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即方子、方法。“方案”,即在案前得出的方法,将方法呈于案前,即为“方案”。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一
汇 报平罗县人民政府 2009年 月 日
近年来,我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党的_精神,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以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规范行业行为为主线,通过依法对清真食品生产实施规范管理,维护了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推动了清真食品行业的快速发展,确保了全县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下面,我就平罗县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平罗县是银北民族工作大县,总人口为万人。全县辖13个乡镇。民族聚居乡镇6个,回族人口近10万人,占总人口的32%。目前,全县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共324家,其中,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15家,清真餐厅250家、清真调味店12家、清真饼子馒头店23家、清真家禽牛羊店24家,大型超市2家,办证率达到了98﹪以上。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清真食
品管理的强大合力。
为了加强全县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我县成立清真食品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工商局、发改局、城建、质检、防疫、畜牧、伊协等为成员单位,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会议,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共同研究监管工作。县财政每年划拨2万元专项经费解决了办公经费,并将食品安全和清真食品管理纳入业务部门和乡镇工作考核。县下设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聘请10名责任心强、有较高威望的退休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做为义务监督员,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场所进行义务监督。初步形成了政府负总责、民宗部门具体管、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管,义务监督员、社会团体协助管的“四管”工作机制。
(二)加强宣传,为清真食品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坚持把对《条例》的宣传工作做为清真食品管理重中之重来抓,利用日常检查、年检、清真企业登记发证、重大节日检查和开展“民族团结月”活动的有利时机,在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清真食品企业、学校、单位和街道悬挂宣传横幅10条(次),在食品安全一条街设立清真食品管理宣传栏,印发宣传单5000余份,召开企业负责人座谈会2次,广泛开展《条例》及清真食品相关知识的宣传。通过广泛宣传,2
进一步增强了清真食品经营单位依法经营意识,假冒清真食品的现象得到来有效遏止。对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超市、商场业主和员工进行《条例》的专题学习培训,共培训人员120人次,进一步提高了清真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意识。
(三)建立台账,促进清真食品管理的信息化和动态化建设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二
《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民间建议稿
【总则部分】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_宪法》、《_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我国经济和民族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立法说明】本条明确了制定条例的目的性、必要性、合法性。
1、目的性:规范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管理和监督;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和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
2、必要性:对于必要性,对于生活在这个社会的广大_来说已经不需要用空洞的语言去论述,我想每个人都已经迫切的体会到了这种必要性。常见的有:集贸市场和商场超市,将清真牛羊肉与猪肉等非清真食品混杂摆放;有的餐饮业主和生产加工企业,不经审批随意悬挂清真标牌,冒充清真食品,招揽生意;有的在印有清真包装箱内装进猪肉火腿或在包装袋上印有_禁忌的文字、动物图案;现代化程度较高的企业,法人等管理人员多数不是_等问题。
3、合法性:宪法第四条规定“_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纠纷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_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_教教法规定,以清真名义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副食品及调味品。【立法说明】本条是对清真食品的定义。
在以往的地方性法规中在定义清真食品时不约而同的采取了“民族说”,即认为清真食品是回、维吾尔、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哈萨克、撒拉、东乡、保安、塔塔尔、塔吉克等10个信仰_教少数民族_能够食用的各类食品统称,并宣称此称谓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符合中国_的习惯和实际,已为广大_所接受。而在我们起草的该条例中援引了“宗教说”,因为清真食品不单指某个民族发展所形成的风俗习惯,而是指_可食用的食品。_的概念来自哪里呢?来自_教。所以我们坚持清真食品认定标准的“宗教说”理论。在美、英、加拿大、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称为“halal”,系阿拉伯语,汉文音译为“哈俩里”或“哈俩勒”,意指为“符合_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的”各类行为和事物,在这里特指“符合教法规定的、教法允许可食的食品”。《古兰经》说“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品”。所谓“合法”,就是在真主名义下屠宰的动物。所谓“佳美”是指鲜活的、洁净的食物。“他(_)只禁忌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动物,因为他们确实是不洁的,或非真主之名所宰的犯罪物”。所以,古兰经才是判断清真食品的根本准则,怎么能按照民族习俗对待呢?信仰与习俗完全是不同的概念。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_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清真食堂、窗口及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其他场所,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立法说明】本条规定了该条例的效力。
1、此法条明确了该条例的空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此条规定意味着条例适用于_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2、此法条明确了该条例的对象效力。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从法条本身的规定来看,该条例适用于_范围内的所有涉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所以,只要涉及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遵守该条例。
第四条
公民具有信仰自由,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广大_公民的信仰和清真饮食习惯,不得以任何方式歧视和干涉。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立法说明】本条重申宪法权利,和对违法行为的救济途径。
本条再次申明了《宪法》第四条第四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赋予_公民对清真食品需求的合法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_公民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和食用清真食品。第二款原则性的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那些人有权通过什么的方式采取救济措施,有救济权的机关(可以是经授权的清真食品管理委员会)该如何对待这些行为。此规定为后面几章具体细化救济措施提供了原则的宏观支持。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清真食品业,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重点扶持名牌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根据国家规定在清真食品产业化方面给予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三
