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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招生纪律,确保招生质量,根据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校、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及各单位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研究生工作部(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中的日常工作。各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研究生工作部(处)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研究生招生宣传、解答考生咨询时,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发布任何违反相关政策的信息。
  第四条 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形成的命题人员名单、初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名单、复试人员名单、复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有关工作方案等材料在工作实施前均属保密材料,其中初试试卷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复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属机密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
  第五条 学校布置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有关我校研究生业务考试的考前咨询、补习、辅导、答疑等。
  第六条 命制试题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命题人员在完成命题工作后,应立即销毁与命题有关的一切文本底稿。命题时所使用的电脑必须断开网络连接,试题打印完毕后要及时并彻底地删除电子文档。命题人员不得保留副本。
  第七条 试卷移交、收发、保管等环节,手续要严密、清楚、无误,确保试卷绝对安全。取送试卷需专人(2人以上)专车,当面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寄发试卷需通过机要通讯局。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考生答卷须存放在保密室。保密室和密码柜的钥匙、密码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第八条 评卷工作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评卷结束后,所有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应即时交回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保存。
  第九条 参与评卷、复核、登记成绩的教师及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认真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私自向外透露考生的成绩和评卷情况。
  第十条 参与面试、政审、体检、确定拟录取名单等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有亲属报考其所在单位研究生的人员应自觉回避,更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制、审核、印刷、封装、评卷、成绩登录以及复试、录取等有关研究生招生的一切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各环节由学校纪委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督,各单位应严密组织,规范工作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纪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学校纪委、研究生工作部(处)举报。举报人必须如实提供违纪人姓名及违纪事实,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便调查。学校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学校对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将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较坏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及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违反规定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违纪处理工作由学校纪委负责,研究生工作部(处)配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办公室和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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