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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档案管理办法篇一
学生档案管理实行全校学生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1、学生高考资料。
2、高等学校毕业生体检表。
3、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
4、入团志愿书。
5、入党申请书、志愿书及考核、培养、调查材料。
6、学生奖惩材料。
7、学生学籍异动材料。
8、成绩总表。
9、学生教育实习、毕业实习考核成绩评定表。
10、其它。
1、负责对各学院、部门的学生档案材料的整理进行指导、督促,在每年十二月对学生档案的收集整理进行检查、考核。
2、积极提供利用并办理档案的查阅。
3、保管好学生档案,遵守保密制度,保证学生档案的安全。
4、做好学生档案的进出、交接和转递工作。
5、办理其他有关事宜。
1、各学院按各自职责范围收集和整理相关学生档案材料。
2、学生档案材料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3、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各学院收集保管,并在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完成上一学年度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整理。
1、查阅人需持有关证件在阅览室查阅,不允许将档案带出阅览室。
2、查档人不允许在档案上圈划、涂抹、篡改、批注,不得抽出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3、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
4、查阅学生档案一般限对学工处、保卫处、教务处、各学院。
1、每年各类招生结束后,有关部门(招生办或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档案移交。移交过程中,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办理交接手续。
2、招生过程中和招生结束后,凡涉及学生退档,须经招生办同意后,办理有关退档手续。
3、学生毕业派遣后,学生管理科在一个月内将档案转至毕业生就业单位或学生入学时的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人才交流机构,如有特殊情况,需将档案保留在校的,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学校代管档案办法办理。
4、档案转递应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特快专递)转递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返回后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备查。
5、学生档案转出一律不对学生个人和家长。档案接收单位到校领取档案必须持有公函,并由领取人签名。
(1)学生转学,应凭转学审批表和招生录取名单,办理档案的转出或转入手续;
(2)学生考入高一级院校,凭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4)档案的转递应由工作人员专送或通过机要邮寄,学生本人或其委托人不得自带。
局档案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按规定科学地整理和保管;。
(三)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十条设置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部门档案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提出申请,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或者资格认定,接受其业务监督。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四条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档案馆。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档案馆移交;。
(六)临时机构撤销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建设档案馆专用库房,并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要求,配备计算机、复印机、缩微摄影、洗印等必要的设施。
第十七条各级各类档案馆(库)的`安全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档案库房内应当安装防火、防盗报警装置,配备消防器材;。
(三)档案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腐、易爆物品,严禁明火装置;。
(四)档案库房内应当配备温湿度调控设备和防尘、防有害生物设施。
档案馆(库)的管理人员对霉烂、虫蛀、破损、字迹褪变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直接用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的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条档案馆开放档案,应当设置公示标志,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
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凭个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
外国人或者境外组织凭接待单位介绍信,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利用未开放的档案,不得擅自抄录和复制。
第二十三条公布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
(二)保存在单位档案机构的,由所在单位公布;。
(三)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所有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四)寄存在档案馆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由档案馆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公布档案的全文、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一)通过报纸、刊物、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形式发表;。
(二)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三)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四)公开陈列、展览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五)出版发行档案史料汇编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六)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出售档案复制件;。
(七)在公共场合散发、张贴档案复制件;。
(八)在公共场合宣读、播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五条禁止出卖、擅自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禁止擅自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
(一)未依法建立档案机构或者配备档案人员的;。
(二)未依法对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三)不按规定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统计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六)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损失档案的价值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档案专家、鉴定人员评估确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档案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tips1:人才服务机构是什么性质的机构?在编制上,它属于事业单位,在运行上,则实行企业化管理。但实际上,它履行着部分行政职能,提供的“服务”具有明显的行政属性。这种“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与“商”之中左右逢源,模棱两可。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负责人坚持:“补齐代管费用及相关手续后,再提供人事服务”。
