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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理工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就业方针和政策
1.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凡我校毕业研究生,应遵从国家和河北省就业方针和政策,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就业。
2.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毕业生就业机制的有关要求,学校鼓励、推荐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以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
3.毕业研究生就业服务的范围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根据我省实际,鼓励部分毕业研究生到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优先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4.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按有关协议回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特殊原因改变就业单位的,须报省人事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就业管理机构及职责
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由研究生分配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政策,在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我校毕业研究生就业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2.负责我校毕业研究生的资格审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研究生生源统计资料。
3.收集毕业研究生需求信息,组织毕业研究生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及信息市场,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推荐工作。
4.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登记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去向,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协议,做好派遣工作。
5.领取和下发毕业研究生派遣证,将派遣证下联放入毕业研究生档案。
6.处理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
三、毕业研究生的派遣
1.毕业研究生应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及服务范围内就业,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范围以外就业的,应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凡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应当签定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我校制定就业计划的必要材料,也是为了保证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培养单位三方的权益。研究生分配办公室负责审核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凡是用人单位没有人事调配权的,“上级主管部门”一栏必须签章。
3.毕业研究生派遣严格根据省人事厅下达的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研究生的派遣时间为当年4月,在择业期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由研究生分配办公室协助其到省人事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及时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研究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档案和户口转迁。
4.凡毕业研究生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属省外生源的,一律回生源地报到,其档案、户口一并转出;属河北生源的,其档案移交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关系(保留非农业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
5.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规定,回其定向、委培单位工作,我校不负责就业派遣。定向生、委培生毕业时,我校将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档案材料等一并转交毕业生定向、委培单位。
6.对于“结业”、“肆业”等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应该在生源地区就业,凡在生源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可以一次性派遣,超过派遣时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要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
7.对于考博的毕业研究生,派遣时被录取的,按减员处理;未被录取的按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在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博士学位的按违约处理,并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8.毕业研究生计划下达后,一般不予改派。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在我省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省人事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办理改派手续;跨省调整的,由我校上报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毕业生报到后申请调整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9.毕业生申请调整改派,应填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并附上:我校同意毕业生改派的报告;毕业生本人要求改派的申请;原派遣单位同意毕业生改派的公函;拟调整单位同意接收函。此外,如果是因毕业生本人原因造成改派的,毕业生按规定应缴纳违约金。
四、附则
1.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负责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切实加强服务观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认真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派遣工作。
2.本暂行规定若有与当年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不一致处,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为准。
3.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在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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