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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新版全文篇一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名称:xx有限公司
(二)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二、经营范围:xxx、xxx的销售(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填写)。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股东:张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约定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股东:王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以货币认缴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约定于公司注册之日起xxx(时间)内缴足。
五、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设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⑵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⑶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⑷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⑸ 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⑹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⑺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⑻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⑼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以上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 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股东会议事规则:
(1)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x月x日为股东会定期会议日期,定期会议应按章程规定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2)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执行董事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2、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⑵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⑶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⑷ 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⑸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⑹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⑺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⑼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⑾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经理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⑴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⑵ 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⑶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⑷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⑺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⑻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监事
1、公司不设监事会,设x(1-2名)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2、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⑴ 检查公司财务;
⑵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⑶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⑷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⑸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⑹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⑺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选举执行董事(经理)张xx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财务管理制度与利润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⑵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八、营业期限:长期(xx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东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⑴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⑵本章程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⑶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东各持壹份,公司登记机关壹份。法定代表人签名:
股东签名盖章:
二○xx年xx月xx日
二○x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设执行董事的公司设立时提交该文件)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通过《 有限公司章程》。
二、选举 为公司第一届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
三、聘任 为公司经理。
四、选举、为公司第一届监事。
五、会议一致同意设立 有限公司,并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公司法新版全文篇二
公司章程
(年月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或者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股东姓名或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1、2、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出资方式1、2、(以上股东出资拟于年12月份 足额缴付。)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6月、12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公司设一名监事,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任期3年,由 股东会选举或聘任 产生,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由股东会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除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外)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两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公司法新版全文篇三
注:xxx为企业自填内容。括号内均为参考文本提示信息,请勿出现在正式文本中。
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第四条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
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
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经营范围:xxx。
第六条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
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
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等内容。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和监事,负
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发
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
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
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 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
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
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任命。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 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 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执行董事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议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
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
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七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
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
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作出合并、分立决定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
合并、分立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公司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公司因《公司法》第180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
第十章工会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
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
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公司法新版全文篇四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本公司章程范本适用于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执行董事、监事会、经理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三、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使用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
四、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xxxx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xx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
3、……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出资比例:xx % 出资形式: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出资比例:xx % 出资形式:xx
3、……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于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或:
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首期缴纳注册资本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决定)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决定)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
第三十七条 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决定产生。或:
第三十七条 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第九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包括*名股东代表和*名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五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五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
程。
第六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
年 月日
公司法新版全文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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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17最新)公司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
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
第四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六条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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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先生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先生出资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 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女士出资 万元人民币,以货币形式出资,出资时间2017年月 日;占注册资本的 %。
第十条 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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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四条 股东不按本章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记录;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5、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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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本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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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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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第六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月下旬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股东会议时,可委托其他成员投票并出具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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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作出以上所列决定及其他事项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1名,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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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与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设经理一名,负责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和职工利益,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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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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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于一月三十一日前将上终了时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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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由财务部门负责。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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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1、2、4、5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等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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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时,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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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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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章程有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持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2017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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