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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信托公司 兴业信托logo篇一
1.法律与政策风险: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2.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因宏观政策、经济周期等因素,可能将对债务人的经营及还款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对理财本金和收益产生影响。本产品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利率管理机构调整基准利率的,可能造成投资人的实际收益水平相对下降。
3.信用风险:因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的,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较大影响。尽管兴业银行大连分行用以设立信托的信贷资产为正常类信贷资产,但其评级不代表债务人可以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4.早偿风险: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将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进而造成投资人的收益水平下降。
5.管理风险:在理财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理财资金运用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信托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会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6.流动性风险:因本理财计划约定投资人不能提前赎回,投资人在理财计划到期前不能提前取得理财本金和收益。因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信托受托人处置信贷资产、向债务人追偿均需要相应时间,将造成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致使投资人可能无法及时取得理财本金或收益。
7.利益冲突风险:本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将用于购买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信托受益人所持有的“安徽国元信托·兴业银行信贷资产项目信贷资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是由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委托人以其所有的信贷资产设立的,并将委托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贷款管理人对信托项下的贷款进行管理。相关各方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
8.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直接或间接因理财管理人或信托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信托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信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它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为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在设立信托时与信托受托人共同协商制定了风险防范措施:
1.法律与政策风险的控制:信托受托人将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作出科学的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信托受益人进行披露。
2.市场风险及利率风险的控制:信托受托人委托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贷款管理行,跟踪债务人的经营资信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
3.信用风险的控制:兴业银行大连分行用以设立信托的信贷资产全部为其五级分类中的正常类贷款;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兴业银行大连分行受信托受托人的委托负责贷款的管理,按照其管理自有贷款资产相同或同等注意及谨慎义务管理信托项下的信贷资产。
4.早偿风险的控制:发生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在相关政策允许时,经理财管理人同意,信托受托人可以以信托专户内的资金向兴业银行大连分行购买其他信贷资产,尽量降低借款人提前还款对信托财产收益的影响。
5.管理风险的控制:信托受托人内部建立了岗位分离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一系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以控制管理风险;该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专用账户开设在贷款管理行,由贷款管理行对信托专用账户的资金划转进行监控。
6.流动性风险的控制:发生债务人均未能偿还借款的,信托受托人与理财管理人将积极处置信贷资产,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7.利益冲突风险的控制:首先兴业银行大连分行用以设立信托的信贷资产均为符合相应要求的正常类优质信贷资产;其次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作为信托受益人向理财产品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将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再次贷款管理人将根据约定按照其管理自有贷款资产时相同或同等注意及谨慎义务管理相应信贷资产;最后信托受托人将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管理信托财产,对贷款管理人的管理事务进行监督,并在其认为必要时进行检查。
风险承担:理财管理人将根据理财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理财资金,理财管理人不保证理财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理财的最低收益率,若理财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投资人承担。但若因理财管理人违反理财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资金,导致理财资金受到损失的由理财管理人承担。
兴业银行信托公司 兴业信托logo篇二
1.产品名称:兴业银行大连分行“特别理财”计划2008年第五期(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投资)。
2.产品描述: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人民币理财产品。
3.投资金额:机构客户最低投资金额为10万元,并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个人客户最低投资金额为5万元,并以1万元整数倍递增。
4.投资方向:本理财计划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安徽国元信托·兴业银行信贷资产项目信贷资产信托”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由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以其合法所有的优质信贷资产设立)。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受益权所能分配到的信托利益主要来源于该信贷资产项下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及保证人,以下同)所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5.信贷资产信息:兴业银行大连分行正常类信贷资产,类型为信用类;行业包括火力发电;信贷资产贷款年利率为;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为2008年12月19日。
6.产品规模:产品最小成立规模6000万元,且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若在募集期内未达最小成立规模,则本产品不能成立,理财本金将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返还投资人。
7.理财起息日:2008年10月6日
8.理财到期日:2008年12月20日
9.到期本息兑付日:2008年12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
10.收益支付频率:理财管理人将在到期本息兑付日将本理财计划已经实现的本金和收益一次性向投资人分配。但如到期本息兑付日本理财计划投资的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尚未全部变现的,理财管理人将首先在到期本息兑付日将已实现的理财本金和收益向投资人分配;并将本产品到期日相应顺延至信托延期终止日,在信托延期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将到期本息兑付日后实现的其余理财本金和收益向投资人分配。
11.收益计算基数: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遵循国内惯例,每个月投资运作天数均按实际天数计)
12.理财产品到期参考年化收益率(含银行管理费)=
理财产品到期参考年化收益率(含银行管理费)=信贷资产年化收益率-信托费用(不含贷款管理费)年化率-贷款管理费年化率
信贷资产年化收益率=(信托期间内贷款本息预期总额-信托成立日贷款本金余额)÷信托成立日贷款本金余额÷信托预期存续天数×365×100%
信托费用(不含贷款管理费)年化率=信托期间内信托费用(不含贷款管理费)预期总额÷信托成立日贷款本金余额÷信托预期存续天数×365×100%
