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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篇一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15日 信息来源: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银行帐号证明;
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它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可选择0.4%或0.8%。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费额
1.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额=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额=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每月月初可登录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打印当月单位缴费申报通知单,并根据缴费申报通知单上的应缴定额,于当月10日前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包括已经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每年7月一次性缴纳,缴纳属期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随单位参保的职工由单位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缴纳。
五.社会保障卡办理
缴费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参保、续保后,对于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领取新增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表,采集新增人员照片信息(一吋彩色照片)和核对个人其他基本信息,反馈至社保卡发放点换取《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次月凭《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回执)领取社会保障卡。
六.缴费单位人员变动
(一)缴费单位人员增加
1.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续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二)缴费单位人员减少
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职工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减少(10人以上),还需提供减少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 由单位自行制作)。
(三)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
1、业务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反馈审核无误后,即可获得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操作权限。
2、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①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24日登陆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中“单位业务办理”栏目,输入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网上办理业务界面。
②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前,必须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增加的人员参保或续保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③缴费单位续保的人员,在原单位的参保状态必须中止,且无欠费记录。否则,网上人员增加业务不能通过。
④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前,必须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若缴费单位有欠费,网上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也不能通过,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领取《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交清所欠费款后方可通过。
⑤缴费单位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后,应通过系统及时提交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于次日通过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缴费单位。若审核未通过,则系统会提示未通过原因,缴费单位有疑问的,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3、业务操作流程查询
缴费单位办理网上人员增减业务时,可参考系统设置的“单位业务办理”中的“帮助”栏下的提示内容予以操作。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七.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
跨统筹范围转入:缴费单位提供转入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以及职工从外地转移到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清单,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转移清单应明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应分注明每月的缴费基数。
跨统筹范围转出:缴费单位需提供职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函(注明基金开户行和帐号),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首次参保、续保职工补缴属期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并不计缴利息;超过3个月的,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计息法计缴利息。
九.个体缴费退费
(一)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在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退休审批表》,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休执行时间、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十.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
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在职死亡,或属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返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所在缴费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退费申请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提供其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和能证明其出国定居的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提供其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3.参保人员属农合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返乡的,提供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附复印件)和退费书面申请。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帐退费
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发生缴费时段重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时重帐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属于统筹外转入人员,还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转入清单),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二.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补充
(一)参保职工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可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直接查询;也可以通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参保职工如需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属单位申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属录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原始申报资料;属公安部门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三)修改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单位需携带职工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四)补充参保职工工龄满30年信息,单位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十三.其他
(一)业务受理时限
每月1-24日(不含节假日)工作时间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联系电话
一、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1.办理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变更登记; 2.为新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建立保险档案; 3.社会保险年审。
办理窗口:1—8号 电话:3536157
二、基金征缴管理。
1.核定、调整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
2.办理缴费单位人员增,减、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建立和管理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20—24号窗口负责办理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351 15—19号窗口负责办理瑶海区和包河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143 9—14号窗口负责办理庐阳区和蜀山区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相关业务。电话:3536496
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篇二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行证件;
银行帐号证明;
缴费单位的成立批准文件;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地税机关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各一式两份和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个人不能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新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时,所录用的人员未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过登记备案的,可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录用人员登记表》(纸质和电子表格)和《劳动合同》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同时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表格可携带u盘拷贝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缴费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其中农民工本人不缴费。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它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可选择0.4%或0.8%。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费额
