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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第三人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篇一
(省略)
被申请人(本案第三人):杭州x公司
(省略)
申请事项:
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绍兴x公司、第三人杭州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依法受理。现因被申请人地址变更,导致传票无法送达,严重影响了案件进程,且被申请人并非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故撤销对被申请人的起诉并不影响本案的继续审理。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请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绍兴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公司
二o一x年五月二十日
撤销第三人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篇二
我是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__班的__。20__年3月27日晚,在学校的玉院,我参加了我的社团的求爱活动,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正常秩序,学校给了我一个警告。虽然我很伤心,但也了解学校的良好意图,学校也要培养我成为一名人才,我不想让我在错误的道路上做出越来越多的决定。事实上,我有很多痛苦,我不能仅仅通过我宝贵的大学生活。学校的决定使我彻底失望了。我意识到自己和别人的区别。我决定充分利用剩下的时间来提高自己,证明自己。
在过去的六个月左右的时间里,我一直在提醒自己要成为一个合格的大学生来填补我的空白。首先,从你的学习开始。我对自己很严格,我不缺课,上课时积极主动地听。治疗,通过考试不是终点,更重要的是学习,学习了解,如果不是考试内容,自己也会去看,去学习。课外时间常去图书馆查阅资料。
第二,制定一个时间表,要求你的言行。再一次,生活与同学和谐相处。总是谈论有趣的话题,分享他们的快乐和悲伤。如果学生有困难,他们将乐于帮助他们。最后,他们经常参加课外活动来帮助班级活动。在担任网络中心主任期间,协助中心组织年度晚会、工作展览等活动,并得到领导的认可。
数学建模大赛,20__年3月,通过了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并在20__年9月,参加了国家计算机等级三级考试,在课堂上,作为一个体育委员会,我想把课每天早上练习,在学校的部门,我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平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表现称赞;在社会中,要记住你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并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良好评价。这些成绩并不突出,我还在努力工作,不浪费时间,多热送多少光。
以上是我在学校的主要表现,我希望带领老师复习。并恳请学校领导教师给予处分。我要感谢老师和学生及时纠正我的错误,我保证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未来,希望老师和学生在未来工作和生活,大量的工作来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请监督我越来越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撤销第三人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篇三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彦杰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
2、撤销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277元的裁决。
3、另外,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1、对于仲裁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的协议,协议收取的费用并不能等同于电信资费。”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一种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
申请人拥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被申请人作为电信用户,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客户光纤专线(升级)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一项“基础电信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可以认定上述服务属于电信业务的范围,因此双方的行为当然适用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范要求。
2、仲裁书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的缘故,导致其承担电信资费违约金的损失。”这种说法没有根据。
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事先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其不同于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是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前提其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不要求我守约方有怎样的实际损失,我方无需主动提供此类证明。
3、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被申请人只是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仲裁却支持了其请求,这种做法是不遵照举证规则的体现,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这些均是对于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才能证明其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仲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加收3‰违约金属于过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错误认定。
因为按照“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也是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体现。
(1)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可以看出电信违约金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是电信法规对电信用户违约而采取的法定措施。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规的合法行为,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法基本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是遵照《电信条例》的表现,同时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是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后签订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无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是真实意志的体现。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对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分,其他人不宜轻易干涉,更不能随意宣告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约金制度与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并且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终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
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享有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及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时,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实现资源配置的作用的。
(3)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约定违约金不同于补偿金等,其具有惩罚性。
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过高的违约滞纳金,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敢于签订这样高的违约滞纳金才放心为被申请人以“后付费式”提供电信服务,这也类似于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说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重申了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发生是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经多次催告数月之久后才支付拖欠款项,但仍不支付违约金。显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让其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以示惩处,对于守约方才是公平的,鼓励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才能达到《合同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认定违约金3‰过高,也应当酌情予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的计算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前提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也就是说仲裁庭无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直接适用该批复,这种做法的逻辑思路就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就等于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一事实结论显然属于逻辑错误。这种做法与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有何异同?这实质上是完全抛开了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把违约金等同于补偿金,无从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这种做法过多的干涉了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
