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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学校及学生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帮助生活困难的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工作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成立研究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在学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是指研究生攻读学位的同时,应聘学校的相应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岗位任务规定的工作。其中:助教工作是指承担学校和学院(所)本科、研究生的公共课、专业基础课的辅导、答疑等教学辅助工作;助研工作是指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和专业设计、调研等工作;助管工作是指应聘担任学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助理或校机关管理部门的工作助理,协助各学院(所)、管理部门开展研究生思想教育与其它管理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二级学院负责提供;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提供;助研岗位由各培养单位相关课题组提供。
  第四条 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各二级学院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确定待聘计划;助研岗位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课题研究需要确定待聘计划;助管岗位由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各学院(所)和学校有关管理部门的需要,在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确定待聘计划。所有待聘计划都必须在网上公开。
  第三章 岗位申请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 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助教岗位应在开学后一周内完成)。
  第六条 “三助”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设岗的学院、管理部门、导师或课题组等申请,并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负责考核、确定人选。其中,助管岗位初步人选确定后,需报研究生工作部核准。
  第七条 “三助”岗位的聘任要遵循“公开招聘、公正评审、竞争上岗”的原则,并实行网上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参加“三助”工作,需经导师同意,且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科研。
  第九条 每位研究生只能申请或应聘一个“三助”岗位,不能同时申请和兼任两个“三助”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不能申请或应聘“三助”岗位;设岗单位应优先聘用贫困研究生。
  第四章 岗位津贴
  第十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的津贴,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与工作完成情况,原则上硕士研究生每月津贴100—3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津贴150—350元。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的发放实行网上管理,其中“助管”岗位的津贴由勤工助学办核准造册,计财处发放;其他岗位的津贴由设岗单位核准发放,并报勤工助学办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承担助教工作的津贴由课程所在学院支付;承担助管工作的津贴从学校研究生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承担助研工作的津贴,在导师或课题组的科研经费内支付。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原则上由设岗单位(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其中,助教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的教学单位负责实施;助管由研究生工作部会同设岗单位主管领导负责实施;助研由各学院会同设岗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聘任,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对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担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及时进行调整和解聘。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管理与协调,各培养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研究生的“三助”工作,其他单位要大力支持研究生“三助”工作,并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此项工作不断向前推进。
  第十六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情况是其毕业鉴定与学年总结的重要内容,各设岗单位在每学期末都要结合研究生的实际工作情况给予鉴定和考核。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一学期不再具备应聘上岗资格。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全日制在校在籍研究生,但不包括本校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十八条 研究生既可以在本专业、本单位申请与应聘“三助”岗位,也可以在校内其他单位、其他专业申请与应聘“三助”岗位。
  第十九条 本细则从通过之日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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