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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各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的精神,现制订《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决定自2007年起,对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范本)
  3.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6〕15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7年起,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将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自治区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艰苦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下同)。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地处艰苦地区县级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生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 毕业时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五) 经学校评议、推荐。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 申请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申请人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向学校递交《广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 高校收集上述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广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和《广西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汇总表》集中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接受申请资料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第八条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每所学校每年上报的代偿资助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高校毕业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的5%,农林、水利、地质、矿产、石油、师范、民族、航海等专业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可适当提高比例,但不得高于8%。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提请就业单位协助提供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动态。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高校应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定期主动了解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的工作情况,向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并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书面报送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自治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逐年代偿资助的办法,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各代偿助学贷款本息的30%,第三年代偿本息的40%,三年代偿资助完毕。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申请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应先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自行支付未取得代偿资格前的贷款本息;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后,不需再支付贷款本息,此前已自行偿还的本息,凭经办银行的存款和扣款凭证,到学校报账领取。
  经办银行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根据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名单为借款毕业学生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代偿规定调整还款计划,调整为贷款本息一年一付,分三年付清;并将获得代偿资格学生已自行支付贷款本息的情况提供给其原所在高校,以便于高校核拨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年度所需资金,并将其编入教育厅部门预算。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可能安排代偿资助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经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厅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代偿资助经费分配下达各有关高校,由高校于每年12月20日前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对获得代偿资格学生已支付的贷款本息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外(但不能离开本办法规定的艰苦地区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对于未满3年服务期,提前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提前离开艰苦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必须退回国家已代为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毕业生本人直接将代偿还的贷款本息交回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如不能在离开岗位当年内一次性偿还完毕的,需与原高校签订还款协议,承诺还款时间和方式,还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未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毕业生本人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自行偿还剩余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高校已经回收的国家已代为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应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统一上缴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广西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继续用于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资助。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区艰苦地区担任特设岗位教师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十七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7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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