因此,由于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是针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该两《批复》规定的相关标准为适当减少的标准。仲裁庭的做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对本案认为
①“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并且符合违约金本身具有的惩罚性功能。合理性(根据上述第4点的阐述)
对于《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通常方式理解为:只要违约金不是过分的高于前述损失的,国家就应该保护;而且法院对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何为过分,按常理判断,合法的、适当的、符合习俗惯例的均不叫过分。
电信业务与电力业务同属于后付费式的服务类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肯定了供电合同中的用电方逾期不交电费违约金的标准,而供电合同同样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也受到了国家行政法规的保护,而此标准被全中国约3—4亿户家庭接受,说明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是适当并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还广泛存在于供气合同、供水合同及电信、移动、联通通讯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中,均被全中国十三亿人民接受,说明这不仅已经形成了习俗惯例,还被相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予以保护,属于合法,不为过分,而属适当。
②退一步讲,如果“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约定较高的情形需要进行调整,也应参照国家对约定违约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众接受所形成的惯例、事实以及社会平均利润和非违约方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即便是按照该解释,认定违约金过高,那么也是以承认约定违约金存在为前提,予以适当调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所得社会平均利润、贷款利息、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等”,所以说实际损失不仅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范围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损失;价值损失;利润损失等等,否则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违约方补偿的损失就绝对不仅仅是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丧失。
由于本案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信服务的特点是一旦电信用户违约,作为守约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其实际损失往往是不易计算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沪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撤销第三人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篇四
我是___,在20__至20__学年上学期中,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兴起,在寝室打麻将,酿成了严重的后果和不良影响,校方给予记过处分。
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经过一年的努力学习,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明白了:在寝室打麻将不仅违反了学校学生管理制度,并且害人害自己,辜负了父母的养育之恩,枉费了老师的栽培之情,忽视了同学的关爱之意,浪费了自己的刻苦之力。我还明白了:姑息自己犯错等于害自己,并且害己害别人,无视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助长了校内的歪风邪气,泯灭了做人的基本良知,践踏了社会的道德规范。
犯错误之后,我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化压力为动力,下决心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学生活动,争取早日撤销处分。
在20__年11月份举办的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首届“物理科技活动周”科技征文比赛中我认真听辅导老师讲解,努力查阅各类书籍,经过两个星期的努力撰写最终荣获二等奖。今年五月份参加沈阳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第十届运动会,我提前一个月就刻苦训练,在100米项目上获得第四名,4乘100米项目上获得第一名。
最主要的是我的学习,我不避困难,不辞劳苦,自始至终的为着掌握良好的专业知识及技能而孜孜以求,在艰辛的努力下,我一贯保持着优秀的学习成绩,在20__到20__学年中,我以全班第一排在了排名榜的首位。
我在班级里担任学习委员一职,对老师的吩咐都能使之完成,例如一些学科上的工作以及检查作业、传达老师命令等。并且我积极参加体育锻炼、阅读有益的课外读物加深视野、对老师尊重、对学生热情,不耻下问。尤其是大二学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以来,能够很好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想问题、办事情,做到使主观和客观相统一。这使得我地思想觉悟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
这一年的学习生活使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悔恨不已,每每想起此事都痛哭流涕,捶胸顿足。好在亡羊补牢为时不晚,这都得感谢院方领导所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感谢众恩师们的关心教导,感谢同学们的热心帮助。我错了!我真错了!
由于我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在此,希望尊敬的院方领导原谅学生的一时之错,恳求撤销对自己的处分,望领导批复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撤销第三人申请书第三人撤销之诉篇五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9年度西安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课题“地方高校内部控制与廉政风险分析研究”成果,编号(2019lz004)。
作者简介:刘珺,西安理工大学法律顾问室,硕士,主要从事校法律顾问室工作。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鼻祖为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国在古罗马法中,最早出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文为:“采取判决相对效,同时对第三人可以通过上诉的途径,排除他人之间的虚假诉讼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但直到1593年法国才对第三人异议之诉有了相关的立法规定。1806年正式确立了保护第三人权益的制度。
法国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计,旨在保障第三人因未能参加已终结的诉讼而遭受损失,通过设置该救济程序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6条第三款的规定,若法官将裁判文书送至第三人,则第三人只能针对裁判文书中规定的法定期限行使撤销之诉,或在裁判文书中未规定期限时,第三人应在收到文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向作出裁判的法院提起,若该裁判文书为一审判决且原被告一方提起上诉,第三人可在二审程序中主动申请参加,以求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将诉的性质分为三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学界争议较大,主流观点认为其为形成之诉。所谓形成之诉最早源于罗马法,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的法律关系内容进行变更、消灭的诉讼。持第三人撤销之诉为撤销之诉的学着认为,撤销权利其实质上是一种异议权,异议权为形成权故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也为形成权。第三人是认为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侵害其实体权利而提出的诉讼,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判决而主张权利的,当第三人胜诉之时原被告争议的法律关系或内容予以改变,故该判决为形成权之诉。
1.适用阶段不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更为广泛,无论第三人在生效判决处于哪个阶段都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而案外人异议之诉是在执行程序中提起的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1.首要条件为是否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可以推导出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或法律关系有独立的请求权,在诉讼中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单独提起诉讼对案件结果有异议也可以提起上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依法院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在判决与其有利害关系时才可提出上诉。
