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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如下职责:
(一)热爱祖国、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我校有关培养研究生的各项管理规定。
(二)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关心研究生成长,深入细致地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招生等相关工作。
(四)参与制订或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五)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写研究生教材,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实习和科学研究情况。
(六)负责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工作,组织研究生的论文开题报告或文献综述报告。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负责修改、审定、评价研究生学位论文,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七)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奖学金评选工作,做好直博、提前攻博、硕博连读及联合培养人选的推荐工作,及时对中期筛选或因学生健康原因等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
(八)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生的业务能力和思想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九)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生教育研究工作,积极参加研究生教育改革,探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将落实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研究生院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第四条 对新聘任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所在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可以对所属学科专业的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必要的调整,但其调整方案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一)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失误,暂停招生一年;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学术道德规范(剽窃、抄袭等)问题,暂停招生一年;
(三)若三年内无科研项目、经费,没有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科研成果;
(四)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一)因本人主观原因连续三年未招收研究生;
(二)没有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无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因故被解除教授、副教授职称;
(四)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八条 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或暂停招生,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准后执行。
第九条 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者如再取得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需重新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准后方可招生;被暂停招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如恢复招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准后方可招生。
第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离校半年以内,由所在学院落实其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计划;离校一年(含一年)以上者,须有委托书,由学院安排其他指导教师协助指导其研究生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或办理更换指导教师手续。对长期出国不归或调离我校者将不再聘任上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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