tips2:档案的转递是有规定程序的,在离开学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档案在什么时间被转到哪个地方去了。在现阶段,主管学生分配的单位没有统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专门的分配办等,而且档案转进转出比较麻烦,最好一步到位。
局档案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帐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照片、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总裁办机要室负责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公司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即公司文书档案由总裁办机要室集中统一管理,人事、财务等档案分别在相应部门管理,以便于及时利用、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四条总裁办机要室负责公司档案的管理,其任务是:
1、搜集、整理、立卷、鉴定、保管公司的文书档案。
2、积极开展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
3、进行档案鉴定。
5、认真学习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档案工作理论、技术和业务知识,掌握归档的基本方法,保证档案质量。
第五条文件点收、整理。
1、承办部门在文件办理完毕5个工作日内,须将一份完整的文件及《文件处理意见会签单》原件送至机要室归档。
2、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要以左方装订为原则;文件如有褶皱、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况,应先补整、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六条归档资料的范围。
1、集团与有关单位来往信件、各种协议、合同等。
2、公司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调整、任免、奖惩以及全公司的规章制度)。
3、公司制订的计划、统计、预决算、工作总结等。
4、公司主持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形成的领导讲话、文件和会议总结纪要。
5、国际交流和合作企业来往文件、协议、报告、和会议纪要等文件材料。
6、公司各部门发文。
7、相关工程图纸、凭证、技术资料和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8、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重要的工作经验材料。
9、外单位直接发给公司各部门的抄送信件。
10、出国学习、考察和谈判人员回国后,应把外商或对方提交的各种资料主动交档案室归档。
第七条声像档案归档。
1、各部门、个人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照片、录像、录音带等,在活动结束15个工作日内,均应移交档案室归档。
2、向档案室移交的照片,应包括底片、照片与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包括时间、地点、内容、摄影者等。
3、向档案室移交的录像、录音带应是原版,并贴上文字说明。
第八条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照自然形成、保存历史联系的原则和归档要求特征及文件内容进行归档。
2、在一个卷内要按问题或文件形成的时间,系统地排列。
3、案卷标题要简明准确,整理好的案卷要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4、归档文件要依目次号顺利以活页方式装订于向类别的档案夹内,并视实际需要使用“见出纸”注明目次号码,以便翻阅。
5、全部案卷组成后,要对案卷作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然后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第九条保存期限。
1、永久性保存。
(2)上级机关领导视察、检查集团工作时的讲话、照片、录像等重要文件材料;
(3)主要职能活动、年度和年度以上重要问题的总结、专题报告。
(4)采购合同、协议;
(5)工程项目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记录;
(6)集团与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7)设备台账。
(8)总裁会议讲话、公文批复和相关会议纪要;
(9)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施工图会审记录单;
(11)销售合同评审记录;
(12)销售合同更改记录表;
(13)销售合同(协议)台账。
2、长期(15年以上)。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意见书保存70年;
(2)设计更改通知书保存70年;
(3)校审(验证)记录单保存70年;
3、短期(15年以下)。
(1)管理评审报告保存10年;
(2)内部审核报告保存6年;
(3)纠正或改进项目实施及监督检查表保存10年;
(4)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一览表保存5年;
(5)服务要求评审表保存5年;
(6)物业接管计划表保存5年;
(7)物业接管验收内容及状况保存15年;
(8)住户入住初验问题处理清单保存10年。
(9)新生报名登记表保存10年;
(10)新生录取通知书保存5年;
(11)录取新生审批表保存5年。
第十条档案借阅。
1、借阅档案要履行借阅手续。调阅档案只限在档案室查阅,不能带出,必须带出。
档案室查阅的,要经总裁办主任批准。
2、借阅时间一般档案最长不超过一天,密级档案最长不超过半天。
3、借档人不得转借、拆卸、调换、污损所借的档案,不得在文件上圈点、划线和涂改,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档案。
4、借档人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复印文件或摘抄文件,须经总裁办主任批准。
5、借阅的档案应与经办业务有关,如借阅与经办业务无关之案件,须经总裁办主任批准。
6、档案归还时,经档案管理人员核查无误后,档案即归入档案夹。
第十一条档卷清理。
1、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擦试档案架,保存档案清理,做好防潮、防污染、防火、防鼠、防虫害、防强光等工作。按规定要求每年清理一次档案,已到保存期限者,确定存销与否。对销毁文件应登记造册,按相关程序予以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2、保管期限届满的文件中,部分经核定仍有保存参考价值者,可保存3年。
3、根据文书档案管理要求,按照材料齐全的原则,于第二年清理归档,并于六月底前立卷归档完毕。
第四章处罚条例。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公司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摘抄公司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档案管理人员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文件的内容;
6、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一四年六月八日。
局档案管理办法篇四
东营市俊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东营市俊源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维护公司利益,防止重要文件、资料的遗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节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二条公司设置档案室及专职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须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须对档案装具、设备和档案库藏进行清点并制作移交清册,并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具体职责为:
(1)负责公司档案和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立卷归档等;