1.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额=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额=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每月月初可登录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
)查询、打印当月单位缴费申报通知单,并根据缴费申报通知单上的应缴定额,于当月10日前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包括已经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医疗救助金按月征收,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随单位参保的职工由单位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缴纳。
五.社会保障卡办理
缴费单位为新增人员办理参保、续保后,对于未办理过社会保障卡的,应及时领取新增人员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表,采集新增人员照片信息(一吋彩色照片)和核对个人其他基本信息,反馈至社保卡发放点换取《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次月凭《单位申办社保卡登记表》(回执)领取社会保障卡。
六.缴费单位人员变动
(一)缴费单位人员增加
1.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续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二)缴费单位人员减少
单位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书;职工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减少(10人以上),还需提供减少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 由单位自行制作)。
(三)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
1、业务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反馈审核无误后,即可获得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操作权限。
2、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①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24日登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点击“网上办事”中“单位业务办理”栏目,输入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网上办理业务界面。
②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增加前,必须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增加的人员参保或续保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③缴费单位续保的人员,在原单位的参保状态必须中止,且无欠费记录。否则,网上人员增加业务不能通过。
④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前,必须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若缴费单位有欠费,网上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也不能通过,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领取《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交清所欠费款后方可通过。
⑤缴费单位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后,应通过系统及时提交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于次日通过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缴费单位。若审核未通过,则系统会提示未通过原因,缴费单位有疑问的,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3、业务操作流程查询
缴费单位办理网上人员增减业务时,可参考系统设置的“单位业务办理”中的“帮助”栏下的提示内容予以操作。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七.社会保险关系跨统筹范围转移
跨统筹范围转入: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市社保经办机构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予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手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2)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地为该人员户籍所在地;3)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本地为该人员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4)男性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地。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跨统筹范围转出: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携带其身份证、社保卡等资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之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八.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首次参保、续保职工补缴属期在3个月以内的,补缴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并不计缴利息;超过3个月的,补缴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计息法计缴利息。
九.个体缴费退费
(一)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在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时,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二)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向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附社会保险缴款凭证及《退休审批表》,交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审核。
2、原委托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根据退休执行时间、预缴时段等情况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社会保险缴款凭证(附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退休审批表》(复印件)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复核。复核通过后,退费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养老保险费款;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医疗保险费款。
十.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定居、在职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所在缴费单位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后,退费申请人携带下列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
1.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提供其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和能证明其出国定居的相关材料。
2.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提供其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附复印件)。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帐退费
参保人员所在现单位与原单位发生缴费时段重复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合并时重帐的个人缴费本息部分,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如属于统筹外转入人员,还需携带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外转入清单),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申领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2份)及《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二.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补充
(一)参保职工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可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直接查询;也可以通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参保职工如需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属单位申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属录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原始申报资料;属公安部门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三)修改参保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单位需携带职工档案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四)补充参保职工工龄满30年信息,单位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十三.其他
(一)业务受理时限
每月1-24日(不含节假日)工作时间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业务咨询电话:123333536141
(三)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公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邮政编码230071)
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篇三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信息来源:
一.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新成立的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单位纳税所在地税分局)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1.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并填写《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地税机关、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各一份)。