昆明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规范和繁荣清真食品市场,根据《_食品卫生法》和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是指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等十个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下同)。
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习惯屠宰、采购、生产、销售、贮运的肉禽类、餐饮、糖果、糕点等食品(下同)。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是本市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物价、城建、环保、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族事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领导成员中,应有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二)个体私营企业业主,必须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
(三)采购员、保管员、厨师等关键岗位,应当由回族等少数民族担任;
(四)生产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经营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5%;餐饮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30%;
对不具有清真饮食风俗习惯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能上岗。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六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牛、羊、鸡、鸭等,必须按清真习惯屠宰;外出采购的,应到持有清真标牌的地点购买。
第七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及其制成品和混合制品。
第八条 单位从业人员、顾客不得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和其他物品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 非专业清真食品商场、商店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当有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经营管理,其经营人员不得与非清真食品经营人员混岗。
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应当分柜存放、分开销售。
第十条 集贸市场的主管部门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清真食品摊位,应当进行合理布局,与非清真食品摊位保持适当距离。
第十一条 清真食品包装物,不得有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者,应当持有县级以上_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监制的清真标牌,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未取得清真标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无清真标牌的清真食品广告,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生产经营场所和产品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回族”、“_”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转卖清真标牌,不得使用过期的和本市以外的清真标牌。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申领的标牌,只限在申领地行政区域内使用;需到本市其他县(市)、区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到当地民族事务部门重新申领清真标牌。
第十六条 清真食品的管理实行专业部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本辖区内清真食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县(市)、区民族事务部门应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作为清真食品义务监督员,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活动。
清真食品监督员在进行监督活动时,应出示市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清真食品监督证》。
第十七条 清真标牌管理实行每年审验一次,到期未经审验的清真标牌自行失效。审验工作由发牌证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民族事务部门应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业主和监督员进行民族政策、清真食品管理法规培训。
第十九条 对模范遵守、执行本办法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给予处罚:
(一)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悬挂清真牌证的,不具备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者处以200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把回族等少数民族禁忌的肉类冒充为清真肉类的,或者将其他非清真食品标志为清真食品销售的,处以500元至800元罚款,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罚款后仍不改正者,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清真牌证;造成严重后果,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执行本办法,并自觉接受民族工作部门和工商、_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单位所设的清真食堂、清真灶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2年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的《昆明市回族食品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四
为确保冬季食品安全,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xx县xx乡三措并举做好冬季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该乡明确整治工作目标,细化各办公室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该乡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远程教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进一步加强对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等环节的监管。在集中对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基础上,以猪肉、羊肉、牛肉及各类肉制品、食用油、面粉、乳制品、豆制品、等为重点整治品种,开展监督检查。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从严执法,决不姑息迁就。截止到目前,责令3家食品经营商户,现场整改查处问题食品30余斤,没收不合格及过期食品5箱,帮助3家食品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了管理制度。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规范了该乡食品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了农村食品安全隐患,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显著增强。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五
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2月12日,郑州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净化城乡农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推动郑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深入开展。
此次行动,针对元旦、春节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加大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旅游景点、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加强对“年夜饭”的食品安全监管和农村集体聚餐的服务指导,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
