻厂宿舍2栋403
被执行人:海口***酒家有限公司
住 址:海口市丘海大道西侧东方洋**号
请求事项:
撤回对海劳仲裁字(20xx)第54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海劳仲裁字(20xx)第547号仲裁裁决书,于20xx年12月向贵院申请执行,贵院于20xx年12月27日依法作出秀执字(20xx年)第4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故申请人申请撤回对于本案的执行,敬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二月十七日
优先执行申请书篇七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15)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3
异议人: ,女,68岁,住xx市xx区xx路甲7号院1号楼2
门303号,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异议人是北京市东城区马家堡路甲7号院1号楼2门303号房屋的产权人。因建设地铁十四号线项目,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要求拆迁异议人的房屋。在拆迁双方对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地铁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但东城房管局一直没有向异议人告知和送达《行政裁决书》。之后,地铁公司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向异议人送达(2011)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做出时间是5月25日)。异议人不服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为该裁定做出的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现向贵院申请中止执行。 一、 拆迁裁决书没有送达异议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而本案中,异议人李俊荣至今尚未接到《行政裁决书》,也未被告知相关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没有生效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执行。所以,贵院做出的(2011)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请求裁定不予执行。
二、 执行裁定程序不能替代行政审判程序,对留置送达形成合法性进行认定。
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是否送达产生争议时,裁定执行的前提存在质疑,应当由相关诉讼当事人通过行政审判程序进行认定。否则,在裁定程序未经开庭质证的.所谓的证人证言作为送达依据,明显在剥夺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
本案中,执行裁定程序的异议人提供的留置送达的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已经提出异议,否认其参与见证和送达。在未经行政审判程序对证人证言进行依法质证的情况下,执行裁定程序直接认可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违反了法律程序。
三、 行政裁决的异议人(地铁公司)尚无权申请执行裁定
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地铁公司)是该拆迁项目的拆迁人,是拆迁行政裁决的异议人,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行政行为的主体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赋予了“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执行,但是该规定是有条件的赋予该项权利,其限制条件是:“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异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90日内可以异议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的期间为2011年1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
也就是说,即便地铁公司申请执行,必须在法院申请执行期届满之后的90日内提出,即2011年7月28日至2011年10月27日。
本案中,地铁公司提前申请执行,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其异议人资格,草率做出执行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优先执行申请书篇八
住所地:
负责人: 职务:经理 电话:
被执行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顺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0xx年七月一日至20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20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顺民初字第67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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