(2)负责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标准的制订;(3)负责档案提供使用服务;
(4)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档案密级划控和守密、解密。
第三节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三条档案按照记述内容的不同划分为图纸类、合同类、实物类、文书类和说明书合格证类;按照文件形式可分为文字记载、图纸图表、数据计算、统计表格档案等;按照载体形态可分为纸质、电子、声像、实物档案等。
第四条归档时间和归档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办事机构和区域所产生的文书档案,根据其重要程度及实际需要由其负责人审定后须随时归档。各部门、办事机构和区域零星文书档案采取各部门平时累积、每半年一次按照各类档案的管理细则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室。
(二)项目开发建设工程类档案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于工程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各项目资料员统一整理后有序归档。设备仪器类档案,在开箱或安装调试后由购置部门向公司档案室归档。
(三)声像、实物档案,在产生后及时归档。
(四)凡能电子化的档案,电子文件必须随其对应的材料一同归档。
/5。
(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
(二)归档文件、资料的密级、保管期限划分须准确,分类清楚、归类准确、组卷合理、编目清晰;案卷排列方法必须一致,并保持案卷之间的联系。
(三)电子档案实行双轨制,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归档,以防电子文件的破坏与丢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各类文件归档一般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
第四节档案的利用。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根据各类档案的特点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并进行计算机记录工作,为利用计算机检索创造条件。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须熟悉所保管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公司各项工作,搞好档案提供利用。
第九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中长期为10年以上,短期为3-5年。
第十条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须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第十二条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第六节档案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档案级别的划分:
档案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档案文件的性质、重要性、档案类型、及常用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等级的划分:一级为绝密文件;二级为秘密文件;三级为机密文件;四级为普通文件。
(一)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公司的工艺流程资料和相关图纸及公司设备图纸属非常重要的文件,此类型文件为绝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一级。
(二)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属于人事方面的档案,为绝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一级。
/5。
(三)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此类型文书属秘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二级。
(四)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属公司内部重要文件,为机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三级。
(五)本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属于机密文件,其等级划分为三级。
(六)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属于普通文件,其等级划分为四级。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本规定,做到不该知道的事绝不问,不该说的机密坚决不说,不该看、记的材料不看、不记。
第十五条接收和移出档案,必须认真清点、核对交接清单。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借阅制度,不任意扩大借阅范围,对需要出据档案证明的,要认真核对摘抄内容。
第十七条整理档案应在办公区内进行。不得将档案带出办公区,以防失密或丢失。第十八条档案、资料不准随意销毁,如需销毁应先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公司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非管理人员不得进入,下班前必须把借阅的档案资料入库。
第二十条发现档案丢失,损坏要及时报告。
第七节档案查阅、借阅规定。
第二十一条借阅档案要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的规定,确保公司机密不外泄,档案借阅期间的保密与安全事宜由借阅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写明查阅人身份、查阅目的及查阅文件,方可查阅。查阅重要档案资料,需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控范围内查阅。
第二十三条档案资料一般情况下仅公司内部人员查阅使用。
如外单位、个人查阅档案,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在档案管理人员的监控范围内查阅。
第二十四条复印档案资料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表》,机密档案资料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印。
第二十五条档案资料原则上不予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时,需填写《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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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借阅申请表》,写明用意,经借阅人部门负责人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借。机密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外借。
第二十六条借出档案应在到期前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期,应办理续借手续,到期未还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还,未办理续借手续而愈期不归还者,要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阅档案的人员,要爱护档案,不准私自摘录、翻印和任意转借,不准圈注和涂改,不准污损和拆卷,严禁泄密。如发生上述情况要追究借阅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借出的资料,因保管不善损坏或丢失的,由借阅人负责及时追查,重要档案损坏或丢失要及时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如系人为造成,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借出的资料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档案室,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进行详细检查,保证资料齐全、完整,并在《档案借阅申请表》上填写归还时间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验收无误,及时入库。如发现有涂改、缺页、损毁、遗失等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档案室实行专人管理,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第三十八条档案室内的档案柜要统一编号。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有据。第二十一条要爱护档案,在整理、搬移、上架和提供利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保持档案整洁,发现破损时,要及时修补。