(二)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获证产品和企业发证后的监管,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加大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相对集中区域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食品加工点以及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存储等条件的非法行为。重点做好大型商超、食品批发市场、校园及其周边、城乡结合部、景区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三无”、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含铝食品、熟食卤味、凉菜、海鲜等高风险食品加工过程和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非食用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农畜产品源头专项整治。农业畜牧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种植业产品中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使用剧毒农药的整治,从源头上杜绝农药残留超标蔬菜进入市场。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检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以农药、种子等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引导养殖者开展健康养殖和标准化生产,严厉打击在畜禽、水产养殖和苗种繁育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深入开展“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饲料原料、畜牧业投入品打假相关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对列入重点监控对象的涉牧企业等的专项监督抽检。
(四)加强餐消企业专项整治。卫生计生部门针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建立监管档案,做到建档率100%,同时对卫生条件、产品检验、包装标识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
(五)加强清真食品专项整治。民族宗教部门要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同时,要集中力量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经营清真食品的综合性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清真饭店连锁店和加盟店等清真食品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整顿,重点检查原材料进货渠道和台帐、肉食来源、清真资质和清真牌证真伪等,杜绝未取得清真牌证的饭店以清真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六)加强流动摊贩管理。城管部门要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治理占道经营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xx〕53号),积极推动“四位一体”、“六个结合”、联合执法管理机制落到实处。严格执行疏导点统一管理标准,规范经营秩序,结合“三级三类”便民服务设施建设,引导经营者进社区、便利店、超市等场所规范经营,逐步取缔疏导点。取缔露天烧烤,实行退路进店。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要求,取缔主次干道流动商贩,依法查处突出店外经营。
(七)加强食品、保健品包装及广告的监管力度。工商部门要对超市和食品、保健食品经销企业的广告等进行集中检查,发现严重违法的广告,迅速依法查处。
(九)加强对食品违法犯罪案件工作的稽查和侦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稽查大队采取线索稽查、联合查处、挂牌督办等有效措施,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深挖案源,根据“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做好“小案独立查处,大案协作移交”。_门针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深入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对食品生产企业、批发市场、集体食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馆、食品摊贩、火锅店等重点领域,进行倒查源头、追踪线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制定本辖区、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对元旦、春节期间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工作进度和工作责任进行明确,工作方案要突出重点,工作措施要有力,严厉打击影响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使节日食品市场得到全面净化,保障我市人民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六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健康重庆的号召,执行区爱卫办《关于开展第二十三个爱国卫生月活动的通知》,我校着重对校园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和落实。
我校成立了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学校任校长担任组长,杨忠助理为副组长,后勤谭主任、食堂团长舒老师为小组成员,具体对我校食堂、小卖部和饮用水进行了相关检查和管理,并制订了详细的检查方案。
1. 进一步规范了我校食堂的管理制度,并且将制度上墙公示。对学校食品采购、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场所、食品加工要求、食堂食品留样等环节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并由专人进行监督。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定期培训。餐厅每天都要进行彻底打扫。
2. 小卖部的`管理也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并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小卖部食品的进货、销售和管理都符合规范。
3. 饮用水方面,学校对饮用水的提供进行了规范管理,并对学校所有饮水机进行定期清洗,确保学生饮用水安全。
4. 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进行及时补充和调整。
5. 利用班会课,老师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的教育,要求学生不能在校园外的游摊小贩处购买食品。
6. 学校专门对校门口的游摊小贩进行清理,基本清除了校门100米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隐患。
为了彻底的清楚校园环境卫生死角,学校分别从学校清洁工及学生清洁维护两方面着手。
1. 落实清洁工的清洁范围。学校召开清洁工会议,对其业务能力做培训和要求,并进一步落实其清洁范围,并对其工作进行随时检查,确保校园环境的整体维护到位。
2. 成立学生青年志愿者清洁维护小组。每周都由一个班级担任清洁志愿班,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班级学生成立青年志愿者环境维护小组,利用课间时间对校园环境进行维护,对校园不文明行为进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3. 卫生死角落实到班。针对我校具体情况,教学楼后面的背沟曾是清洁卫生的老大难问题,学校设立班级值周,每天对教学楼背沟进行清洁管理,彻底解决了背沟清洁问题。
在上级领导的督促下,学校领导的指挥下,学校的食品安全有了稳固的保证,环境卫生有了极大的改善和提高。学校还将进行进一步的努力,力争成为名副其实的文明校园、健康校园。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七
北京市清真食品经营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清真食品经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做好清真食品供应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根据《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清真食品,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经营者经营清真食品应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做到制度完善,手续健全,管理严格,依法经营。
第四条
经营者采购清真食品或原料时,必须索要产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或_教协会开具的清真食品或清真屠宰证明。清真食品的外包装应标有明显的“清真”字样。
第五条
清真食品的加工、运输、储藏、计量、包装所使用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和加工、销售场地必须保证专用,明确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应在清真食品专用工具、容器上标明“清真专用”字样。
第六条
