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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一
一、审批项目名称:
二、审批内容: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设立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审核,报商务部审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四、申请条件:
(一)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3.最近2年连续盈利;
4.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其分支机构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设施;
5.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6.符合国家和省对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规划布局的要求。
五、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办理流程:
1.设立典当行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提出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商务部审批→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2.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接收材料并提出意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商务部审批→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1.设立典当行的审批时限:
商务部下达新增典当行指标,并确定报送时间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向商务部上报经审核的申报资料。
2.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审批时限:
商务部下达新增典当行指标(分支机构不占新增典当行指标)并确定报送时间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向商务部上报经审核的申报资料。
六、申报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典当行的请示(原件);
2.申报材料目录(注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3.设立典当行的申请(原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4.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原件,签名盖章);
6.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银行进账单(原件,验资日期至报送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日期在3个月内);
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简历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8.法人股东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证明(原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10.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原件);
11.设立典当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营规则、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以上材料第2至10项必须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第11项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和第1项活页形式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式两份):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典当行的请示(原件);
2.申报材料目录(注明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
4.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5.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7.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原件);
8.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9.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原件)。
以上材料第2至9项必须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和第1项活页形式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七、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
可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下载
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二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
分支机构信息
许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典当行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股东及 出资额
股东名称
法定代表 人
分支机构
负责 人
法定代表 人
邮政
编码
出资
额 出资比例
审核推荐
营运资金
邮政编码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经营范
围:
可证 编码
联系
电 话
许可证 编码
机关:(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送商务部,第二联由审核机关留存。
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三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一、项目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二、审批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三、申报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所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同意设立并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审查符合条件的,省商务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由商务部每年新增典当行的工作计划确定。
七、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八、窗口授权:部分授权。
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 市场建设处 0551-3540079、3540152
商务厅窗口电话: 0551 — 2999721
语音查询电话: 0551 — 96123 监督电话: 0551 — 2866663 办理流程
二十八、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项目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审批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申报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4)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材料目录:(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程序:
申请人所在地市级商务局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核,省商务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无规定,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四
附件6: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市县初审推荐表
分支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典当行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住所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股东出资
营运资金 联系电话
注册
资本
联系
电话 经营范围:
已有分支机
构数量
许可
证
编码
出资比例
股东及 出资额
名称 额
审核推荐机关: 申请材料中复印件均已查验原件
(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联,第一联报送省商务厅,第二联由市县审核机关留存
典当行设立申请书篇五
典当行设立审核
一、项目名称 典当行设立审核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 2005年第 8号令
四、受理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 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大股东为法人股东, 且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本的 1/3, 或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超过注册资 本的 51%。自然人独资企业视为自然人投资,不视为法人股东投资;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五、许可数量
按照省商务厅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通过的发展规划确定。
六、办理程序
1、申请人根据受理条件,备齐材料(不包括设立典当行申请材 料第八、第十四、第十六项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材料第三、第
五、第六项后报送所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后,省商务厅对申请人 资质审核通过后登记排序;
2、商务部对《山西省典当业发展规划》备案通过后,省商 务厅按照登记排序通知申请人将更新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商务厅政务大 厅。省商务厅对申请人资质复核后,通知申请人补充设立典当行申请 材料第八、第十四、第十六项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材料第三、第五、第六项。
3、省商务厅依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商务部,商务部 复核无误后,由省商务厅批准;
4、申请人持省商务厅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 ,到公安机 关申领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领取 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七、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 意见报送商务部复核。商务部复核无误后,由省商务厅批准。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3、公司章程原件;
4、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 度原件;
5、股东承诺书原件(要求注明:全体股东承诺申请设立典当行 提供的全部报告、证件和材料完整准确、真实有效,符合《公司法》、《典当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连带 责任。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 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
和财务报表
6、出资协议书原件
7、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 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 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8、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 行询证函复印件、进帐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资金应当保存在省商务厅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 直至领取营业执照。此材料在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列入全省典当行 发展规划前暂不准备
9、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 简历原件(要求注明:该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符合《公司法》任职 资格的要求,不存在违反《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情形以及有效身 份证件复印件(注明本人手机号码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 证明原件
1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要 求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 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权益性投资余额加上本次对典当行的投资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其中担保类企业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20%;净资产 不低于资产总额的 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
于资产总额的 80%
12、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
13、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通过工商 年检,在经营期限内
1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 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 3年以上,此材料在省商务厅审核合 格列入全省典当行发展规划前暂不准备
1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 件
16、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书面审核意见以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承诺书原件(此材料在省商务厅审核合格列入全省典当行发展规 划前暂不准备
17、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 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 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8、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要 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 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 的报表和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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