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机构篇一
关于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
24.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须由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答:①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无须国务院授权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②发起人人数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25.股份有限公司由哪一级工商局登记?
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26.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法定程序?
答:《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2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文书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a.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临时、);
b.会议的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股东到会情况;c.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d.议案的表决情况:持赞同意见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e.发起人盖章、签字或董事会成员签字。
28.一个自然人最多能投资设立几个公司?该一人公司能否对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答:根据《公司法》第58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责任公司。
29.新修订《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章程中哪些内容可由公司自订? 答:凡《公司法》中明确指出可由公司章程自订的内容,均可由公司自订,但须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30.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只承担有限责任?
答:不一定。《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1.股东的身份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股东的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2.连锁经营企业设立的条件?
答: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组成;统一采购配送商品,购销分离,统一质量标准,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部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成都公司注册成都代理记账成都财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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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中心可以是总部内设机构,单独设立的配送中心应由总部控股;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企业哪些事项发生变动应当到登记机关备案?
答:公司章程、董事、监事、经理、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设立分公司情况,非公司企业主管单位(出资人)、章程发生变动应当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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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机构篇二
设立分公司所需资料1、2、3、总公司《公司章程》 总公司《验资报告》
分公司负责人信息资料(a、总公司任命书 b、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4、总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以上需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5、6、7、8、9、总公司财务独立核算证明 总公司股东会决议
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人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分支机构的经营地房产证明、租房协议复印件及租房发票
10、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11、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机构篇三
(二)分支机构设立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 1.29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拨付及与资本总额占比、经营方针和计划、安全防范设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筹建落实情况。
2.主要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书。
3.拨付营运资金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4.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参照董(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5.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名册(包括人员的年龄、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学历和所学专业、职称等)。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正式开业前,申请人应向决定机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营业场所符合《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应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还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抽查验收合格证明;符合《消防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规定的,应提交由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筹建采用报告制,报告材料目录:
1.报告书。内容包括拟筹建机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营运资金、人员配备,可行性分析等。2.筹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设同城支行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选址方案、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3.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设立注册地辖区内支行的决议。4.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5.报告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代表处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业务机构篇四
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有关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中国境内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分行及在华外国银行分行在同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支行;外国银行分行应对其支行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三条 申请设立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5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并在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二)实收资本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第四条 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3年以上,无违法或不良记录,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
(二)申请前一年月末平均贷款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资产质量良好。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在受理上述申请时,还要考虑外国银行所在国家在相应问题上,是否给中国的银行同等待遇。
第五条 拟设分行的外资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应在原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增加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外汇资金,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 外国银行申请开设一家支行,应无偿增拨给其在华分行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作为支行的营运资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其中30%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支行的外国银行,应当将下列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初步审核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一)由董事长或行长签署的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支行的名称、无偿增拨的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由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或其总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对支行主要负责人的任命书;
(三)拟任支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第八条 设立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批准证书,外国银行凭此证书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申领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九条 外国银行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营运资金,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指定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在华外资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监督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事宜,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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