第三十二条要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强光、防虫、防鼠、防有害物体等“八防”措施。保持档案室内清洁,每周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第三十三条档案室内严禁烟火,禁止存放与档案无关的其它物品。
第三十四条下班前或节假日,要认真检查,以防事故发生。离开档案室时,要注意关闭电源、关锁门窗。
第三十五条认真办理档案入库和查阅、借阅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案卷归还后,及时放回原处。
第三十七条每年定期对室内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掌握档案保管情况,为改善管理积累资料。
第九节档案销毁规定。
第三十八条需要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先通过档案价值鉴定,无保存价值和保管期满不须继续保存的档案,应予以销毁。
/5。
第三十九条销毁时必须填写《档案销毁审批表》,实行两人监销制度进行档案销毁,经档案销毁人签字、监毁人签字、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四十条严禁将销毁档案转做其它用途。第四十一条档案销毁清册需归档,并长期保存。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公司档案分类试行规则。
1、图纸。
1.01设备类图纸1.02基建类图纸1.03其他图纸。
2、合同。
2.01销售类合同2.02采购类合同2.03其他。
3、实物。
3.01奖牌(杯、匾等)3.02证书(资质等)3.03印章。
4、文书类4.01政府4.02公司。
5、说明书/合格证5.01说明书5.02合格证5.03检验报告。
/5。
局档案管理办法篇五
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下文是档案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员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引进的员工的档案一律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
(一)原始档案:员工入司时随转的人事档案材料,员工转正后调入公司管理。
(二)新建档案:员工入司以后的任职情况、培训情况、工资调整、学历、职称变化、历年考核等情况及员工基本情况复印件备查材料。
(三)电子档案:员工的姓名、年龄、婚姻状况、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户籍所在地、毕业学校、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岗位、职务、合同期限等情况通过电子信息系统的形式所形成的记录。
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引进的员工的档案由各分(子)公司人资科管理。
第三条人事档案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分管或指导,该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具体负责操作和管理,并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全权负责对各公司、部门人事档案的监督考核。
二、人事档案的建立。
第四条新建人事档案收集范围。
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形成的材料:
(一)各种履历表、登记表、面试评价表、个人经历材料及求职原始材料。求职原始材料包括:报名登记表、照片、面试记录、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肝功能、乙肝两对半和胸透检验单(要求员工在进公司之前须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且出具的体检证明须真实有效)等材料。
(二)职务任免申请表、行政职务任免材料、晋升技术职称(学位等)审批材料。
(三)工资调整审批表。
(四)鉴定书、鉴定表以及其它各种鉴定材料。
(五)考核、考勤或其它类材料。
(六)有关培训学习经历及成绩、学历情况等材料。
(七)各种处分、处罚材料和通报批评等材料。
(八)有关接收、调配、解聘等情况记录材料。
(九)各种重要的个人申请、承诺、聘用合同(协议)、保险等材料。
(十)各种岗位。
责任书。
竞聘施政方案等。
通过其它渠道形成的材料:
(一)各类组织成员或代表以及各种先进模范或受奖励材料。
(二)参加各级人大或各类协会代表大会材料。
(三)业务考绩材料、技术方面的贡献材料及各项论文着作篇目等。
(四)出国审批表及在外期间鉴定材料。
(五)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体检材料、工伤证明材料。
(六)在原工作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七)在部队或学校等机关单位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八)重要的社会关系、亲属关系的记录材料。
(九)对违纪、违法事件的申诉、申报以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五条人事档案归档材料要求。
归档材料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处理完毕,而不是悬而未决或没有最后审定和处理意见的文件。
(二)材料必须以个人为对象。对反映多人有关情况的材料,应当分别制成以个人为单位或反映本人情况的材料,方可归入个人档案。
(三)凡归档材料必须具有凭证性标记,如个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单位公章等;对属于归档范围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应先将手续补齐,并在办理完备后再行归档。
(四)档案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带有虚构、想象、夸张的成份;人物传记、写人物事迹的报告文学、个人回忆录都不得归档。
(五)档案内容应当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涉及个人重大问题的材料,如需查清,应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后,方能归档。确定材料能否归档时,应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同时,还应对档案中应当具备而缺少的材料予以登记,并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应妥善处理不应归档的材料:
(一)经过鉴别,凡应转往有关单位保存或处理的材料,应填制《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此指干部或重要人员档案)。
(二)接收单位清点核对后,应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
(三)凡属退还本人的材料、证章等,应开列详细清单,证明材料(物品)名称及份(件)数,经批准后退还本人,并由本人在接收人处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四)对不直接退还本人的材料,可经批准后给予销毁,并应对其本人说明。
(五)销毁人事档案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销毁。
第六条人事档案的整理要求:
(一)应遵循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原则。
(二)应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三)人事档案的保管范围与人员管理应相一致。
(四)材料增减时应进行重新整理。
(五)人事档案原件作为正本,对于机密性较高的人事档案,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管理情况建立副本。
第七条人事档案的建立。
(一)集团公司总部新进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按要求收集整理求职人员原始求职材料,并对于员工在岗位工作期间形成的各类档案资料须及时予以补充完善。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授权自行招聘的各分(子)公司直接按人事档案建档要求,经该公司人事负责人审核后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员工的人事档案。分(子)公司人资科于每月的5日前将员工电子文档花名册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三)员工所在部门人事助理建立本部门员工基础档案,并对员工在职期间相关个人信息资料(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家庭住址、户籍地、学历、职称、岗位)的变更情况的记录于每月5日前以电子文档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八条人事档案的编号。
