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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学校学位点建设,建立一支不断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导师队伍,促进导师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上出高水平的成果,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并且研究生导师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学术队伍,担任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一个岗位,而不是晋升至教师队伍中一个层次。因此,强化研究生导师遴选与考核,实施导师岗位流动制。结合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2、任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教学科研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任副高职一年以上。教授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教授不超过50周岁。申请人员必须具有硕士学位。音、体、美专业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3、具有讲授本科生本专业课程的教学经验,能开出1—2门硕士生课程。
  4、具有稳定的科研方向和一定的科研经费。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到校科研经费(包括横向经费,但不含校级项目经费):自然科学在2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在0.5万元以上。
  5、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了本专业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近三年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在核心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
  音乐学、美术学、体育学、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增列硕士导师在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刊物至少发表2篇学术论文。有科研项目,经费不少于0.3万元。
  学术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第一署名为西南大学。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以学校发文公布的为准;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2004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论文级别不搞争议认定,通迅作者身份不计。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2、具有一年以上(含一年)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应具有博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教学经验,有稳定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价值较高的研究方向,学术成果突出,学术水平居国内同行前列或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把握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
  4、承担有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研究生。
  5、能胜任研究生教学和指导工作,每年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本校指导学生。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具有讲授本专业硕士生课程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良好,能开出1—2门博士生课程。
  6、科研成果按学科性质具体要求如下:
  A、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①近五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②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到校经费不少于2万元(不含横向科研经费)。校级科研项目不计。
  B、自然科学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①近五年来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其中必须有一篇被SCI、EI、ISTP三大检索收录。
  ②近五年来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一项,到校经费不少于10万元(不含横向科研经费)。校级科研项目不计。
  学术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第一署名为西南大学。B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以学校发文公布的为准;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2004年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论文级别不搞争议认定,通迅作者身份不计。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首先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西南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西南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科研成果(著作、论文、获奖)、科研项目立项书(横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申请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学位办公室。
  2、学部分委员会审议
  ⑴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查由学位办负责,学部分委员会表决,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通报。
  学位办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单交学部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件,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的2/3,其中赞成票不少于表决人数的2/3方为通过),将通过名单报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即为增列。有重大分歧或争议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
  ⑵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查由学位办负责,学部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学位办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交学部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按学校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的2/3,其中赞成票不少于表决人数的2/3方为通过),做出是否同意推荐的决议,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校学位办公室按学部分委员会推荐人员名单,聘请相关相近学科专家7人通讯评审,2/3同意,通讯评审合格。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正、副主席会,按遴选要求并结合学科建设发展需要,评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必要时可对申请人采用答辩方式。经过审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有效表决票数,实到人数2/3同意为通过),通过人员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
  第五条 关于认定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
  新增硕士点学术领衔人、研究方向带头人不是硕士生指导教师;新增博士点学术领衔人、研究方向带头人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其人员以申报《简况表》为准,达到增列硕士、博士生指导教师标准,经申报、审议讨论,可直接增列为硕士、博士导师。申报博士一级、硕士一级学科《简况表》中的方向带头人相同。
  第六条 关于校外人员在我校兼职任硕士导师
  1、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部属院校或中央研究机构,并与我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个别例外的应对我校的学科建设有促进作用,有专业上加强或互补作用。申请时原则上在我校任兼职教授不少于一年。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学位管理部门与学校学位办公室联系。
  3、申请人需经申请专业所在院、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
  4、具体遴选条件和程序与学校教师相同。
  第七条、关于校外人员在我校兼职任博士生指导教师
  1、 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部属院校或中央研究机构,并与我校有紧密的合作关系;对学校的学科建设有促进作用,对专业起到加强或互补作用。申请时原则上在学校任兼职教授不少于一年。
  2、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学位管理部门与学校学位办公室联系。
  3、申请人需经申请专业所在院、所、中心主管负责人同意。
  4、具体遴选条件和程序与学校教师相同。
  ⑴ 原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第七条1---4项办理;
  (2) 已是校外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因学校学科建设发展需要,加强博士生导师队伍,充实科研力量,需增列为兼职博士生导师,按西南大学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程序办理:①、所在单位与校学位办联系;②、填表;③、按要求提供近五年的科研成果;④、初审合格者提交校学部分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八条 关于本校教师在外单位担任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1、我校在职教学科研人员不能申请外校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2、申请在外单位任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专业应是我校急需建设和发展的专业,即对申报学位点和重点学科有积极作用。
  3、申请人应与被申请单位在业务上有一定的联系,有前期合作的背景。
  4、申请人首先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个人申请书,经学部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
  5、校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材料(近五年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查,报主管校长签署意见,由学位办公室向申请单位推荐,按对方单位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6、被申请单位批准后,以公文方式寄送校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并报学校人事处享受博士生导师的相关待遇。
  第九条 在外校兼职增列博士生导师转入本校认定博士生导师
  1、申请人已是外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转入校内,按西南大学遴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程序办理:(1)、本人申请、转入单位同意;(2)、填表;(3)、按要求提供近五年的科研成果;(4)、初审合格,提交转入专业所在的学位评定学部分委员会讨论;(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正式调入我校的教学科研人员,调入前已经担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办理完人事手续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十条 在读博士研究生不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取得学位后并符合申报条件再提出申请,但在符合增列硕士生导师的条件下,可申请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在读硕士研究生不能申请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工作每年10月—11月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条 遴选工作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凡拟申请博士研究生导师者不得参与评议及遴选的组织领导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评议和遴选工作施加影响,同时遴选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对象
  1、所有在岗研究生导师都要接受学校的定期考核。
  2、在考核当年已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但尚未招生的新增研究生导师及培养未满一届不参加考核。
  3、博士导师培养博士生不到一届,按硕士导师标准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时间
  每三年定期举行研究生导师考核一次。
  第十五条 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参照增列同级别的研究生指导教师科研成果。有关考核的具体要求见考核时的通知。
  第十六条 考核程序
  1、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导师填写《西南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简况表》。
  2、、博士导师提供近五年来的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硕士导师提供近三年来的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印件。
  3、由研究生导师所在单位对其在研究生培养方面的情况作出评价,并汇总所有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导师材料报送学部分委员会。
  4、学位评定学部分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工作。分委员会依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导师考核评分表》和相关规定对每位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分为两个等级:合格、不合格。
  2、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终止研究生导师资格,停止招生,所指导的研究生按同专业调整的原则,在本单位分配给其他研究生导师。
  3、凡无故拒绝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导师资格。
  4、终止和自动放弃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一年后可以重新申请。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两校相应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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