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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有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制定篇一
一、目的
加强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生产所涉剧毒化学品
三、剧毒化学品使用、购买管理
(1)用剧毒物品必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使用购买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2)买剧毒物品,凭《使用购买许可证》向市公安局办理《准购证》后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临时需要购买剧毒物品的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使用的品名、数量、用途),经公司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公安局申请领取准购证。出市购买的还须办理《准运证》。
(3)购买剧毒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专车运输、专人押运。(4)购买、押运、保管、使用操作等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5)使用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严禁私自买卖、转借、转让和乱存乱放剧毒物品。
四、剧毒物品储存管理(1)必须设置储存剧毒物品的专用库室(柜),并设专人管理。
(2)剧毒物品储存库室必须结构牢固,标志明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防盗、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报警和通讯设施。
(3)剧毒物品储存库室应做到专库专用,单独存放,严禁堆放其他杂物,严禁同库存放性质或防护、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其他物品。
(4)储存库室必须建立与使用相适应的出入库登记,实行“双本帐、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制度。
(5)经常或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储存库室的安全,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并对储存库室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
五、剧毒物品保管、领用管理
(1)剧毒物品保管员必须由具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设立双把锁、双本帐,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2)库存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保证任何时候不脱岗。
(3)及时登记购入或领用的剧毒物品,经常清理核对库存账目,保证帐物相符。
(4)经常检查储存库室防盗、消防等设施的可靠性,及时报告或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5)库室内禁止动用明火、接待房客,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或无关物品放入库房,保证库房整洁。
(6)领取使用剧毒物品,必须经公司(车间)领导批准,由两名具备作业资格的人员领取并签名,用剩及时退回,严禁私自领用或乱存乱放。
六、剧毒物品安全检查管理
(1)使用剧毒物品必须确保安全,防止被盗、丢失和泄露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剧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全负责人负责,凡购买、运输、保管、使用等的安全工作应做到各负其责。
(3)公司安全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必须每月对剧毒物品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不安全隐患。
(4)使用剧毒物品必须服从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检查情况记录在检查记录簿上。
(5)对上级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立即加以执行,进行整改。
七、剧毒物品的情况报告管理。
本公司及使用剧毒物品的从业人员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下列情况:
(1)发生剧毒物品遗失、丢失或被盗、被抢的。(2)发生剧毒物品误用或泄漏、中毒等事故的。(3)非法买卖或转让、转借剧毒物品的。(4)储存等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违反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或危及公共安全的。(6)因转产、停产、需要处置剩余剧毒物品的。(7)按规定于每年1月书面上报储存库室的安全评价报告。
2012年1月1日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有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制定篇二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剧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保管、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
(一)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检查台账,并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公司经营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采购。
(三)使用单位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四、相关要求
(一)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流向、贮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实行专人保管,必要时可在剧毒化学品存放地点安装摄像镜头,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二)剧毒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标准要求。剧毒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形式、规格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剧毒化学品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三)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有质监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四)剧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五)剧毒化学品入库必须进行详细登记,出库时由使用单位填写领用单,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库房负责人,由库房负责人负责发放,并做好登记。使用后所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应重新返回库房。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储存。
(六)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设置警示标志、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通风设施和防护用品。储存仓库门、窗及通风口应有防盗设施。
(七)在接触剧毒化学品时,操作人员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如剧毒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必须按规范进行处理,严谨盲目处理或直接用水冲至下水道。
(八)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剧毒化学品性质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建立剧毒化学品防泄漏、着火、爆炸等应急预案。
(九)剧毒化学品的出库和库存实际数量的总和,必须随时保持与入库总数量一致。
(十)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相关台账,并定期巡回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五、考核管理
(一)剧毒化学品出、入库必须履行严格登记手续,要有主管领导签字、领用人和发放人签字,否则为私用或乱用,处罚库房管理人员100元。
(二)剧毒化学品的库存量与出库量总和必须与入库量相符,否则为私用,处罚库房管理人员100元。
(三)在接触剧毒化学品时,劳保用品必须穿戴齐全,每缺一件处罚50元。
(四)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应急预案、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出入库台账等,每缺乏一项次处罚报关单位50元。
(五)完善剧毒化学品储存场地安全警示标志、通风设施及安保系统等,否则每缺乏一项处罚50元。
(六)定期对剧毒化学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剧毒化学品严谨私用或送人,发现一次处罚2000元,并给予辞退。
(八)由于措施不当或其他原因导致剧毒化学品流入下水道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安全生产部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有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制定篇三
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剧毒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剧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剧毒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剧毒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剧毒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防止剧毒化学品进入邮寄领域。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五条
省对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距离下列场所、区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剧毒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整改的,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设立、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总体规划;
(二)剧毒化学品生产厂房、储存库房必须为独立建筑,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四)有满足生产、储存需要的技术人员(生产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能够保证生产、仓储全过程安全的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六)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等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和《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和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提交下述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设立申请报告;
(二)《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或《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式样见附件),附电子文档;
(三)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剧毒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六)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七)安全评价报告;
(八)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九)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 申请设立和改建、扩建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经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初审,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式样见附件);不予批准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批准书和未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九条 未经批准设立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视为新设立企业按上述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在剧毒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剧毒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分别根据《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的要求编制。第十一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剧毒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存在现实危险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悬挂、张贴警示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剧毒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保证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盛装剧毒化学品。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剧毒化学品生产批准书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
第十九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使用的剧毒化学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申请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的,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氰化物(指氰化钠、氰化钾)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订,并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剧毒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不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剧毒化学品;
(二)向没有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
