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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在研究生中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加强考风、考纪,杜绝考试(查)中弄虚作假、抄袭舞弊行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考试(查)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内容如下:
一、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准参加考试:
1、 迟到30分钟以上;
2、 未带证明考生身份的学生证、身份证或考试证。
二、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在考场中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
2、 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向他人借文具、移动座位;
3、 向其他考生问话或者回答其他考生问话;
4、 交卷后逗留在考场内,与其他考生谈论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三、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记过处分:
1、 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
2、 考试(查)过程中发现考生使用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相关资料;
3、 交头接耳、偷看别人试卷、夹带或者传递纸条;
4、 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
四、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与其他考生打手势或发暗号;
2、 主动给他人提供作弊条件;
3、 交换试卷或毁坏、抢偷、藏匿他人试卷。
五、凡在考试(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 有预谋地合伙作弊,情节严重;
2、 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
3、 为违纪作弊考生提供作弊条件或指使他人作弊;
4、 利用通讯工具进行作弊;
5、 顶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替考;
6、 偷窃试卷或标准答案;
7、 因考试作弊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而再次作弊;
8、 留校察看期间考试作弊;
9、 凡因考试作弊被处分后,威胁、恐吓或伤害监考教师者,开除学籍,并按有关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六、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获得硕士学位资格。
七、本规定解释权属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学院。
八、本规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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