(一)人事档案编号构成:档案代码+四位数字,按顺序编号。
(二)各分(子)公司、部门人事档案代码取正式名称前三个字的汉语拼音第一个字母(大写),如采购管理中心,其人事档案编号为cgg。
(三)员工辞职后的档案编号继续保留,不重复使用。
(四)同一部门员工的档案要求放在一起,每10名员工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同一个档案袋内,调动或辞职抽出后不添加新的员工档案,若档案袋中员工档案已抽完,此空档案袋继续保留。抽出档案后应该在档案袋上予以标明。
第九条人事档案建立的具体程序。
(一)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以及各分(子)公司人事部门对材料进行鉴别,看其是否符合归档的要求。
(二)按照材料的属性、内容确定其归档的具体顺序。
(三))在档案袋目录上登记材料名称及其相关的内容。
(四)将新的材料存入档案。
第十条员工在职期间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一)大学生、聘用人员、科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每半年整理一次,后备管理干部的材料由其所在公司、部门每月收集整理一次,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存档。
(二)其他员工在职期间所形成的培训、奖惩考核、晋升等人员在职期间所形成的新档案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按季度定期收集、整理,并要求归档。
三、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转递的具体程序。
(一)人事负责人依据人力资源调配通知单或调令取出应转走的员工档案材料。
(二)在档案袋的人员编号及姓名后注明抽出的时间、原因(调动、辞职辞退和开除、自离、晋升等)及转入地点。
(三)填写《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四)将《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放入员工档案一起,并将档案袋密封后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五)收档公司、部门在收到档案,核对无误后,必须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且及时反馈到转出公司、部门。
第十二条人事档案材料在转递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按要求装袋密封交接,并在封口处加盖公章,且不能由员工本人带走,携带人员严禁私自拆封偷阅档案。
第十三条员工晋升科级(含)以上级别,转正后一月内由所在公司、部门按转档程序和要求将档案提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科级管理干部被免职后,其档案材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按照转档程序和要求转往相应公司、部门。
第十四条员工离职后由其所在公司、部门一月之内将其档案抽出,装订成册存档,并妥善保管二年。销毁时须填写《档案销毁申请单》,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核准后予以销毁。
四、人事档案的查询、借阅。
第十五条档案查询和借阅应按程序办理。
(一)档案的查询应先申请,说明查询的对象、理由和范围,所在公司、部门人事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登记查阅。不得随意让人查阅员工档案。
(二)外借员工档案须经所在公司、部门总经理批准,并办理借档登记。最长借阅期限为一星期。若需延长,需办理续借手续。
(三)各公司、部门、个人需要出具人事档案证明材料,由所在公司、部门开具。
介绍信。
说明理由再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或所在公司人事部按规定予以办理。
(四)人力资源中心或各公司、部门内部查阅、借档和出具证明也应按照程序进行。
五、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保管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原则。
第十七条人事档案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核对,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存放必须配备专门设备,不得与其它档案混放一起。
第十九条人事档案存放应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潮、防盗。
第二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六、考核办法。
(一)人事档案不全的。
(二)档案交接不清致使员工档案丢失的。
(三)不遵守人事档案保密制度的。
(四)不履行正当手续将人事档案带出档案保管场所的。
(五)不按规定销毁人事档案的。
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的员工人事档案进行妥善管理,有效的保守机密;同时为了维护人事档案的完整,防止材料损坏,便于高效、有序的利用档案资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员工入职档案:个人简历、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面试记录及待遇核定事项审批、笔试试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复印件、离职证明、各类合同及协议。
2、员工培训档案:培训通知、培训总结报告或者考评结果、培训审批表、员工外派培训合同、外出培训反馈表(证书原件)、员工培训统计表。
3、绩效管理档案:将员工绩效考核相关资料按月归类整理。
4、员工离职档案:员工离岗包括员工与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形。
1.1原则:分类标准、归档及时、排列有序、层次清楚、整理规范。
1.2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对人事档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如有虚假,可不予录用和解聘处理。
1.3对人事档案按入职时间分类归档,按在职人员、离职人员进行整理,并及时登记于《入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见附件一)《离职员工人事档案登记》,并在档案前页填写各种人事资料的名称及对档案进行编号,人事档案原则上是永久保存。
1.4当在职员工的基本资料有变动时(如学历变动、身份证号码变动、个人技术职称变动、婚姻情况变动等),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复印件交人力资源部归档,原件当场查验。
1.5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在其报到新岗位前,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登记。
1.6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审批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1.7员工离职档案每月清查,另外存档,档案保存原则上三年后方可销毁(高管及核心人员保留该员工离岗8年止)。
1.8人力资源部档案员要注意档案管理环境的清洁、整洁。
1.9档案应分类编号存放,一个员工一个编号,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档案交叉,制电子目录,以便查阅。
2、档案的查、借阅。
2.1档案分为保密与非保密,保密档案禁止查阅,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得外借;非保密级档案因工作需要查、借阅,须填写《查、借阅人事档案单》(附件三),经过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借阅。
2.2任何单位一般不得垮部门查、借阅人事档案,下级员工不得查、借阅上级员工的人事档案。
2.3公司级领导、行政人力资源部可直接查、借阅员工人事档案。
2.4所有经过批准后借阅的人事档案需在三天内归还人力资源部(除特殊情况可延长),对借阅后到期未归还者、归还损坏、私自复印档案者、遗失者依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2.5人力资源部做好查、借阅登记,并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本》签字登记。