2.该第三人未参加诉讼而且是不能规责于本人事由。只有在第三人未在原审诉讼中参加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归责事由,两者缺一不可成立时才可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法解释第295条同时规定了四种不能归责与本人事由:“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申请参加而未获准许的;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因其他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故只有符合该四种情形才可具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成为适格原告。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及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各地关于该制度所积累的经验也日益丰富,针对该制度在实施中的问题也得到了较好的解决。《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讨论纪要》《指导意见》等法律规范的不断出台,对指导审判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原告适格问题更是解决该制度的关键所在,只有确定该“第三人”是否均有启动异议之诉的资格,才可以避免诉讼权利的滥用节约司法资源。
1.第三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存在分歧。我国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认定问题,是参考《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法条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第三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适格原告提起撤销之诉,在审判实践中难以形成参考。因此实践中各地法院对第三人主体资格的确定标准各异,尺度不同。从而对该制度的法律操作性和立法确定性起到了负面影响。例如公司股东针对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认定其原告适格的标准为公司的债权债务与股东有着不可分离的联系,此时股东作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依据的是“有诉的利益”这一前提。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仍需予以明确。
我国确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程序实体的双重正义性。而该制度的引进与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仍存在需要磨合之处,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亟待完善。笔者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以期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在我国司法中发挥其功能。
(一)立法完善
1.立法布局进行调整。法国作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鼻祖,将该制度用专门的章节进行单独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将该制度作为一种救济制度独立于其他诉讼程序。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中并未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单独列出,而是将其混于民事诉讼异议的提出之中。我国可参考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将该制度列于再审程序之后,单独予以明文规定。
2.立法中扩大适格原告的范围。我国将第三人撤销之訴的原告适格条件规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笔者认为应将符合适格原告的第三人进行扩大,将案外人第三人的概念进行明晰,不至于将合法权益受损的案外人因不具有适格原告资格而无从保障其权益。因此可在立法层面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单独列出,将起诉的主体予以界定,不再局限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限。给予受损的第三人更多救济的机会。
3.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期限进行延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对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规定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遭受损害的6个月之内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应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期限进行适当延长,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实体权益。有学者提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起算,需第三人提交证据加以证明。” 因为第三人本就在参与原被告已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如还应再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参加诉讼的事实予以证明,这对第三人的诉讼负担过重。
(二)司法实践的完善
1.健全滥诉审查机制。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原则的帝王条款,其精髓应涵盖于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健全诉讼机制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提供保障。建立健全滥诉审查的入口机制,在维护第三人利益的基础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及法院的公信力。在立案环境就将滥诉情况进行审查,一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一方面也可对第三人的权益在程序上予以更完善的保护。
2.建立滥诉的追责制度。自由和秩序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但这两者又有着对立之处。若法律只是赋予公民自由而不加限制和规范,那么滥用诉权对社会和其他公民造成的侵害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滥用诉权的第三人进行处罚可起到警示及预防的作用。相关当事人因第三人滥用诉权而受到侵害,当事人可对该第三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若我国可将滥用诉权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那么我国因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产生的滥诉将大大减少,同时更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的确立,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一些问题。但引入该制度给予第三人的救济保障其仍起着重要作用。这项制度的立法司法完善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以期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更好发挥救济作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注释:
1667年法国《民事诉讼程序赦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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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xx学校,xx班的学生。我在学校违反了xx管理规定,干扰了正常的学习秩序,并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xx被学校给与了xx处分。
从那时起,我才意识到了自己犯下了多么严重的错误。整个人生过程中的学习,是要靠平时一点一滴的积累和认真刻苦才能获得收获的。想想之前的我,完全是一个懵懵懂懂的幼稚学生,当时并没有形成很好的纪律观念和学习观念。受到了学校社会的一些不良少年的影响,产生了因迟到旷课抽烟等行为。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回想自己的行为,我幡然醒悟:在这个崇尚记录的社会,人的品德的好坏完全比所获得的知识多少更为重要。
在犯了错误之后,我找到了xx老师认识错误,接受了xx老师的引导和鼓励: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让我在犯了错误之后,没有就此颓废,也没失去面对未来的勇气,我自信的抬起头,并告诉自己要走好以后的路。
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
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积极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在校大学生,学习的态度必须是端正的,因为学习乃是学生的天职;知识不是靠投机取巧可以获得的。每个人都有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犯了错误后怎样改过自身。经过将近两年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追悔莫及的同时,所做出的努力和改过自新的表现也得到了老师同学的肯定。
处分期已近x年,按学校规定及我在这段时间里的表现,特此向学校领导申请撤消对我的纪律处分。请相信我已经改过自新,请相信我一定能做得更好。
此致
敬礼!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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