经营者的负责人中应有一名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的成员;从业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员工应占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在清真柜台工作的其他民族的从业人员应经过民族政策、民族常识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七条
经营者应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清真食品经营场所必须经县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审验,并悬挂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制发的清真专用标志。
第八条
设置清真食品专柜,应距出售猪肉及其制品的柜台或销售区三米以上。
第九条
经营者应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宗旨,及时组织货源,满足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十条
经营者应遵守民族事务部门年检制度,按时参加年检。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八
5月27日,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组分别对利国镇一幼、三幼、实验小学、小百花幼儿园,利国镇中心中学,柳泉中心幼儿园、大冯幼儿园,柳泉中心中学食堂进行了现场的检查和反馈。
经查,利国、柳泉镇中小学校长、园长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各校成立了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绝大部分食堂能够按照《铜山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加强管理,食堂管理水平整体较高。
利国一幼食堂,操作间宽敞,设施齐全,环境整洁,布局合理,食品留样齐全;利国三幼资料齐全,食堂布局合理,加工流程规范,设施设备齐全;利国中心中学食品留样齐全,餐厅干净整洁,操作间面积宽敞;利国实小食堂索证索票材料齐全。
柳泉镇中心幼儿园食堂布局合理,环境整洁、防蚊防蝇措施到位、留样规范齐全,无油渍,物品摆放很整齐,资料也很齐全,管理水平较高,值得表扬。柳泉镇中心中学食堂,防蚊防鼠措施到位,管理人员责任心强,购置菜品质量较高。
检查组在肯定各食堂成绩的同时,对尚不完善之处进行了现场指导,并填写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建议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大食堂操作间的规划,达到食品药品监督局的规范要求,生进熟出,流程清晰,重视洗消间的安排,特别是使用公共餐具的食堂,要把餐具的消毒保洁责任到人,记录到位。部分食堂操作间,要适当改进,增加面积,合理隔断规划,提高效率及操作科学性。
二、要进一步完善防蝇防鼠措施,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特备是换气扇、油烟排放窗、进出门、下水道等,确保食堂环境的整洁卫生。
三、各类食堂管理过程性资料,要进一步强化分工,责任到人,本着_谁负责谁记录、谁签字谁负责_的原则,切实保障资料的真实性和实用性,成为平时食堂管理的_痕迹_。
希望各校能迅速按照整改要求完善工作,召开专题会议,实现工作做细、规范落实、责任在心、成效显著的管理目标。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九
检查组到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幼儿看护点,对食堂及校内、校园周边食品小卖部、餐饮店、饮食摊点等进行专项检查。重点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与责任制度建立落实情况;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机制情况;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持证情况;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教育情况;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制度落实情况;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情况;有无销售“三无”食品和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及其他不合格食品,是否有违规采购、使用劣质食用油和非法使用添加剂、不合格调味品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学校:
一是学校安全规章制度健全,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分别建立《学校行政安全管理制度》《教务安全管理制度》《后勤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安全检查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和预防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是上好“开学第一课”,开展地震逃生演练等,对师生进行安全法制教育。
三是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利用安全课、校会、周会、升旗仪式等时间有针对性的进行防水,防事故,防侵害,防中毒,防流行病等宣传教育。
四是学校对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每天检查登记。食堂不卖凉拌菜和糕点,确定专人购买相关食材,保证食材新鲜安全。但是部分学校仍然存在有安全隐患问题,如学校门口上学、放学时段各类车辆多,交通秩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接送学生的车辆有超载现象;校园周边有流动小食摊打“游击战”,见到检查组就躲起来,检查组离开就卖些垃圾食品等。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问题,镇党委、政府将进一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确保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十
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暂 行)
1.目的:为保障宁夏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运行,根据《_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通则》,特制定《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认证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3.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依法实施宁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认证工作。
3.1认证中心所属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接受清真食品认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和送达受理文书,向有关专家组和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认证部负责调派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检查评审工作,核查评审书面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负责人审定,出具送达认证书,对外公示认证登记信息。 3.3专家评审组接受认证部的调派,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
认证中心的法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清真食品认证许可。 4.认证人员资格: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清真食品生产、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认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 6.认证工作程序
办理认证的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企业补充材料和企业进行整改的累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办理认证(受理、审批)的工作时限之内。认证申请
申请人所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对于入境的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国际相关的halal认证文件。
(2)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_、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已按照以上基本认证依据和相关专项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要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申请表》,并提供认证所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申请。6..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准营证(或国外的halal认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编号(如正在报检者,可出具《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人事管理文件、厂区的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与清真食品认证有关的材料。认证受理
