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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必须持本院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请假。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请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者;
  3、弄虚作假,不符合国家招收研究生工作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者;
  4、入学前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者;
  5、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六条 凡经入学复查合格的新生,准予注册者,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允许已录取人员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
  1、被录取人员确属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因公或天灾人祸
  发生意外、致伤、染病。经所在单位、当地政府部门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于当年入学者。
  2、被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确因专业对口单位工作需要,不能在规定年度入学者,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3、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可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接受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
  我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我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或考查不及格者,可以补考。补考前必须到研究生处办理补考手续。
  研究生补考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须请假,不得无故旷课。因病请假须有医院证明,每学期因病假超过九周者,应休学。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按《中南林学院研究生请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提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结婚。年龄较大(男满28岁、女满25周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结婚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老师、院系审查同意,送研究生处批准,方可在寒、暑假期间结婚,但学院不配给结婚用房(也不得占用研究生宿舍),不给生育指标。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结婚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以至取消学籍,女生因生育中断学习,作退学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学院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和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系主任审核,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一学期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学校经过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5、经过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 自动退学处理,不发证书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至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半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区(市)。
  3、其它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研究生进行一次德、智、体全面考核,评选出优秀研究生,予以奖励和表扬。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研究生者,由学校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并予奖励,事迹存档。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 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反对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决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严重者;
  6、违反学校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主管院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教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与就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文件及政策,经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符合国务院学位条例的,方可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院系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2~4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必须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二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由学校推荐就业,实行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从二〇〇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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