3、查、借阅档案注意事项。
3.1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损坏档案材料。
3.2不得擅自复印、拍摄档案内容,如有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须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同意。
3.3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严重,予以惩处。
4.1公司任何个人和部门非经同意不得销毁员工档案资料。
4.2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人力资源部填写《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审批登记》,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销毁。
4.3经批准销毁的人事档案,人力资源部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员工人事档案销毁登记》和将要销毁的人事档案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四、制定、修订、废除与实施。
本管理办法经行政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修订和废止亦同。
第一条目的:为了档案材料有效使用,档案保管科学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事档案保管制度原则。
1、保密原则;。
2、保护人事档案材料完整,防止材料损坏;。
3、及时补充入档材料,保证档案材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4、合理有效的使用档案,使其发挥作用。
第三条人事档案保密。
1、人事档案设立专人负责保管,责任到人,并齐备必要的存档设备;。
2、人力资源部在使用或补充各种档案时应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对资料的接触。
3、任何人包括公司领导在内,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查调个人档案。
4、查阅档案时由人力资源部专人监督,保证档案不被破坏与丢失。
5、不得擅自将人事档案材料带到公共场合。
第四条档案接收:
1、检查转来的档案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2、在档案底账上注明接收档案;。
3、填写《回执单》,退回原单位;。
4、把档案放置档案室内保存,并编号登记。
第五条档案转出。
1、取出要转走的档案;。
3、填写《转递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单》;。
4、最后按发文要求包装密封;。
5、接收档案单位将收到档案的回执退回。
第六条档案保护。
1、档案室备有必要的防火、防潮器材;。
2、档案室保持清洁,不准存放无关物品;。
3、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
4、离开时关灯、关窗、锁门保证安全。
第七条新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及时归档,并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
1、对材料进行鉴别是否符合归档要求;。
2、按材料分类确定其相应位置补填档案目录;。
3、将材料放入档案内。
第八条检查核对。
检查核对是保证人事档案完整安全的重要手段。一般要定期进行核查,核查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既包括对人事档案材料本身进行检查,如查看是否完整或有无霉烂、虫蛀等;也包括对档案保管的环境检查。
第九条统计汇报。
1、人事档案数量;。
2、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情况;。
5、人事档案使用情况;。
6、档案室设备。
第十条人事档案的使用权限。
1、法制部门调查。
2、员工本人入党、出国等。
4、公司因调查需要调用档案。
第十一条人事档案使用方式。
1、借出使用:法制部门查案调档或其它特殊情况。
2、出具证明材料:一般是入党、提升、招工、出国等。
3、在档案室查阅:防止泄密和丢失。
第十二条档案查阅手续。
1、由申请查阅者写出查档报告,在报告中写明查阅对象、目的、理由、查阅人的概况等情况。
2、其次,查阅单位(部门)盖章,负责人签字。
3、最后,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外借手续。
1、在附合查阅手续的基础上,进行借档登记。
2、有关单位开具介绍信,说明要求出具证明材料的理由,并盖公章。
3、人力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结合使用者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4、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审阅,盖章,登记、发出。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限期在一个月内将档案手续办理完毕,如不办。
理,人力资源部将于离职下月起开始收取档案保管费,标准为每月20元。
第十五条。
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本制度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人事档案管理,使之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的要求,参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的种类;根据国家的规定要求和劳动人事管理的特点,将劳动人事工作形成的诸多材料整理分成三大类:职工个人档案、专业技术档案、文书资料档案。
第三条职工个人档案主要由记载个人在历史各个时期表现情况的原始资料,各项工作能力素质状况和有关背景材料等构成。它主要包括职工履历、社会关系、职务、学历、工资变动情况、奖惩记录等以及各个时期的表现鉴定。
工作总结。
所在单位鉴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记录聘任或解。
聘书。
高中初等级变化记录和评聘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五条文书资料档案主要由记载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活动的主要过程原始材料、各项重要而且常用的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的目录或摘要、劳动人事系统各岗位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正式文书、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和有关信息资料构成。
1.职工个人档案,凡是新进公司的职工,劳动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内容为其建立个人档案,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范统一整理分类、编号。
2.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对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提供的职称(职务)评聘的有关资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号、归档。
3.文书资料档案。对文书管理提供的各类文书资料,按设计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汇编成册、编号归档。
二、档案的日常维护:档案的日常维护主要包括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录、内容增删、订正、输入电脑等项内容,重点是增删、订正、更新。
三、档案的查询、借阅:档案查询、借阅管理的内容主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或公司的管理需要制定查询、借阅档案规定,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实施管理。
四、档案的传递:档案的传递主要指职工个人档案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传递到流向单位。
一、职工个人档案。
1、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档案管理要求。
2、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反映公司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情况。
二、文书资料档案。
1、能够及时、准确地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文书资料.
