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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通告燃气安全提示语篇一
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防止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护。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区域:天山区、沙区、水区、高新区(新市区)、开发区(头屯河区)
经营区域:米东区
经营区域:头区工业园区、甘泉堡工业园区
经营区域:乌鲁木齐县
燃气安全通告燃气安全提示语篇二
1、放假前学院所有安全责任人负责检查所管理范畴的安全状况,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带队检查。
2、假期期间,全院教职工,各基层组织、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本人负责部位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同时加强对所指导本科生、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各班级、宿舍、工作室的联系人,应积极配合学院、指导教师进行安全管理和安全信息报告。安全自查和监督工作中,强化防火、防爆、防毒方面的隐患点排查。
3、各实验室、工作室室,必须按照《中国矿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中国矿业大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好安全检查和自查,离开办公室、实验室前,要关闭门窗、电源、水源、气源,熄灭火源(如有)。假期内安全自查工作照常进行,安全自查信息表提交到学院楼值班室。
4、假期内原则上停止所有实验,假日期间必须开展实验工作的,必须到学院实验中心办理实验室借用手续,学生实验必须由指导教师全程指导。使用实验室的要做好使用记录。
5、暑期留校学生严禁在宿舍、工作室内违章使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等电加热器具和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在宿舍、工作室内吸烟,堆放易燃杂物和向窗外抛物;严禁在工作室内聚餐。
6、在建筑物内、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处堆放各类杂物的,要及时清理干净,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7、学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明确责任人、即查即改,坚持安全隐患“零容忍”,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根据学校管理制度问责。
8、暑假期间,学院安排专人值班,全院师生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信息要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9、所有外出实习、调查和社会实践队伍,师生均要以安全为重,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同时购买有关保险和做好应急准备。
10、所有师生注意出行安全。
资源与地球科学学院
20xx年7月5日
燃气安全通告燃气安全提示语篇三
一、全市所有建筑工地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的文明施工管理责任机制,严格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落实具体的实施方案,于10月8日前报市行政执法局备案,并由市行政执法局监督执行。
二、所有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高标准围档。围挡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市行政执法局备案。登载内容只限于企业文化,不得用作商业广告。建设现场要做到整洁美观,绿化、美化。
三、建筑工地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门卫值班室、洗车台、标准沉淀池和高压冲洗设施,场地内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器械必须按工程要求有序堆放,进出工地的施工车辆做到冲洗车轮、封闭运输、净车上路。
四、建筑工地要合理设置车辆出入口,工地内的主要通道和施工场地必须硬化。其他空地要根据情况进行绿化或防尘覆盖;工地垃圾和易产生粉尘的作业须采取覆盖、封闭、洒水等控制扬尘措施。施工作业时必须有效控制噪音扰民,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作业。
五、土方垃圾倾倒要到环卫部门登记备案,并按照环卫部门统一指定的地点,行车路线应遵守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段。
六、运输车辆应证照齐全,遵守交通规则,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0元罚款,特别严重的处100000元罚款。
八、新闻媒体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
九、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月一日
燃气安全通告燃气安全提示语篇四
日 期 :20xx年5月17日(周二)-5月19日(周四)
时 间 :上午10:00时至下午19:00时
检查范围:b2栋、a1栋业户
注:1、请确认系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服务人员后,再接受入户服务;
2、燃气公司上门服务人员一律不收取现金,不推销产品;
3、当天安检员工号:012058
燃气安全通告燃气安全提示语篇五
一、凡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并且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食品,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农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来自同一产地的该品种食品采取限制进入本市的措施。
二、单位销售蔬菜、生猪产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销售蔬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不具备相关证明文件的,不得上市销售。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证书上载明为展览用途的进口食品,展览后应当按照进境展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单位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向生产者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个人销售的蔬菜未按照规定随附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国家标准使用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食品中添加工业盐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由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从重处罚。
十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至20xx年12月31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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