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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研究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特别轻微并且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 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八条 有违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行为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违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司法机关裁决处以劳动教养者或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所涉价值未达到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达到1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协助作案者行为的,与作案者同论;
  (七)偷窃或伪造文档、私刻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除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外,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凡损坏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酌情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损失者,除酌情赔偿或罚款外,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犯《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的,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研究生宿舍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留宿外来人员给学校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公寓 (宿舍) 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内违章用电或用酒精炉做饭,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对违犯《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设备、电源、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伪造、涂改研究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 (补办) 研究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研究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相、录音、光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恶意实施“黑客”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然未动手打人,但因肇事、促成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他人打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其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受以上处分者均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十七条 除学校组织或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以外,禁止学生在校园内经商。违者,除没收其商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校内严禁一切形式的传销活动,违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擅自离校者,旷学一天按6学时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达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 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 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 达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 达84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 对无故旷课未达12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不好者,给予院、校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作弊或论文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科研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有抄袭行为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违反青岛农业大学各有关部门制定的如图书馆借书、教室使用、医疗报销等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取消其一年内优秀奖学金、校内各种荣誉称号等的评定资格;当年已获得奖学金者,则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停发普通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违纪后主动交代问题,有立功表现者,酌情从宽处理。反之,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配合查清事实,阻挠他人举报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研究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讨论决定,上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处审核、讨论、决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经校长会议批准。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研究生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研究生处分,由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研究后处理;
  (三)因政治问题给予研究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经省委高校工委同意,由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五条 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形式表达或口头形式表达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记,结束时,让口头陈述和申辩的研究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六条 给予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时,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青岛农业大学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登记表》,并附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报研究生处。
  第二十七条 对违纪研究生作出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出具《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下列方式之一视同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研究生本人。
  (一)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两名教职工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送交给受处分研究生本人,并由受处分研究生在《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如受处分研究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执上记明研究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签名或盖章;
  (二)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邮寄或送交其家长或直系亲属;
  (三)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在校内张贴公告三天;
  (四)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两名教职工将《违纪研究生纪律处分决定书》放在受处分研究生的床铺上;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需要解除处分的,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
  (一)时间已满12个月,在此期间表现良好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秘书)鉴定、学院审查,研究生处复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按期解除其处分。
  (二)时间已满12个月,学生本人未提出解除处分的申请,由辅导员(学院秘书)提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处理意见,经学院审查,研究生处复核,报学校批准,可以作出解除、延长处分或予以退学的决定。
  (三)时间已满6个月,在此期间表现优异或有重大立功表现者,经本人申请、辅导员(学院秘书)鉴定、学院审查,研究生处复核,报学校批准,可以提前解除其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两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谓“以下”、“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如有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凡上述条例未列举述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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