认证部接受申请书时,应当向声请人公布以下信息:(1)认证范围;(2)认证工作程序;(3)认证依据;(4)认证书的有效期;(5)认证收费标准。
认证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人应当当场告知,或填写《认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自动撤回认证申请通知书》。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部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认证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专家评审工作期限。申请事项不属于清真食品认证范围的,认证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认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退回申请材料。专家评审
认证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报告报认证部。
专家评审组
(1)专家组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必须是奇数);(2)成员包括_教界权威人士、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
(3)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必须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4)以上人员必须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相关培训,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5)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 文件审核
专家评审组应当在接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提出意见。 现场评审
.1文件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评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并通过认证部联系申请人进行并完成现场评审。
.2专家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时,应在申请人企业召开见面会,由专家评审组组长向申请人告知评审项目、依据、范围、方法和评审程序、保密规定及廉政承诺等。
.3现场评审结束时,专家评审组应召开总结会,告知现场评审的初步结果。现场评审发现不符合项的,填写《不符合项及跟踪评审报告》,告知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人应当在评审记录和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予以确认。跟踪评审
申请人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后,应当向专家评审组提交书面的不符合项报告。专家评审组在收到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评审。
评审报告上报
专家评审组在完成现场评审和跟踪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施现场评审的其他材料,提交认证部。审查与决定 审查
认证部接到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评审程序、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等进行书面核查,提出对申请人清真食品认证评审的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认证部在报审中心法定代表人前可以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决定
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根据认证部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认证的决定。 发证
认证中心法人代表在作出准予认证的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不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认证的理由。认证中心负责对外公布获证企业的名称、企业地址、认证产品的类别、认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等相关信息。.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诉,该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监督
监督类型与频次
.1认证中心认证后,要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检查监督包括1年一次的定期监督和日常、随机监督。
.2获证企业的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中心可进行临时检查,并根据情况增加监督频次。
.3季节性产品可将定期监督的时间定为生产季节或生产旺季。.2监督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真食品安全体系的保持和变化情况(2)消费者投诉情况;(3)涉及变更的范围。
(4)对上次审核时提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审查;(5)适当时,其他选定范围。
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企业经监督审核合格的,认证中心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由认证中心暂停、撤销或注销其认证资格。.4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企业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企业必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部通报以下信息。(1)清真食品企业、人员、产品、工艺、环境等方面变更情况。
(2)消费者投诉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严重危害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
(3)有关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其他影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 信息分析
认证中心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包括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变更
在认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设备、技术流程、厂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增项的情况下,凭有效证明文件并填写变更申请表向认证部变更申请。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过组织现场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作出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对准予变更的,重新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于不准予变更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于已发生影响清真食品文化安全体系变更的,认证中心可收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认证效力和时效
认证效力。
清真食品认定标准权属获得以后,只能由申请企业所有,其分厂和加盟连锁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认证。
认证的时效
.1认证有效期
企业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可填写《续认证申请表》办理重新认证手续。认证中心在有效期届满时作出是否准予重新认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重新申请认证。若不允许重新认证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年检
在认证有效期内,认证中心实行年检制度,申请人需上报有关材料。年检时间按发征日期计算。6.9.2.3重新认证
连续年检两次以后,申请人必须办理重新认证手续。重新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减免现场审核程序。7.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 认证证书的管理
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1)获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证书的。
(2)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3)获证企业不接受认证部的监督。
(4)企业资质、产品出现变更,没有及时声明、申报的。