(三)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剧毒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四)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或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销售机构,应建立健全销售登记与核对制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日期、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必须至少保存3年。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库存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
第二十四条 长期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
第二十五条 临时需要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必须交由具备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
第二十七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必须向剧毒化学品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第二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申办与核发,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剧毒化学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发生剧毒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报告当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六章 废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从配送单位采购的剧毒化学品使用完毕后,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包装物交由剧毒化学品配送单位统一回收,不得挪作他用或擅自丢弃。
第三十四条 公众上交的剧毒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剧毒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有关审批时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各地级以上市对辖区内除剧毒化学品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 2.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审批表 3.广东省剧毒化学品生产批准书(式样)4.广东省剧毒化学品储存批准书(式样)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需提交的材料有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制定篇四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个人购买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和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是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剧烈毒性判定界限:急性毒性类别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大鼠实验,经口ld50≤5mg/kg,经皮ld50≤50mg/kg,吸入(4h)lc50≤100ml/m3(气体)或0.5mg/l(蒸气)或0.05mg/l(尘、雾),经皮ld50的实验数据,也可使用兔实验数据。
第三条 国家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未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单位,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可以购买剧毒化学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从业单位不得超过其专用仓库的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国家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实行许可管理制度。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但国家法规、技术标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支持为经常购买、道路运输少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科研、教学、医疗等单位,提供集中存储专业配送等便利服务。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通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包装和安全要求运输的,可以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
第五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信息登记和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管理系统,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流向、道路运输信息,购买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发使用情况。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相互关联,实现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道路运输等相关信息的实时查询。
第七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销售企业、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7日。
第八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应当核查购买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按照许可证件载明的品种、数量等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流向信息,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及编号,销售、购买经办人身份信息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少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应在交货后5日内将运输车辆号牌、运输时间等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十条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及下列证明文件、材料,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查验、审核: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的复印件;
(四)承运单位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应标注“剧毒”)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五)收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设置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志灯、标志牌和安全标示牌,按期进行检验,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运输液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车辆应提供罐体检验报告。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在上一个记分周期及本记分周期内,没有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不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事项运输剧毒化学品、交通违法记分满十二分或者两次以上驾驶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由所属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所属企业未消除安全隐患的,不予批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为每辆运输车辆单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5日。
在15日内因同一事由,由相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运输车辆在相同路线运输同一品种、总量确定的剧毒化学品,可以申请办理一张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在通行证件规定时间内多次运输。
第十四条 通过道路运输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在港口间通过道路转运进口或者出口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销售合同、生产企业及购买企业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内生产、运往国外销售的剧毒化学品,应当提交海关报关单及相应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中转运输合同及托运企业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尽量选择常规运输通行路线通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常规运输通行路线,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并公布。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常规运输通行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如路线未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交通管制措施并未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直接批准。
第十六条 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非常规通行路线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由运输申请受理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得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途经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商材料3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剧毒化学品的品种及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执行,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以备查验。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上不低于每小时60公里不高于每小时9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不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上述规定时速的,按标明时速行驶。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接收情况,并在收到货物后5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使用一张通行证件多次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收货单位应当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分别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并在通行证件有效期满5日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
备案存查单位应当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所载信息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剧毒化学品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因故未使用的,应当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第二十条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超出其专用仓库储存数量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一)、(二)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运输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另行处罚。
运输剧毒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
(三)、(四)项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承运单位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驾驶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品种、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载运输剧毒化学品,除不可抗力外车辆未按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收货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存查的;
(二)在道路运输通行证件有效期内按规定多次运输的,收货单位未在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上签注每车次接收剧毒化学品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将不再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名称编号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对于列入危险货物有限和例外数量及包装要求等国家标准的小量剧毒化学品,豁免相关道路运输证件要求的,托运人未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报收货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单位发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许可证件的;
(三)索取、收受当事人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由公安部统一印制;其他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各发证公安机关自行印制;各类申请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申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发布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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