2、能够及时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的文号、文件、标题或摘要。
一、凡新聘职工个人档案应在报到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二、专业技术人员档案的建立,应在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管理部门或岗位移交有关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三、文书资料档案的建立,首先由文书管理岗位每年二月前将上年度的文书资料交档案管理岗位,然后由档案管理岗位在接到后30天内完成整理、分类、编号、装订、编目、摘录、输入电脑等工作。
四、应在有关岗位提供变更内容后的一个月内,对档案的有关内容进行增删、修正。
五、档案的查询、借阅必须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每年4月前对公司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七、文书资料档案的分类、目录编排、编号由公司行政人事部统一确定。
八、档案管理岗位应及时为公司各方面提供档案资料查询。
第九条人事档案查阅、借阅。
一、查阅档案的范围。
1.因干部考察、任免、调动、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入党、出国、福利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3.因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4.编写公司史、地方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阅干部档案,可直接向干部本人采访。如该干部已经死亡或年迈丧失记忆,有病不能口述、书写,可酌情提供其履历和自传材料给予查阅。
二、借用档案的范围。
1.领导因审批职务任免、出国、晋升和享受待遇考察了解等需要借用有关人员的档案;。
2.商调职工需要,将档案寄送接受部门(分支机构)审查;。
3.本部门有关领导因对于政治审查、考察、考核需要详尽研究而暂时借用。
三、出具证明材料的范围:出具证明材料,指的是按需要和允许提供利用的范围,将人事档案中的有关材料内容摘抄或复制成单项的材料,用以证明该人员的有关情况。这种方式一般只限于审批案件、出国留学所必须提供的证据、证件等。凡因入团、入党、入学、参军、提干、出国等进行政治审查,需要了解其父母或亲属的情况时,一般不能查阅档案,可由干部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四、查阅、借用档案办理程序。
2.借阅经理级以下人员的档案,经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批准,行政人事部审核,方可调出档案。
五、查阅、借用档案的注意事项。
1.查阅档案的人员,必须携带本人工作证、身份证,在查阅时不准边阅边议档案内容,更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档案内容。
2.查阅档案时不得涂改、拆散、抽出、增添、圈划、污损;。
4.查阅档案需到档案室进行,原则上不得带走;特殊情况需借出的,必须在当日归还。
5.借用的档案,必须保证绝对安全,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不准转借,不准交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用完及时归还。
局档案管理办法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所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本所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的各种档案是本所开展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历史记录,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损毁、篡改、私存或据为己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所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本所档案管理采用档案室、立卷部门、档案管理员三级管理体制。
档案室隶属所办公室,档案室负责对全所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本所各部门均为档案立卷部门,其中所办公室、机关党委、科技与产业发展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为基本立卷部门。
档案管理员由专、兼职档案员组成。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员1名,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
第六条档案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由行政副所长分管。
第七条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本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仪器设备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书稿档案(含出版物)等。
第八条专职档案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受过档案专业培训,并获得助理馆员及其相应职务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全所档案管理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培训。
第九条各部门应遵守本所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本所档案管理办法、保管期限表和分类方案开展档案立卷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各部门及职工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照文书处理部门、业务部门和课题组立卷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必须收集齐全和立卷,并移交本所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更不得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档案立卷工作应列入各部门职责范围和职工岗位职责,各部门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本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按下列标准组卷,保证案卷质量。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二)按照本所档案分类要求,对立卷归档材料进行分类。
(三)组卷合理,排列有序,保持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便于查找和利用,确保管理期限准确。备考表应有立卷人、签字人签字。
(四)案卷标题简明扼要,准确概括和揭示出卷内文件主要内容和成份,并具备责任者、内容、文件名称“三要素”。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五)卷内文件排列有序,按文件形成的时间或重要程度排列,卷内目录填写正确,编写页号无误。
(六)案卷装订牢固,整齐美观,案卷中无金属物,装订线不压盖字迹。
(七)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并交档案室统一编制目录。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间,将档案编录入库。
(一)各部门应在每年六月底前完成档案归档、编目和入库工作。
(二)保证归档手续完备。档案移交前各立卷部门应将各类档案收集齐全,并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经检查无误后,一次性向档案室移交,并认真填写移交清册。
第十四条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应进行科学的分类、加工、整理、排列上架,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所办公室负责对档案室进行维护,设置专用库房,并保证有充足的档案柜。
