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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 凡具有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的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违纪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者,不得给予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细  则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拘留及以上处罚者;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警告及以下处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规,参与非法传销,传播黄色、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吸食毒品等,情节轻微不够治安处罚者,可以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校规定,影响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及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损坏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国家或他人财物者:
  (一)价值在6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8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两次以上(含两次)作案的,结伙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引起火警的,视造成后果情况,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和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异性间交往不当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麻将、纸牌等形式进行赌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且不够治安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评奖选优、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评选中有弄虚作假者,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中国美术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中国美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恐吓、敲诈、酗酒肇事、威胁他人,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者,可以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打架或殴打他人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轻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职员工,打人致重伤者,打群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首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六)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七)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15-24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到25-3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0-54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55课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可给予记过处分,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能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和立功表现者,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认错态度不好者;对说明情况的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用串供、制造伪证等手法,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调查困难者;可以从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自处分宣布之日算起。留校察看期满后,表现良好者,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者,也可提前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或再次违纪且达到纪律处分者,可以给予延长留校察看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后,首先由所在院、系组织相关人员调查事件经过,对违纪学生批评教育,并要求违纪学生写出事件经过和自我认识。对违纪情节达到以上处分条款者,经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分意见,报相关职能部门逐级审批。
 
  第三章  程  序
  第二十七条 考场违纪、作弊、旷课、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违纪处分,报教务处审核;其余违纪处分,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必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生效后15日内离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转移档案和户籍。
  第二十九条 所有处分均由学校统一下文。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送交违纪学生所在院、系,存入违纪学生档案,另一份由学校职能部门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交通知上签字。处分决定无法送交本人或学生拒绝接受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交:
1、向学生在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交。
2、 
  2、按学生入学时双方约定的或者学生在行使陈诉、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交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交。
  院、系在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第三十条 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违纪事件,由公安部门介入的案件,跨系的、重大的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所在院、系和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及处分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除或涂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纪监审部门负责人、校区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和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申诉范围:
  (一)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学校对学生的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评选奖学金和三好学生、免试推荐研究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等的处理;
  (三)学生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可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者视为撤诉;
  (三)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八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及时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注明: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并告之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延期办理申诉事项,应采取书面形式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依据,发回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学生仍有异议的,可就新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三)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交申诉人。申诉人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时,必须在送交通知上签字。处理决定无法送交本人或学生拒绝接受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交:1、向学生在入学时或者在行使陈述、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代收人送交;2、按学生入学时双方约定的或者学生在行使陈诉、申辩或校内申诉权利的过程中以书面形式指定的送交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交。
第四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从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浙江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原《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以前规定若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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