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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分别到校研究生学院及各所属学院(所)报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对已报到的新生进行政审、业务、健康情况复查,对各类需交纳培养经费的研究生还须进行交费情况复查;复查合格后准予注册,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四条 在健康复查中如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以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研究生学院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3)有严重政治问题或经济问题或道德品质败坏者;(4)在业务复查中发现在入学考试或录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
  第八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政治学习和公益劳动,必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新学期开始,研究生须按规定的时间返校并到所属学院注册报到;研究生请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经导师批准;二周内,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并签署意见留存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二周以上须报研究生学院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第十条 旷课的研究生必须写出书面检讨,根据旷课多少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违纪处分按《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已婚研究生提倡晚育。研究生因生育中断学习者,作休学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办理出国、出境探亲手续(包括寒暑假)。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怀孕、生育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领导审核同意,报校研究生学院审批后,可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养,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时的待遇;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时,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查同意,报校研究生学院审批后方可复学。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转专业仅限于同一个一级学科内。研究生转入新专业后,应当按新的专业培养要求修读课程及进行科研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本学科内转导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学科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方为有效。报告留存研究生学院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或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由研究生学院报广西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出(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半年的;(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3)应予退学的;(4)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经说服无效者。
  (7)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或经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 予以退学的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考核评选,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按《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于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及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按《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执行。
  第二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学校有关部门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章 提前毕业、延长学习期限
  第三十条 硕士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并通过中期考核者,可提前攻读博士学位,也可提前进行论文答辩和提前毕业。具体办法按《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和《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提前报考博士生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如因客观原因需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延期毕业的有关费用自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就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考试合格,修满必须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毕业。通过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其他环节的考核,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准予结业。结业生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的,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向学校重新申请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毕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结业研究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符合广西师范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结束学业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妥各项离校手续(包括有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研究生与贷款承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后,到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交回离校单,方可领取学历、学位证书。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按照协议规定送交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第三十五条 依据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广西区教育厅注册,并由广西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高教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为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毕业研究生必须履行就业协议,信守诺言,遵守法律。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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