⑴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⑵银行帐号证明;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⑷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⑸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件材料。
2.缴费单位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登记科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⑴地税机关已审核的《合肥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⑵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⑷法定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⑸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⑹《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必须为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填报《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变更登记。
(三)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关、停、并、转、破产时,应当自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社会保险变更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先后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和主管地税机关结算清缴社会保险费后,办理注销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五)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上全部职工(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缴费个人以本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当年7月至次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缴费基数按起薪月工资额申报。
(二)社会保险缴费费率
1.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个体经济组织的单位缴费费率为12%,从业人员个人缴费费率为8%。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8%。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1%。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确定单位的基准费率,基准费率控制在0.5%—3%之间,并根据有关情况适时调整。职工本人不缴费。
5.生育保险: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0.4%;企业的缴费费率为0.8%;其它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可选择0.4%或0.8%。职工本人不缴费。
(三)社会保险缴费费额
1.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额=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社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额=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费率
四.社会保险费缴纳
缴费单位每月1—15日可登录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打印当月单位缴费申报通知单,并根据缴费申报通知单上的应缴定额,于当月15日前及时到单位所属的地税征管部门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保人员(包括已经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医疗救助。缴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15元。随单位参保的职工由单位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缴纳。
五.缴费单位人员变动
(一)缴费单位人员增加
1.首次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参保(5人以上),还需提供电子文本(携带u盘拷贝程序或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2.续保:单位提供职工工作介绍信或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近期工资发放表或核定表,并填写《职工社会保险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续保(10人以上),还需提供续保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由单位自行制作)。
个体参保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本人凭用人单位出具的已备案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到其原参保代理点办理缴费核减手续。然后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续保。
(二)缴费单位人员减少
单位办理停缴职工社会保险手续,需提供已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的《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工作调函、入伍通知、入学通知、死亡证明等材料,填写《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人员减少花名册》(需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批量减少(10人以上),还需提供减少人员职工编码电子表格(即excel表, 由单位自行制作)。
(三)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
1、业务申请
缴费单位申请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领取《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保业务承诺书》(一式两份),按要求填写反馈审核无误后,即可获得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操作权限。
2、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①缴费单位可于每月1-24日(节假日不顺延)登陆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点击“网上办事”中“单位业务办理”栏目,输入单位社保编码和密码,即可进入网上办理业务界面。
②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新增、续保前,必须办理录用人员登记备案手续(电子备案),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增加的人员参保或续保补缴时间超过3个月的,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人员增加业务。
③缴费单位续保的人员,在原单位的参保状态必须中止,且无欠费记录。否则,网上人员增加业务不能通过。
④缴费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前,必须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登记备案手续(电子备案),否则网上业务不能通过。若缴费单位有欠费,网上办理人员减少业务也不能通过,需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领取《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交清欠费并到账后方可通过。
⑤缴费单位网上办理人员增减业务后,应通过系统及时提交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审核,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于次日通过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缴费单位。若审核未通过,则系统会提示未通过原因,缴费单位有疑问的,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3、业务操作流程查询
缴费单位办理网上人员增减业务时,可参考系统设臵的“单位业务办理”中的“帮助”栏下的提示内容予以操作。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联系。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到本地就业的,需先在本地参保缴费,再持外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的资金后,办结有关转接手续。对不符合转入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养老保险关系继续保留在原参保地。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本人或原用人单位携带其身份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持此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养老保险关系。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同时按国家规定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部分统筹基金。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之间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外地参保人员到我市就业的,由本人或用人单位提供转入人员的身份证到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保关系转入申请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给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待收到对方发来的《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以及转来的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后办理医保转移接续手续。
(2)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地参保人员到外地就业的,由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发给对方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医保账户有余额的,随同医保关系一起转出。
合肥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庐江县之间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同时转移医保个人账户存储额。
3、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时,由安臵单位或者本人持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关于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信息的函》,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取养老保险开户行、户名和账号等信息,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根据相关信息转移其退役养老保险补助金,待转移资金到账后,退役军人续保时须携带单位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
4、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时,携带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凭证》至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审核后,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5、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时,属单位参保缴费的,由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属个人参保缴费的,由其户籍所在区个体社保代理窗口办理。
