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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被我校录取者,即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录取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招生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已录取的新生中,因有特殊原因或因患有疾病(半年内可治愈),短期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不注册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于下一级新生开学前持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本人凭研究生证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天到所在学院报到,各学院将研究生证收齐后,于开学当天统一交研究生处注册。未经注册者,研究生证无效,考试成绩无效。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请假者,凭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于开学两周内到校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未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勤与纪律
  第十二条 考勤
  1.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教学、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
  2.研究生请假必须首先征得指导教师同意;
  3.研究生请假的规定: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要填写《学生请假单》,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者,须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处批准;
  4.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事后应及时补假,并提供正当的理由和证明,否则以旷课论;
  5.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期销假者,按旷课处理;
  6.研究生在双休日或节假日离开本市时,应征得导师和所在学院辅导员的同意;
  7.在校学习期间外出打工按擅自离校处理。研究生培养计划范围外的因公外出,必须经导师同意,两周以内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外出超过两周时,所在学院提出意见,研究生处批准;
  8.学校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旅游等;
  9.研究生每学期请病假累计不允许超过两个月,事假累计不允许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10.研究生必须按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学习各门课程,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课程考勤由任课教师进行,请假超过总课时1/4或旷课超过1/6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经研究生处批准后,该门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三条 教育与纪律
  1.教育研究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研究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3.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凡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诊患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的研究生,必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3.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最多不超过两学期。累计超过两学期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办理休学手续。未经同意或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休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医药费自理,不享受奖学金。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疗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提交书面复学申请书,寄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处共同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还应附县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肝炎患者须缴验休学期满前连续三个月肝功能指标正常的化验单),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指导教师、所在学院院长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核批准。未办复学手续,不得擅自上课;
  2.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分管校长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予以退学或做出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复学研究生随下一年级听课考试,不再单独安排授课时间。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因学习困难,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
  2.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或休学期满,未申请延长休学,而不按期复学;
  3.一学期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且未办理休学手续;
  4.因病须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内缺课超过三分之一;
  5.经指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
  6.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
  7.研究生课程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
  (1)  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2)  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和两门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3)  一学期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4)  一学期有两门非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8.凡无故缺考、旷考累计达两次以上;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1.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则在学校网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2.研究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周内办好离校手续,搬出宿舍并停发奖学金;
  2.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转学、转专业及更换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研究方向)或更换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的办法办理:
  1.所学专业(研究方向)经调整被合并或不再存在;
  2.由于导师调动单位或其他原因,本单位无法继续对其进行培养;
  3.因公伤事故或患有某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学院或其他培养单位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已转过专业或转学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按下列办法办理:
  1.本专业内更换指导教师,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并征得拟转入的导师同意,由研究生处审批;
  2. 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并征得拟转入的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查,由学校行文审批,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3.研究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 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经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查后,由学校批准。学校审查批准的转学研究生,经学校和拟转入培养单位商量同意后,呈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单位同意接受函和招生录取表);
  4.研究生跨省转学,除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须由学校和拟转入培养单位分别报山东省教育厅和拟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省教育厅,然后由山东省教育厅行文商转入省教育厅,两省教育厅确认同意后并行文,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抄有关公安部门。山东省教育厅严格控制研究生转学,每学期受理一次研究生转学申请。
  第六节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且学位课成绩均在85分以上,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准予提前毕业。但为保证论文质量,论文工作时间必须在一学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期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毕业论文工作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条 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审查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一学期,否则视为不能完成毕业论文,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停发奖学金。
  第七节 考核、重修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其培养计划表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必修课程(学位公共课、学位基础课、学位专业课)必须考试,选修课程可以考试或考查。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等其他教学环节按其考核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免修其培养计划表规定的某些课程,但必须经导师及所在学院院长同意,研究生处批准。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应随本年级同堂同卷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办理缺考手续,缺考课程随下一年级考核。
  第三十六条 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律随下一年级重修,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三十七条 考试和考查成绩均按百分制评定,必修课程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选修课程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其他教学环节按合格、不合格评定。达到合格要求的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山东轻工业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允许硕士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硕士研究生在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年。休学时间不计算在学习时间之内。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事宜,按照《山东轻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以及被取消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照电子注册的要求对研究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招生规定。在新生入学时,严格核对学生有关信息,与实际不符者,进一步核实,对弄虚作假者,坚决予以清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已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教育厅每年进行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并研究评选优秀研究生,对二、三年级德、智体特别优秀及有重大发明、创新者等予以表彰。
  第六十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扬和奖励。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六十一条 对不遵守学校纪律,扰乱教学秩序,妨害公务,侵犯人身和公共财物安全的研究生,除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实施各类处分,参照《山东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首先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负责研究生管理的处室提出书面申诉。
  山东省教育厅在接到研究生书面申诉后,由主管处室进行复查复议,提出复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同意后,在30个工作日内(不含星期天)将复核意见通知学校并答复申诉人。
  第七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两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已经过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轻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学校授权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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