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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科名称: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专业代码:050211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备娴熟的英语语言能力、坚实的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理论基础,掌握系统的法学知识,将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的理论应用于法律语言、法商语言、法律语言教学及其他相关领域的研究,并能解决与语言相关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应用型人才。
  二、研究方向:
  法律语言学
  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硕士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4年(含休学)。
  四、学分要求:
  本专业方向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28学分,其中:
  l  学位基础课程7学分;
  l  学位核心课程6学分;
  l  学位选修课程12学分;
  l  前沿讲座1学分;
  l  科研训练与教学实践2学分。
   五、课程设置:
  我院研究生教学定位于培养研究应用型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体现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特点。
  法律语言学研究方向主要课程:语言学、语篇分析、法律语言学、中国法研究、法学、法律翻译研究、外国法与国际法研究、中外法律案例分析等。
  六、培养环节
  1.综合考核。研究生综合考核工作一般在第二学期末完成。该考核以研究生培养计划为依据,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的掌握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硕士研究生必须阅读完规定的著作和专业文献,并通过考试。考试未获得通过者必须延迟论文开题。考核合格者继续论文工作;对于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科研能力突出者给予奖励;不合格者按照学籍管理条例办理。
  2.论文开题。硕士研究生至迟在第三学期9月初确定学位论文题目,9月底通过论文开题报告论证,10月初写出论文工作计划。
  3.论文工作检查。硕士研究生用于学位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在撰写过程中导师组要根据硕士生论文开题情况,检查论文写作计划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并针对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以保证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4.科研、学术活动。为拓宽研究生的学术视野,促进研究生关注和了解学科前沿的发展,本专业方向要为硕士研究生举办高水平的学术报告、开展学科前沿讲座、开设文献阅读课等。要求每名硕士生听取学术报告不少于10次,公开做学术报告不少于1次,至少撰写专业文献综述1篇。达到此要求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5.实践活动。实践活动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与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学科专业方向根据本学科特点确定实践活动的形式。实践活动结束,指导教师给予相关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6.论文答辩、学位授予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培养方式
  培养方式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法,对研究生综合考核、论文开题报告、论文工作检查等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环节,应由导师组集体讨论。导师要因材施教,教书育人,严格要求,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要定期了解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学习和科研状况,并及时予以指导帮助。
  
  八、中期考核书目:
  1.  Bhatia, Vijay K. 1993. Analysing Genre: Language Use in Professional Settings, NewYork: Longman.
  2.  Brown,G. and Yule, G. Discourse Analysis. Cambridge: CUP, 2004.
  3.  Brownlie,Ian.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Six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4.  Coulthard, M. & A. Johnson. An Introduction to Forensic Linguistics: Language in Evidence. London: Routledge,2007.
  5.  Gibbons, J. Forensic Linguistics: An Introduction to Language in the Justice System. London: Blackwell,2003.
  6.  Jackson,J.H. Legal problems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Third edition), West publisher Co. 1995.
  7.  Halliday, M. A. K.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 (2nd. Ed).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1994.
  8.  Halliday, M. A. K. Language as Social Semiotic: The Social Interpretation of Language and Meaning.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Teaching and Research Press, 1978.
  9.  Levinson,Stephen C. Pragmatics. Beijing: Foreign Language and Research Press.
  10.Martin, J. R., & White, P. R. R. (2005). The Language of Evaluation: Appraisal in English. New York: Palgrave Macmillan.
  11.Nord,Chiristina张美方,王克非译,《译有所为—功能翻译导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5。
  12.Sarcevic,Susan 1997. 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3.Scollon, R. & Scollon, S. W.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A Discourse Approach. Oxford: Blackwell, 2001.
  14.陈 炯.《法律语言学概论》,山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8年12月.
  15.德鲁克.《管理:任务、责任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16.贾文波,《应用翻译功能论》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5。
  17.刘承宇.《语法隐喻的功能认知文体学研究》,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18.托马斯·弗里德曼.《世界是平的》,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19.温宾利.《当代句法学导论》,外研社,2002.
  20.[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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