撤销认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资格。(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或产品严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要求,立即撤销其认证证书。(2)认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3)获证企业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4)获证企业坚决不接受认证部对其实施监督的。(5)企业资质存在造假现象的。(6)擅自转让和延伸认证资格的。
注销认证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部应当注销其认证证书。(1)认证依据变更,获证企业不能满足变更后的要求的。(2)认证证书超过了有效期,获证企业未申请重新认证的;(3)获证企业申请注销的。8.收费
按照有关规定应收取认证费2200元。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十一
为有效预防学校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局、南充市顺庆区教育局《关于开展学校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南顺教[2009]55号)要求及工作安排,我校开展了学校卫生安全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1、召开食品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学校通过演讲、辩论赛等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教育,让广大学生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2、组织食品安全教育漫画比赛及展览。让学生从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入手,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用漫画形式表现出来,警示广大同学在校内外都要注意食品安全,注意身体健康。
3、利用黑板报、学校广播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宣传媒介,向广大师生宣讲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使安全意识深入每个学生心里。
4、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学校于4月1日下午请镇卫生院防疫医生彭成发来校,为全校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食品安全知识讲座,全校师生深受教育。
5、组织全校师生清除校园卫生死角,改善学校现有卫生环境,消除学校卫生隐患。
通过系列活动,增强了师生的卫生安全意识,提高了师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十二
临夏县教育系统实施《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情况的汇报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2年12月7日甘肃省第九届_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制定的一部富有民族特色的自主性地方法规。《条例》的颁布实行,对于规范我省清真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清真饮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谐和清真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教育系统依法办理《清真食品准营证》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食堂共有家,从业人员有人,小卖铺家。经营的清真食堂及时办理了《餐饮业许可证》个,从业人员健康证个,对从业人员培训累计人次。学校营养餐按《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审查招标企业资质的时候,必须要有清真食品监制资格的企业。确保全县学生吃到的蛋、奶、饼为清真食品,让少数民族学生放心食用。
二、所做的工作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教育系统启动了“宣传月”活动,各学校按照教育局的统一部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集中宣传,为《条例》的实施营造了良好氛围。教育系统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类指导,加强对执法人员、从业人员和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意识,提高监管能力和自律水平。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和餐饮食堂都重视对员工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知识和政策法规常
识教育,规模较小的也能够按照要求依法经营,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为贯彻实施《条例》,教育系统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制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促进《条例》全面落实。配合相关部门在《清真食品准营证》发放上,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在食堂《餐饮许可证》的年检和从业人员体检中加大审查力度,在清真食品经营中推行进货查验、定期清理库存、退市召回制度和进销货台帐、进销货票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这些好的做法和规定,有力的提高了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化水平。通过检查了解到,规模较大的清真食品食堂,生产、经营、餐饮部门的负责人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人员都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超市和小卖部都设立了清真食品专营区,配置了清真食品专柜,设立“清真”标示牌,提示消费者正确选购。
(三)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教育局、食药局、卫生局有针对性的开展了5次专项整治活动,有效的解决了在清真食品中使用非法添加剂、擅打“清真”标识,这些变“管理”为“服务”的为民、便民措施,受到广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群众的好评。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一)《条例》宣传深度和广度还不够
《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各类学校做了大量宣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实施的情况来看,仍然有部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条例》具体规定掌
握的不够全面准确;一些食堂、小卖部的经营人员对《条例》认识模糊;一些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学生和从业人员对《条例》的作用认识不高,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非清真饮食习惯的群众对清真饮食知识缺少了解,对《条例》的规定不够重视。
(二)违反《条例》问题较多
清真食品产业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规模小的清真餐厅频繁更换业主,迟更换甚至不更换《清真食品准营证》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从业人员流动频繁,一些清真餐饮企业配备、补充和选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难度大,有的没有达到《条例》所规定的比例;有的清真餐厅的外地肉食品和调味品“清真”标识不明,索证索票不完整;学校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地方清真餐饮不够规范;部分小卖部、超市仍然存在着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近距离摆放或混放现象。这些问题反映了日常监管还没有完全到位,动态监管难度较大。
(三)监管力量不足
《条例》实施以来,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有了一定增加,但执法力量与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各监管部门之间虽然能够联合执法,但缺乏有效的联管互动机制,工作沟通协调配合没有保障,监管合力不强。
四、进一步实施《条例》的意见和建议
从《条例》实施情况来看,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受到广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学生的普遍欢迎。针对《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继续深化《条例》宣传
宣传是实施《条例》的一项长期任务。要不断深化宣传内容,创新宣传
方式,提高宣传效果。在继续加强执法人员、生产者、经营者学习教育的同时,逐步加大《条例》的普及范围,使经营者、从业人员、学生、教师了解《条例》基本精神,监管人员精通《条例》条款内容,生产者、经营者熟悉《条例》具体规定,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条例》、人人尊重清真饮食习惯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加强清真食品行业动态监管
