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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9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社科院研究生院根据我院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6)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院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报考2009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08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请尽早上网登录,避免高峰时段网络堵塞,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提前报名,时间为2008年9月18日至24日(每天9:00-22:00)。

2.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地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考生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报考点以及报考我院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3.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我院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其他招生单位的生源余缺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考生根据我院招生专业目录,针对填报的专业、研究方向(无研究方向的对应到专业)所对应的语种任选一种作为应试的外国语语种。

(3)同等学力的报考人员,应按我院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4)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等信息将不得修改。其他已提交的网报信息,考生仍可在网上报名起止时间内修改。

(5)国家按照一区、二区、三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11省(市);二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10省(市);三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工作单位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范围内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委托培养方式,方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

目前在三区就业报考地处一、二区招生单位和目前在二区就业报考一区招生单位,且按委托培养回原单位的在职考生,均不享受照顾政策,按招生单位所在区分数线执行。

4.我院2009年拟接收少量推荐免试生(10月18日后,我院将在网上向考生公示各专业接收推免生的情况)。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以及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否则,将取消推免生资格,列为统考生。

5.现役军人报考我院,应事先认真阅读了解有关报考规定,遵守保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不明之处应事先与我院联系。

(二)所有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均须到报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地点:

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公告指定的报考点确认;

报考我院并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点的考生到我院(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一号)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身份证(现役军人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部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考生按规定交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交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3)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我院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并将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

五、考试

(一)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二)初试日期和考试时间:2009年1月10日至1月11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三)初试科目:

1月10日上午

政治理论(满分为100分)。

1月10日下午

外国语(满分为100分)。

1月11日上午

统考数学或一门业务课(满分各为150分);

历史学专业基础综合(满分为300分)。

1月11日下午

业务课(满分为150分)。

以上各科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四)考试大纲及命题

全国统考初试的政治理论及数学,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历史学基础等科目的考试大纲由教育部制订并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科目由我院自行组织命题。

(五)初试地点: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到本人所在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考场应试;

报考我院且选择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考点的考生初试地点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一号)。

(六)初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初试成绩通知单由我院各系负责发出。

(八)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及方式待定。复试办法和程序届时在我院网站上公布。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时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一律加试。复试时,要对其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

3.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以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不得更改。

(九)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其中包括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

我院原则上按120%左右的比例进行差额复试。

我院复试的要求以教育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准。

(十)复试时进行的笔试科目名称及参考书目,请向我院各系咨询。

六、调剂

调剂复试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准。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地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教育部要求到我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我院复试通知。

八、录取

我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实行合同制。我院、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对在报考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院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档案记录将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将予以直至开除学籍的处罚;作弊的在职考生由考试机构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毕业生就业

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委托单位,其他硕士生按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政策办理。

十、我院奖学金和助学金:

1.学校设立的学业奖学金参考标准为:

硕士生一等奖学金15200元/年,二等奖学金11600元/年,三等奖学金8000元/年。其中含生活费部分和冲抵学费部分(学费8000元/年)。

2.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全日制)仍按其招生简章缴纳学费外,各年度未获得奖学金的同学,须按上述标准交纳学费。

3.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助教等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发放津贴。

十一、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我院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院不承担责任。

(二)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2009年硕士生招生工作中,如果教育部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院将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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