第十六条维护档案安全,保证档案库房坚固,安装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修补、复制或进行其它技术处理。
第十七条保证档案库房内清洁,无非档案用品;档案排列科学,整齐美观,便于查找。
第十八条档案室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专题卡片等检索工具,编纂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积极主动地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为档案管理手段现代化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登记本、统计薄册,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应认真完成档案统计表填报任务,向农业部档案部门报送《农业系统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应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
本所各部门和职工个人借阅档案应认真填写借阅申请表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基建财务档案借阅应先经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同意,科技档案应先经档案立卷部门、科技与产业发展处处长同意。
外单位借阅本所档案须先出示单位介绍信、借阅人身份证后,再按上述借阅程序办理。
借出的档案,不得私自转借、拆散、涂改,借阅人要负责保密和保管,不准携带档案离开档案室,复制档案须经所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二十一条职工调动工作,必须在归还所借档案后,方可调离;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健全和严格执行此项制度。
第二十二条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销毁。鉴定工作由档案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进行审查、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写出鉴定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档案应指定专门的监销人,以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档案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机构变动时,应对档案做出妥善处理。
(一)机构撤销或合并时,其档案应向档案室移交。没有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应移交相应部门继续处理。
(二)批准恢复或新成立的机构,应从正式行文批准之日起单独立卷、归档。
(三)各种临时工作机构撤销时,其档案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或档案室移交。
第二十五条档案室每年组织档案考核工作,对本所各部门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实行奖惩。
(一)对遵守本办法,认真完成档案收集、整理、立卷工作,或在编研和业务指导方面成绩突出,或在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
(二)对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档案,或涂改、伪造、擅自抄录、复印档案资料、泄露档案秘密,或未按规定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违反本办法的个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或甲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局档案管理办法篇七
4.1主管档案工作的副总经理领导档案工作的整个流程;4.2公司档案室的职责包括:
c)及时了解工程建设计划与进度,做到工程档案归档与工程建设同步;
g)参加国家电网公司建设运行部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5.1各个工作阶段应该存档的文件如下:5.1.1可研报批阶段。
前期可研结果;发改委批复文件;5.1.2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结果;初步设计报批文件;5.1.3工程准备阶段。
a)所有需要存档的文件按照《档案管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编制;
b)合同、竣工签证书、评标文件等应制作规范。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完整。
c)提高文件题名的编写质量,文件题名应简明准确表达文件的主要内容,不能抽象。如协议书,应明确关于什么问题的协议书。各种文件应标明编制日期,各种表格应注明制表日期。
d)进口设备资料编制中英文对照目录。
e)凡是需要审签的文件,原稿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手签。f)打捆招标的文件要按单项工程移交。
g)单项工程资料预立卷时做到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及时;资料移交。
不能缺页、缺卷、签字手续完备,自产文件必须原件归档,批复文件要有原文、附件,签报附件要齐全;评标打分表要齐全完整;归档资料(包括合同)按规定在一个月内移交。
局档案管理办法篇八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包括与纸质公文核对内容、签章,审核电子公文收发登记表、操作日志及相关的著录条目等,确认电子公文及相关的信息和软件无缺损且未被非正常改动,电子公文与相应的纸质公文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一致,处理过程无差错。
第十四条归档电子公文的移交形式可以是交接双方之间进行存储载体传递或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从网上交接。
第十五条通过存储载体进行交接的归档电子公文,移交与接收部门均应对其载体和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载体清洁、无划痕、无病毒等。
第十六条归档电子公文应存储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脱机载体上。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一般不加密,必须加密归档的电子公文应与其软件和说明文件一同归档。
第十七条归档的电子公文,应按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整理,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异地保管,一套提供利用。
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加强对归档电子公文的管理,提供利用有密级要求的归档电子公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采用联网的方式提供利用的,应采取稳妥的身份认定、权限控制及在存有电子公文的设备上加装防火墙等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超过保管期限的归档电子公文的鉴定和销毁,按照归档纸质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认销毁的电子公文可以进行逻辑或物理删除,并应由档案部门列出销毁文件目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其他类型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其他有关电子文件的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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