贷款管理费年化率=信托期间贷款管理费预期总额÷信托成立日贷款本金余额÷信托预期存续天数×365×100%
本条所列各项数据,均为假定信贷资产的债务人不发生违约、不发生提前还款情形下所估算的预期数据。
在信托项下信贷资产本息未能完全如期回收的情况下,须根据信贷资产本息实际回收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本金及收益;在发生全部借款企业完全丧失清偿能力的最不利情况下,本金将全部损失。
13.银行年管理费率:,银行管理费=理财产品本金总额×银行年管理费率×理财产品实际存续天数÷365,在向投资人支付理财收益的同时收取。
14.提前赎回规定:在本产品存续期内,投资人不得提前赎回。
15.提前终止规定:(1)本产品存续期内,如遇国家金融政策重大调整,影响本产品正常运作时,理财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2)本产品存续期内,如本产品对应的信托不能成立或提前终止,理财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16.理财期限延长规定:如因信托项下信贷资产的贷款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义务,需要信托受托人处置信贷资产,或向债务人追偿,本理财计划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
兴业银行信托公司 兴业信托logo篇三
(5)ic卡圈存交易视作非现金交易,按一般消费交易进行账务处理,圈存交易金额计入当期账单,享有免息还款期待遇。电子现金余额圈提入主账户视作存款入账。
(6)电子现金有效期与卡片有效期一致,卡片电子现金有效期结束后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
(7)如ic卡损坏,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将卡片剪毁。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圈提业务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将系统后台记录的电子现金余额批量转入乙方主账户作为存款入账。
(8)ic卡销户时,乙方可持卡片至兴业银行指定渠道办理圈提业务,并一次性结清主账户所有账款后再申请销户。ic卡进行圈提后,卡片需由甲方剪毁,乙方不得自行剪毁。
( 9) 甲方对ic卡设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0年,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以ic卡正面显示的有效期为准,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ic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ic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13.乙方知晓并同意:若申请兴业银行信用卡卡面diy功能,其卡面设计由甲方与申请卡面diy功能的合作机构协商确定;乙方不得以个人名义要求变更卡面设计。
14.乙方如申请指定的visa或mastercard单品牌信用卡卡种,外币交易均按记账日当日的甲方系统购汇汇率折算人民币后记入人民币账户(以具体卡种实际提供的功能为准),乙方直接根据账单所示金额进行还款。乙方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风险和损失。
15.甲方设立客户服务热线95561,向乙方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七条 法律适用
1. 本合约适用_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部门的规章、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惯例和甲方业务规定办理。
兴业银行信托公司 兴业信托logo篇四
11. 乙方若申请开通自动分期功能,乙方知晓并同意以下自动分期规则:
(1)自动分期功能的开通、修改和撤销操作采取实时生效,乙方不可在账单日当天开通、修改和撤销自动分期功能。自动分期功能开通后,该信用卡将无法办理消费分期业务。
(2)自动分期功能开通后,当乙方统计周期内的“消费累计金额”达到起始金额(含)以上时,该“消费累计金额”在账单日当天将按乙方最终设定的分期期数和起始金额自动做分期付款处理,乙方需承担分期手续费。其中开通首月“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开通之时至开通后首个账单日,其它月度“消费累计金额”的统计周期为账单周期。“消费累计金额”指统计周期内产生的一般消费交易累计额未还部分,不含预借现金、转账、购汇、美元账户、分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等。交易统计日期以甲方系统记账日为准,预授权交易以预授权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成功开通自动分期功能后,如信用卡为不正常状态则不可享自动分期,不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因任何原因被本行或持卡人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或是乙方未能按期缴付任何未付金额或信用卡账户中存在的任何其他结欠款项。如上述情形得到有效处理且信用卡恢复正常状态,则乙方自动分期功能将即时予以恢复。
(4)若当期账单内“消费累计金额”低于自动分期起始金额或“消费累计金额+分期未下账余额”高于固定额度时,不进行自动分期,乙方需按本合约约定按时还款。
(5)乙方若要撤销或修改自动分期功能,需征得甲方同意。
(6)当期已记账且未出账单的“消费累计金额”一旦成功转为自动分期交易,则不可进行撤销,不可对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7)乙方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8)自动分期业务手续费提供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两种方式。一次性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率,在第一期账单日一次性入账;分期收取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收取手续费率,在办理成功后每期入账。
兴业银行信托公司 兴业信托logo篇五
4. 乙方同意信用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的还款顺序为先冲抵已出账单款项,再冲抵未出账单款项;账单内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及违约金、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在出现乙方不按照领用合约还款及甲方认为乙方风险加大等情况时,甲方有权变更乙方的还款顺序。
5. 乙方可按照甲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从记账日起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该款项获得清偿时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下述金额的总和:信用额度内累计未还消费金额的5%与预借现金金额的10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和预借现金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前期所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违约金和利息。
6.若乙方选择以其名下的兴业银行借记卡自动转账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对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7. 乙方出现未能还清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情况时,乙方授权甲方扣划乙方开立于兴业银行总行及兴业银行任一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的款项用于抵销信用卡欠款,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用于抵销,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若采取此种方式抵销信用卡欠款时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惯例,在一定的时间依照一定的汇率进行该兑换,乙方应负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所有兑换风险、损失、佣金及其他银行收费。
第五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逾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到期失效而消灭或改变。
2.乙方有权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以终止用卡,此时乙方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账款并将信用卡及其全部附属卡交还甲方或自行剪毁。同时乙方仍须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3.乙方如未在信用卡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为乙方更换新卡。
4.在乙方所持有该种信用卡已停发时,甲方在更换新卡(包括但不限于到期续卡、信用卡毁损换卡等)时可以为乙方选择其他同等级别的相应产品或更换为其他同等级别产品的卡面,甲方将通过公告或其他合适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激活新卡即视为乙方同意接受此新卡,并愿意承担因新卡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条 其他
1.如乙方名下任一信用卡遗失、被窃、信用卡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挂失。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甲方为此收取挂失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一切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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