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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特做如下规定。
  第二章 任课教师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从各学院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讲师,经开课学院申请,研究生处批准同意后也可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学。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三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应有稳定、系统的教学大纲。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研究生专业选修课,可以不编制教学大纲,但必须编制课程介绍。
  第四条 教学大纲由学位点负责人组织讨论,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报研究生处备案。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中英文)学时(学分)课程目标、主要内容及要求、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所涉及的专业选修课都应有课程介绍,主要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学时(学分)内容提要、参考书目。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全面透彻地领会教学大纲的内容和体系,并按照其要求组织教学。课程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由学院分管院长负责监督,并接受学校研究生教学督导组的检查。
  第四章 授课计划
  第七条 任课教师在新学期开学前应提交详细的授课计划,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条 授课计划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时间;3、教学方式、考核方式和考试安排;4、成绩评定与构成比例;5、教学进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7、课程学分;8、可容纳修课学生数。
  第五章 课程教材及讲义
  第九条 所有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有相应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纸质或电子版讲义。应尽量选用研究生优秀教学用书,鼓励使用外文原版教材。
  第六章 课程安排
  第十条 研究生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公共课课程表由研究生处负责在新学期开始前一周提供。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之前,将本单位下学期教学计划报送到研究生处,教学计划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须由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研究生处批准。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制定好专业课课程表并进行专业课网上排课。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调整课程应经研究生秘书上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三条 课程的选修、补选和退选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入学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所在学科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个人的培养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网选课。
  (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及进修研究生课程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选修课程。
  (三)研究生补选、退选课程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至第五周进行,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开课两周内已选课研究生一般不得退课。未办理退选手续,又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视为旷考。
  第七章 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要求
  (一)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二)学位课程一般应闭卷考试,如需要开卷考试,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考试应备A、B两套试卷,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提交试卷分析、标准答案及成绩评定说明。
  (三)非学位课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但必须达到该课程的教学目标要求。
  第十六条学位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专业学位课由各学院自行确定,考前一周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0分钟。
  第十七条考试期间,研究生处及各学院应组织人员进行巡视检查。对于考试中的违纪行为,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试卷及答卷要求
  任课教师应按照统一的学位课试卷模板格式打印试卷,研究生应使用统一的答题本答题(外语类课程除外)。考查课任课教师应使用统一的考查课试卷模板,研究生应使用A4格式的纸张打印或书写答卷。
  第十九条 缓考、重修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及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缓考研究生只能参加下一轮次该课程的考试,不能提前或单独考试。
  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研究生应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时选课。
  缓考、重修研究生的考试成绩按正常成绩登记。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达到60分及以上为合格,方可取得学分。学位课一般为考试课,课程成绩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不得超过40%。非学位课一般为考查课,考核方式应依据课程特点确定,课程成绩应以平时成绩为主。
  同一门研究生课程成绩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
  凡一门课程旷课时数累计达1/6以上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二十一条 成绩录入及试卷管理
  任课教师录入成绩应先保存,核实无误后提交,一旦提交不能更改。提交成绩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签字确认。
  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试卷专用袋(包括研究生试卷、作业等考核材料;学位课A、B试卷、标准答案、试卷分析;成绩评定说明等相关材料)交研究生秘书保存。研究生秘书负责检查任课教师提交的所有材料,所有的考试材料最少保存5年。研究生秘书负责将成绩单(教师签字、学院盖章)交研究生处备案。公共课试卷专用袋由任课教师按要求整理好后交研究生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选修外校课程的成绩登记
  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确需到校外选修课程,需经导师申请、分管院长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列入本人培养计划。凭选课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单及答卷,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补修本科课程(跨一级学科、专业及同等学力研究生)
  (一)跨一级学科、专业及同等学力生考入的硕士研究生,必须补修所攻读学科、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2门。入学初应将补修本科课程列入本人的培养计划。
  (二)补修本科主干课程的研究生可采用随堂听课或自学等方式,但必须按照学院本科生教学计划安排与本科生同堂同卷考试,由任课教师出具成绩单。补修本科课程研究生应将考试成绩单连同试卷一起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保存。补修的课程不计学分。
  (三)没有完成补修课程计划的研究生,不得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四)各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填写本学院跨一级学科、专业及同等学力考入的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考试情况汇总表,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考试执行《济南大学研究生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每场次考试,相关学院应安排两名监考教师,监考教师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考场,做好考场清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清点试卷,确保没有遗漏。
  第九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处将不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同时将聘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水平的教师组成研究生教学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将教学检查工作制度化。每学期要采取组织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组织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等形式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并及时向研究生处反馈检查结果。
  第二十九条 一般不允许中途调整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任课教师,该教师必须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同意后将更换任课教师的书面申请提交到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停课的教师,应按规定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私自调课、停课,无故缺课,将视其情节由学院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注意了解研究生和学院领导及督导教师对讲课的评价和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章 课程教学档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档案由任课教师负责收集,教学档案材料保存在研究生处。研究生秘书负责收集和整理本学院开设课程的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教学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
  (二)选用或自编教材及其教学参考资料等;
  (三)教学计划、授课计划书、课程表;
  (四)教学大纲、课程简介;
  (五)各门课程试卷及成绩单,学位课试卷分析、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六)教学检查材料、听课记录等;
  (七)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典型性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
  (八)教学课件及其他教学资料;
  (九)精品、优质课程等课程建设材料等;
(十)实验课程建设相关材料与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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