七.个体缴费退费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预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期限未满期间,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为避免发生重复缴费,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还预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手续:
1、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录用人员登记备案花名册》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款凭证、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到其社保关系所在区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审核手续。
2、审核通过后需携带《合肥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退费情况核定表》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相关退费手续,养老保险退费款项由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负责支付,地点为市人社局二楼退费窗口;医疗保险退费款项由合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支付,地点为市人社局三楼退费窗口。
八.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定居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参保人员停保后,退费申请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能证明其出国定居的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账退费
参保职工重复缴费或因异地转入导致缴费重复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一)退费申请人需携带参保人员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核定应退金额后,退费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清单》等材料,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管理科签领应退的费款。
十.社会保险信息查询、修改、补充
(一)参保职工查询本人的参保信息,可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直接查询并可自助打印;也可以通过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询。
(二)参保职工如需修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属单位申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属录入出错的,需提供单位原始申报资料;属公安部门变更的,需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三)补充参保职工医保工龄满30年信息,单位需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基金征缴管理科办理。
十一.其他
(一)业务受理时限
每月1-24日(不含节假日)工作时间:9:00---17:00
(二)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咨询电话:0551-63536141
(三)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监督电话:0551-12333
(四)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公地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二楼(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邮政编码230071)
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篇四
社会保险征缴业务服务指南
一、人员增加
(一)单位收取参保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收取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参保人员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证件复印件二份和两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照片单位留存一份,以备办理社会保障卡使用,照片具体要求如下)
照片具体要求:
①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照片一定要清晰;
②要求照片必须是正规照相馆(部)拍摄冲洗的,不能扫描打印、不能人工修片,相纸表面光滑无纹路;
③应为近期免冠、正面、有肩部、白底、标准彩色1寸照片,服装与背景色反差要大,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参保人应配戴眼镜,长头发的参保人员要把头发梳到头后、露出两个耳朵和眉毛;
④要求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⑤要求照片上无划痕、斑点、瑕疵、钢印、印墨和胶水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度,照片背面不要书写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以免造成凸起;
⑥照片尺寸:26mm(宽)×32mm(高),头像不能超大,脸部宽度(两耳根之间)为15±1mm;
(二)提交的材料:
1、未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本市城镇、本市农村、外埠农村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外埠城镇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其中户口簿复印件包括首页、本人页);
2、存有增加人员信息的u盘。
(三)应填写的表单: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一式二份〔全体参保人员填写〕
2、《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首次在本市参加保险的人填写、需参保人签字确认〕
(四)定点医院的选择:
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如: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的定点中医、定点专科医院、a类医院不用选择,参保人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直接就医(农民工不适用本条规定)。(19家a类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人民医院、北医三院、中日医院、同仁医院、宣武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积水潭医院、广安门中医医院、北京中医医院、健宫医院、良乡医院、朝阳医院、首钢医院、大兴人民医院、石景山医院、天坛医院、世纪坛医院)
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五)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1、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算;
2、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本市及外埠城镇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09年缴费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4、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5、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六)农村户口人员参保:
1、农村户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两种方式,单位可自行选择:
(1)方式一:缴费人员类别和医疗参保人员类别均选“外地农民工”或“本市农民工”。①缴费与农民工享受的待遇:
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缴纳1%(即: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单位每月交纳22.36元),个人不缴费,不建个人账户,不累计缴费年限,不享受普通门诊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当期主要享受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②选医院:
单位统一选择海淀区辖区内的2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单位农民工的医疗定点医院。不发放《医疗保险手册》(蓝本),单位从社保领取《农民工住院就医卡》供要住院的农民工使用(就医卡上盖钢印)。
(2)方式二:缴费人员类别选择“外埠农村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
①缴费与享受的待遇:
单位缴纳个人工资基数的10%,个人缴纳2%+3元;享受的待遇与城镇人员一样。
②选医院:同“第(四)条定点医院的选择”
2、本市农村户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有两种方式:
(1)方式一:缴费人员类别选择 “本市农村劳动力”
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9为800元/月),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方式二:缴费人员类别选择“本市农村劳动力(24号文)”。
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2009年缴费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3、外地农民户口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按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9为800元/月),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统一领取和发放医保存折:
1、单位必须及时统一领取、发放医保存折,确保参保人员能享受待遇。
单位经办人在单位初次缴费的次月(即办理新参保手续两月后)的25日至月底,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原件,到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海淀双榆树东里甲22号,双安商场对面往东200米)领取新参保人员医保存折。曾经在单位参保过,之后又调转单位的人员使用原存折。农民工没有医保存折。
银行联系电话:8211.6611存折密码:0000002、在职长期驻外职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此两类人员不发放存折,社保中心将以邮寄汇款的方式按季度每季度末邮寄给本人。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通过汇款单的方式领取,参保人必须提供正确的居住地地址和邮编;二是通过邮政储蓄的存折领取,参保人可在当地邮局开立一个结算户的邮政储蓄存折。(如需更改,请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做变更)
邮储开折要求:
(1)在邮局开存折时,必须使用18位身份证号码;
(2)存折必须为结算户存折;
(3)存折账号必须为“60”开头;
(4)办理存折之后个人需申请入账汇款标识。
3、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构成(八)注意事项:
1、非本市户籍职工如已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企业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在办理该项业务时,无论其本人之前是否参加过生育保险,均需提供该职工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复印件一份;
2、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参保范围;
3、选择“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到咨询台领取“农民工选择医院名单”,并在办理完农民工新参保手续后,到指定窗口领取就医卡;
