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考研秘籍考研网!    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考博真题下载    考研真题下载    全站文章索引
文章搜索   高级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考研秘籍考研网 >> 文章中心 >> 专业介绍 >> 正文  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新闻资讯
普通文章 上海市50家单位网上接受咨询和报名
普通文章 北京大学生“就业之家”研究生专场招聘场面火爆
普通文章 厦大女研究生被杀案终审判决 凶手被判死刑
普通文章 广东八校网上试点考研报名将开始
普通文章 2004年硕士北京招生单位报名点一览
普通文章 洛阳高新区21名硕士研究生被聘为中层领导
普通文章 浙江省硕士研究生报名从下周一开始
普通文章 2004年上海考区网上报名时间安排表
普通文章 广东:研究生入学考试2003年起重大调整
普通文章 2004年全国研招上海考区报名点一览表
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宁夏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大连铁道学院04年硕士接收调剂生源基本原则
普通文章 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04年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温州师范学院(温州大学筹)05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佳木斯大学04年考研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04年研究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05年硕士调剂需求
普通文章 第二志愿考研调剂程序答疑
普通文章 上海大学04年研究生招收统考生调剂信息
普通文章 广西大学04年硕士研究生调剂信息

友情提示:本站提供全国400多所高等院校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历年考研真题、考博真题、答案,部分学校更新至2012年,2013年;均提供收费下载。 下载流程: 考研真题 点击“考研试卷””下载; 考博真题 点击“考博试卷库” 下载 

第一条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帮助高校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大举措。为了全面落实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不含在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学生,华侨学生,外国留学生和成教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方式,利息在学期间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由学生个人承担;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由中国银行华大支行(以下简称贷款人)负责承办。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学费、住宿费贷款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两种,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学校的收费标准,用于基本生活费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泉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贷款总额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贷款比例控制在全校境内学生人数的15%以内,研究生也可申请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贷款。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日常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指导下协同开展工作。
  第六条借款人应增强信用意识,恪守信用,切实履行贷款协议;学院应把加强在校生信用教育、落实毕业生跟踪联系两项工作作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核心,认真做好每位借款人的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各项工作;学校设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配合银行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诚实守信,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4、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履行还贷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6、在相应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帐户。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提供以下基本材料:1、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新生未办理学生证的可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未办理身份证的须出据派出所证明;2、申请书;3、本人对家庭经济情况说明;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其它材料以每年度具体要求为准。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初审后填写《华侨大学中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见证人对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送学院党总支审核,由学院党总支统一报送给贷款介绍人(学生处)复核,最后报贷款人审批。
第十条 学院经办人及其职责:经办人由学院安排专职学生工作干部作为本学院贷款工作的经办人。经办人在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履行以下职责:1、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组织下,负责落实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2、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3、对申请贷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办理完成贷款的相关手续;4、对在校获贷学生进行金融知识宣传和诚信教育,提高借款人诚信意识;5、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通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6、借款人毕业后在未清偿贷款本息前,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介绍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7、督促借款人履行还贷义务;8、核对汇总毕业班借款人信息,所有将毕业班借款人的有关信息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纳入教育部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介绍人及其职责:学生处是我校学生申请贷款的介绍人,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应履行以下职责:1、为借款人介绍贷款银行;2、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3、根据贷款人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协助贷款人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4、召集借款人在贷款人的指导下办理贷款有关手续,并在有关表格相应栏目签章;5、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通知贷款人,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6、在借款人毕业前,将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协助贷款人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并将借款人的贷款情况在毕业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7、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并在毕业生档案和就业报到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每年申请一次,实行一次申请,分批审批,分期发放的方式;老生一般在每年5月份提出申请,新生在入学报到时提出申请。
  
  第三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三条贷款人在收到介绍人所提供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借款人的申请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贷款名单并通知介绍人,由介绍人协助贷款人组织借款人和见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合同书》签订后,贷款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学费、住宿费贷款转入学校指定帐户,由财务处协助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并冲抵借款人所欠学费和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贷款人按季度转入借款人指定帐户。
  第十五条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贷款人可终止其贷款: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3、中途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籍和死亡者;4、未按借贷合同规定偿还贷款利息者;5、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者;6、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
  第十六条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如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受到纪律处分、学习成绩严重下滑、诚信意识较差或未认真履行贷款合同等因素被终止贷款的,在校期间不再受理其贷款申请。
  
  第四章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
  第十七条借款人贷款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毕业后六年。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贷款本息在研究生及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六年内还清。具体贷款期限借款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于贷款时与贷款人商定。
  第十八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贷款人应编制新的还款计划书,并通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人应于毕业后按季度开始偿还利息;本金的偿还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或毕业前还清,也可到期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还贷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借款人还贷时间,最迟不得晚于毕业后二年开始,至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还清本息,除逾期期间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承担外,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前或中止学业时与贷款人再次确认或调整一次还款计划和联系办法,保证毕业后每年至少与贷款人联系一次,提供最新工作单位和通信方式;借款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或宽本申请,不按借贷合同规定及时向贷款人通报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还贷方式等变化情况,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人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和拖欠贷款本息金额,依法追偿贷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在指定帐户上存入到期本息,如帐户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视为未按时还贷;因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离校前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二十三条 被终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学校将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在校期间能认真履行贷款合同,学习成绩和品行表现良好,毕业后因家庭或本人突遭变故,经银行调查和工作单位证实,确属无力按时偿还全部贷款的,可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出帮助请求,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帮助其偿还部分贷款本息,并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准备金中支出,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度应还金额的1/3。
第二十五条 为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落到实处,学校每学年对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过程(工作记录、数据录入情况等)、工作结果(完成贷款情况、在校生违约情况、与毕业贷款学生保持联系率、借款违约率等)。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华侨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考博咨询QQ 34552650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考研咨询 QQ 3455265070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邮箱: 3455265070@qq.com
    公司名称:昆山创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考研秘籍网 版权所有 © kaoyanmij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或引用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