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无证经营食品举报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人民群众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从而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举报受理:投诉、举报受理坚持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处理分为受理、记录、核查、办结四个流程。
第三条举报投诉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食品安全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应当设立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安排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第五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六条街道食安办对每起群众举报投诉要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根据不同情况,分类作出妥善处理。对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姓名及地址、违法事实的,应予以登记,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对属于本区域管辖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举报、投诉,需上级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统一协调下及时处理。
第七条街道食安办应当对所受理的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街道食安办食安办正式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跟踪处理,做到事事抓落实,件件有回音。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要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街道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全面负责人,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安办工作人员和协管员是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受理举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文字登记;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投诉举报,工作人员应立即赴现场进行核查。符合受理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
第十条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一般性投诉举报,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对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扰乱市场秩序及干扰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受理投诉、举报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案件,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无证经营食品举报篇二
为切实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广大消费者食品投诉举报能够得到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
兽医站负责动物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监督管理,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二、设立面向社会专用投诉举报电话的有关部门
市场所投诉举报电话:xxxxxxxx
农业站投诉举报电话:xxxxx
要确保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登记投诉内容,并指定专人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三、按照首接负责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投诉举报记录,需要转交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转交相应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或拖延不办。投诉举报处理要及时规范,处理率要达到100%。
四、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报告镇主要领导和市食安委,由市食安委统一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处理。
五、镇食安办、市场所、农业站、兽医站等各有关部门和各村居委员会要认真做好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卷的档案管理和资料保管工作,并对投诉举报定期进行统计,每季度将本部门或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受理及处理情况汇总后,报送镇食安办。
六、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镇食安办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报告制度,实行责任追究制,并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进行定期督查。
无证经营食品举报篇三
一是投诉不予受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这里重点注意:如果投诉人未提供购买记录截图,无法证明存在消费权益争议,可以不予受理。如果职业投诉人一下单就立刻退款,可以认为消费实际没有发生。
答复参考:我局已收到您的投诉,因您未提供消费购买记录等证明存在消费权益争议的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不予受理。
二是投诉予以受理,组织调解。职业投诉人一般是非本地人,我们可通过电话询问是否同意调解,若同意调解,就组织双方先行调解。注意调解的期限可达45个工作日。
回复参考:您的投诉已收悉,经电话与您联系,您已同意调解,现组织调解。(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已自行和解)
三是投诉予以受理,拒绝调解。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适用调解,终止调解。如果职业投诉人投诉的仅是消费纠纷,被投诉方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可建议投诉人走司法途径。这种情况比较少,职业投诉人一般会同时指出被投诉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回复参考:我局于2021年x月x日收到您的投诉,我局已受理,经与被诉方联系,被诉方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无证经营食品举报篇四
一定要严格按照投诉举报和平台规定的时限处理,不然容易被职业投诉举报人以不作为的理由投诉,后续工作会很被动。
一是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二是投诉受理后, 45个工作日内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三是举报要15个工作日内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是对于实名举报的,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是平台回复时间一般3至5日。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地方的便民服务平台有规定的回复时间,往往时间比较短,一般3—5天以内,我们要按照平台规定的时间进行回复。
无证经营食品举报篇五
;为制止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____〕__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___号)和《xx市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x食安委[____]_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食品市场为目标,坚持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通过整治,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亮证经营”意识,整改一批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争取做到中心城区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城乡结合部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农村食品生产经营无证无照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持证持照率达到__%以上,形成依法管理、规范发展的局面,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职责分工
各乡镇、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做好各自管辖范围的整治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应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一)餐饮企业、食堂等消费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卫生部门负责。
(二)食品流通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工商部门负责。
(三)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无证无照的查处,由县质监部门负责。
(四)应有排污许可证而无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环保部门进行查处。
(五)临时性马路市场、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抄袭者必究!占道摊点和集贸市场以外的无证无照商贩的查处,由城管部门负责。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督职责,采用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加大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督查督办力度。
三、查处方法和措施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按照职责实施监管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措施,本着先易后难、取缔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无证无照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并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在查处取缔过程中,对下列形式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要掌握政策,分类处理。
(一)对城郊结合部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应从实际出发,对选址、环保、布局、面积、建筑结构、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等条件酌情放宽或采取其他灵活方式,适当降低准入门槛。
(二)对一般的无证无照经营者,特别是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社会后果的,应以引导、教育、警告为主,可不罚款或适度罚款,督促、引导其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较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给予从重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三)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六)出租房业主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提供场地的,由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出租房业主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____〕__号)有关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鼓励消费者向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环保、城管等执法部门举报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四、工作步骤
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结果,按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一)自查自纠。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从目前我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现状中查找自身原因,首先从疏导登记着手,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申报条件,并通过简化办事程序,印发便民手册,组织培训等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对调查摸底的无证无照经营户,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区分情况,分别对待,动员和指导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主动进行自查自纠,自行补办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其他审批手续,使其取得合法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对符合条件的小餐饮、小副食品店、小食品加工厂且证照办理有一定困难的,有关部门要派专人上门指导,及时为他们办理证照,督促其合法经营;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有关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二)规范整治。在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县内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地区进行规范整治,整个整治过程要做到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存在严重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分头开展整治,依法予以取缔。对那些大面积、区域性的重点地区的无证无照经营,要求县卫生、质监、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实行联合整治,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力求取得实效。整治后续长效监管由各职能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总结提高。各单位要在无证无照整治取得全面实效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行长效监管。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在年初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计划,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要情况也要及时向县食安委办公室报告,以便相互交流,掌握工作进度,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大案要案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整治工作的总结(进度)及统计表请于每年年底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县食安办总体负责全县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并按照县政府与各乡镇和县各有关职能部门签订的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考核细则的要求严格考核。各职能部门负责相应环节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取缔工作,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卫生、工商、质监、城管、公安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在县食安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制订工作方案,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二)把握政策,分类指导。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个案、特案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对下岗失业、残疾、烈军属等特困人群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给于相应的优惠政策,要督促、引导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同时,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所有涉及许可审批的事项进行一次清理,简化手续,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做好整治后续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及时沟通,互相协调。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政执法抄告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整治中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以公函形式相互抄告对方,协同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联系和沟通,保持步调一致,确保整治效果。
(四)明确职责,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相关责任。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消费者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点)消费,营造公平竞争、秩序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六)建章立制,长效监管。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长抓不懈。通过集中整治达到预期目标后,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方法,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从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工作责任心和广大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上下功夫,建立无证无照经营举报网络。逐步建立起集预防、举报、查处、登记、规范为一体的长效监管体制,努力实现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相关热词搜索:;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