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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地规范我院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根据我院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教辅单位及教学管理部门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由于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条 单位造成教学事故的,处理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认定由学院研究生部会同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完成。一般教学事故处理由研究生部决定;重大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部呈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教学。

  第二章 一般教学事故

  组织事故:

  第六条 开课计划中应开课程未列入课表或错排课程,影响研究生教学秩序。

  第七条 开课单位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第八条 各院系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上报本单位课程教学计划及课程具体安排意见。

  第九条 因安排不当造成上课时间和地点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条 未经研究生部批准擅自安排开课计划。

  第十一条 因漏通知或晚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上课。

  第十二条 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后未领到教材(主要指公共课程)。

  第十三条 教室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对教室设施损坏未及时报修,影响正常上课。

  第十四条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运行事故:

  第十五条 上课迟到或早退达5分钟,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

  第十六条 备课不认真、授课无讲稿或照本宣科,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自行委托他人代课或任意增加、减少学时数、擅自更改上课时间及地点。

  第十八条 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大纲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准备不认真,导致实验课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酗酒后上课,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上课时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或体罚学生。

  第二十二条 上课时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影响课堂正常秩序。

  考核事故:

  第二十三条 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等原因致使考试延迟。

  第二十四条 不严格执行监考守则和考试规定,监考无故迟到、早退以及在考场交谈、看书、阅报,对违纪现象置之不理或瞒报。

  第二十五条 考试命题、阅卷、评分明显不当或出现明显差错。

  第二十六条 试卷出现严重漏判、错判。

  第二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二周内任课教师未报送学生成绩。

  第二十八条 其它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工作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重大教学事故

  组织事故:

  第二十九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知情不报,甚至隐瞒、庇护教学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 使用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十一条 不按时上报教材征订表或由于不认真填写造成错订、漏订或教材主管部门征、订、发教材不及时,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

  第三十二条 教室、实验室维修、安排不及时或混乱,致使无法正常上课达一周。

  第三十三条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学籍证明、成绩证明或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证书等,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运行事故:

  第三十四条 在讲课时传播或散布违反国家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等内容,造成学生思想混乱,产生恶劣影响。

  第三十五条 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停课一学期累计8学时以上(含8学时),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第三十七条 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受伤,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八条 未经研究生部批准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第三十九条 因失职,在实验、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中,造成严重人身事故或大型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学校,又未作出妥善安排,导致研究生无人指导,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一条 对毕业设计(论文)或课程设计的指导不负责任,致使出现严重抄袭现象,且未及时发现和纠正。

  考核事故:

  第四十二条 考试漏题、泄密或丢失考卷。

  第四十三条 在评定考试成绩中有受贿等行为,导致学生成绩显失公正,造成严重影响。

  第四十四条 考试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须重新考试。

  第四十五条 任课教师、辅导教师或有关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权益。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给教学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教学事故责任认定

  第四十七条 教学事故以实际发生的不良后果作为认定的依据。能够及时处置并有效防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导致教学事故的,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学校不再就教学事故进行认定,但须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对学校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有关部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教学事故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造成的,按照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认定责任。

  第五十条 行为人在教学与管理中违反法律、党纪、职业道德、岗位职责,有渎职、失职、弄虚作假或其它不轨行为,并未对正常教学运行造成影响,属于违法违纪行为,不属于教学事故。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教学事故举报、调查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师生享有向学校教学事故调查与处理部门举报教学事故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二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排除教学事故,同时由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组组织有关人员着手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十四条 教学事故调查核实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五十五条 一般教学事故视情节、次数、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书面通知教学事故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整改;

  (二)责令教学事故责任人递交书面检讨,并在本单位公开检查;

  (三)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并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处理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暂停当年晋职或专业技术职务晋升。

  第五十六条 重大教学事故除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外,并视情节、认错态度给予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

  (一)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二)取消年度岗位津贴和全勤奖;

  (三)暂停一年评定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四)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缓聘或待聘一年;

  (六)取消教师资格,调离教学岗位。

  第五十七条 教学事故给学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赔偿。造成教学内容短缺的,由教学单位负责安排补课或安排重修,但不得收取学生补课或重修费用。

  第五十八条 行为人或直接受害的学生对教学事故处理结果不服,可在处理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在接到申诉的一周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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