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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次年六月五日至六月十日,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校历规定的时间返校,在开学三天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报研究生处备案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学费、住宿费等)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个培养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由所在学院组织,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实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向研究生处申请到与我校签订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跨校修读的研究生课程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未经批准到外校修读的课程,研究生处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按《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办法》请假。未请假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如因专业调整、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本人申请,转出、转入专业双方导师、导师组组长及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学校批准,并由学校行文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转专业原则上在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内进行。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下一类型地区录取学校转入上一类型地区学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应当由研究生本人持转入单位同意接收证明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负责人、学院及研究生处同意,由校长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学校行文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所报审批材料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受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商定后,分别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然后由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行文商转入地省教育厅,两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并行文,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抄有关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所在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其在学校办理的医疗保险处理,未入医疗保险的研究生,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未达到培养计划要求或者在四年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培养计划规定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在校内张贴公告或送到研究生本人所在宿舍的床铺视同送交),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要求限期办完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6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1年内经过补考、重修或者补做试验、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授予学位的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进行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按《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按《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具体处分办法按《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处分办法按《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在校内张贴公告或送到学生所在宿舍的床铺视同送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应当按要求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九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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