各校清真食堂和小卖部在运行中,教育局配合相关部门,要建立动态监管体系,及时掌握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个个环节的情况和清真食品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做好全程监管工作。要重视易发、多发、突发问题的破解,制定工作预案,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有针对性的加大矫正和查处力度,规范清真食品市场秩序,确保清真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措施提高监管能力
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保证《条例》实施的关键。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和监管工作实际,落实编制、落实岗位、落实人员、落实经费,通过学习培训、选拔录用、内部调配等方式,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清真食品监管队伍。建立以政府主导,民族部门牵头,工商、商务、卫生、质检等部门参与的联合监管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四)落实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岗位编制、待遇
我县地域面积较广,学校分散,从业人员没有编制和待遇,无法正常供应学生营养餐,大部分学校临时聘用从业人员,教学点学校教师代替从业人员发放营养餐,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十三
清真食品管理制度
清真食品是信仰_教的_群众民族文化内涵的重要表现,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切实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促进民族团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在全体员工中广泛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
活动,统一员工思想,普遍树立尊重少数民族清真饮食习俗的意识,严格遵守清真禁忌。
(二)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任何人员不得携带、制作、食品、存放禁忌的食品。
(三)企业聘请回族等少数民族兼职监督员协助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二、原辅料采购
(一)建立严谨的原辅材料采购、进厂检验的制度,保证原辅料符合清真食品生产要求。
(二)尽量由采购地出具清真食品证明和合格证明。
三、仓储运输
(一)仓库只能存放清真原辅材料和产品,不能混合放置。
(二)企业成品应由专用车辆负责运输。
四、生产加工
(一)生产厂房只能生产存放清真产品,不能混放_禁忌物品。
(二)企业生产配方不得使用清真禁忌成份。
(三)生产厂区环境卫生好,无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等。采取清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
他有害昆虫及其孪生条件的措施。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十四
1月17日,为保障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杞县政府副县长郭宝红带领食安办、农林局、畜牧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在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富强局长陪同下,对杞县欣泰超市、华联超市、六福食品厂、天香食品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实地查看。
春节期间食品消费集中,是食品安全风险较大的时段,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切实提高对春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针对节日期间消费特点,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紧扣三个重点:
一是把握重点区域。即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糕点、面制品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二是找准重点产品。即消费量较大的肉及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卤肉制品、米面制品、糕点类产品、粮油及酒类等。
三是明确重点内容。即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建立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状况、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情况、生产经营食品保质期情况、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等。
同时加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频次,进一步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春节期间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清真食品安全检查报告 清真食品检查方案篇十五
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7日省九届
_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加强对清真食品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检疫、质监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歧视和干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第五条 专门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单位,除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经营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或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监督人必须是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二)从业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
(三)生产、加工、经营场地、设备、仓储必须保证专用。
(四)屠宰、采购、操作等关键岗位,必须由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五)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_教协会等组织出具的资格证明。
第六条 清真包装食品,应当由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_教协会等组织监制,并在清真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监制单位名称。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第八条 在非专营清真食品区域内,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
第九条 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清真食品标志牌。
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不得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
第十条 清真食品标志牌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由市(州、地)、县(市、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禁止伪造、买卖、转让或者租借清真食品标志牌。
第十一条 申领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核发清真食品标志牌;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当事人不再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在停业后五日内向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清真食品标志牌交回原核发单位。
第十三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清真食品广告。
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张贴、悬挂带有“清真”、“_”、“回族”等字样或图案的标志物。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关清真餐厅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清真食品标志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真食品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07日 实施日期:2003年03月01日(地方法规)
吉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清真食品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符合清真饮食习俗,以清真名义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