4、农民工看病时,需要填写就医卡上的所有信息,并且单位加盖公章。就医卡使用完毕后,在领取新的就医卡时,须将已使用的就医卡交回;
5、医疗保险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民工”变更为“农村劳动力”、“城镇职工”时,需同时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信息及《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6、农村户口人员以“外埠农村劳动力”或“本市农村劳动力”身份参加医疗保险,缴费高,享受的待遇也高,允许调整为“外地农民工”或“本市农民工”身份,但不退费;
7、农村户口人员的缴费人员类别由农村劳动力转为农民工时,需将劳动力本发生的门、急诊医药费报销后,再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变更信息;
8、办理人员新参保手续后需领取《北京市医疗手册》和条形码;以前参加过医保的调入人员使用原存折、原手册、原条形码,需重新打印手册贴纸;
9、单位如有新参保人员的,须在次月登录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查询是否需个人信息二次采集,并请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二、参保人员减少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内转移、减少、停止缴费
1、提交的材料:
(1)存有减少人员信息的u盘;
(2)死亡减员需提供北京市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1)办理医疗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减员的,如退休人员是办理减员当月之前死亡的,需要向社保中心退回个人账户金额;
(2)办理“失业转街道”手续的要在减少表中注明转入街道名称;
(3)参保单位办理减员业务后,单位如为空户,还需提供最后一个月缴费《银行托收单》。
(二)城保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清算转移
1、提交的材料:
转入区县农保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须到达退休年龄后方可将个人账户金额转移至户口所在区县农保机构;
(2)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社保中心收缴业务岗打印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失业保险清算单》交到区社保中心财务基金转移柜台,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
(三)参保人员跨省市调动(转往外省)、转往部队
1、提交的材料:
(1)由转入地接收单位及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
(2)转往部队的需提交由接收部队开具《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介绍信》原件一份(加盖师级含副师级以上单位公章)。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办理参保人员转往外省市或部队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将社保中心征缴业务岗打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第一联及《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出确认表》原件交到区社保中心财务基金转移柜台,经社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为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
(四)办理参保人员一次性领取减少
1、提交的材料:
(1)转外国籍需提供国籍证明复印件一份和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版原件;
(2)农民工退保需提供单位说明一式二份,本人申请一式二份,本人申请须本人签字确认(如需清算失业需一式三份);
(3)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一式二份,本人申请一式二份,本人申请须本人签字确认;
(4)在职死亡减员需提供北京市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复印件或乡、镇及以上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2、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及时持社保中心收缴业务岗打印的保险清算单及相关材料到支付业务柜台办理相关业务,业务办理流程参见支付业务指南;
(2)如单位存在欠费须还清所有欠款后方可办理清算业务。
三、在职转退休
(一)养老保险在职转退休
第一步:参保单位在职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之内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填写的表单:《打印参保职工缴费情况申请表》(过渡期)
第二步:持退休人员档案、《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审核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工龄审定、核准退休待遇手续;
注意事项:经审核发现《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中的信息有错误的,需要回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之后重新办理第一步业务。变更人员信息需要提交的表单及材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增加原因:“取消预审中断”)
2、交回有错误信息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
3、《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表》及变更信息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步:待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审核完档案并确认《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缴费情况表》信息无误之后,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办理在职人员转退休的减少业务。提交的表单及材料:
1、由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出具的《北京市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复印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职工提交《北京市一次性基本养老金核准表》复印件)
2、《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减少原因:“办理退休”)
第四步:待上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后,到社保征缴岗业务窗口办理退休人员支付增加业务。
(二)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
1、提交的材料:
《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2、应填写的表单:
医疗企业版打印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明细表》(或手工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和《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
3、注意事项:
“三资”企业人员退休,只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一式二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个人信息变更
(一)提交的材料:
1、存有变更个人信息的u盘及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2、四险变更缴费人员类别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及本人页);
3、涉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具有18位身份证号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应填写的表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注意事项:
1、医疗保险个人信息变更报盘只限于参保人员变更居住地址、居住地邮编、户口所在地、参保人电话、联系人姓名及联系人电话信息,其他个人信息变更须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2、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院后,参保一年后方可申请变更定点医院,变更一年后可再次变更;65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变更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受一年变更的限制。
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1、日常缴费工资申报:
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应于每年3月初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下载本单位和个人基数核定数据或打印基数采集空表,并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完成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工作。缴费工资申报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具体部署时间为准。
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费上限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高于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本市、外埠城镇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09为800元/月);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市和外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新参加工作或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机关或其他企、事业单位调(转)入企业人人员,以进入本企业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以本人上一年在本企业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六、补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医疗保险存折》
1、《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补办:
参保单位提交《补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申请》(写清补办原因、姓名及18位身份证号码,说明本内是否发生医疗保险费并盖章确认,并携带一张1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办理完毕后打印贴纸和条形码,并到医保中心领取手册。
2、《北京市医疗保险存折》补办:
参保人携带本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及身份证原件到任何一家北京银行均可挂失补办。
特别提示:以上涉及的所有报表、单位提交材料复印件均须为a4规格并加盖单位公章,预留3.5厘米装订线;涉及需手工填写的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如有涂改表格无效。
办事地点:
区中心地址: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海淀社保大厦一层或三层
上地分中心地址: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9号商服中心三层
万寿路分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5号金盾出版社三层
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25日之间。
相关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1233
3业务咨询:82071188转8101、8301(区中心)
62960228(上地分中心)
68249896(万寿路分中心)
社会保险政策及相关表格可登陆以下网址查询、下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篇五
芜湖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服务指南
一、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办理市本级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建立、转移、终止、接续,审核调整缴费基数。
3、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及时与地税、财政等部门做好征缴工作的衔接,提高基金征缴率。
4、负责做好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定期公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5、负责全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建立正常的稽核机制。
6、负责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查询工作,为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
7、负责对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二、办事依据
1、〘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
[2006]59号)
4、〘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劳社〔2006〕66号)
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7〕102号)
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73号)
7、〘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8、〘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
9、〘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10、关于印发芜湖市深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政〔2004〕9号)
11、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芜政〔2009〕77号)
12、〘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芜政〔2004〕37号)
13、〘芜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三、服务流程
1、单位参保
单位新参保。用人单位提供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成立证件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③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④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相关财务报表、帐册、⑤〘用人单位地税缴费登记基本信息表〙复印件、⑥劳动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用工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须提供人事部门批复或调令复印件及编制卡、⑦其它资料。单位填制〘社会保险登记表〙、〘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于每月1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报)申请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准予登记。10个工作日内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次月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ic卡等有关证件。
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对新参保单位进行参保登记初审后,向市征缴中心报批。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参保单位提供变更、注销文件等资料,填制〘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窗口申报9-12窗口)申报办理。
2、职工增减变动
参保单位提供职工因增减变动所需要的相关证明,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增加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报办理。
3、出国定居或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
参保职工出国定居或死亡。本人、单位或死者亲属提供出国定居死亡证明、〘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指定领款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制〘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职工(险种)减少表〙或〘芜湖市社会保险单位离退休人员险种增减表〙于每月5-20日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办理,涉及个人帐户支付的,由受理经办机构打印终止关系通知单,到基金支付会计核算部门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4、关系转移
一般帐户转入。异地转入申请由市征缴中心统一受理。参保单位和个人统一向市征缴中心综合业务柜9号窗口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异地社保机构出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申请资料,审核后符合转入条件的,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办理关系转移和基金转汇,在受理4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办结情况;审核后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并在我市所属经办机构建立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临时帐户转入。参保单位和个人向临时帐户建帐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由异地社保机构与我市所属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关系转移和基金转汇及建帐手续。
一般帐户转出。参保人员跨市流动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异地就业时由异地参保单位或个人向异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
临时帐户转出。参保单位和个人向所属社保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
5、职工(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基本信息变更业务
参保单位填报〘芜湖市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变更,符合变更条件的,经审核审准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市属单位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检查及帐户合并、更正
参保单位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办理受理单位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检查及帐户合并、更正业务。
涉及职工缴费记录(帐户)错误。经办人员初审核、复核后填制数据修改单,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提交信息中心和东软公司更正。
涉及帐户补录业务。填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补录基金划账申报表〙,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审核审批后及时办结。
涉及帐户合并业务。经审核审批后,及时办理。
7、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调整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于每年2-3月到所属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窗口申报9-12窗口申报办理)领取〘单位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及报盘文件,依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于当年4月底前报送到所属经办机构。
年度缴费基数核定。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参保单位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复核,并开展年度缴费基数专项稽核工作。
年度缴费基数调整。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单位年度职工缴费基数于当年7月1日起更新调整:每月单位缴费基数不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60%的,按60%计缴,超过省平300%的部分不计入职工缴费基数。
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其年度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基数以本人当年度6月份计发的养老金为依据,按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8、出具单位月度《缴费结算通知单》
参保单位于每月5-10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向市征缴中心服
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开具单位月度〘缴费结算通知单〙,缴费单位于当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9、单位缴费对帐及更正处理
参保单位提供缴费凭证于每月5-20日向所属社保机构(市属单位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缴费单位对帐。经审核确实有误的,单位填报〘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更正调帐单〙,窗口经办人员复核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及时办结。
10、单位和职工补收补缴
参保单位于每月5-15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单位及职工补收补缴业务。经办人员及时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通知单〙,单位经办人员于次日持〘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通知单〙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
11、退收、差额调整及调整缴费计划
参保单位于每月5-15日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市属单位参保人员向市
征缴中心服务大厅综合业务柜9-12窗口申请)申请办理退收、差额调整及调整缴费计划业务。经初审、复核和中心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的时间办结。
12、医疗补充金的核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芜湖市参保人员退休审批表〙、填制〘芜湖市城镇职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表〙于每月20日前统一向市征缴中心业务大厅基金结算7-8窗口申报,经核定后及时办理补缴业务,以核定的〘芜湖市城镇职工申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审核表〙和缴费凭证作为医疗转退休的依据。
13、单位职工证卡发放及挂失补发
每月1日至月底受理市属单位职工ic卡挂失、报废、补发业务及
证、历、册的发放;每月25日后发放上月参保人员ic卡的发放业务。
14、其他事项
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基金征缴业务请向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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